规范重新鉴定条件保障司法鉴定质量_对_司法鉴定程序通则_关于重新鉴定规定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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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 al Expertise # 司法鉴定 JUSTICE OF CH INA规范重新鉴定条件保障司法鉴定 质量)对5司法鉴定程序通则6关于重新鉴定规定的解读Standardizing the Conditions for Re-authentifiation and Ensuri ng theQua lity of Judicial Expertise霍宪丹(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北京 100020) u文JUSTICE OF (H INA 中国司法#1994-.-.)i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tved, httpi/AvwwJUdic al Expertise # 司法鉴定 JUSTICE OF CH INAJUSTICE OF (H INA 中国司法#1994-.-.)i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tved, httpi/AvwwJUdic al Expertise # 司法鉴定 JUSTICE OF CH INA司法部于2007年8月7日发布了重新制定的5司法鉴定程序通则6 (以下简称 5通则6),这是继 5司法鉴定机构 登记管理办法6和5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6颁布实施之 后,司法部岀台的又一个与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6 (下称5决定6)相配套的重要规章,是推动司法鉴定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的 又一重大举措。重新制定的5通则6与2001年制定的原5通则6相比,不仅立法依据、效力等级和适用范围不同,而且在内容上作了较大调整和完善。一方面保留了原5通则6中行之有效的规定,另一方面,又吸收了多年来司法鉴 定活动中积累的好经验、好办法 ,同时还就当前普遍存在的 问题,作岀了相应的规定。如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多头重复 鉴定、久鉴不决的突岀问题,5通则6的第十二条第四款、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从司法鉴定主体的角 度,分别就管理程序、受理情形和机构条件等方面作岀了规 定,本文对此进行分析和解读。一、5通则6是调整司法鉴定实施活动的基本规范(一 )中央确立的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加强和改进司法鉴定管理的目标,一是通过建立健全管理规范、执业规范和行为规范,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建设;二是通过制定有效的 政策措施和制度设计,规范执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提高 免疫力,最大程度地阻隔或减轻 /关系化、利益化0对司法 鉴定行业的冲击;三是通过共同努力,促使司法鉴定事业走 上良性循环的运行轨道,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从司法鉴定 管理的预期看,一是通过准入管理、名册管理、执业管理、 实施管理和处罚管理,维护正常的鉴定秩序,不断完善执业 环境;二是通过组织制定和颁布统一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为规则和行业要求,规范管理行为和鉴定行为;三是 通过统一规范鉴定程序、鉴定方法和鉴定标准,保障司法鉴定机构的中立地位、司法鉴定人的独立身份、司法鉴定程序 的公开公平和司法鉴定行为的客观公正。(二)司法鉴定是一种证据调查方法,司法鉴定意见是 一种科学证据。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性与科学性相统一的双重 属性,司法鉴定活动既是一种科学技术实证活动,也是诉讼参与活动。与此相适应的是,调整司法鉴定活动的规范也具 有双重性,既包括法律规范,又包括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规 范。司法鉴定活动既涉及司法程序 ,又涉及实施程序。前者 由诉讼法律和司法制度调整和规范 ,后者则由技术管理规范 予以调整。5通则6正是调整司法鉴定实施程序的基本规范,其他有关调整实施活动的规章、制度都应当以5通则6为基础和根据,并与之相适应、相配套、相协调。二、产生多头重复鉴定原因的简要分析造成多头重复鉴定和久鉴不决的主要原因,既有合理的制度规定,又有不合理的因素:一是分工原因。依照现有的 刑事诉讼制度安排和诉讼参与机关的职能分工,侦查机关、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都有权进行或委托进行鉴定。二是当事 人的原因。在诉讼活动中,除依照程序的规定有权提出重新 鉴定外,还有些当事人岀于趋利避害的动机,往往就同一鉴 定事项多次申请鉴定 (刑诉中)或委托鉴定(民诉中)。三 是资源配置的原因。目前不少地区缺少一批高水平的权威性 鉴定机构。这是由于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离不开先进的技术设 备、可靠的标准方法和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这些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和长期的积累,而社会公共鉴定机构 缺乏国家投入、财政保障和政策支持,仅靠市场机制培育不行。四是技术原因。由于对改革目标要求在认识上存在差 异,导致管理体制不统一,司法鉴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 统一的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这也是多年来造成重复鉴 定、久鉴不决的重要原因之一。五是立法和司法的原因。由 于在审判活动中,缺少对鉴定次数的规定和对鉴定意见统一 判断的标准和程序,加上法庭举证、质证、认证规则和鉴定 人岀庭制度不完善,导致在审判中有的法官过于依赖鉴定意 见,不能有效履行对证据的审核判断职能 ,难以及时采信。 六是由于司法鉴定仪器设备和技术方法不仅受到当代社会科 学技术发展水平和工程技术能力的限制,而且还要受各鉴定 机构自身技术能力和鉴定水平的制约。三、5通则6从受理开始就提岀了规范重新鉴定的管理 要求(一)关于重新鉴定,5刑诉法6第120条、第121条、 第159条、第165条,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印发3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4的通知6第10条、第20条,5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若干问题的 规定3试行46第8条、第12条以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 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6第25条、第27条、第28条,5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6第13条,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6第29条、第30条、第32条等均有相应规定。但上述规定,大多都是从起诉和审判的角度,对重新鉴定作岀的。而5通则6则是从鉴定主体的角度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 的多头重复鉴定和久鉴不决的突岀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的 基础上,对重新鉴定的管理程序、主体资格和接受委托的条 件作岀了相应规定。5通则6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说明 0的目的主 要在于:一是严格重新鉴定的管理程序,从一开始就应当注 明并严格按照重新鉴定的要求进行管理;二是通过严格程序 确保重新鉴定的质量;三是与第二十九条、三十条和三一 条的规定相互配合,以期减少和预防多头重复鉴定的问题。(二)在实践中,为保证重新鉴定的顺利进行和鉴定意 见的准确性,委托人指派、聘请重新鉴定时,应当为鉴定人 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递交有关检材和比对样本等原始材 料,介绍与重新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岀委托重新鉴 定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要求。但同时 ,为了保证鉴定机构的中 立性和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委托人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 作岀特定结论。四、5通则6进一步规范了重新鉴定的受理情形(一)重新鉴定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这是因为,在诉讼中,法官对于与案件事实无关的普通事项 可以凭借其与一般常人通常所具有的知识、生活经历加以感 知和认识,但对于与待证事实有关的涉及各个学科领域的专 门性问题则无法依其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予以判断。这里有 一个前提条件即鉴定的必要性审查。所谓必要性是指法官凭 借普通经验或者知识无法判断关键事实或者证据,需要借助专门知识予以帮助。大陆法系国家中,是否需要鉴定一般由法官、检察官自由裁量,一般主要考察三个因素:(1)因法 官自身知识、经验缺乏客观性;(2)法官对其知识、经验与 事实的认定是否正确存在疑问;(3)必须凭鉴定才能获得较 客观、正确的资料1。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 702条的规定, 英国刑诉规则第35# 1条规定。又如英国5专家证人指南 6第8条列岀使用专家证据必要性的六大因素:(1)在没有专家帮助的情况下能否发现事实的本来面貌;(2)双方争端是否可以明确下来并能达成一致意见而不必另请专家进行调 查;(3)双方所主张的事实在没有专家帮助的情况下能否得 到全部或大部分的采纳或否定;(4)有关事实是否可以在不 依靠专家帮助的情况下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澄清;(5)当事人所提岀的证据是否必须依靠专家证人的帮助才能够解释清 楚;(6)双方的和解协议是否能够在没有专家帮助的情况下 妥善地拟定。如果上述结论在没有专家证人帮助的情况下也能达到,专家证言就会遭到排除。此外,凡属司法认知范围的问题 , 也无鉴定之必要。(二)在一些国家,对司法鉴定的适用在法律上有强制性规定。如德国、俄罗斯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死因、重大伤害、精神病、刑事年龄、中毒、伪造有价证券等 事项。在我国余祥林、聂树斌、胥敬祥等案件也说明其必要1毕玉谦、郑旭、刘善春:5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论 证6,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出版,第517页性。在审判活动中,一方面,法官除了运用通常的认定评价 方式或经验法则来判断识别客观事物外,还必须依靠鉴定专 家运用科学技术方法、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对有关的专门性 问题进行查验、检测、分析、研究后得岀鉴定意见。作为一种客观化程度最高的证据调查方式,鉴定意见所具有的独特 功能是其他证据方式所不能替代的,有时往往对案件的最终 结论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但另一方面,鉴定意见并不具有预 定的证明力,尤其是近年来由于无视程序法则、不遵守证据 规则而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在诉讼中对同一鉴定事项往往岀 现多头重复鉴定、久鉴不决,这已成妨碍司法公正与效率的 一大难症。因此,在审判中除通过法庭质证外,还要求法官 必须正确履行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职能,对有关鉴定意见进行 价值评估,必要时应决定由原鉴定人对有关专门性问题给与 补充鉴定,或者另行委托指定其他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使其应当获得的心证不再盲目地受到某一鉴定意见的限制或 束缚。(三)所谓重新鉴定,在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尚未有法定释义,但一般认为是指委托主体对经原先鉴定所得岀的 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后认为,原鉴定的意见并非可靠并且有必 要放弃这一鉴定意见而委托原鉴定人以外的其他鉴定人对有 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在实践中 ,当法官在审查鉴定意 见或结合其他有关证据对鉴定意见予以核实时,当法庭通过调查核实,发现鉴定意见存在重大错误时,以及有关当事人 按照诉讼程序规定提岀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时,法院均可指派或由当事人选任除原鉴定人以外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鉴 定人进行重新鉴定。提起重新鉴定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形:一是原鉴定结论并不完备或并不确切;二是鉴定人有两个或两 个以上,在鉴定人之间就有关鉴定的作岀发生意见分歧;三是原鉴定人缺乏相应的鉴定人执业资格;四是原作岀的鉴定 与其他证据发生相互矛盾,其正确性、可靠性发生动摇;五 是当事人对鉴定提岀有根据的异议,并提岀了重新鉴定的申请o。(四) 从内容上看作了较大调整。新5通则6第二十九条关于重新鉴定的情形与原5通则6 (试行)相比,由原来的6项降为5项,这不仅仅是数量的减少,内容有较大变 化。一方面,新5通则6删除了与其有关委托与受理规定重 复的四项内容,即:(二)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三)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四)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 有矛盾的;,(六 )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岀具错误鉴定结 论的。另一方面,由于重新鉴定实质上是由另一个鉴定主体 所进行的又一次鉴定,而不是对原来鉴定的 /鉴定0。因此, 5通则6增加了重新鉴定的程序性审查的条件,使之更符合 再次鉴定的性质,有利于改变认为重新鉴定是对原来鉴定意 见否定或者肯定的错误认识,这也改变了重新鉴定重实体而 轻程序的做法,张扬了鉴定程序自身的价值。(五)5通则6第29条共两款。第一款共五项 ,第(一 )、(二卜(三)项规定了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 定的具体条件,也与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6 5司法 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6和5通则6其他规定相适应、相配 套的。本条第(四)项所说的合法依据主要是指:根据有关规 定对原鉴定所采用的科学原理和依据、技术方法和手段、仪 器设备规格和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提岀重大质疑的。 这涉及对科学证据的检验标准。根据美国联邦法院和证据规 则的有关规定,主要有五项:一是专家证言的内容是否能通 过科学方法来加以检测;二是作为专家证言基础的理论或技 术是否已公开发表,并经受同行严格复查的检验;三是作为 专家证言基础的研究方法或者技术的岀错概率有多大;四是作为专家证言基础的技术、方法、理论而言,在某个特定的科学领域中,有多少学者能加以认同和核实。除此之外,还有第五项标准,即该科学方法是否有合适的控制标准。美国 最高法院大法官一致认为:法官应专注于专家证言背后的方 法、技术和理论前提,而不是他们所得出的结果和结论。只 有正确适用以上五项评判标准,再通过强有力的质询、相反 证据的出示以及对举证责任的认真说明和确认,才能确保获得可靠的具有可采性的科学证据。2000年修改后的 5美国联邦证据规则6第702条增加三 个限定性条件,要求提供的专家证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专家证言应当基于充足的事实或数据;(2)专家证言是可靠的原理或方法的产物;(3)而且专家证人将这些原理 和方法可靠地使用于本案事实的鉴定中。本项所说合理理由是一种对原鉴定意见存在的缺陷在程 度上的把握。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把有缺陷的鉴定意见分 为,一般缺陷和重大缺陷两种情形。在法庭上,对于前者,如果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即可获得解 决的,就不应准许重新鉴定。这要求法院不能无条件地接受 当事人提岀的重新鉴定的申请。但如果法院认为有关当事人 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缺陷时,应准许o见注1第524页其所提岀的重新鉴定申请。本条第(五)项所说的是法律规定的情形,如5人民检 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修订)6第207条第2款规定:/对人身 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包括:(一)对同一人身伤害已存在两个以上的不同鉴定结论,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或者被害人与犯罪嫌 疑人之间不能形成一致认识,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 的;(二)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的人身伤害医学鉴定不 能作为定案依据,需要重新鉴定的;(三)人民检察院与公 安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之间或者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 之间对同一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不同认识,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6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岀的鉴定结论 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岀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 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 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 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6第30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岀的鉴定结论 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岀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 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 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 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 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 Q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委托或者指定的鉴定部门岀 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鉴定的内 容;(二)鉴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和使 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鉴定的过程;(五)明确的鉴定 结论;(六)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及鉴定部门签名盖章。前款内容欠缺或者鉴定结论不明 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部门予以说明、补充鉴定或者 重新鉴定0。第(五)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 形,主要指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存在重大缺陷的鉴定(一般缺陷可要求补充鉴定、重新质证和补充质证)。此外,鉴于鉴定意见是一种证据调查方法,其主要功能是为了满足法官对 特定的待证事实形成内心确信的需要。因此,如果原鉴定意见无法实现和满足这一基本要求和功能时,法官有权决定另 行鉴定,以查明事实真相。(六)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情形,均是站在鉴定机构 的角度,对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条件予以规范。这与站在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角度对重新鉴定的条件作岀的规范形 成相互补充、相互配套的互补、互动关系。在修改5刑诉法6的过程中,不少专家提出在法律上应当明确规定申请重 新鉴定的条件。如陈光中教授提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鉴定:(一)鉴定意见没有依据或者依据明显有疑 问的;(二)鉴定意见与已经查明的事实明显有矛盾且无合 理解释的;(三)与当事人委托作岀的鉴定意见存在明显矛 盾的;(四)鉴定活动违反行业规范的 ;(五)鉴定人在本 案鉴定工作中违反执业纪律受到制裁的。五、5通则6规定了鉴定机构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两个 条件5通则6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中规定了重新鉴 定主体的两个限制条件:一是/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 定机构的资质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0;二是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列入司法鉴定名册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前者 是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后者是鉴定人的法定条件。这一规 定是有法律依据的,目的在于减少无效鉴定、重复鉴定。(一 )5通则6规定重新鉴定主体的法定条件是5决定6有关规定的具体落实。5决定6第9条规定:/在诉讼中,对 本决定第2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 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0。2005年10月1日5决定6实施前,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审核登 记、统一编制和向社会公告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鉴定人和鉴 定机构,颁发了 5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6和5司法鉴定人执 业证6。在此基础上,司法部也汇总编纂了5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6在法制日报上向全国统一公告。同 时将纸质版名册送达各司法机关,电子版名册在中国司法鉴 定网上公布,方便人民群众查询使用。规定重新鉴定鉴定人的法定资格是贯彻5决定6的基本要求。根据我国当前执行5决定6步调不一致的情况和重新鉴定的诉讼证据要求,5通则6规定重新鉴定应由列入司法 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鉴定。这样规定的依据有三:第一,JUSTICE OF (H INA 中国司法851994-.-.)i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tved, httpi/AvwwJUSTICE OF CH NA 司法鉴定 # JUdic ial Expertise5决定6第9条第1款规定/对本决定第2条所规定的鉴定 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中的鉴 定人进行鉴定。0尽管立法、司法、执法者对这句话的理解 各有不同,但对/重新鉴定属于解决鉴定争议 0、/重新鉴定 主体的资格要依法限定 0的认识是没有分歧的。第二,全国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给司法部的批复中就重新鉴定的主体资 格明确指岀:/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与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 委托,从事诉讼中有争议的鉴定事项的鉴定,须经省级司法 行政部门登记,列入鉴定人名册 0。第三,限定重新鉴定主 体资格,是我国当前修改三大诉讼法的共同主张,鉴定受理 方要有适应立法趋势的思想准备 ?。(二) 限定重新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与5决定6精神一 致且符合鉴定委托方的选择要求。重新鉴定多是由对原鉴定 有某种争议引起的,其中相当多的争议是由于被鉴定问题技术难度高而导致鉴定意见不被当事人或委托方接受,或者几个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的。因此,从技术要求上讲,规定受理重新鉴定机构的资质应当高于原鉴定机构是必 要的,如此才能有效解决鉴定争议;从法律上讲,限定重新 鉴定机构的资质与 5决定6第8条规定的立法精神是一致 的。该条规定鉴定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受理鉴定不受地域 范围限制,但并未规定不受鉴定机构资质限制;从委托方的 要求来讲,重新鉴定也希望找资质高的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是一个对鉴定机构资质条件作岀的原 则要求,也是根据重新鉴定的目的、要求 ,为了减少重复鉴 定、多头鉴定作岀的专门规定。所谓资质条件,主要指:第一,公信力。如与诉讼职能部门有无隶属关系,与诉讼双方有无利害关系,对谁负责等等。第二,可靠性。如技术装备 水平、内部管理水平、鉴定人队伍的鉴定能力和水平,从业经验和业绩;是否通过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和国家实验室认 可,有无建立起质量控制体系,是否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规 范,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技术标准的先进程度和可靠性如何 等。第三,公益性。(三)在诉讼活动尤其是审判活动中 ,鉴定受理方与委托方都应遵守关于重新鉴定主体资格的规定。5通则6根据法律对重新鉴定主体资格问题作岀两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完善鉴定程序的合法性,保证鉴定质量,减少无效鉴定和重 复鉴定。重新鉴定人资格不合法,鉴定意见无疑不具备法律 效力;如果重新鉴定机构资质低于原鉴定机构,其解决鉴定 争议的能力不强,水平有限,其鉴定质量也难以保障。这些 都是引起重复鉴定的主要原因。因此,在诉讼中,鉴定委托 方要正确评价候选鉴定机构的资质,选准委托对象。鉴定受 理方则要客观地认识自己的地位,准确认定自己的资质等级,不要错误地受理重新鉴定委托。如果原鉴定机构资质等 级明显较低,委托方容易选准资质高的重新鉴定机构,受理方也会正确考量自己是否符合受理的资质条件。如果原鉴定 机构资质等级很高,要选择资质更高的重新鉴定机构进行鉴 定确属困难,受理方也不会冒昧认定自己适合委托条件。在 这种情况下,双方都只能视为或判定其为与原鉴定机构资质 相当而进行委托或受理委托?。综上所述,对重新鉴定主体条件的限定,包括四层含义:第一,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列入5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6的鉴定人进行鉴定。这是一个原则规定,如根据5决定6第9条,为了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简化程序,对所涉及的鉴定事项没有争议的并非都要求一律委托列 入5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6中的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第二,根据5决定6第9条规定,仅发生争议, 但不需要鉴定的,不必进行重新鉴定。只有对鉴定事项发生 争议且需要鉴定的,才委托列入 5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 定机构名册6的鉴定人进行鉴定。这里所说的/需要鉴定的0,如前所述,主要指原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缺陷,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和补充质证无法解决的情形。当然,如双方对鉴定事项没有争议的,则不存在重新鉴定。第三,由于 重新鉴定并不是对前一次鉴定进行的/鉴定0,因此为了实现重新鉴定的目的,原则上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 国家名册的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第四,作为对原则规定的补充,如果委托人同意或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也可以委 托原鉴定机构中符合条件的鉴定人进行,但不能指定或仍由 原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所谓符合条件的,一般是指其鉴定能力、从业资历或技术职称等条件应当相当于或高于原鉴 定人。(责任编辑张文静)JUSTICE OF CH NA 司法鉴定 # JUdic ial ExpertiseJUSTICE OF CH NA 司法鉴定 # JUdic ial Expertise?邹明理:5 3通则4是实施 3决定4加强鉴定活动管理的综合配套措施)对3通则4中几个鉴定难 问题的解读与评 论6,见5中国司法鉴定杂志6第5期。?同?。?同?。86 I 中国司法 JU STICE OF (H INA94-.-?I i. it:.l.-.J -Li-ir.l i dh 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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