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情合理不合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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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整修人行道败诉编者按: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的情形。一些当事人往往根据情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常常事与愿违。本版特选辑一组此类案例,旨在帮助读者提高法制意识,合情合理又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奉摩配市场大门外的人行道因年久失修,路面凹凸不平,给出入市场的人们造成了诸多不便。2003年8月,该市场出资组织人力对路面进行了整修。但一个月后,海曙区城管局以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属“擅自挖掘行为”为由,限令鄞奉摩配市场在15天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罚款。鄞奉摩配市场认为,修路是社会公益行为,本想是做了件好事,结果却遭到处罚。为此,该市场将海曙区城管局告上法庭。海曙区法院一审认为,鄞奉摩配市场为方便经营户运货车辆进出的需要,未经市政设施和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的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改变了人行道的路面结构,违反了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法院判决鄞奉摩配市场败诉,城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据检察日报)老母亲官司输给“不肖子”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的杨阿婆早年丧夫,含辛茹苦将儿子抚养成人,把所有的房屋、店铺交给儿子经营和使用。谁知岁数日长,儿子却经常对其恶言相向,还欲将其赶出家门。杨阿婆一气之下起诉亲生儿子,要求其搬走,腾退出所住的房屋。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杨阿婆要求儿子腾退的房产,原是杨阿婆之父的财产。1985年开始将原房屋拆除重建,杨阿婆儿子负责打理改建事宜。该房产至今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据此,法院认为:房屋原是杨阿婆父亲的遗产,但经改建后,已不全是遗产的性质,而是经重建后形成的家庭共有财产。法院认为,杨阿婆要求其子将正在使用的房屋腾退给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不少人觉得这样的判决是“依法”却不“依理”,认为既然儿子对杨阿婆不好,不尽赡养义务,杨阿婆就有理由把他赶走。法官认为,杨阿婆并未明确表示其儿子未尽赡养义务。对没有明确请求事项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即杨阿婆提出其子未对其履行赡养义务,仅作为请求判被告腾退房屋的理由,而不是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故法院认为此事与本案无关,对此不作审查。(据羊城晚报)依“老理”卖房输官司年过花甲的朱明璋与老伴彭群英在湖南益阳市赫山区某镇有4间大瓦房。在儿女们陆续成家后,妻子却撒手人寰。3年后,朱明璋与李素娥再婚。2004年9月,朱老汉想把4间瓦房卖掉。他主动与儿子进行了商量。达成一致意见后,2004年10月8日,在老伴李素娥及其他中间人在场的情况下,朱明璋与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后黄某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05年1月,朱明璋的3个女儿到法院起诉。她们认为:2003年朱明璋、李素娥、黄某的行为侵犯了房屋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朱明璋与黄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要求黄某返还房屋。朱老汉辩驳说:“双方讼争的该套房屋,是我和老伴建造的房屋,是属于我们的共同财产。按老理儿来说,我是长辈,想怎样就怎样,晚辈不能插手;房子是我自己盖的,又不是你们花钱买的,我们有权居住,也就有权出卖。”法院认为,这4间瓦房属原告、被告朱明璋等人共有,遂判决被告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4间瓦房按现状退还给被告朱明璋与李素娥。4间房屋属老人与儿女共有财产。(据家庭生活报)程序不合法妻子继承丈夫财产惹官司1996年12月,重庆市渝中区的路兵(化名)出资20万元和朋友李里(化名)出资10万元合伙成立了一家公司,路兵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担任公司经理,李里任公司监事。1999年8月,路兵因病去世,妻子伍兰(化名)便随之继承了丈夫的所有财产,理所当然地掌管了路兵和李里合伙开的公司证照及印鉴。伍兰对外也声称丈夫生前是公司的经理,她有权来处理公司的大小事务。然而,李里一纸诉状将伍兰告上渝中区法院,称伍兰在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将公司的证照及印鉴据为己有。李里以其身份不明确,公司的财产就不是她的为由,要求伍兰将证照及印鉴交回公司。法院审理后认为,路兵去世后,伍兰的股东身份尚未确认,无权保管公司的证照和印鉴,证照和印鉴应该由公司进行保管。据此,渝中区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其继承财产合理不合法。伍兰应在10天内将证照及印鉴交还给公司。(据重庆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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