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项目分割产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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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部门联动完善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1-05-16浏览次数:1251 - 京建发2011192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分局,商务委,国土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规范商业、办公类项目(含配套公建、非配套公建、综合楼等,下同)管理,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将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土地出让、立项核准、规划许可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组织商业、办公类项目开发建设,落实项目规划用途。 二、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项目可研报告内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规范、标准要求,进行商业、办公类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商业、办公类项目一般应采取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不得采用单元式或住宅套型式设计。规划许可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划执行。三、房屋测绘机构应按照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定的图纸对商业、办公类项目进行测绘,禁止擅自进行房屋分割测绘。四、市、区(县)建设房管部门根据已备案的测绘成果办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手续。五、商业、办公类项目房屋登记的基本单元是界限固定、可独立使用、并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禁止以任何虚拟、划线分割的形式对房屋单元进行分割和登记。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业、办公类项目前应向购房人明示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契税、物业服务费、水电费以及配套建设指标等情况,告知购房人应严格按照规划用途经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并在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中与购房人明确约定。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售后包租等方式销售商业、办公类项目。八、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的审查和规划竣工验收,对擅自内部加层、增加建筑面积的不予规划验收合格。国土部门应加强对商业、办公类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合同的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应加强对违规销售及擅自分割测绘行为的查处。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商业规划,根据项目规划用途,对商业项目的分割行为进行审查。九、本通知自2011年 6月1日起开始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规划委 市商务委市国土局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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