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用地与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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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区域第十章 乡村规划第十一章 附则附录一 名词解释附录二 计算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昆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详细规划编制、建筑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等相关活动,除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本规定。本市规划区以外的其它城、镇、乡村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规定的内容,按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编制各项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执行。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表2-1规定的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用于指导详细规划的编制和调整。表2-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序号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 地第一类R1第二类R2第三类R3商贸办公C1C2教科文卫C3C6第一类M1第二类M2第三类M3普通W1危险品W2G1G21低层独立式住宅2其他低层居住建筑3多层居住建筑4高层居住建筑5单身宿舍6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7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8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9居住小区体育设施110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111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112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113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14小型农贸市场15小商品市场16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17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18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19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20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21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22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23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24一般旅馆25旅游宾馆26商住综合楼27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28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29科研设计机构30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31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32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33普通储运仓库34危险品仓库35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36社会停车场、库37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38客、货运公司站场39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40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41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第六条 中心城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成片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发展,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中心城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提高路网密度,减小街区范围。第七条 主城二环路内,应当完善和提升城市中心区功能,控制居住功能项目建设,发展金融、商业、商务等功能,强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推进“城中村”改造,增加公共绿地,改善交通环境。严禁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促进新增建设项目向二环路外和呈贡新区发展,工业向园区集中。第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建建(构)筑物,确需新建建(构)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控制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对无法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尽量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2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非政策性商品住宅项目在主城二环路内不得小于0.67公顷(10亩),在主城二环路外不得小于3.33公顷(50亩);非住宅项目用地不得小于0.20公顷。3用地规模小于0.2公顷的,原则上只能用于公共绿地、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 4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开发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十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其用地规模未达到第九条规定要求的,应当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满足规划要求后,方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一条 建筑基地的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表3-1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特定区域除外)项目类别主城二环路内区域、呈贡新区核心区(吴家营行政片区、雨花核心区)主城二环路外区域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居住建筑低层(3层)301.035多层(46层)30 1.838%301.838%中高层(79层)282.240%282.040%高层(10层)253.042%22 2.542%宾馆、饭店等404.030%353.535%金融、商务办公35 5.035%35 4.035%娱乐40 2.030%352.035%商业50 4.025%45 3.0 30%其他公共设施40 3.035%40 3.035%注:1.居住建筑项目中幼儿园、中小学等按第六十一条规定配建,其用地、建筑容量、绿地面积等不参与上表内居住建筑的相关指标计算。 2.仓储、工业项目的容量控制指标依据工艺流程,按国家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 3.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率除满足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规定外,同时须符合上表规定。第十三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5000平方米的,其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中心城分区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规划指标的,其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在上表基础上,按照表3-2进行折减。表3-2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建筑基地面积(S)折减率(%)2000m2S3000m2153000m2S7000m2107000m2S15000m25第十四条 表3-1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第十五条 表3-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第十六条 对未列入表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原有建筑的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已超出本规定的,除必要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危旧房屋的修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第十八条 建筑物的底部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指标。临城市道路的公共建筑底层架空,净空高度大于9米且向社会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底层架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居住建筑底部架空层除必要的承重结构、垂直交通及管线系统外,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且用作绿化、居民休闲等非私人用途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底层架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十九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日照、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国家规范规定数量的居住建筑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5倍,且其最小值为9米。(二)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2、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0.8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3、建筑短边宽度16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短边宽度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四)居住建筑平行布置但没有完全相对时,其正立面投影相对重合部分宽度大于16米时,按本条第(一)款执行;其正立面投影相对重合部分宽度16米时,按本条第(二)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居住建筑底部有非居住用房的,建筑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部非居住用房的高度。(纳入计算规则) 第二十二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短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第二十三条 (中)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中)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平行布局时:(一)朝向为南北朝向的:1.当南侧建筑的面宽大于其建筑高度的0.8倍时,建筑间距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2.当南侧建筑的面宽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8倍时,建筑间距按下列方式分别计算后取最大值:南侧为面宽35米的(中)高层居住建筑时,其建筑间距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南侧建筑面宽的0.9倍,且最小建筑间距为21米; 南侧为面宽35米的(中)高层居住建筑时,其建筑间距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南侧建筑面宽的0.9倍,且最小建筑间距为24米。南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的按照南侧建筑高度的 1.1倍控制, 且最小建筑间距为13米。(二)朝向为东西朝向的,建筑间距按朝向为南北朝向规定间距的0.95倍控制。二、(中)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1. (中)高层居住建筑短边宽度20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2. 建筑南北分布时,南侧为(中)高层居住建筑,其短边宽度20米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值为20米;南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短边的(宽度16米),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为13米。3. 建筑东西分布时,建筑间距按朝向为南北朝向规定间距的0.95倍控制;其中一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其间距最小值为13米。三、(中)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四、(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其他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五、(中)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平行布置但没有完全相对时,其正立面投影相对重合部分宽度大于16米时,按本条第一款执行;其正立面投影相对重合部分宽度16米时,按本条第二款执行。第二十四条相邻居住建筑在正南北和正东西方向均无立面正投影重合的,其建筑之间相对垂直距离按上述条款中其正立面投影相对重合部分宽度16米规定执行。(增加的一条)第二十五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控制;(二)非居住建筑(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三)非居住建筑的短边与居住建筑的短边间距,按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控制。第二十六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第二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其最小值为21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其最小值为18米。(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高层在东、西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5米;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8米。(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6倍,其最小值为 10米。(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其他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其最小值为6米。(五)建筑短边大于20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非居住建筑控制。(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作出特别规定。第二十八条 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建筑间距计算可扣除裙房的高度;与同一裙房之外相邻建筑间距的计算,应包括裙房高度。非单一功能的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按照前述条款的要求,对不同性质的建筑部分分别计算建筑间距后,采用能同时满足各间距要求的其中最大值。(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况除外。)建筑间距应考虑地形高差所产生的影响。在地形高差有利于缩小建筑间距的情况下,其最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原规定建筑间距的0.9倍,并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执行。若建筑与非建筑实体(如挡墙、护坡等)相邻,应视非建筑实体为非居住建筑,按照前述条款计算建筑间距,并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执行。(纳入计算规则)第五章 建筑退让第二十九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第三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的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5-1所列值:表5-1 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表道路红线宽D(米)建筑退让距离(米)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多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D60181540D60121030D4010825D308D255快速路30第三十一条 建筑退让立交桥桥区控制线和道路交叉口红线不得小于表5-2的规定。退让道路交叉口红线形成的空间,须设置足够的绿化、休闲等设施,形成城市公共绿化休闲空间。表5-2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红线或控制线最小距离表建筑退让距离(米)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多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主城二环路内主城二环路外主城二环路内主城二环路外立交桥控制区范围线35含40米及以上道路的平面交叉口3040253040米以下道路的平面交叉口15251020注:若交叉道路中含15米及15米以下规划道路的,建筑退让交叉口距离按照“40m以下道路的平面交叉口”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米。第三十三条 上述情况以外的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一)地界另一侧建设用地现状为空地的,依据第四章建筑间距的规定,按另一侧为退让用地界线9米的多层居住建筑长边控制,满足建筑间距要求,且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下表规定:建筑离界最小距离距离控制表拟建建筑与用地边界关系建筑类型最小离界距离(米)建筑长边对用地边界低层6多层9中、高层13建筑短边对用地边界低层4多层6中、高层12注: 与用地界线相对的建筑面宽大于16米的,其离界最小距离按建筑长边对用地界线控制。(二)地界另一侧为现状建筑的,应当按第四章建筑间距的规定控制,满足建筑间距要求,且不得小于上表规定的最小值。(三)地界另一侧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最小离界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地界另一侧为是生产防护绿地的,高层建筑最小离界距离为6米,非高层建筑最小离界距离为3米,且应同时符合消防要求。(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及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下,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地界另一侧为公共绿地或生产防护绿地的,在不突破用地界线及满足相关施工要求的前提下,其离界间距可适当放宽。城市地下公共空间规划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要求执行。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上述情况以外的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一)地界另一侧为建设用地的,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表5-3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二)界外是现状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离界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第六章的有关规定;界外是生产防护绿地的,高层建筑最小离界距离为6米,非高层建筑最小离界距离为3米,且应同时符合消防要求。(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及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下,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界外是公共绿地的或生产防护绿地的,在不突破用地界线及满足相关施工要求的前提下,其离界间距可适当放宽。城市地下公共空间规划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要求执行。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表5-3 建筑离界距离控制表离 计算基准界 距 离建筑朝向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米)建筑长边对用地边界低层0.66多层9中、高层L5米0.313L0米0.45建筑短边对用地边界低层0.44多层6中、高层0.2512注:1、L为建筑大面宽度。2、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离界距离按建筑大面离界距离控制。3、用地界线两侧均为非居住建筑时,其离界距离可按上表规定的离界距离折减20%。第三十四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还应当结合临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组织满足人流、车流集散要求的疏散缓冲空间。第三十五条 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小区内部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表5-4的规定,超过15米宽的道路按有规划道路红线执行退让,同时退让需满足市政管线工程的要求。表5-4 建筑退让居住小区内部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米)建筑与道路关系小区路组团路、宅间小路建筑物面向道路无出入口3.02.0有出入口5.02.5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2.01.5第三十六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第三十八条 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一级公路、高速公路的两侧各不小于50米;(二)二级公路两侧各不小于20米; (三)二级以下公路(不含乡村道路)两侧各不小于10米;(四)建筑退让二级及以上公路的用地应当种植高大乔木作为防护林带。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置防噪声设施;(五)在公路规划控制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在公路隔离带内可以绿化造林或耕种,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后,也可以进行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或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活动。第三十九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退让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准轨干线30米;准轨支线、专用线20米;米轨15米;(二)铁路两侧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三)退让距离内以种植乔木为主,形成噪声隔离带;(四)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五)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 沿城市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距离除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50米。沿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一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 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表5-5的规定:表5-5 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最小距离表线路电压等级(kV)最近架空电力边导线(m)规划高压线走廊中心线(m)10253531066、110412.522052033062250010372. 中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二)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第四十二条 建筑退让城市规划道路、河流、铁路、公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用地应当以绿化为主,可设置必要的人行通道、休憩设施、硬质铺装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不宜设置地面停车、内部地下车库出入口及内部道路。第六章 建筑和绿化景观控制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提倡建筑适当向高处发展,降低建筑密度,减少裙房面积,增加公共开敞空间。新建及改造建筑应充分考虑建筑的审美需求,体现优秀建筑传统风格和采用新材料、新技术应有的新建筑美学特征,注重艺术文脉的协调与延续。高层建筑应注重顶部处理,多、低层住宅提倡采用坡顶屋面。第四十四条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按要求区域范围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并进行视觉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第四十六条 沿规划红线宽度40米以上(含40米)的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第四十七条 沿控制米(含0米)以上绿线的河道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沿河道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建筑退让同侧河堤的距离(S),即:HS。第四十八条 多层、中高层住宅的标准层高宜为2.8米至3.0米,不得高于3.6米。第四十九条 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城市规划道路、河流两侧、广场和其它开敞空间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点式建筑布局为宜,建筑面宽不宜大于35米。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二)其余建筑面宽不宜大于60米。第五十条 新建建设项目除有特殊要求的外,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各类建设应临城市道路及广场布置对外开放的集中绿地。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封闭式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2m,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第五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审批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增设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与审批图纸相符。(三)临城市主、次干路、商业街等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应当同步进行外墙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第五十二条 建筑物的太阳能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空调器室外机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结合建筑造型,统一设计,妥善隐藏处理。第五十三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2%。集中绿地的设置至少一个边面临相邻的城市道路;地块不临城市道路的,须临小区级道路,并符合下表规定。各级集中绿地设置规定一览表居住区级别名 称要 求最小规模(m2)最大服务半径(m)居住区居住区公园园内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10000800-1000居住小区小游园园内布局应有一定的功能划分4000400-500居住组团组团绿地灵活布局400第五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不得小于表3-1的规定。地下室顶板覆土厚度大于1.5米且按要求实施绿化建设的,其面积可计入绿地率。第五十五条 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如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m,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度应大于1.5m,其绿地面积可以参与绿地率计算,否则绿地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第五十六条 城市露天停车场应当进行绿化,四周和车位间种植常绿乔木,地面装铺应当采用透水材料或植草砖。第七章 停车和地下空间第五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并按交通影响评价组织交通。(一)对外停车场(库)和各类市场、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宾馆、饭店等交通需求量较大的建设项目;(二)主城二环路内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二环路外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的建设项目。第五十八条 昆明停车区域分为战略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和其它区域(详见附图)。战略控制区指二环内区域;一般控制区指二环周边人口密度较高、开发强度较高的区域以及呈贡新区的核心区。具体包括:主城西片区:东起普吉路,沿筇王路、海源北路至西侧的昆瑞路和春雨路,再延伸至草海边界,最后到二环东路,形成一个封闭的区域。主城南片区:以二环南路为北边界,南至广福路,西达西坝路和滇池路,东到昆玉高速和贵昆公路入城段。主城东北片区:南至归十路,经由东连接线支线转至东三环,至昆曲高速,向北到大波村支线,西至龙泉路。呈贡中心区:东至东外环路,向北延伸至经开区,向南沿古滇路-锦绣大街-昆玉高速,南则达东外环南路。呈贡大雨片区:主要边界道路有环湖路、昆玉高速等。其余地区为除战略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的城市其他区域。根据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交通管理的需要,停车泊位的配建按重点控制区域、一般控制区域和其他区域分别进行控制。重点控制区域是指主城二环路内的区域 ;一般控制区域是指主城二环路以外,广福路以北,东三环以西,西北绕支线以南,春雨路以东的区域,以及呈贡吴家营片区、雨花片区;其他区域是指除重点控制区域和一般控制区域以外的区域。具体分区如下图所示。第五十九条 停车泊位依据表7-1的规定配建。昆明市停车配建指标修订后建议控制表建筑类型(大类)建筑类型(小类)单位战略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其他区域机动车非机动车(位/户)机动车非机动车(位/户)机动车(下限)非机动车(位/户)住宅商品住宅145 m2车位/户1.21.21.590 m2 车位/100m2建筑面积0.61.0 0.61.0 0.81.0 90 m2 0.41.20.41.2 0.51.2 经济适用房车位/户0.11.50.21.50.31.5办公车位/100m2建筑面积0.52.00.62.00.82.0商业同上0.54.00.54.00.84.0医院同上3.03.00.63.0餐饮、娱乐同上2.04.02.04.03.04.0展览馆同上0.50.50.8学校小学车位/100师生1.5201.5202.020.0中学606060.0高等教育3.03.04.0宾旅馆及酒店车位/客房0.30.50.30.50.50.5体育场馆一类车位/100座3.0203.020.04.520.0二类1.51.52.5游览场所一类车位/公顷游览面积106010.045.015.030.0二类4.0304.025.06.020.0注:(1)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 15,000 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4,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 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4,000座位的体育馆。(2)一类游览场所指古典园林、风景名胜; 二类游览场所一般性城市公园。(3)超过50个泊位的公共停车场应考虑在最方便的位置配备一定比例的残疾人专用停车位。(4)其它未涉及的建筑类型、主干道附近和交通敏感地区的建设项目、人流物流较大的建设项目、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停车场、交通枢纽等)建设项目等需按照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表7-1 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指标表类型(大类)建筑类型(中类)单位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其他区域机动车非机动车机动车非机动车机动车非机动车住宅商品住宅90车位/户0.69014511451.2经济适用房同上0.420.420.42办公车位/100m2建筑面积0.530.5-0.830.83商业同上0.550.5-0.850.85医院同上0.540.5-0.640.64餐饮、娱乐同上242-3434展览馆同上0.540.5-0.840.84学校小学车位/100名学生1.5201.5-220220中学1.5601.5-260260高等院校3603-460460旅馆、酒店一类车位/客房0.50.50.5-0.60.50.61二类0.30.50.3-0.40.50.41三类0.10.50.1-0.20.50.21体育场一类车位/座3203-4.5204.520二类1.5201.5-2.5202.520游览场所一类车位/公顷游览面积106010-15451530二类4304-625620注:1.本表机动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2.第一类旅馆指四星级及四星级以上的宾馆及酒店,第二类旅馆指二星级及三星级旅馆及酒店;三类指二星级以下的旅馆及酒店3. 座位数超过4000座的体育馆和座位数超过15000座的体育场为一类体育场(馆),其他为二类体育场(馆);4一类游览场所指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二类游览场所指一般城市公园;5超过50个泊位的公共停车场应考虑在最方便的位置配备一定比例的残疾人专用停车位。6综合功能的开发项目,可根据停车需求特征,考虑一定的调峰系数,适当折减总泊位数。7. 各类建设项目的机动车固定停车位原则上设置于地下空间。第六十条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建设项目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除符合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规定:(一)多层及多层以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同步设置地下空间。(二)临城市道路的地下建筑向城市道路突出的部分,其顶面结构标高应当低于道路边缘标高1.2米以上,市政工程有特殊要求的,按市政工程要求执行。(三)地下空间为人防工程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四)地下空间用于停车的,出入口不得直接与城市道路相接,也不得侵占绿线范围内的用地或退让道路的绿化带。第八章 公共服务设施第六十一条 居住项目中的公共服务设施一般要求及总体规模除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外,其中有关内容还应当按表8-1的指标进行配建。表8-1 公共服务设施基本设置规定表类别项目名称配套级别配套规模建筑面积(m2)用地面积(m2)服务半径(m)医疗卫生社区医疗小 区300商业服务生鲜超市小 区2000/150亩社区管理服务和谐社区用房小 区20/100户物业管理小 区300-500市政公用公共厕所1000-1500(户)1(座)30-60注: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总指标按照国家规范执行。第六十二条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8-2分级设置;(二)中小学、幼儿园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表8-3的规定;(三)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表8-2 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居住人口规模(万人)教育设施规模(班)4完全中学302初级中学241小学240.5幼儿园6表8-3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教育设施用地标准(m2/人)班级规模(人/班)完全中学1650初级中学小学1245幼儿园1330注:若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重新修订,则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按修订后的条例执行。第六十三条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公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和30m以上(含30m)城市规划道路控制红线30m以上。第六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相关要求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第六十五条 临城市主干道(不含商业区)、快速路、公路两侧,不宜在居住建筑底层设置商铺。第六十六条 临城市道路应当按主、次干道300500m、商业中心区小于300m、支路7501000m设置相应规模的公共厕所。编制详细规划应当每1km设置一座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015km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其它有关公共服务设施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第九章 特定区域第六十七条 本章所称特定区域,指在土地使用和城市建设方面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第六十八条 本市特定区域包括下表所列地区。(中央CBD、城市次中心、主要商业街区、历史文化生态保护区、城中村改造区域及旧城改造区。)第六十九条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规定前述内容,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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