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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含港澳台)工作归口管理办法沪工程外200320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国际交流处是学校行政机关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一个职能机构,是学校执行国家外交政策和教育外事政策、处理全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一个归口部门,其职能是:规划、管理、指导、协调、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精神,全国的外事工作都应该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外事管理体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国际交流处的指导,在校党委、学校的统一领导下,由校长主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校领导中的其它同志在处理其分管的业务中,遇有涉及对外政策和外事问题时,要与主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领导沟通,共同保证正确执行外事政策及政策的一致性。第二条 国际交流处是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含港澳台)管理的职能部门和归口部门,其主要职能是:(一)贯彻执行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方针政策;(二)制定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工作规划;(三)制定学校国际交流工作的规章制度;(四)开拓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的渠道;(五)负责协调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工作;(六)统筹安排或协助学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事务;(七)负责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八)负责留学生的管理工作;(九)指导学校有关部门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十)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外事方针政策和涉外法规工作情况。第三条 在主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校长直接领导下,国际交流处主要职责(一)组织和统筹安排学校的外事活动,处理国际联络事务;(二)负责与国外大学、国外企业、国外企业驻沪机构的联络,不断开发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渠道;(三)会同教务处及有关学院受理、申报、复核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四)会同科研处受理、申报国际学术会议;(五)会同教务处、有关学院审核长短期外籍专家项目,办理有关手续,提供相关服务;(六)落实团组出访计划,办理出国手续;(七)会同人事处提出出国(境)教师进修、学习计划,落实教师出国(境)进修学习项目,办理教师出国手续;(八)会同学生处、教务处、相关学院及部门规划与落实学生对外交流项目,办理有关手续;(九)审核和办理来华留学生的入学及出入境管理手续;(十)负责留学生的汉语教学与管理工作;(十一)向校内师生宣传外事政策和纪律;(十二)负责学校师生其它涉外活动的审核与备案。第四条 学校的各学院和部门要负责做好下列工作(一)制定各学院和部门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计划;(二)完成学校交给的外事接待任务;(三)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各项报批的申报材料;(四)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管理与学生管理工作;(五)对派出教师、引进外籍专家的初审;(六)做好来访外籍专家的报批材料及教学管理、生活管理等工作;(七)做好国际会议的各项组织准备工作;(八)做好对外交流学生的选拔和管理工作;(九)完成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其他事宜。第五条 强化外事纪律。学院和部门的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材料及涉外活动必须事先报国际交流处,并经国际交流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各学院、各部门负责人要主动了解外事政策,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强化外事归口意识。严格防止越权行事、先办后报等现象,在没有学校批准和授权的情况下,任何个人和部门,均不能擅自代表学校与国外机构(大学、公司、科研机构、协会等)签署校际合作交流协议,有关部门必须在学校法人或受法人委托签署的协议生效后,才能进行具体操作。第六条 各学院、部门要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一)人事处负责选拔、审核、培训出国人员;负责报批聘用外籍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名誉教授等手续;(二)教务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相关专业培养计划的审核,学历教育留学生的招生、学籍管理及其它有关的工作;(三)科研处负责对国际学术会议的审核及其它有关的工作;(四)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学院(中心)负责留学生的教学和生活等日常管理工作;(五)组织部负责公派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外事接待管理办法沪工程外200418号为了更好地做好外事接待工作,实行规范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的申报审批程序(一)学校邀请的国(境)外代表团、国际知名人士、校友等来华访问,一般由国际交流处在拟请外宾来华前六十个工作日向上海市教委和上海市外办有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二)学校各部门邀请国(境)外人士来校参观、考察、访问、讲学、合作科研和参加会议等,应在外宾来校前十个工作日向国际交流处提交申请报告;(三)国际交流处根据有关规定,在接受申请的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告做出批复,特别是对外宾来校的费用标准、学校和邀请单位费用的分担比例做出明确的规定,重要来宾及团组要报主管校领导批示。第二条 组织接待(一)由学校邀请或由学校经费招待的外宾,经审批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办理邀请手续并作统筹安排,邀请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学校的外事接待如涉及讲学、参观、座谈等事宜,校内各部门应予以协助安排;(二)由境外团体或个人直接与校内各部门联系的学院的外事来访,由该部门负责接待,国际交流处予以协助;(三)校领导和各院、部、处、室领导、教师接到外国驻沪领事馆的活动邀请时,由国际交流处请示市外办后决定是否可以出席。邀请外国驻沪领事馆参加我校的活动,事先必须报国际交流处请示市外办获得同意后,方可邀请。接待和邀请部长级以上的政府官员和新闻媒体必须事先通过国际交流处报市外办获准;(四)各学院、各部门的外事接待如需邀请校领导出席,须提前五个工作日提交接待计划(包括来访目的、来访者背景资料、日程安排)到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向校领导请示,邀请校领导出席;(五)各学院、各部门的外事接待如涉及签订合作协议,须报国际交流处审核,由校长签署或由校长授权相关学院、部门负责人签署;(六)外事接待中涉及相关学院、部门的具体事宜,由各学院、部门安排专人落实;(七)接待完毕后,接待学院、部门须负责填写外宾接待情况备案表、整理照片,五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交国际交流处存档; (八)来访人员赠送的礼品须交国际交流处统一登记后转档案室收藏或放置到指定地点陈列。第三条 接待费用(一)学校负责的外事接待,费用从学校的外事接待专项经费中列支;(二)各学院、部门负责的外事接待,费用原则上由各学院、部门负担,并在国际交流处的指导下安排来访外宾的邀请和接待活动;第四条 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根据财政部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7)5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外宾接待费用开支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接待标准:(一)外宾日常伙食费用开支标准:日常伙食费用标准:每人每天100元。餐桌饮料费掌握在日常伙食费用标准的四分之一以内。(二)宴请费用标准:每人每次100元。(三)住宿标准:校长、副校长及以上级别及学校的重要外宾:套房;普通外宾:标间。(四)其它费用。外宾在校期间的医疗、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自理。(五)对外赠送礼品。凡来校访问的外宾均可赠送有学校标志的纪念品一份; 重要外宾可另赠价值不超过200元的礼品。(六)误餐补助费。外事接待司机,如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每人每次可发50元误餐补助费。第五条 接待准备工作(一)校领导参加外事活动,国际交流处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1、来访人员名单及背景材料(来访单位简介、来访目的、主要来访人员简历、需要注意的问题等);2、来访日程与安排(接待人员、时间、地点、交通、会晤、参观、宴请等);3、布置接待会场;4、准备礼品; 5、安排翻译、摄影和记录,并及时整理会谈记要,会后撰写小结和外事简报。(二)外事接待人员礼仪。参加各级接待人员需穿着整洁,正装出席,男士以西服为主,女士以套装为宜。参加者应提前十五分钟到达指定地点,带好本校身份的名片,中途不得随意离开。接待时把手机调至振动档。第六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办法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原接待外宾的几项费用开支标准(1991年1月)、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外事接待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12月)同时废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因公短期出国(境)工作管理办法沪工程外200419号为了规范我校出国组团的申报程序和经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职能部门。国际交流处是管理本校人员因公短期出国(境)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和落实因公短期出国(境)的年度计划;受理部门和个人计划外短期出国(境)的申请;审核和报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计划;办理护照、签证、换汇等其他有关手续。第二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组团计划的提出和确定。因公短期出国(境)是指在国外停留少于90天的访问、考察、培训、项目洽谈、参加学术会议、讲学等。国际交流处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拟定下年度的组团出访计划,各部门根据业务工作和对外合作与交流的需要提出列入下年度组团出访计划的申请。组团出访计划及初步预算须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经批准的组团计划由国际交流处组织实施。第三条 计划外因公短期出国(境)的申请和批准。严格控制由我校承担经费的参加其他单位组团的出访任务。各学院、部门及个人如受到国(境)外机构或个人邀请,或得到上级部门,其他单位的组团出访通知,在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下,须以部门报告形式书面申请,经国际交流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报送上级部门或组团单位的复函由国际交流处办理。各学院、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承诺或向组团单位报送名单。第四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任务的审批程序和内容(一)组建因公短期出国(境)团组的部门应向国际交流处行文申请;(二)经国际交流处审核后行文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三)校级干部上报市教委签发;(四)上报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出国任务批件。申请出国部门需按要求详细填写校内“因公短期出国或赴港澳申请表”,并附邀请函及其翻译件等有关材料。国际交流处负责填写“因公出国(境)任务申请表”。第五条 因公短期出国护照及签证的申办因公出国(境)任务经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批准后下达任务批件(需三个工作日),凭此件办理护照(需三个工作日)。申办因公出国护照时需填写上海市申请出国护照签证事项表及白卡,交纳规定标准和数量的本人近照(小二寸,三张)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申办签证须由本人填写邀请方国家的签证申请表。第六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的政审。办理出国(境)的政审件或填写备案表是因公出国的必需手续,也是申办因公护照的必要条件。因公出国(境)团组在填报校内“因公短期出国或赴港澳申请表”的同时应向党委组织部提交基层党组织的出国政审报告。我校人员的出国政审文件由党委组织部统一办理。第七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的经费(一)出国(境)经费管理1、出国经费主要包括国外的食宿、公杂费、培训费和往返交通费。学校鼓励由外方资助的出国任务;2、访问考察的费用根据当事人情况处理:机关人员原则上由学校出国经费支付;二级学院团组团长费用原则上由学校出国经费支付,其他人员原则上由学校出国经费支付三分之一,学院支付三分之一,个人支付三分之一;3、学术交流(国际会议)的费用由当事人部门课题费和科研经费支付;4、中外合作项目因公出国(境)的费用按中外合作项目的协议条款办理;5、出国当事人按规定必须办理的因公护照的费用、签证费用、在国外期间的各类保险费用等,参照出国经费的出资渠道及比例支付;6、未涉及的情况需另报主管校领导批准;7、各部门在制定出国计划报告时,必须作好预算,落实经费来源。(二)因公出国(境)经费申请及核销流程需要使用外汇的本校组团出国(境)人员,在任务批件下达后根据市财政局的相关标准,按规定进入下列流程:1、出国当事人到国际交流处申请外汇数额;2、由国际交流处专管员会同校财务处填报用汇申请表;3、申请人持任务批件和用汇申请表到市财政局审核;4、前往指定的中国银行兑换外币;5、回国后凭票据到国际交流处填写用汇费用核销表;6、前往市财政局审核用汇费用核销表; 7、前往指定的中国银行兑换多余外币;8、回校财务处报销有关费用、结帐。出国(境)人员行前应了解费用核销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超过标准的支出及因票据遗失的后果由出国(境)人员自负。委托旅行社办理的国外行程费用,应该控制在财政局规定的标准内执行。由校外单位组团的,按组团单位的要求执行。第八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任务完成后的回国小结。完成公派出国任务回国后,护照交由国际交流处专管员统一保管,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出访小结。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公派出国(境)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12月)同时废止。因公短期出国(境)工作流程图因公出境办理批件、护照、签证工作流程请示件格式请示件要求出访请示行文规范(1)请示文件有文号、签发人、加盖公章;(2)附邀请函、国外活动日程、人员名单及参团单位同意函。附邀请函、国外活动日程人员名单及参团单位同意函。出访请示内容(1)详实的出访目的及任务;(2)国外发邀单位的名称;(3)拟出访日期和在外停留时间;(4)出访费用来源;(5)出访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或职称。请示件的格式上海工程技术大学XX学院/处室关于XX同志前往XX(国家或香港) 的请示国际交流处:应(国家或港澳)公司(单位)的邀请,我学院/处室拟派(写明真实身份,不宜对外公开的,还需写明对外身份)等人,于年月前往(国家或港澳)。一、出访的主要任务(一)(二)(三)二、出访的时间和费用拟订于月日至月日出访,在外停留X天。出访费用由派人单位(或外方)负担。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附:1、出访人员名单 2、(国家或港澳)公司(或单位)邀请函3、 (国家)公司(或单位)简介 部门(盖章) 年月日邀 请 函邀请函要求 须发自邀请方本土。如是传真件,该件边头必须附有传真日期、传真号、单位网址及E-mail信箱。前往免签国家必须提供邀请函原件。并提供准确的中文翻译打印件。邀请函内容(1)邀请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及传真号;(2)被邀请单位名称;(3)被邀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4)出访目的;(5)出访时间及在外停留时间;(6)出访的费用由谁负担;(7)邀请人的签名(手签)。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公派出国(境)进修、学习管理办法沪工程外200420号为了进一步做好公派出国(境)进修、学习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公派出国进修、学习的申报程序和费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公派出国(境)进修、学习管理的职能部门。公派出国(境)进修、学习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是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处。人事处落实公派出国(境)进修、学习的计划和人员的选派。国际交流处主要职责为:指导出国(境)进修、学习人员办理有关手续。第二条 公派出国(境)进修、学习计划的提出和确定。公派出国(境)进修、学习指在国外为期90天以上的专业培训、进修、访问学习、攻读学位等。各部门根据业务工作和对外合作的需要提出出国进修、学习计划的申请,落实经费来源。行文报人事处审批,经国际交流处会签后,提交主管校领导批准。经批准的计划由国际交流处指导公派出国(境)人员办理有关手续。第三条 公派出国进修、学习的管理。公派出国学习分为国家公费留学和单位公派留学两类。(一)国家公费留学人员指按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办理,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录取为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人员,以及由上级部门派出,纳入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公派出国攻读学位、进修及合作科研的人员。(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范围1、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计划,由学校选拔推荐并经上级部门批准,到国外进修、培训、访问学习、攻读学位等的人员;2、根据校际交流协议,由学校选拔派出到与我校建立友好关系的国外学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培训、访问学习、攻读学位等的人员;3、通过个人联系,到国外进修、培训、访问学习、攻读学位等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活动,由本人向学校申请公派出国,获得批准的人员。第四条 公派留学具体程序如下(一)本人申请;(二)部门签署意见并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人事处;(三)申请国家公派或上级部门公派的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审批,经国际交流处会签后,提交主管校领导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四)申请学校公派的校派高访学者和赴中外合作办学学校进修、学习人员等材料经人事处审批,经国际交流处会签后,提交主管校领导批准; (五)单位公派申请材料经学校审定后,由人事处通知相关院(系)、部门;(六)单位公派留学人员与学校(由人事处代表)签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出国留学培训协议书,并公证;(七)国家公费留学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按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八)由国际交流处指导留学人员办理出国(境)手续。第五条 公派出国留学护照及签证的申办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使用因私护照。当事人到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因私护照。处级干部需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方可办理因私护照。办理因私护照的费用,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理。当事人用因私护照直接去使、领馆办理学生签证的费用(包括签证费、体检费、公证费、认证费),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理。当事人在国外期间的各类保险费用自理。第六条 公派出国留学费用。专业进修、培训、访问学习和攻读学位的学费(除国家或上级部门留学项目外)由人事处的教师培训专项经费支付。学费金额原则上根据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获奖情况按一定比例支付。具体比例为: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励,学校按学费的70%支付;获得校级奖励,学校按学费的60%支付;其他情况学校按学费的50%支付。特殊情况需报校长批准执行。生活费、往返交通费(除国家或上级部门留学项目外)原则上自理。第七条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一)公派出国人员选拔条件:1、出国(境)进修、学习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思想品德优良;2、优先考虑优秀中青年骨干和市、校优秀青年教师公派出国(境)进修;3、身体健康,出国体检合格;4、外语水平达到选派单位或国外进修单位的要求。(二)公派留学人员的管理1、候选人员录取后,如为学科带头人或中青年骨干教师,则安排校分管领导会同人事处、国际交流处领导以及所在部门领导与其谈话;一般人员则由人事处、国际交流处领导会同所在部门领导与其谈话。谈话主要内容是了解留学人员的思想,明确派出目的、纪律并进行政治和人身安全教育,了解并尽力帮助其解决后顾之忧;2、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期间,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处应与其保持联系,会同派出部门做好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思想工作,要求他们努力学习,按期回国;3、公派留学人员在外的期限一般不予延长。个别公派留学人员确因特殊的学习或研究需要,须延长在国外期限的,如为国家及上级部门公派人员,参照教育部及上海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如为校公派人员,应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派出学院(部门)和人事处审批后报学校主管国际交流与合作和人事的校领导批准后,由职能部门将最终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及有关单位。未获批准的,应按期回国。延长期最长为一年,且只能延长一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身份不能更改。凡逾期不归的公派人员,按照人事处有关规定处理;4、公派留学人员须在回国 (入境)后一周内到人事处报到,并在一个月内向人事处递交“留学情况汇报”,内容包括在外的学习研究情况、体会、建议、意见等;如有在外的考试成绩、科研成果及学位学历证明、荣誉证书等,应主动将复印件一并交人事处留存。人事处负责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学院(系)及国际交流处等相关部门。(三)公派留学人员的待遇1、公派留学人员在批准的出国(境)年限内,国家工资待公派留学人员根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出国留学培训协议书,完成留学培训内容,并回校报到,确定已达到留学目标后一并发放。2、凡公派出国三个月以上留学人员须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出国期限为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留学人员免交保证金。国家公派、单位公派人员的保证金交纳标准及方法按上级有关文件及人事处规定执行;3、凡通过学校途径取得国(境)外机构资助出国(境)留学人员,如国(境)外资助额较大,出国(境)人员在开支了出国(境)旅费(由上海至该人员在出国(境)外进修的第一所学校)、国(境)外生活费、医疗保险费及学术活动费以后(出国旅费及医疗保险费均凭发票结算,学术活动费凭会议邀请信提取),经费尚有结余,则剩余部分由个人和学校各得一半。由本人自己联系取得国(境)外机构资助出国(境)的公派自费留学人员免交结余经费。违反出国(境)协议所交罚款及出国(境)人员上交的国外收入纳入校教师培养基金,用于资助教师国内外进修等。4、公派出国(境)学术交流和以学习进修为主的合作研究人员,其待遇参照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规定,以工作为主的合作研究人员,其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公派出国学习任务完成后的回国小结。完成公派出国学习任务回国后,两周内向国际交流处提交学习小结。处级干部的因私护照交由国际交流处统一保管。第九条 公派出国(境)人员其他待遇等有关事项按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本办法的人事管理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外事管理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公派出国(境)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12月)同时废止。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流程图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外籍教师管理办法沪工程外200213号为规范我校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第一条 外籍教师管理体系。学校的外籍教师管理工作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共同参与。聘有外籍教师的学院由院长或副院长负责外籍教师工作,并由学院指定专人具体处理外籍教师事务。学院还应为外籍教师配备政治素养好,业务素质高的合作教师,与外籍教师保持经常、密切的联系,帮助解决生活、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向学校和学院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做好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第二条 来源和条件外籍教师属于外国教科文卫专家,系指应聘在中国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等部门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一)我校的外籍教师来源途径1、按照合作协议,由外方聘请的中外合作项目外方教师;2、通过学院联系或有关方面介绍、推荐, 学院自行聘请外方教师;3、受学院委托,国际交流处协助聘请外方教师。(二)来我校工作的外籍教师应具备条件1、具有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并有两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2、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3、身体健康,口齿清楚,语言规范;4、热爱教育事业,品行良好。(三)来校应聘的外籍教师须提供材料1、基本情况个人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及地点、护照号、婚姻状况、健康状况、懂何种语言、现工作单位和详细家庭地址、通讯方式。2、简历含大学本科、研究生专修课程、最终获取学位及工作经历等。3、证件要求提交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复印件;提供护照、健康证明的原件;曾在中国其他单位工作过的,需要该单位的推荐信。第三条 聘用程序(一)学院将拟聘的外籍教师的必要材料(基本情况、简历、学历证书复印件、学位证书复印件、护照、聘用合同(办妥外专证后生效)、外国专家证申请表、三张照片、健康证明等)和部门报告(聘请目的、期限、薪资等)上报国际交流处。学院自聘和通过中介聘用的外籍教师应由学校组织专家审核,由人事处、教务处提出意见;(二)校长批准后,国际交流处行文上报市外国专家局、市外办,办理外国专家证或确认件;(三)学院受学校委托同应聘的外籍教师正式签署“合同书”;(四)由学院协助外籍教师持护照、外专证、健康证明、临时住宿登记表前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居留许可。第四条出入境管理聘用在国外的外籍教师需先办理外国专家来华许可,所需文件和办理外国专家证相同。学院在外籍教师到达后即启动以下工作:(一)对外籍教师进行登记,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外国人登记表和护照、签证复印件送交国际交流处;(二)敦促外籍教师到住宿地的公安机构进行临时住宿登记;(三)敦促外籍教师去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体检;(四)按聘用程序办理聘用手续;(五)外籍教师因故需要离境的,须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国际交流处,以便办理相关手续;(六)外籍教师的外国专家证、居留许可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应到国际交流处联系办理延长手续;(七)外籍教师解聘的,须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国际交流处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外国专家证。第五条 经费(一)基础教学学院聘请的语言教师(包括公共外语课),其授课费及单次往返国际旅费依据合同约定金额分别由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处专项经费支付;(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聘请的外方教师根据项目合作办学协议执行。第六条 工作和生活(一)外籍教师来校前,学院应作好工作计划,到校后的工作应由聘请学院按照合同切实做好具体安排,配备好合作教师;(二)学院要关心外籍教师的生活、工作情况,反映他们的合理要求,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工作中的问题,维护他们的应有权利;(三)学院要加强对外籍教师在校期间的过程管理,确保外籍教师按照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四)学院要充分利用外籍教师的资源,培训本单位的教师,加强与他们的科研合作,促进教材建设和学科建设;(五)外籍教师到职后须填写外籍教师个人情况表,学院负责收集此表并交国际交流处备案;(六)聘请外籍教师的学院应在学期结束时,对外籍教师进行一次教学考核评估,听取反馈意见,以帮助外籍教师工作的改进与提高。在外籍教师结束任期时,学院应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评估,学院在外国专家离任后的一个月内,向国际交流处递交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外籍教师教学评估表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外籍教师成果报告表。(七)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在教师节对优秀的外籍教师进行表彰。第七条 短期外籍教师管理办法(一)短期外籍教师指聘用期少于180天、外单位来我校兼职、不够条件办理外专证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外方派遣的短期授课教师、非全职(周课时少于16节);(二)短期外籍教师的来源和条件同第三条。(三)聘用程序1、聘请学院和部门需提前两个月将聘请计划上报国际交流处,并附上填报的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邀请短期外籍专家申请表;2、经由学校教学、科研、和财务部门共同商定聘用事宜后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3、如需提供校领导签发的邀请信,邀请人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将草拟邀请信的电子版本提供给国际交流处并附来访者的详细通讯地址,主管校领导审阅签字后,由国际交流处将此函作为航空邮件或传真给来访者;4、短期外籍教师到职后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外国人登记表,提交本人护照复印件;(四)国际交流处对出入境手续提供咨询、帮助;(五)短期外籍教师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外籍教师成果报告表交国际交流处备案。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外 籍 教 师 聘 任 工 作 流 程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聘任境外学者的实施办法沪工程外200421号为规范境外学者聘任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拟聘职务根据所聘学者的学术成就和学术影响及我校学科建设的需要,一般可聘请外籍专家学者担任以下职务:(一)名誉教授;(二)顾问教授;(三)客座教授;(四)兼职教授;(五)兼职研究员。第二条 聘任条件所聘学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所聘学者为国际著名人士,在学术界具有相当影响、有助于扩大我校在国内学术界的影响;(二)所聘学者的专业为我校所急需,有助于我校的学科建设和发展;(三)所聘学者能定期或不定期地来我校讲学,有助于我校青年教师的培养;(四)所聘学者为国际著名友好人士,在国际社会具有一定影响,有助于提高我校在国内和国际上的声誉。第三条 报批程序(一)各学院(所)根据需要向人事处提交以下文件:申请报告、聘任计划、审批表、被聘学者履历表、护照复印件、学历证书。(二)人事处审阅后,将聘任计划、审批表、履历表、护照复印件、学历证书转交国际交流处会签,并报请主管校长审批。审批结果和聘书由人事处师资科统一编号、发放,并抄送国际交流处备案。第四条 外籍名誉教授的审批工作,请参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授予台湾重要人士、学者为名誉教授需经市教委审核后报教育部、国务院台办审批。第五条 聘请台湾学者兼职承担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只限于教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称为客座教授。由国际交流处报市教委、市台办审批。 第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12月)同时废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临时来访、顺访外籍和港澳台专家管理办法沪工程外200423号为了规范临时来访、顺访外籍专家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各学院和部门因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接待临时来访、顺访外籍和港澳台人士,因事先出示主邀请单位的活动安排或通知,向国际交流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顺访外籍专家接待备案表或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港澳台专家预报表。第二条 接待临时来访、顺访外籍和港澳台专家的规格,应会同国际交流处按有关规定办理,接待费用原则上由接待部门承担,接待结束时应填报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外籍教师成果报告表交国际交流处。第三条 国际交流处须对临时来访、顺访外籍和港澳台专家等情况备案。第四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和部门邀请知名的外籍和港澳台专家来校讲学、访问。 第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沪工程外200422号为了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管理,促进我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对外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方法,结合我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举办宗旨:中外合作办学目的是嫁接优质的国外教育资源,借鉴国际先进的办学理念,引入新的办学模式和管理机制,为专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开辟新思路和新途径。通过中外合作办学提升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水平,为国家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创新意识和奉献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第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设立与审批(一)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在学校的统筹下,列入学校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任何个人和部门都不得以学校名义私自与外单位联合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二)学院在申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前应作充分的调查研究,由学院递交申请材料,会同相关部门对该机构或项目的可行性、合作方的资质、课程设置、教学计划、需要学校匹配的资源等各方面进行论证;(三)我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必须是以学校的名义与合作方签订协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名称前应当冠以我校的名称。协议由国际交流处和发展规划处共同审核,由学校的法人代表签字;合作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合作双方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合作宗旨与原则;合作内容与方式;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协议的期限、修改、延续、中断、终止程序;违约责任等。合作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合作协议应由中外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签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类别等;资产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章程修改程序;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四)中外合作办学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学校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并一般应当在学校中已有或者相近专业、课程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学校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者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五)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已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申请设立新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其已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通过原审批机关组织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的评估; (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经论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并由校长签署后,由国际交流处行文连同各类附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七)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后,方可正式招生;专科及非学历教育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正式招生。(八)递交的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要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材料:1、机构申请表(可在/2、可行性报告(合作双方概况,着重说明合作办学的条件及必要性、可行性);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4、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书(中外文本);5、中外双方合作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6、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外籍管理人员、中外教师、财会人员等资格证明文件;7、教学实施计划(包括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教学计划、师资、教材使用等);8、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及收支预算;9、教学场地;10、各方的责任和义务;11、组织管理机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材料:1、项目申请表(可在/2、可行性报告(合作双方概况,着重说明合作办学的条件及必要性、可行性);3、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书(中外文本);4、中外双方合作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5、教学实施计划(包括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教学计划、师资、教材使用等);6、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及收支预算;7、教学场地;8、各方的责任和义务;9、组织管理机构。(九)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申请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每年应当于3月或者9月提出申请。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组织管理(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聘任专职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 (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内部的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由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批准;(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八)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应按照章程、合作协议,对该机构的日常教学管理、中外籍师资安排、教学设备添置、质量监控和项目的持续发展负责。特别重大事项由办学理事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议讨论决定;(九)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我校教育活动的组成部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要在教学、财务、人事等各方面接受学校的全面监督、指导和管理;(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十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一切有关合作办学的广告、宣传等活动都须经学校国际交流处审核并报上海市教委国际交流处核准;(十二)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财务管理(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资产,但不得改变按照公益事业获得的土地及校舍的用途; (三)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中外合作办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未经批准,不得增加项目或者提高标准。(八)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九)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十)中外合作办学者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层次和规模相适应,并经依法验资。 (十一)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按照合作协议如期、足额投入办学资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存续期间,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十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抽逃办学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组织管理(一)中外合作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统筹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各项工作;(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机构按照合作协议,对该项目的日常教学管理、中外籍师资安排、教学设备添置、质量监控和项目的持续发展负责。特别重大事项由办学理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议讨论决定;(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我校教育活动的组成部分,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要在教学、财务、人事等各方面接受学校的全面监督、指导和管理;(四)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五)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一切有关合作办学的广告、宣传等活动都须经学校国际交流处审核并报上海市教委国际交流处核准。第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管理(一)学校依法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纳入学校的大财务(即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载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二)中外合作项目每年度的财务预算和决算,需经中外合作项目联合管理委员会讨论,提交校长办公会通过,报校财务处备案。第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考评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由国际交流处归口管理;(二)每年度由国际交流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考评组对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进行考评。考评的内容主要是教学水平和责任目标的执行情况,并提出评估结论和改进意见;(三)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年度考评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学院将进行表彰,并作为项目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管理监督、评估和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进行年审。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均须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按时递交年审报告。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国际学术会议的组织与管理办法沪工程外200530号为了规范学校国际学术会议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申请条件(一)国内主办的双边或多边国际学术会议,应能反映国际先进水平,对促进学科建设、专业水平的提高、新领域的开拓以及扩大我校在国内外的影响发挥作用;(二)凡以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的名义在国内主办的双边或多边国际学术会议,必须由学院、部门或学校为申报单位,不得由个人提出申报;(三)属研讨性的国际会议,举办单位能组织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学术论文。第二条 申报材料(一)国际会议的中英文名称; (二)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中英文名称;(三)会议的宗旨、目的、背景、主题、专业内容、形式等简要介绍;(四)举办时间、地点、会议日程;(五)会议人数和被邀请者的有关情况(姓名、性别、国别、职务、职称、所在单位、学术专长等);(六)经费来源;(七)联系人;(八)可行性报告。第三条 审批(一)受理部门。国际交流处是我校申办国际学术会议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学校各有关单位申办国际学术会议和海峡两岸学术会议的报批工作。会议主办或承办部门一般应在至少六个月前向学校国际交流处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术研讨会申报表,由国际交流处专文呈报主管部门审批。待收到主管部门批复后,会议主办单位即可进行会议准备工作。(二)审批程序:1、一般性学术会议,且不涉及政治敏感问题。(1) 申请提交时间:主办或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会期前三个月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术研讨会申报表,交国际交流处;(2)会议审批:由科研处负责审核,国际交流处审阅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以学校名义行文报请上海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同意,请市政府外事办审批;(3)会前提交资料:国际会议申请表(中文)、会议日程、拟参会人员名单、会议经费预算表;(4)会后补交材料:实际参会人员名单、会议总结报告(中文)、会议文集以及会议期间形成的一些重要资料,并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术研讨会总结表;(5) 有关国际会议的重要资料,由会议主(承)办部门整理、立卷,并交学校综合档案室保存。2、重大国际会议。会议主题涉及政治敏感问题或中外方参会代表中有重要政界人物;系列性的国际组织会议且国际影响较大。(1)申请提交时间:主办或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会期前六个月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术研讨会申报表,交国际交流处;(2)会议审批:由国际交流处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并由上海市政府外事办转呈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3)会前提交资料:国际会议申请表(中文)、会议日程(中文)、拟参会人员名单(中文)、会议经费预算表;(4) 会后补交材料:实际参会人员名单、会议总结报告(中文)、会议文集以及会议期间形成的一些重要资料等,并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术研讨会总结表;(5)国际会议期间形成的重要资料,由会议主(承)办部门整理、立卷,并交学校综合档案室保存。第四条 协调管理(一)学校鼓励和支持各学院、各部门举办国际和海峡两岸学术会议;(二)会议主办部门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应尽快组成学术委员会和组委会、筹委会,其成员应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组织能力,能承担会议的学术活动及其它会务活动的具体工作;(三)举办国际学术会议所需住宿、用餐、会议用房、用车等事项,由会议主(承)办部门与校内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四)举办部门应认真做好会议的各项工作;(五)国际会议有关文字材料、重要照片、论文等由主(承)办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并交学校综合档案室保存归档;(六)国际学术会议结束后,主(承)办部门应将会议总结报国际交流处。第五条 会务及注意事项(一)主(承)办部门要组织力量对与会代表送交的论文进行认真审查,对有政治性错误内容的论文,应及时要求改正或取消论文在会议上发表;(二)主(承)办部门应遵守外事纪律,坚持内外有别原则,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凡涉及敏感及不明事宜应及时与国际交流处联络,不得随意对外表态;(三)若会议级别较高,拟邀请国内、外重要人士参会,主办(承)部门应提前三个月将人员名单及背景材料报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协调安排接待及校领导会见等事宜;(四)若请学校领导参加开幕式并讲话,主(承)办部门应于会议召开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详细日程及讲话稿报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负责统一安排;(五)主(承)办部门应对与会代表的接送、食宿、交通等会务工作做出周密安排,确保与会代表安全;(六)主(承)办部门应注意收集、保存与会议有关的文字材料、重要照片、录音录像、论文集等,会议结束后连同会议总结等进行整理、立卷,并交学校综合档案室保存;(七)举办国际会议应厉行节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限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八)对主办或联合主办高水平的国际学术会议,学校将予以资助。第六条 会议审核的解释权在科研处,会议报批的解释权在国际交流处。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赴台人员管理办法沪工程外200412号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教师的赴台交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赴台湾人员接到台方邀请后,向所在学院、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二条所在部门提出意见后送国际交流处,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台方邀请函;2.初拟日程;3.台方邀请人或机构背景情况。第三条国际交流处接到有关学院、部门的申请材料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再报教委批复。报教委的材料需抄送上海市台湾事务办公室。第四条教委批复同意后,国际交流处督促当事人请邀请方速办“入台证”。第五条接到“入台证”后,国际交流处将以下材料报上海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申请办理赴台批件:1.教委批复,2.“入台证”复印件,3.政审批件4.其他有关材料第六条国际交流处接到赴台批件后,速通知有关学院、部门,并协助当事人去上海市公安局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第七条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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