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财政局造价咨询机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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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财政局造价咨询机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HAZC2011081217招 标 文 件项目名称:淮安市财政局造价咨询机构采购项目编号:HAZC2011081217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目 录第一章 招标文件一、投标邀请3二、投标人须知5三、合同条款19四、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范围及要求30第二章 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函格式35二、开标一览表36三、投标报价表37四、服务需求响应偏离表38五、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主要业绩39六、审计投标廉政承诺书40七、服务承诺41八、资质审查时投标人必须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41九、投标人参与综合评分时需提供的证明文件41十、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并说明的其它资料42第一章 招标文件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受淮安市财政局的委托,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就该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机构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1、项目名称及编号:淮安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机构采购(HAZC2011081217)2、招标项目简要说明: 为加强对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规定,淮安市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以建立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服务的造价咨询机构库。本次采购根据合格投标人数量设立中标名额,最多设16个中标名额(其中:甲级资质14名,乙级资质2名)。淮安市市本级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体的建设工程在选择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时,必须从本次招标确定的入库造价咨询中介机构中选用。3、投标人资质要求:(1)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参加投标;(3)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4)投标人注册地点必须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且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5)本次采购不接受已于2010年6月入淮安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库的成员参加投标。说明:本次招标采用资质后审方式,在整个采购过程中,由采购中心组织评委会将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查,若发现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随时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注:资质审查时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第八部分。4、招标文件发布信息:招标文件可在淮安市政府采购网直接下载,如果投标人确认参与本项目投标,请如实填写供应商参与投标确认函,并传真至采购中心,传真:0517-83638029,并电话与采购中心文本科联系确认,电话:0517-83638018。注:如果投标人未如实填写供应商参与投标确认函,在招标文件发布期间如招标文件有更正或修改而采购中心因没有收到确认函或因所留联系方式有误而无法通知到投标人的,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5、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及地点: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11年10月18日上午09:00投标文件接收地点: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深圳路16号淮安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四室投标文件接收人:王德高 电话:0517-836380316、开(评)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2011年10月18日上午09:00开标地点: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深圳路16号淮安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四室评标地点: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深圳路16号淮安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三楼评标一室7、本次招标联系事项:(1)招标文件询问(质疑)事项联系人:刘永 电话:0517-83638018(2)采购人联系人(技术咨询):郑银东 电话:0517-83168097(3)现场招标事项联系人:王德高 电话:0517-83638031(4)采购人联系地址:淮安市健康东路65号 邮编:223001 传真:0517-83168011采购中心联系地址: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深圳路16号 邮编:223005 传真:0517-836380298、其他事项:(1)投标保证金:本次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递送到淮安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四室。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注: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全部内容。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及要求提供的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或作无效投标处理。一、总 则 1.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投标邀请中所述项目的采购。 2.合格的投标人 2.1投标人必须符合第一部分投标邀请中投标人资质要求; 2.2凡有能力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投标单位均为合格的投标人。3.投标费用3.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3.2本次采购项目不收取标书工本费和中标管理费。二、招标文件4.招标文件构成包括:第一章 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文件格式5.招标文件的澄清及答疑5.1任何对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十五日按投标邀请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等)送达采购中心(在递送书面文件的同时请投标人将电子文档发送至我中心信箱,hazcwb),采购中心对投标截止时间前十五日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邮寄或传真)。由于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有问题而导致采购中心无法通知的,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逾期递交对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澄清的采购中心将不予收理)。5.2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质疑的必须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提出。6.招标文件的修改6.1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采购中心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6.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包括邮寄或传真、在淮安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通知所有已发送投标确认函的投标人。由于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有问题而导致采购中心无法通知的,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都具有约束力。6.3投标人在收到补充通知后,应于一个工作日内正式书面回函采购中心。逾期不回的,采购中心视同投标人已收到补充通知。6.4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分析、研究,采购中心有权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在淮安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并通知已发送投标确认函的投标人(由于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有问题而导致采购中心无法通知的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三、投标文件的编制7.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7.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中心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7.2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8.投标文件构成8.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8.1.1按照要求填写的投标函;8.1.2按照第9条要求填写的开标一览表;8.1.3按照第10条要求填写的投标报价表;8.1.4按照第11条要求填写的服务需求响应偏离表;8.1.5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主要业绩;8.1.6按照第12条要求作出的服务承诺;8.1.7审计投标廉政承诺书8.1.8资质审查时投标人必须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8.1.9投标人参与综合评分时需提供的证明文件;8.1.10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并说明的其它资料。9.开标一览表9.1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开标一览表的规定格式完整、清晰、正确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9.2开标一览表中不得填报有选择性报价方案,表中内容应与投标文件中的内容完全一致,如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9.3投标人可以另外准备一份开标一览表并密封随同投标文件一同递交(如果投标人未另外准备一份开标一览表,因唱标需要拆开投标文件正本而导致商业机密泄露的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0.投标报价10.1投标人必须按照淮安市审计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付费办法进行报价,否则作为无效投标处理。10.2采购中心不接受备选的投标方案或有选择的报价。10.3投标报价应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11. 服务需求的响应11.1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中的造价咨询服务要求逐项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该投标将被拒绝。12.服务承诺12.1投标人作出的服务承诺应按不低于招标文件中基本服务要求的标准作出响应。13.证明投标人资格的文件13.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3.2投标人除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的财务、技术方面的能力; 13.3 投标人应填写并提交招标文件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14.投标保证金14.1本次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递送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深圳路16号淮安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四室。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中心及采购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中心及采购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14.8条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14.2投标保证金应采用下列形式之一:投标人可携带汇票、电汇(采用电汇方式交纳保证金的投标人必须确保其保证金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到帐,并须提供电汇凭证复印件。投标人可在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与采购中心综合科联系确认。)、转帐支票进帐单(进帐单上必须是付款行盖转讫章)、现金缴款单、现金(采用现金方式交纳保证金的投标人如因需到银行办理缴存手续而错过质询等相关事宜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等。投标保证金的交纳主体必须是投标人本身。14.3投标保证金交纳信息:开户名称: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户行:江苏银行淮安开发区支行帐 号:1037018800002440614.4在开标时,对于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采购中心将视其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4.5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正常情况下采购中心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未中标人应主动到采购中心办理退还手续,外地供应商可电话联系采购中心综合科请求协助办理退还手续。14.6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特殊情况下按第15.2条规定执行。14.7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签订合同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14.8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撤回其投标;(2)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资格证明文件被确认是不真实的;(3)投标人之间被证实有串通(统一哄抬价格)、欺诈行为;(4)投标人被证明有妨碍其他人公平竞争、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5)投标人代表被证明在评标期间与采购人代表、评委、监督委员、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有私下接触;(6)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第32条规定签订合同;(7)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第33条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14.9中标人若发生本条第14.8款中的任何一种行为,一经查实,采购中心有权取消它的中标资格。15.投标有效期15.1投标有效期为从开标之日起计算的四十天。投标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1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中心于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或电报等。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采购中心的这种要求而放弃投标,采购中心在接到投标人书面答复后,将在原投标有效期满后五天内无息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第14条有关投标保证金没收和退还的规定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同时受投标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16.投标文件份数和签署16.1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人须知第8.1条的要求,编制一式五份投标文件(包括一份正本和四份副本),每份投标文件右上角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6.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须打印, 且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签字的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受托人签字。除姓名签署外,投标文件的任何内容均不允许手写。委托受托人必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投标文件中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中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16.3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受托人签字。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7.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信封(箱)封口处应加盖骑缝章。17.2信封(箱)封面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标书编号及“请勿在(开标时间)之前启封”的字样。17.3信封(箱)上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及邮政编码,以便如果投标文件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17.4如果信封未按第17.117.3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中心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中心将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18.投标截止日期18.1采购中心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截止时间。18.2采购中心可以按第6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19.迟交的投标文件19.1采购中心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20.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0.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中心。20.2投标人的修改文件应按第16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和签署,并按第17条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同时还应加注“修改”字样。修改文件同样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文件接收地点。20.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20.4在投标截止期至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五、开标与评标21.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数量不足的处理21.1 如出现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甲级资质合格投标人4名,则终止甲级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采购。参加投标的乙级资质合格投标人4名,则终止乙级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采购。22.开标22.1采购中心将在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采购人代表、投标人应委派代表准时参加,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参加开标的代表须签名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将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22.2按照第19条规定,迟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22.3开标时请投标人代表、监督人员或公证人员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采购中心当众拆封宣读每份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各项内容,以及采购中心认为合适的其他详细内容。22.4采购中心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第22.3条规定在唱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22.5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一律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23.评标委员会23.1 唱标结束后,采购中心将立即组织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进行评标。23.2 评委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的行业专家、采购人代表组成。23.3 评委会独立开展工作,负责审议所有投标文件,并推荐中标候选人。23.4 评委会应对投标人的商业、技术秘密予以保密。24.评标过程的保密24.1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权建议等,均不得向任何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24.2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向采购中心和参与评标的人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4.3 评标委员会名单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25.对投标文件的初审25.1开标后,采购中心将组织工作人员对以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是否按第二章投标文件的相关格式填写资格证明文件,并检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对以委托受托人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是否按第二章投标文件的相关格式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检查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25.2开标后,采购中心将组织评委会对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文件是否大体编排有序且基本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25.3在详细评标之前,评委会将首先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全部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存在负偏离,或者在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并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重大负偏离的认定必须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同意。评委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5.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25.5评委会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进行进一步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进行修正;(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进行修正。只有在评委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时,才能以标出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如果投标人提供的折扣数与按折扣率为基准计算的折扣数不一致时,以折扣率计算为基准进行修正。25.6评委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25.7评委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列。25.8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质要求的;(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5)经查实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6)投标人没有按照淮安市审计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付费办法进行报价的;(7)评分标准中带部分,投标人没有提供相对应的文件或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委会成员认定其得分不足该项总分60%的。25.9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6.投标文件的澄清26.1在评标期间,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委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但并非对每个投标人都作澄清要求。26.2接到评委会澄清要求的投标人应派人按评委会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做出书面澄清,书面澄清的内容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受托人签署,并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部分,但投标的价格和实质性的内容不得做任何更改。26.3 接到评委会澄清要求的投标人如未按第26.2条的规定做出澄清,将视为放弃该权利。27.评标办法及评分细则27.1本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委会仅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27.2评委会将依据下列评分细则进行评标:1、企业规模、资信及荣誉表彰情况:40分(1)注册造价师数量:18分本项按投标人资质分别评分,具体如下:1)乙级资质投标人造价师数量为6人的的得10分,每多1名造价师加0.5分,最多加8分。2)甲级资质投标人造价师数量为10人的的得10分,每多1名造价师加0.5分,最多加8分。注:投标人投标时提供其员工的注册造价师证书原件(已批准但尚未取得注册造价师证书的须提供批准文件)、缴纳至2011年6月且至少持续3个月的养老保险交纳证明原件(或退休证明原件)核查,不提供不得分。本中心有权将数据进行公示。(2)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数量:5分投标人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数量在8-16人之间的得3分;多于16人的得5分。其他情况不得分。注:专业技术职称类别仅限工程系列、经济专业、审计专业和会计专业。投标人投标时提供其员工的职称证书原件(已批准但尚未取得职称证书的须提供批准文件)、缴纳至2011年6月且至少持续3个月的养老保险交纳证明原件(或退休证明原件)核查,不提供不得分。同一员工具有多种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按一人计算。(3)执业人员简历:2分提供符合要求的执业人员简历表(含注册造价师)得1分,评委会根据执业人员表中人员简历的完整性酌情打分0-1分,不提供不得分。(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取得时间:5分截至2011年6月,投标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不满3年的得1分;满3年不满5年的得3分;满5年不满8年的得4分;满8年的得5分。(5)企业资信:3分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评定,投标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得3分;为AA级的得2分;为A级的得1分。没有等级不得分。以证书原件为依据,不提供不得分。(6)荣誉表彰情况:7分投标人获得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市级荣誉表彰的得3分、省级荣誉表彰的得5分、国家级荣誉表彰的得7分。以证书原件为依据,不提供不得分。注:以投标人获得的最高一项荣誉表彰计算本项得分,不重复,不累计。2、企业内部管理及质量控制:10分(1)企业组织机构:2分评委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企业组织机构框架图及其组织机构健全性酌情打1.22分,不提供不得分。(2)审计质量内部控制体系:2分评委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审计质量内部控制体系完整性酌情打1.22分, 不提供不得分。(3)审计质量内部控制制度:3分评委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审计质量内部控制制度酌情打1.83分,不提供不得分。(4)投标人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3分,没有不得分。(须提供证书原件)3、组织项目审计计划(方法、内容、及质量保障措施等):15分(1)评委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审计工作制度酌情打1.2-2分,不提供不得分;(2)评委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审计工作进度计划措施酌情打1.2-2分,不提供不得分;(3)评委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审计工作流程酌情打1.2-2分。(4)评委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组人员(含项目负责人)岗位职责酌情打1.2-2分,不提供不得分;(5)评委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审计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酌情打1.8-3分;(6)评委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针对政府投资特点应采取的重点控制方法和措施酌情打2.4-4分。注:以上评分标准中带部分,投标人如没有提供相对应的文件或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委会成员认定其得分不足该项总分60%的,作无效投标处理。4、企业业绩:35分(1)投标人2010年从事的工程审计业务总额:10分投标人2010年从事的工程审计业务总额2亿元5亿元的得4分;5亿元10亿元的得6分;10亿元20亿元的得8分;20亿元的得10分。2亿元不得分。注:以经当地造价主管部门证明的备案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作为证明,没提供有效证明不得分。(2)投标人自2009年以来从事过单个项目合同造价1000万元5000万元工程审计工作的,每提供1个得1分,最多得3分;(3)投标人自2009年以来从事过单个项目合同造价5000万元1亿元工程审计工作的,每提供1个得2分,最多得6分;(4)投标人自2009年以来从事过单个项目合同造价1亿元工程审计工作的,每提供1个得3分,最多得9分;(5)投标人自2009年以来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过政府投资项目单个项目合同造价1000万元3000万元的工程审计工作的,每提供1个得1.5分,最多得3分;以咨询服务合同或核定单原件为依据,不提供不得分。(6)投标人自2009年以来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过政府投资项目单个项目合同造价3000万元的工程审计工作的,每提供1个得2分,最多得4分;以咨询服务合同或核定单原件为依据,不提供不得分。注:1)上述(2)-(6)项业绩均以咨询服务合同或核定单原件为依据,不提供不得分。2)上述(2)-(6)项咨询服务合同不能反映造价金额的,须出具委托人的造价金额证明;2)上述财政、审计部门委托的项目不能提供咨询服务合同的,须出具财政、审计部门的证明;3)投标人不能提供上述(2)、(3)、(5)项中规定造价金额范围内的业绩的,可以用大于该项造价金额的业绩代替;4)一份业绩只能参与上述(2)-(6)中一项评分,不重复计分。注:投标人参与综合评分时需提供的证明文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九部分。27.3本次采购根据合格投标人的数量设立中标名额。甲级资质合格投标人20名的,设立14名中标名额;甲级资质合格投标人20名的,则按照合格投标人数量的70%设立中标名额(如有小数则四舍五入进位为整数)。乙级资质合格投标人4名,设立2名中标名额。六、定标及签约28.1评委会按第25条规定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根据确定的中标名额数量,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将在淮安市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对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有质疑的必须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提出。若采购人发现中标人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并查实的将取消其中标人资格,同时按得分高低顺序增补中标人。28.2评标结束后,将由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由采购人、出资方、纪检、监督等部门领导组成)必要时可邀请采购中心共同对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最终审查,最终审查包括对投标人资质、信誉以及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他问题。28.3最终审查的方式可以为: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询问或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28.4接受最终审查的中标候选人,必须如实回答询问或接受考察,并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28.5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根据最终审查结果,确定中标人。28.6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间或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如经查实从参加该中标项目之日起计算所参加的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行贿犯罪记录的,采购中心将取消其中标资格。29.采购中心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30.1采购中心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30.中标通知书30.1采购中心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并确认其投标已被接受。30.2中标人在接到采购中心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到采购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并办理相关交费手续,逾期未办理作自动放弃处理。30.3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30.4在中标人按照规定向采购中心提交履约保证金后,采购中心将及时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并按照第14条规定退还其投标保证金。31.签订合同31.1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经采购中心见证后方可生效。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依据。31.2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经采购中心见证的,将按财政部第18号令相关规定进行处理。32.履约保证金32.1为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中标供应商必须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向采购中心提交金额为陆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已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交纳账户同投标保证金交纳账户)。32.2中标供应商属于中小企业范围内,其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向采购中心提交金额为为伍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已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交纳账户同投标保证金交纳账户)。本次文件中涉及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均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为准。32.3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本次招标服务时间期满后28天。履约保证金应在有效期满后3天内退还给中标人,不计利息。32.4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30条或31条的规定去做,采购中心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将标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甲方: 乙方: 依据HAZC2011 淮安财政局造价咨询机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及乙方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淮安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一、总述为加强对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规定,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了乙方等造价咨询机构组成淮安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库,目的是加强造价咨询服务工作管理,促进工程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效率。二、协议范围:1、合同期限:自签约之日起两年。合同期满后,可以根据市审计局综合考评情况续签服务合同。2、业务范围:从事淮安市政府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咨询业务。 3、单个项目造价咨询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由淮安市审计局和业主单位与乙方协商确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关于对机构库中造价咨询单位的选择1、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淮安市审计局组织相关人员一般在机构库乙级资质单位中通过电脑摇号产生。2、桥梁、景观或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重点项目,造价咨询单位由淮安市审计局组织相关人员在机构库甲级资质单位中通过电脑摇号产生。四、造价咨询服务费用按淮安市审计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付费办法执行。五、造价咨询服务质量乙方一经被选定,应及时主动开展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工程审计业务必须按照审计方案和审计业务规范的要求,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所有审计服务工作。审计服务过程中,乙方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及业主单位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按月报送审计资料,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以保证审计服务质量。甲方将根据项目咨询合同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六、违约责任1、在本项目规定的服务有效期内如发现乙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政府采购合同,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2、在规定时间内,被选中的乙方若不接受委托,视为自动放弃,对累计两次自动放弃的乙方,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政府采购合同;3、在实施具体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违约或疏忽,延误工程实施进度或审核工作出现错误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从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违约金额,或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4、对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结果以及自行对外提供评审报告的,由中标方自行承担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乙方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七、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1、依照建设部及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造价咨询合同规范文本执行。2、乙方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其实际工作人员必须为投标文件中注明项目组人员,确需变更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八、廉政约定乙方和市审计局(或业主单位)在签订具体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九、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淮安市审计局、淮安市财政局关于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管理办法执行。十、解决争议方法: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商定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二、协议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十三、协议份数协议正本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见证方和审计部门各执一份。附件:1、淮安市审计局、淮安市财政局关于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管理办法2、淮安市审计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付费办法甲方:(公章) 负责人(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见证方: (盖章) 经办人(签字) 2010年 月 日附件1:淮安市审计局、淮安市财政局关于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用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第三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工程审计项目为市政府批准审计计划中的工程项目和市领导临时交办需要协助审计的工程项目。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政府采购工作及专业人员的聘用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对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的使用、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经费,经市审计部门初审后,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和专业人才专家库,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凡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且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从事工程造价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均可以参与业务竞争。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个人均可以申请进入人才专家库。第六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在省内注册的、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2)具有良好的建设项目审计业绩、诚实守信;(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前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约、违法记录;(4)审计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并具有符合项目主导专业所需的工程师以上职称;投入项目审计的人员必须具有相似工程建设项目咨询服务业绩,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程现场工作;(5)不接受联合体竞选。第七条 入选人才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2)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3)职业道德良好,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第八条 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需要聘请特殊专业人员且在人才专家库中没有类似人员资料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选聘,选聘时应报财政部门同意。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前,由市审计局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提出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的申请,申请应包括项目概况、对拟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对项目负责人、参审人员资质要求等。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审计局的申请,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按法定程序及时完成政府采购工作。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组织政府采购时,可采用经专家评审后的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等方法,评标依据包括工作方案、报价、人员配备、相关工作经验、公司实力、公司信誉等。评标工作由市财政局从其组建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产生评审专家。第十二条 对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市审计局与其签订协助审计协议书,明确审计事项、审计范围、双方责任和义务、时间要求、付费及奖罚标准等,并预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至项目完成时予以退还。市财政局参与合同管理。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报酬按招标时中标的计算方法计取。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聘请人员编入相关审计项目的审计组,但不安排担任审计组组长和主审,审计组组长和主审由审计机关人员担任。第十五条 审计组组长和主审在审计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聘请人员的督导和业务复核,审计机关职能处室要加强对聘请人员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其审计质量和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及廉政规定。如发现所聘人员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所聘社会中介机构及时调换,或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第十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组织审计业务必须按协议规定,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力量,专业技术人员一旦确定,未经审计机关同意,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将承担的审计任务转包或分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否则审计机关有权中止协议,并做出相应的处罚。第十七条 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在协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审计操作规程,服从审计组长和主审管理。第十八条 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审计机关的组织安排下,与建设项目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结算核对,对重大或有争议事项及工作进度情况应主动与审计机关保持及时沟通,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等问题及时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不得擅自作出处理。第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或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向审计机关出具造价初审结果,经审计机关复核把关后,由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或工程造价审定单。社会中介机构或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出具的审计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并按审计机关要求编写相关的审计文书、移交相关审计资料。第二十条 项目审计实施结束,由审计、财政机关对受聘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百分制考核,考核项目及内容见附件(政府投资项目协审单位审计业务考评表)。考核结果作为支付审计费用和参与政府采购的重要依据。考核每扣一分,将扣除应付审计费用的1%。第二十一条 受聘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在协审过程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案件线索并被立案查处的,将给予一定数额的特别奖励。第二十二条 受聘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的审计结果经审计、财政机关确认后,其审计费用由承担组织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向审计机关申报,经审计机关考核确认后,报财政部门核准支付。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的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应建立跟踪检查制度和多级复核制度。复审核减率应控制在2%以内,当复审核减率在2%-3%之间时,扣减全部咨询费用的50%;当复审核减率超过3%时,扣除全部咨询费用,该审计结果视作不具有真实性,审计机关将清退承担该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其一年内不得承接相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第二十四条 实施组织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应严守审计职业道德和廉洁工作纪律,构建内部严密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接受审计、财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五条 实施组织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从审人员遇有应当回避的情况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否则审计机关有权取消该项审计业务约定,并在一年内不得承接审计机关相关审计业务。第二十六条 受聘社会中介机构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处罚并从备选库名单中剔除:(1)考评结果不合格或存在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2)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3)滥用职权、违反程序造成审计结果严重失实,以及发生其它重大过失的;(4)利用受聘工作拉业务或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5)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目的的;(6)违反保密纪律的;(7)拒绝接受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的;(8)不履行聘请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淮安市财政局、淮安市审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2:淮安市审计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付费办法为了规范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合理支付聘用报酬,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奖优罚劣的原则,按照淮安市审计局、淮安市财政局关于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支付标准(一)基本标准: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文件规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中准价按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04483号)收费标准的70%执行”,下浮10%。单独委托的装饰、智能化安装、桥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的审计费用,可在此基本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道路建设、群体住宅工程的审计费用,下浮10%。(二)竣工结算审计项目直接送审的项目,在执行本办法基本标准的取费基础上,对审计核减(增)数按80计算追加费用;已初审过的工程项目,在执行基本标准的取费基础上,对审计核减(增)数按120计算追加费用。对于初审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误差率,市审计局将建立备忘录,留待选聘时作为参考依据之一。(三)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依据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决算报表申报的投资总额,参照竣工结算审计项目计费标准执行,核减投资节约额视同工程造价核减计算审计费用。 (四) 跟踪审计项目按本办法基本标准执行。对于项目完工后的竣工结算审计,工程造价核减(增)额按1%予以奖励,财务审计核减投资节约额视同工程造价核减计算审计费用。(五)其他审计事项聘请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临时性的审核、复核、办案等审计事项时,如不适宜以核减(增)额计取审计费用的,可按行情以实际工作日和完成工作量计取,由工程主审提出初步意见,报局领导研究确定。二、支付程序项目完成后,由受托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完成的工作量、核减(增)额及费率提出审计费用结算申请,由局固投处(中心)项目工程主审、处室负责人分别对其申报的费用进行审核、复核,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局长批准。工程主审根据审计费用审定后结果会同相关单位和人员办理付款手续。三、支付期限竣工结算(决算)审计业务酬金付款为:出具正式报告后二个月内付清;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含结算审计)业务酬金付款为:按工程进度每半年支付一次,当年跟踪审计时间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其审计费用转入下一次一并计算。整个跟踪审计费用预留20%余款,待工程竣工结束后且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二个月内付清。四、考核奖罚项目完成后,由局工程主审按照协议及有关制度对其进行考核,因审计质量、进度等原因发生的项目审计费用的奖罚,由项目工程主审按合同的相关条款提出初步意见,经固投处(中心)负责人审核,上报局长室审定后,在审计费用审核中一并予以增减。五、其他固投处(中心)负责对年度支付中介机构审计费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建立相关台帐,装订和保存相关档案。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四部分 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范围及要求一、总体要求1、投标人拟派专业人员配套较为合理,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且具备3年以上、担任过建设项目主审工作,并有一定的业绩证明;2、对市审计局委托的工程项目,在审计中遵守审计纪律、规范审计行为;不擅自变更审计人员,保证审计质量;运用计算机进行计量及计价,审计工作底稿清晰、规范。二、竣工结算审计:1、内容范围:工程结算审计(包括工程决算书、施工图、设计变更、签证部分、合同、工程变更、竣工图等)2、审计机构必须组建专门工作小组,对该项业务进行审计,审计小组必须常驻被审计工程所在城市(淮安)。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质,其他审计人员根据工程专业需要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质的人员参加。工程结算审计时间应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三个月内审计完毕。3、审计工作必须按照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和淮安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4、审计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审计标准,同时工程结算审计误差率应控制在()2%以内。5、咨询人对该项工程审计业务不得转包,不得用本咨询单位以外人员对该项工程业务进行审计。6、在做好审计工作同时,根据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对建筑面积进行认真核算,并提供计算明细。7、送审资料移交给咨询人后,咨询人有义务对所有资料进行妥善保管,确保审计结束后完整移交送审资料。8、在审计过程中,严格遵守淮安市工程审计纪律,如发现在审计过程中有与施工单位串价的行为,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三、跟踪审计:1、审计工作必须按照江苏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和淮安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2、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包括:制定造价控制的实施细则,确定控制目标;根据施工承包合同价、进度计划,编制承包合同的明细工程款现金流量图表,根据工程进度编制工程用款计划书;参与工程造价控制有关的工作会议;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每月完成工作量月报进行审核。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经委托方认可后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依据;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意见;协助委托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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