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商劳动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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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健康,维护加盟店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劳动政策,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加盟店劳动安全管理实行逐级归口负责制。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劳动安全工作的负责人,相关人员应积极参与管理,作好监督工作。第二章 劳动安全责任制第四条 加盟店总经理对加盟店劳动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分管劳动安全的领导协助总经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条例。二、指导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监督、检查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三、定期组织加盟店劳动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并控制事故隐患。四、组织对员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五、审批加盟店有关劳动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避免事故发生的防范措施。第五条 人事部作为加盟店劳动安全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是加盟店劳动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人事部设员负责具体事务,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贯彻加盟店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决定;协助总经理和分管领导做好加盟店劳动安全的组织领导工作,并对各部门的劳动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二、制定加盟店劳动安全、劳动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参与劳动安全责任书的签定及组织实施工作;牵头审查各部门的劳动安全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三、监督检查加盟店劳动安全工作,对存在违章或安全隐患的部门及具体责任者发出整改通知书。负责有关劳动安全的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四、负责加盟店内部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招聘、上岗、培训、调配工作。五、制定加盟店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指导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女工劳动保护等工作。六、建立加盟店劳动安全管理档案,指导各部门建立本部门劳动安全档案。七、组织加盟店劳动安全竞赛、评比、奖惩工作。第六条 加盟店各部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加盟店相关的劳动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制定本部门劳动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将劳动安全工作落实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等各个工作环节中。二、每月检查、分析、解决本部门劳动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消除事故隐患,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同时向加盟店有关部门报告。三、负责本部门设备、工具、燃材料等物资管理的组织工作;建立部门劳动安全管理档案;关键部位须设防护装置和明显标志;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现场上墙;日常管理要定期检查并责任到人。四、组织制定与劳动安全有关工作的安全措施并负责监督落实。对外发包工程,要在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协议书中写明安全工作规范并督促落实;负责在完工后的检查验收。五、负责部门劳动条件的改善和女工保护工作,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六、负责本部门员工劳动安全纪律教育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督促检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持证上岗;组织新报到人员的岗前安全教育。七、负责组织、落实本部门所属特种设备年检工作。八、负责本部门的劳动安全竞赛、评比和奖惩工作。九、部门发生员工因工负伤、死亡事故时,应立即组织抢救并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人事部和加盟店主管领导,负责查明原因、采取防范措施,依据加盟店奖惩管理办法对责任者提出惩处意见。第七条 加盟店各部门下属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一、认真执行加盟店劳动安全制度,模范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根据本单位任务、环境和人员特点,定期布置检查劳动安全工作。二、组织本部门员工定期学习劳动安全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落实情况;教育员工遵章守纪,严禁违章指挥、制止违章操作。组织新报到员工的现场安全教育,在其熟悉本职工作前,指定专人负责该员工的劳动安全指导工作。三、督促员工按规程使用和养护设备、工具、易燃材料以及防护装置等,杜绝人为责任事故。四、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物业部、物流运营部等部门特种作业人员班组必须建立书面交接班记录。五、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上报并保护现场,事后要详细记录,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第八条 加盟店各部门应配备兼职安全员一名,负责本部门的劳动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部门工伤事故原始资料的收集、统计、初始审核。二、负责本部门劳动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三、负责本部门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取证和资质复审。四、负责本部门各类劳动安全报表的填报。五、负责本部门常规安全教育和因工负伤员工的复工教育。第三章 劳动安全教育第九条 加盟店各级劳动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劳动安全教育。第十条 新报到员工由所在部门负责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及岗位现场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情况、设备性能、安全技术知识、注意事项、设备维护保养知识及事故教训等。累计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4小时。第十一条 更新设备、采用新技术或调换岗位,员工不熟悉操作技术和安全规程时不得上岗。第十二条 因工负伤职工复工前的安全教育,由员工所在部门组织实施,累计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第十三条 有电气、司炉、水质化验 、电气焊(气割)、起重设备(电梯)等特殊工种作业的部门必须定人定岗,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定期组织考核,未取得政府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者,不能上岗。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定期组织各种方式的劳动安全教育,劳动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有:一、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二、劳动安全责任制、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三、本岗位设备及安全防护装置的构造、性能、作用以及实际操作技能。四、本岗位处理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和紧急自救、互救知识。五、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与保管。六、工伤事故案例。七、劳动纪律的有关内容及其他安全教育内容。第四章 劳动安全要求第十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加盟店劳动安全要求主要是一、各种外露的传动装置,必须有安全防护罩。禁止带手套操作各种机械传动设备。二、不得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各种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必须保持良好绝缘、可靠接地(包括办公室使用的工作台灯、电风扇、电脑)。三、移动式设备或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配有漏电保护器的电源。四、登高作业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登高用梯必须设防滑装置。进行危险作业时,应有人监护。五、非电气专业人员严禁装、拆电气设备。对未经加盟店批准安装和使用的电气线路、设备,电工有权通知工程物业部门和保卫部门处理并予以拆除。六、检修、保养机械和电动工具时,必须切断电源,停机操作。七、特种设备必须凭操作证操作;无证员工实习操作特种设备时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并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监护、指导下进行,禁止单独作业。八、各种起重设备(电梯)必须安装灵敏、可靠的联锁保护装置并标明起重吨位。九、各种蒸汽管道必须包扎以防止人员烫伤。使用燃气通道及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十、各种设备不准带故障运行。使用前必须仔细检查,确认安全正常后方可投入运转。使用中要保持设备和工作场地清洁、安全。十一、各种压力表安全阀必须半年进行一次检查,保证精确有效。手持电动设备每年定期送交电工班检测并做好记录。十二、各种电热设备不准靠近易燃、易爆物及电气线路。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严禁使用明火。十三、化学物品、危险物品必须专人负责、分类保管。十四、办公用品及加盟店所属设备的转运、放置,必须保证安全合理。第五章 劳动安全检查与考核第十六条 加盟店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劳动安全工作的检查,并根据不同季节的特点对重点部门进行工作现场专业检查。第十七条 重点部门应建立在岗检查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做好检查、交接班记录。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工作检查分析会,对本部门的设备、电气线路、易燃易爆品的使用保管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和隐患时,必须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没有查明原因和责任的不放过、没有控制和解决措施的不放过、没有处理结果的不放过。第十八条 安全检查要有计划、有总结并与工作考核奖惩挂钩。接到安全隐患、事故处理通知书的单位应根据限期和要求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主管部门。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行为,根据奖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责任人员。第六章 因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第十九条 对工伤事故按下列标准划分种类一、轻伤事故负伤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尚未构成重伤的;二、重伤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四、重大死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五、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六、急性中毒事故由于工作过程中存在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使员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第二十条 发生工伤事故后,报告程序如下一、轻伤事故,事故发生后负伤者应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部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上报人事部,逾期不予受理。二、重伤和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急性中毒事故由最先发现人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同时上报加盟店人事部和加盟店主管领导。人事部接到情况报告后应根据加盟店领导的指示,24小时内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所有伤亡事故报告必须附指定医院或合同医院的初次诊断证明。四、因负伤员工个人原因未及时将事故上报本部门或加盟店,而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五、负伤员工所在部门未及时将事故上报加盟店的,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并按加盟店奖惩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辞退。第二十一条 对已发生的工伤事故处理程序一、发生工伤事故时所属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须立即组织抢救并保护现场。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查看现场情况做好标志、记明数据、绘制现场示意图,组织调查组查清工伤事故原因,48小时内向人事部提交加盟店员工伤亡事故申报表存档备案。二、发生重伤及其以上等级事故时,由加盟店主管领导组织对事故现场勘察、测绘、拍照或录相,收集当事人及现场人员的陈述与证言,索取有关生产、设备、工艺和医务室对伤亡者诊断情况的资料,迅速进行事故分析,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者,提出对责任者处理意见和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具体措施。三、发生伤亡事故后,医务室应迅速进行抢救并作出伤情初步鉴定。四、加盟店人事部自伤亡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填报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员工,加盟店30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五、工伤员工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七章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第二十二条 员工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防护用品)是为保护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员工顺利工作的重要措施,员工劳动保护用品不属于员工福利待遇范畴。第二十三条 加盟店人事部负责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管理办法的制订、修改;物资管理部门负责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和回收等工作;财务部门负责防护用品购买资金的审核、支付。第二十四条 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严格按标准进行,绝缘手套、防护鞋、防护镜、安全帽、安全带、防酸手套等特种劳保用品的采购,必须到拥有防护用品经营许可证的专业商店;其它各项一般性劳保用品也须到专业柜台购买;未经加盟店同意,不得到外地采购上述特种劳保用品。第二十五条 加盟店根据不同的工种岗位制定不同的发放标准,具体规定如下一、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者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工种相同,但劳动条件不同者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兼职人员防护用品按公用处理。二、员工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的工种发放防护用品。如发放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它工种作业时确实不能适用,可另行发放其所必须的防护用品作为备用。对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员工,不得重复发放相同的防护用品。三、长期与工人在同一岗位工作的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可发放该工种岗位的防护用品。四、因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发生变化或新工种出现,原防护用品标准须变更时,由所在部门提出变更意见报人事部批准后执行。五、在规定标准范围外,冬季需长时间从事室外作业或夜班工作的岗位,经批准可配备公用棉大衣;夏季防汛期间有关工种岗位经批准可配备公用雨具。六、由于突击抢修等一次性劳务须加发手套、口罩、毛巾、肥皂等用品时,根据劳动条件和劳动时间自行掌握。第二十六条 防护用品必须按下列要求管好用好一、对在易燃、易爆、静电易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类防护用品。二、防护用品须按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使用,不得任意提高标准和放宽范围,不准折合现金发放给个人,不得挪作它用或私自转卖。三、各部门须向加盟店人事部报送防护用品领用计划,经核准后,作为物资管理部门采购与发放的依据。防护用品的季度、年度领用计划,于到期前十五日上报。四、加盟店物资管理部门和各领用部门,均应建立防护用品发放统计台帐,建立健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回收等管理制度,做到帐、卡、物相符,定期清仓清库,保证质量,杜绝浪费。五、领用部门应建立员工防护用品领用卡片,及时登记,妥善保管。公用防护用品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建立帐目,登记发放或回收日期、品种以及数量。保管人调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六、发给员工的各种防护用品使用期满后不再收回。七、加盟店人事部及各相关部门均有权对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凡未按规定在工作中穿着使用防护用品或防护用品失效未及时上报的,人事部将依照奖惩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八、防护用品使用期限的规定为“最低使用期限”,在此期限内一般不予更换;为确保防护用品的安全可靠,必要时可由使用部门书面提出申请,报人事部批准后提前更换。第二十七条 员工工作岗位变动后,防护用品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员工变更工种岗位时,工种岗位仍属原发放范围的,原岗位防护用品继续使用;工种岗位不属原发放范围的,由使用单位负责及时回收原岗位防护用品,并办理新岗位防护用品领用手续。二、员工离岗超过一个月者(包括脱岗学习、事假、病产假、工伤假等),自次月起停发防护用品。离岗超过六个月者,离岗期间不计算防护用品使用期限,原防护用品使用期限予以顺延。三、员工与加盟店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到物资管理部门办理防护用品退还手续。第二十八条 防护用品是加盟店财产,员工丢失或人为损坏防护用品时,应依照本人说明,部门验证,人事部核准的程序,由员工本人按规定赔偿后方可补领防护用品。赔偿办法如下一、凡未到规定使用期1/5时,按原价赔偿;二、凡未到规定使用期2/5时,按原价的4/5赔偿;三、凡未到规定使用期3/5时,按原价的3/5赔偿;四、凡未到规定使用期4/5时,按原价的2/5赔偿;五、凡到更换期丢失属以旧换新的,按原价的1/5赔偿; 六、员工丢失、损坏公用防护用品时,按其新旧程度,由责任人参照上述标准折款赔偿。第二十九条 非个人原因发生防护用品损毁而不能再用者,应由本人说明原因和经过,经部门出具证明,人事部核准后方可补发。补发的防护用品期限从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加盟店参照执行。第三十一条 如遇国家及当地有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动,而本办法未修订时,按国家具体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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