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东侧场地、污水沉淀池及库房改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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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长春市土地储备中心代理机构:吉林省龙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二零一二年八月目目 录录目目 录录.1第一章第一章 招标公告招标公告.11. 招标条件.1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3. 投标人资格要求.14. 招标文件的获取.25. 投标文件的递交.26. 发布公告的媒介.27. 联系方式.2第二章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 总则.71.1 项目概况.7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7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71.4 投标人资格要求.71.5 费用承担.81.6 保密.81.7 语言文字.81.8 计量单位.81.9 踏勘现场.81.10 投标预备会.91.11 偏离.92. 招标文件.92.1 招标文件的组成.92.2 招标文件的澄清.92.3 招标文件的修改.103. 投标文件.103.1 投标文件的组成.103.2 投标报价.103.3 投标有效期.113.4 投标保证金.113.5 资格审查资料.113.6 投标文件的编制.114. 投标.12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24.2 投标文件的递交.12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25. 开标.135.1 开标时间和地点.135.2 开标程序.135.3 开标异议.136. 评标.136.1 评标委员会.136.2 评标原则.146.3 评标.147. 合同授予.147.1 定标方式.147.2 中标候选人公示.147.3 中标通知.147.4 履约担保.147.5 签订合同.158. 纪律和监督.15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15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15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15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158.5 投诉.15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610电子招标投标 .16第三章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17第四章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条款及格式.3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41. 一般约定.51.1 词语定义.51.2 语言文字.71.3 法律.7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71.5 合同协议书.7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81.7 联络.82. 发包人义务.82.1 遵守法律.82.2 发出开工通知.82.3 提供施工场地.8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92.5 组织设计交底.92.6 支付合同价款.92.7 组织竣工验收.92.8 其他义务.93. 监理人.9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93.2 总监理工程师.93.3 监理人员.103.4 监理人的指示.103.5 商定或确定.104. 承包人.11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14.2 履约担保.114.3 承包人项目经理.114.4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124.5 不利物质条件.125. 施工控制网.126. 工期.126.1 进度计划.126.2 工程实施.136.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136.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36.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137. 工程质量.137.1 工程质量要求.137.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147.3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47.4 清除不合格工程.148. 试验和检验.148.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8.2 现场材料试验.159. 变更.159.1 变更权.159.2 变更程序.159.3 变更的估价原则.159.4 暂列金额.169.5 计日工.1610. 计量与支付.1610.1 计量.1610.2 预付款.1610.3 工程进度付款.1710.4 质量保证金.1710.5 竣工结算.1710.6 付款延误.1811. 竣工验收.1811.1 竣工验收的含义.1811.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811.3 竣工和验收.1811.4 试运行.1811.5 竣工清场.1912.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2.1 缺陷责任.1912.2 保修责任.1913. 保险.1913.1 保险范围.1913.2 未办理保险.2014. 不可抗力.20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2014.2 不可抗力的通知.2014.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015. 违约.2115.1 承包人违约.2115.2 发包人违约.2116. 索赔.2216.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2216.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2216.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216.4 发包人索赔的提出.2216.5 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2317. 争议的解决.2317.1 争议的解决方式.2317.2 友好解决.2317.3 争议评审.23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25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26第五章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291. 工程量清单说明.292. 投标报价说明.293. 其他说明: 无 4. 工程量清单 .29第六章第六章 图图 纸纸.311. 图纸目录.322. 图纸.32第七章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33第八章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格式.34目 录.36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7(一)投标函.37(二)投标函附录.38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9三、授权委托书 .40四、开标一览表.41五、投标保证金 .42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3七、施工组织设计 .47附表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48附表二:劳动力计划表.49附表三:进度计划.50附表四:施工总平面图.51八、项目管理机构 .52(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52(二)项目经理简历表.53九、资格审查资料 .54(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54(二)近年财务状况表.55(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56(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57(五)其他资格审查资料.58第一章第一章 招标公告招标公告1. 招标条件招标条件长春市土地储备中心办公楼外立面装饰,中心东侧场地、污水沉淀池及库房改造工程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长春市土地储备中心,建设资金为财政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项目名称:长春市土地储备中心办公楼外立面装饰,中心东侧场地、污水沉淀池及库房改造工程;2.2 建设地点:长春市人民大街 6142 号长春市土地储备中心;2.3 评 审 价:人民币 1603639 元;2.4 招标内容:办公楼外立面装饰,中心东侧场地、污水沉淀池及库房改造等工程;2.5 建设工期:2012 年 10 月 01 日至 2012 年 10 月 31 日。3. 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投标人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至少有一项类似工程业绩 ,并在设备、资金、人员组织、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3.2 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具备相关专业二级建造师资质,技术负责人须具备中级职称,拟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应无在建工程,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近三年具有一项类似工程业绩;3.3 信誉要求:不接受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投标;3.4 外埠投标人应按吉建管【2011】32 号文件要求,在我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并具有与本项目投标要求相适应的资质后方可投标。4. 招标文件的获取招标文件的获取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2 年 08 月 30 日至 2012 年 09 月 05 日,每日上午 9 时至 11 时,下午 13 时 30 分至 16 时,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项目经理证原件及复印件到长春市政务中心 3 楼报名,报名后到招标公司购买招标文件。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300 元人民币,文件过期不售,售后不退。5. 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的递交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12 年 9 月 21 日上午 9 时整,地点为长春市政务中心 3 楼会议室。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 发布公告的媒介发布公告的媒介长春日报、长春市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吉林省建设信息网、吉林省建设项目招标网、长春市建设信息网。7.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招标人:长春市土地储备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龙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长春市人民大街 6142 号 地 址: 长春市万晟商务花园 808 室 联系人:宋女士. 联系人:李佰涵电 话:13943033172 电 话:0431-88602519第二章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号条条 款款 名名 称称编编 列列 内内 容容1.1.2招标人名称:长春市土地储备中心。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 6142 号。联系人:宋女士。电话:13943033172。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吉林省龙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万晟商务花园 808 室。联系人:李佰涵。电话:0431-88602519。1.1.4项目名称长春市土地储备中心办公楼外立面装饰、中心东侧场地、污水沉淀池及库房改造工程。1.1.5建设地点长春市人民大街 6142 号长春市土地储备中心。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财政资金。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污水沉淀池土建、办公楼外立面装饰及东侧场地、照明防雷接地、库房土建、库房采暖、库房照明防雷接地等工程。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 3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2 年 10 月 01 日。计划竣工日期:2012 年 10 月 31 日。1.3.3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标准的合格工程。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资质条件: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项目经理资格:须具备相关专业二级建造师资质,应无在建工程。财务要求:近三年不亏损(2009 年-2011 年) 。业绩要求:近三年至少有一项类似工程业绩(2009 年-2011 年) 。信誉要求:不接受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投标。其他要求:1、技术负责人:须具有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应无在建工程。2、外省企业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入境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1.9.1踏勘现场不组织组织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2012 年 9 月 6 日 11 时前投标人将对招标文件不清楚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提交给招标代理机构。邮 箱:。联系人:李佰涵。传真电话:0431-88602519。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 15 天。1.11偏离不允许。允许。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图纸、工程量清单、答疑补充文件。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 15 天。2.2.2投标截止时间 2012 年 09 月 21 日 09 时整(北京时间)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24 小时以内。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24 小时以内。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投标人下列资质证明文件原件随投标文件同时递交: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4、项目管理人员证书原件;5、外省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入境手续的原件。3.2.3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 1603639 元3.3.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后 60 天(日历天) 。3.4.1投标保证金不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每个投标单位人民币贰万元整,投标单位须以转账、电汇、网银形式由本单位基本账户转出,不接受现金、个人户头交纳。户名:长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账户:3307014400000016。开户行:民生银行长春分行民丰大街支行。银行电话:89217366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2009 年-2011 年。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2009 年-2011 年。3.6.3签字或盖章要求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3.6.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正本一份,副本四份。3.6.5装订要求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整齐、牢固,采用胶装的方式。4.1.2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招标人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 6142 号。招标人名称:长春市土地储备中心。长春市土地储备中心办公楼外立面装饰、中心东侧场地、污水沉淀池及库房改造工程投标文件。在 2012 年 9 月 21 日 09 时前不得开启。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长春市政务中心 3 楼开标室。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是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12 年 9 月 21 日 09 时整(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长春市政务中心 3 楼开标室。5.2开标程序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代表和监督人员共同检查。开标顺序:按投标文件递交顺序进行。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长春市指定专家库抽聘。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2 名。7.2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吉林省建设信息网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吉林省建设项目招标网 长春市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建设信息网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电子招标投标否是,具体要求:11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此费用不计入投标报价。1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无)13结算方式固定总价。1. 总则总则1.1 项目概况项目概况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4.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1.5 费用承担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 保密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语言文字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 踏勘现场踏勘现场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 投标预备会投标预备会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 偏离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 (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2.1.2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 招标文件的澄清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 ,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 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 投标文件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投标保证金;(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5)施工组织设计;(6)项目管理机构;(7)资格审查资料;(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3.2 投标报价投标报价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3 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60 天。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 资格审查资料资格审查资料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6 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的编制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6.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6.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 投标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 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拒收。4.2 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6.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 开标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 开标程序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8)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10)开标结束。5.3 开标异议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6. 评标评标6.1 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6.2 评标原则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 评标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 合同授予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 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7.3 中标通知中标通知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4 履约担保履约担保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 签订合同签订合同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 纪律和监督纪律和监督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8.5 投诉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电子招标投标电子招标投标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三章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一)评标办法前附表(一) 条款号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因素依据依据评审标准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第八章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投标函签字盖章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1项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2.1.1形式评审标准报价唯一第八章“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营业执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提供有效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提供有效副本资质等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财务状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近二年不亏损类似项目业绩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近三年具有类似工程经验一项及以上信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无列入政府行为不良记录2.1.2资格评审标准项目经理(或同级建造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具备与本工程相关专业二级及以上资质,并且无在建工程投标内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2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工期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计划开工日期:2012年10月0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2 年 10 月 31 日工程质量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符合国家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标准的合格工程投标有效期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投标截止期结束后60天(日历天)投标保证金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有权利义务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符合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并加盖注册造价师执业印章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投标报价不超过招标控制价 评标办法前附表(一)评标办法前附表(一) 条款号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因素评标依据评标依据评审标准评审标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第八章 “七、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合理、可行,有针对性,能够保证保工程质量和工序要求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第八章 “七、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过程、检验检测,质量通病防治等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满足施工要求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第八章 “七、施工组织设计”有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技术措施,符合国家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第八章 “七、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全面、有效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第八章 “七、施工组织设计”有计划即:进度安排符合开、竣工日期的规定,安排符合施工程序的要求,有横道图或网络图原材料进场所计划第八章 “七、施工组织设计”配备齐全,满足施工要求项目管理机构第八章 “七、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主管技术、质量检验、材料、安全,专业齐备,相应人员有上岗证书劳动力安排计划第八章 “七、施工组织设计”劳动力计划均衡、满足施工要求,各工种人员数量计划合理主要施工设备进场计划第八章 “七、施工组织设计”配置均衡、机械设备选型恰当,数量充足,满足施工进度、质量要求。设备选型、进场计划合理,满足工作需要2.1.4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经理任职资格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1.4.1项符合最低资格要求评标办法前附表(一)评标办法前附表(一)条款号条款号评审标准评审标准1、工程投标总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或比评标基准价低10%时;评标基准价是以所有投标人 (不含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的报价为基础计算的算术平均值,当投标人多于5家时(不含5家),评标基准价是以所有投标人的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以后的评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2、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逐项报价,减少或修改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与数量的;投标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否决其投标:3、措施费报价,与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主要施工方法不对应的;1、投标报价中人工费比评标基准价人工费低 5%以上的;2、需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比评标基准价相应子目低10%以上的;3、需评审的主要材料单价比评标基准价相应材料单价低 10%以上的;需评审的主要材料总用量比评标基准价相应材料消耗量低 5%以上的;4、投标报价中机械费比评标基准价机械费低 30%以上的;5、投标报价中管理费比评标基准价管理费低 15%以上的;投标总价比评标基准价低5%(含 5%),且比下浮评标基准价高 10%时(含10%),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不合理报价:6、投标报价中施工措施费(扣除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比评标基准价施工措施费低 15%以上的。1、投标人拒绝询标的;2、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3、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2.1.5商务评审对评标委员会的质询,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否决其投标报价,不能成为中标候选人:4、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理由的;5、投标人以周转性材料已摊销完毕为由大幅度降低周转性材料的消耗量标准,以机械闲置或机械已折旧完毕为由大幅度降低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评标办法前附表(二)评标办法前附表(二)单位:元纠正计算错误条款号投标人投标报价增加(+)减少(-)修正后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基准价有效范围投标报价是否有效有效投标报价排序2.2.1详细评审标准注:1、“”为合格,“”为不合格;2、如不合格在表下面注明不合格原因。3、如果经评审投标文件中“形式评审”和“资格评审”的11项内容有一项不合格,为资格评审不合格,不进入响应性评审。4、如果经评审投标文件中“响应评审”的9项内容有一项不合格,为初步评审不合格,不进入技术评审。5、如果经评审投标文件中“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的10项内容有两项不合格,为技术评审不合格,不进入商务评审。6、如果经评审投标文件中“商务评审”的15项内容有一项不合格,为初步评审不合格,不进入详细评审。7、评标委员会对商务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1、评标方法、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2、评审标准、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一)。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一)。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一)。2.1.4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一)。2.1.5 商务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一)。2.2 详细评审标准2.2.1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二)。3 3、评标程序、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l)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 详细评审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3.4 投标人拒绝询标的不能成为中标候选人。3.4 评标结果3.4.1评标委员会推荐投标报价在有效报价区间的最低的两个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最后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投标人为中标人。3.4.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第四章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6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3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4 日期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6.2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6.2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3 款、第6.4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2.1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6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0.4 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7 联络联络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 7 天。2. 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开工通知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6.2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 组织设计交底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 支付合同价款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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