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调查规程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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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T XXXXXXXXX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备案号:TD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行业标准XX/T XXXXXXXXX地籍调查规程Regulations for Cadastral Survey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 XX - XX发布 - XX - X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V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3.1 地籍 cadastre13.2 地籍调查 cadastral survey13.3 地籍总调查 general cadastral survey23.4 日常地籍调查 daily cadastral survey23.5 宗地 cadastral parcel23.6 宗地草图 parcel sketch23.7 地籍图 cadastral map23.8 宗地图 parcel plan23.9 界址线 boundary line23.10 界址点 boundary point24 总则24.1 调查内容24.2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24.3 调查单元24.4 地籍编号34.4.1 宗地代码34.4.2 界址点编号34.5 坐标系统34.5.1 平面坐标系统34.5.2 高程系统34.6 地籍图比例尺34.7 地籍图的分幅与编号34.8 基本精度指标44.8.1 界址点精度44.8.2 地籍图平面位置精度44.9 计量单位45 地籍总调查45.1 准备工作45.1.1 组织准备55.1.2 资料准备55.1.3 工具与表册准备55.1.4 划分地籍区和地籍子区55.2 土地权属调查55.2.1 工作底图的选择与制作55.2.2 预编宗地代码55.2.3 土地权属状况调查65.2.4 界址调查65.2.5 宗地草图绘制75.2.6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制作85.2.7 地籍调查表填写95.3 地籍测量95.3.1 地籍控制测量95.3.2 界址测量115.3.3 地籍图的测制125.3.4 面积测算165.4 检查验收185.4.1 组织实施185.4.2 检查验收的内容185.4.3 检查185.4.4 验收195.5 成果资料整理与归档195.5.1 一般规定195.5.2 成果资料分类195.5.3 成果整理归档196 日常地籍调查196.1 接受任务206.2 准备工作206.2.1 资料准备206.2.2 技术准备206.3 土地权属调查206.3.1 一般规定206.3.2 界址未变化的土地权属调查206.3.3 新设与界址变化的土地权属调查216.4 地籍测量216.4.1 界址检查216.4.2 界址测量与界址放样216.4.3 地形要素测量216.4.4 宗地面积计算与变更216.4.5 地籍测量报告的编制226.5 成果的检查与数据库建设226.6 成果资料整理、变更与归档227 地籍调查数据库与地籍信息系统建设227.1 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227.1.1 数据库内容227.1.2 数据库建设流程与技术要求227.2 地籍信息系统237.2.1 基本要求237.2.2 建设原则237.2.3 主要功能2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指界委托书25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26附录C (资料性附录)指界通知书27附录D (规范性附录) 界址点标志类型28附录E (规范性附录) 地籍调查表30附录F (资料性附录) 宗地草图示例41附录G (规范性附录) 地籍图图式图例42附录H (规范性附录) 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44附录I (规范性附录) 图幅理论面积46附录J (规范性附录) 日常地籍测量报告47附录K (规范性附录)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52附录L(规范性附录) 地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57参考文献58前言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等规定,依照GB/T 1.1,制定本规程。本规程代替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提出。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归口。本规程指导单位: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本规程起草单位: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本规程主要起草人: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46地籍调查规程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地籍调查内容、程序、方法、要求、成果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本规程适用于城乡地籍调查。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程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程。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7930-2008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GB/T 7931-2008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GB/T 13989-92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 15967-2008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数字化测图规范GB/T 18314-2009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2898-2009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0257.1-2007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2-2006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2部分1:5 000 1:10 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3-2006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3部分1:25 000 1:50 000 1:100 000地形图图式TD/T 1008-2007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4-200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5-2007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CJJ/T8-2011 城市测量规范CJJ/T 73-2010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H/T 2009-2010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GB/T 24356-2009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GB/T 183162008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CH/T 1020-2010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质量检验技术规程3 术语和定义3.1 地籍 cadastre 记载土地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利用等基本状况的图簿册及数据。3.2 地籍调查 cadastral survey针对每宗地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等而进行的土地调查,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3.3 地籍总调查 general cadastral survey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地籍调查。3.4 日常地籍调查 daily cadastral survey因宗地设立、灭失、界址调整及权利人变更等开展的日常性地籍调查。3.5 宗地 cadastral parcel土地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3.6 宗地草图 parcel sketch 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地记录。 3.7 地籍图 cadastral map按特定的投影方法、比例关系,采用专用符号,突出表示地籍要素的地图。3.8 宗地图 parcel plan描述一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与相邻宗地关系的地籍图。宗地图是从地籍图转绘而来,是土地证书的附图。3.9 界址线 boundary line宗地的边界线。3.10 界址点 boundary point土地权属界址线的转折点。4 总则4.1 调查内容a) 地籍调查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等。b) 土地权属调查。包括调查土地权属状况、设定界标、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和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或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等。c) 地籍测量。包括地籍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图测制、面积测算与统计汇总等。4.2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a) 在调查区内,主要依据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界线,结合明显地物特征划分地籍区。地籍区应不重、不漏。b) 在地籍区内,主要依据行政村或街坊界线,结合明显地物特征划分地籍子区。地籍子区应不重、不漏。c)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定后应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行政或管理界线变化而调整。4.3 调查单元a) 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是宗地。b) 在地籍子区内,划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划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土地使用权宗地。c) 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所有的地块,难以划清界线的,设为共有宗;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地块,难以划清界线的,设为共用宗。d) 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地块可设为一宗地;界址线有争议的,可以将争议范围单独设宗。e) 公用广场、停车场、道路、水域、市政绿化用地、市政设施公共用地、城镇村内部公用地、空闲地等可单独设宗。4.4 地籍编号4.4.1 宗地代码宗地代码应参照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201157号)执行。4.4.2 界址点编号a) 在土地权属调查过程中,以宗地为单位,从左上角按顺时针方向,从“1”开始编写界址点号;地籍调查表和宗地草图可采用此编号。b) 在地籍子区的范围内,应按照从左到右、从上到下的顺序,对界址点统一编号,并保证界址点编号唯一。c) 界址变更后,新增界址点的编号在地籍子区内最大界址点号后续编,废弃的界址点编号不再使用。4.5 坐标系统4.5.1 平面坐标系统a) 宜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也可采用其它国家坐标系统或地方坐标系统;当采用其它国家坐标系统或地方坐标系统时,应与1980西安坐标系联测并建立转换关系。b) 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的,1:1万或1:5000图件或数据按照3分带,1:5万图件或数据按照6分带,中央子午线按照标准方法选定。c) 1:500、1:1000、1:2000图件或数据,当长度变形值不大于2.5cm/km时,坐标系统应选择高斯克吕格投影统一3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当长度变形值大于2.5cm/km时,应根据以下具体情况依次选择:1) 有抵偿高程面的高斯克吕格投影统一3带;抵偿高程面为调查区域平均高程面;2) 高斯克吕格投影任意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3) 有抵偿高程面的任意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抵偿高程面为调查区域平均高程面。4.5.2 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4.6 地籍图比例尺a) 地籍图比例尺可采用1:500、1:1000、1:2000、1:5000、1:1万和1:5万等比例尺。b)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其地籍图基本比例尺为1:1万。有条件的地区或城镇周边的区域可采用1:500、1:1000、1:2000或1:5000比例尺。在人口密度很低的荒漠、沙漠、高原等地区可采用1:5万比例尺。c) 土地使用权调查,其地籍图基本比例尺为1:500。对村庄、采矿用地、风景名胜、特殊用地、铁路、公路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也可采用1:1000、1:2000比例尺制图。4.7 地籍图的分幅与编号a) 1:5万地籍图,按照经差为15、纬差10的分幅,以1:100万国际标准分幅为基础,采用2424的行列分幅编号;b) 1:1万按照经差345、纬差230的梯形分幅,以1:100万国际标准分幅为基础采用9696的行列分幅编号;1:5000按照经差152.5、纬差115的梯形分幅,以1:100万国际标准分幅为基础,采用192192的行列分幅编号。c) 1:500、1:1000、1:2000地籍图可采用正方形分幅(50cm50cm)或矩形分幅(40cm50cm)。图幅编号按照图廓西南角坐标公里数编号,X 坐标在前,Y 坐标在后,中间用短横线连接。4.8 基本精度指标4.8.1 界址点精度界址点精度,可根据土地法律、土地经济价值和界址点的重要程度选择实测界址点的精度。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的精度等级规定见表1。表1 界址点精度等级级别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相邻界址点之间的间距误差 (m)中误差允许误差一0.050.10二0.0750.15三0.100.20注1: 土地使用权明显界址点精度不低于一级,隐蔽界址点精度不低于二级。注2: 土地所有权界址点可选择一、二、三级精度。4.8.2 地籍图平面位置精度地籍图平面位置精度指标见表2。表2 地籍图平面位置精度指标序号项 目图上中误差(mm)图上允许误差(mm)备注1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0.30.6荒漠、高原、山地、森林及隐蔽地区等可放宽0.5倍。2界址点相对于邻近地物点的间距误差0.30.63邻近地物点的间距误差0.40.84地物点的点位中误差0.51.04.9 计量单位a) 长度单位采用米(m),保留两位小数;b) 面积单位采用平方米(),保留两位小数;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hm2),保留两位小数,可将亩(mu)作为辅助单位,保留一位小数。5 地籍总调查地籍总调查包括准备工作、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检查验收、成果资料整理与归档、数据库与地籍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5.1 准备工作5.1.1 组织准备a) 开展地籍总调查的地区,应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编制技术设计书,开展技术培训、试点和宣传。b) 工作计划的内容应包括调查的范围、任务、方法、经费、时间、步骤、人员和组织等。c) 技术设计书应根据所收集到的资料,结合实地踏勘情况编写。主要内容包括调查范围、技术路线和程序、技术要求和成果质量控制等。d) 应对参加地籍调查的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开展试点工作,并做好宣传。5.1.2 资料准备a) 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包括:1)土地审批、征收、转让、登记以及土地勘测定界等资料;2)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4)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5)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b) 收集、整理有关测绘资料。包括航空摄影、控制网点、已有图件(影像平面图、地形图、数字高程模型)等。c) 收集、整理土地调查和地籍调查资料。包括文字报告、图件、数据库等。d) 收集、整理其他资料。包括行政区划、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房屋普查、标准地名资料等。5.1.3 工具与表册准备a) 地籍调查表(见附录E)、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见附录B)、指界委托书(见附录A)、指界通知书(见附录C)、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检查记录表等表册。b) 仪器:包括GPS接收机、全站仪、钢尺、计算机等;c) 软件:包括数字摄影测量系统、全野外数字测量系统、遥感影像处理软件等;d) 界标(见附录D)。5.1.4 划分地籍区和地籍子区按照4.2的规定划分地籍区和地籍子区。5.2 土地权属调查5.2.1 工作底图的选择与制作a) 工作底图比例尺应尽可能与测绘制作的地籍图比例尺一致。b) 工作底图的坐标系统应与测绘制作的地籍图的坐标系统一致。如果不一致,应进行坐标转换。c) 已有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地籍图等图件可做为调查工作底图。d) 已有地形图和航空航天正射影像图等图件可做为调查工作底图。e) 无图件的地区,在地籍子区范围内连续绘制宗地关系位置图形成调查工作图,避免重漏,为地籍测量打下基础。f) 标绘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界线。5.2.2 预编宗地代码a) 根据土地登记申请书及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将每一宗地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在地籍调查子区范围内,从西到东、从北到南,统一预编宗地代码,并标注到地籍调查表及登记申请书上。b) 通过调查正式确定宗地代码。5.2.3 土地权属状况调查5.2.3.1 调查内容a) 土地权利人。核实调查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明等。b) 土地权属性质及来源。核实调查土地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性质、权利类型、取得土地权利的时间、终止土地权利的时间和土地年期。c) 土地位置。对土地所有权宗地,核实调查宗地四至,所在乡(镇)、村的名称,所在图幅等。对土地使用权宗地,核实调查土地坐落、宗地四至、门牌号、所在图幅等。d) 土地用途。核实调查土地的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1)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批准用途按照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用地批准文件确定;实际用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中规定的二级类确定用途。2) 对集体土地使所有权宗地,不调查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其内各种地类的面积及其分布直接引用已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e)其他。共有共用情况、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和权利限制等情况。5.2.3.2 调查情况处理土地权属状况与实际情况一致的,按照土地权属状况填写地籍调查表;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或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缺失、不完整,以及土地权属状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按照实际调查情况填写地籍调查表,在备注栏或其他说明栏目中说明情况,必要时权利人应出示相关的证明材料。5.2.4 界址调查界址调查包括指界通知、现场指界、界标设置、界线划定、界址边长丈量等工作。5.2.4.1 指界5.2.4.1.1 一般规定a) 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合法,界址明确,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宗地,调查人员签字和调查单位盖章,可直接利用已有资料填写地籍调查表。原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复印件作为地籍调查表的附件。b) 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界址不明确的宗地,以及界址与实地不一致的宗地,需要现场指界,并将实际用地界线和批准用地界线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栏中说明。c) 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核实为合法拥有或使用的土地,可根据双方协商、实际利用状况及地方习惯现场指界。d)界址线有争议的,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相关规定处理后,再进行现场指界。5.2.4.1.2 通知指界a) 根据调查计划,送达指界通知书(见附录C)并留存回执,通知相关权利人按时到场指界。b) 土地权利人下落不明的,可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出席指界。5.2.4.1.3 现场指界a) 指界人。1) 权利人是单位的,指界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代理人。2) 权利人是个人的,指界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也可以是代理人。3) 法定代表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见附录B)和本人身份证明;权利人本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本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指界委托书(见附录A)。4) 共有或共用宗地,由共有人或共用人共同指界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指界委托书。5) 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的指界应由该农民集体依据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推举产生,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同时公告推举结果。b)调查员、本宗地指界人及相邻宗地指界人应同时到场进行指界,并在调查表上签字确认。c)指界时,调查员应查验指界人身份证明。d)调查员对指界人指定的界址点,现场设置界标,确认界址线类型、位置,并标注在调查底图上。e)违约缺席指界。1)如一方缺席,其宗地界线依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及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2)如双方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依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实际使用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3)将现场调查结果及违约缺席指界通知书(见附录C)送达违约缺席者。违约缺席者对调查结果如有异议,须在收到调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重新提出划界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如逾期不申请,经公告15日后,则1)、2)两条确定的界线自动生效。f)指界结果处理1) 现场指界无争议的,填写地籍调查表,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2) 应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的调查结果送达指界人,并要求指界人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指界结果,同时以张贴公告形式公示指界结果。如有异议,必须在结果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如逾期不申请,经公告15日后,确定的界线自动生效。3) 指界人在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违约缺席指界规定执行。5.2.4.2 界标设置a) 所有界址要按规定设置界标(见附录D)。设置界标有困难时,如渠中、沟底,应在地籍调查表(见附录E)中,采用界址点点之记或文字表述的方式说明界址点具体位置和界址线的走向。b) 损坏的界标,可根据已有界址点坐标,现场放样恢复界址点。5.2.4.3 界址边长丈量a) 应实地丈量界址边长。b) 应根据实地情况,每个界址点丈量至少一条栓距。c) 确实无法丈量界址边长或栓距,应在地籍调查表的调查记事栏中说明原因。d) 如果采用钢尺丈量界址边长,应控制在2个尺段以内。5.2.5 宗地草图绘制5.2.5.1 一般规定a)经实地核查,宗地实际状况与原地籍调查表中的宗地草图一致,则不需要重新绘制宗地草图,否则需要重新绘制宗地草图(见附录F)。b)如果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没有地籍调查表或没有宗地草图,则应绘制宗地草图。c) 宗地草图应现场绘制。d) 可以利用正射影像图、地形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籍图等绘制宗地草图,并加盖公章粘附在地籍调查表中。e)面积较大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可只制作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见附录K),不绘制宗地草图。5.2.5.2 宗地草图的内容a) 本宗地号、门牌号、权利人; b) 宗地界址点、界址点号及界址线,宗地内的主要地物;c) 相邻宗地号、门牌号、权利人或相邻地物; d) 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距离;e) 确定宗地界址点位置、界址边方位所必需的建筑物或构筑物;f) 概略比例尺、指北针、制图员、制图日期等。5.2.5.3 绘制宗地草图的技术要求a) 应选用适宜长期保存、使用的纸张绘制,也可直接在地籍调查表上绘制,较大宗地可分幅绘制。b) 宗地草图上的一切注记应是实地勘丈记录图上的所有注记,不得涂改。c) 数字注记字头向北、向西书写,注记过密的地方可移位放大表示。5.2.6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制作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由三部分内容构成,即文字部分、土地权属界线示意图和界址的文字注记与说明。5.2.6.1 文字部分文字部分主要内容为土地权属界线认定的时间、方式、结论及调查员、双方指界人的签章等。5.2.6.2 示意图a)可利用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籍图、正射影像图、地形图等制作土地权属界线示意图,也可以在白纸上人工绘制。b)在工作底图上绘制土地权属界线示意图,内容包括:1)土地权利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名称及其印章;2)宗地编号,界址点、界址线及其编号;3)重要的地理名称和地理表示,如道路名称、山峰名称、山顶点的高程等;c)在白纸上绘制土地权属界线示意图,内容包括:1)土地权利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名称及其印章;2)宗地编号,界址点、界址线及其编号;3)重要的地理名称和地理表示,如道路名称、山峰名称、山顶点的高程等;4)邻近界线的地类符号;5)地形示意线和地理特征线,如山体、山脊线、山谷线;6)穿越或依附的沟、渠、路、河流、村庄等地物的符号和名称;7)其它能够突出界址点线的要素。c)界址线标注方法:1)如果沟、渠、路、河流、田坎、地块、居民点、单位围墙等明显地物的位置是界址线,则准确调绘其形状,然后再用图式规定的界线符号,根据界址线与地物的相对位置关系,标绘在这些地物的中心或某一侧(距依附地物边线0.2mm);2)如果山脊线(分水线)、山谷线(合水线)是界址线,则应准确判定其位置。在有森林等植被覆盖的山体上,判读山脊线或山谷线的准确位置有一定难度,则可借助立体观察或参照地形图将山脊线或山谷线准确标绘为界址线;3)如果界址线不依附于任何明显地物,则需将界址点位置调查准确。4)如果界址点不依附于任何明显地物,应依据界址点附近的明显地物点,结合地形地貌做好界址点点之记。条件允许,应埋设界桩。d)界址点用直径0.1mm的点表示,并用半径为0.8mm的圆圈圈定标注,界址点编号用Jn表示,n为1、2、3,界址点编号可以空号但不能重号。5.2.6.3 文字说明以工作底图为基础,结合地籍调查表和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利用界址点四周的明显地物、地貌,用文字描述界址点的准确位置及界址线的走向。5.2.7 地籍调查表填写地籍调查表填写的内容和方法按照附录E执行。5.3 地籍测量 5.3.1 地籍控制测量5.3.1.1 一般规定a) 地籍平面控制网分地籍首级控制网和地籍图根控制网,各等级平面控制网的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分级布网”的原则。b) 地籍首级控制网点的等级划分为一、二、三、四等或A、B、C、D、E级和一、二级。主要采用静态全球定位系统定位方法建立地籍首级控制网;一、二级地籍控制网也可采用导线测量方法;c) 可采用动态全球定位系统定位方法、快速静态全球定位系统定位方法或导线测量方法建立地籍图根控制网点。d) 地籍平面控制网的基本精度应符合下面规定:1) 四等或E级网中最弱边相对中误差不得超过1/40000。2) 四等或E级以下网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5cm。e) 乡(镇)政府所在地至少有两个一级以上等级的埋石点。f) 控制点的选点、埋石、标石类型、点名和点号等技术要求按照 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等标准执行。5.3.1.2 地籍首级控制测量方法5.3.1.2.1 已有控制网的利用已有的国家一、二、三、四等三角点和国家A、B、C、D、E级GPS点可直接作为地籍首级控制网点。已有的二、三、四等城市控制点(含GPS)和一、二级城市控制点(含GPS)可直接作为地籍首级控制网点。在利用已有控制成果时,应对所利用的成果进行分析和检查。在检查与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过大误差时,对有问题的点(存在粗差、点位移动等)应避而不用。在高斯投影面上,不论用那种方法检测的相邻控制点之间的边长与原有坐标反算边长的相对误差不超过表3的规定。表3 已有相邻控制点间距的检查规定等级相邻控制点之间的边长与原有坐标反算边长的相对中误差二等、C级1/120 000三等、D级1/80 000四等、E级1/40 000一级1/14 000二级1/10 0005.3.1.2.2 地籍控制网的加密根据调查区域已有首级控制网点的情况,主要采用静态、快速静态全球定位系统方法加密发展二级以上的地籍首级控制网点。也可采用导线网等方法加密发展一、二级地籍控制网点。加密各等级控制网点时,应联测3个以上高等级控制网点。地籍控制网加密观测和计算的技术要求按照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 73)和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等标准执行。5.3.1.2.3 首级高程控制测量a) 首级高程控制测量可采用GPS高程拟合、水准测量、三角测量等方法。原则上,只测设四等或等外水准精度的高程。b) 首级控制点的高程可以利用测区内已有的高等级水准点用GPS观测数据进行高程拟合,拟合高程的精度相对于起算点的中误差不大于2cm。c) 地籍控制网加密观测和计算的技术要求按照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等标准执行。5.3.1.3 地籍图根控制测量5.3.1.3.1 地籍图根控制测量的方法a) 可采用动态全球定位系统定位方法、快速静态全球定位系统定位方法或导线测量方法建立地籍图根控制网点。b) 当采用静态和快速静态全球定位系统定位方法时,其观测、计算及其技术指标的选择按照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规定的二级GPS点测量的要求执行。5.3.1.3.2 GPS-RTK(含CORS)图根点的测量a) 可采用GPS-RTK方法布设图根点。保证至少有一个图根点通视,相邻两点之间的边长不小于100m。b) 为保证GPS RTK测量精度,应有有效检核。检核方法有两种:1) 每个图根点均应有两次独立的观测结果,两次测量结果的平面坐标较差不得大于3cm、高程的较差不得大于5cm,在限差内取平均值作为图根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2) 在测量界址点和测绘地籍图时采用全站仪对相邻GPS RTK图根点进行边长检查,其检测边长的水平距离的相对误差不大于1/3000。c) GPS-RTK图根点测量的选点、埋石、观测和计算等技术要求按照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执行。5.3.1.3.3 图根导线测量a) 当采用图根导线测量方法时,导线网宜布设成附和导线、闭合导线或结点导线网,其主要技术参数见表4。表4 图根导线测量技术指标等级附合导线长度(km)平均边长(m)测回数测回差(”)方位角闭合差(”)导线全长相对闭合差DJ2DJ6一级1.21201218241/6000二级0.7701401/4000b) 图根导线点用木桩或水泥钢丁作标志,其数量以能满足界址点测量和地籍图测量的要求为准。c) 导线上相邻的短边与长边边长之比不小于1/3。d) 如导线总长超限或测站数超限,则其精度技术指标应作相应的提高,以满足首级精度要求为准。e) 因受地形限制图根导线无法附合时,可布设图根支导线,支导线总边数不超过2条边。支导线边长往返观测,角度一测回。f) 图根导线采用数字测量软件附带的图根导线平差程序计算(含精度评定)。5.3.1.4 图根高程控制测量图根高程控制采用三角高程测量技术,高程线路与一级、二级图根平面导线点重合,其技术要求按照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执行。5.3.2 界址测量5.3.2.1 一般规定a)利用全站仪、GPSRTK系统和钢尺等仪器设备野外实测界址点坐标。主要方法有极坐标法、正交法(直角坐标法)、截距法(内外分点法)、距离交会法、角度交会法、GPS定位方法等。这些方法都能满足本规程4.8.1表1所规定的精度。根据界址点的观测环境选用不同的方法。b)如果测量员没有参与现场指界,施测界址点之前应根据地籍调查表、宗地草图和工作底图到现场细致勘查界址点的位置及其周围的环境,为测量控制点的选取、界址点和地籍图施测方法的选择做好充分的准备。c)经土地权属调查确认的已有界址点,现场核实界标未损坏、移动,重新测量后,坐标差值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应使用原界址点坐标成果;如发现界址点有误,应采用重新测量的界址点坐标。d)分割、合并与新增的界址点,可采用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给定的条件计算坐标后,在实地放样埋设界桩。界址点埋设的要求与放样的精度应符合本规程5.3.2.2条和表1的要求。e)测量界址点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进行严格的检验才能用于作业。h)界址点坐标取位至0.01m。5.3.2.2 极坐标法a)极坐标法是测量界址点的主要方法,主要用于城镇村庄区域和农村区域建设用地的界址点测量和城郊结合部、经济发达地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的测量,也可用于GPS定位方法无法测定的土地所有权界址点坐标。b)观测角度的仪器级别不低于J6级。仪器的对中、整平、观测等技术要求按照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执行。c)观测时应做测站检查,检查结果应记录应作为测量成果保存,检查结果应符合表1的规定。检查点可以是定向点、邻近控制点、已测设的界址点。d)观测时应采取距离(纵向)和角度(横向)偏心等技术消除或减小棱镜中心到界址点的偏差(棱镜对准误差)的影响。5.3.2.3 角度交会法a)对于角度观测方便而距离测量有困难或放置棱镜特别耗时的界址点可采用角度交会法施测。采用角度交会法时,交会角应控制在30-150的范围内。b)观测角度的仪器级别不低于J6级。仪器的对中、整平、观测等技术要求按照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执行。c)测量结果有两种检核方法,一是采用两组交会图形计算同一个界址点坐标,二是采用界址点间距检核。检核结果应符合办规程4.8.1表1的规定。5.3.2.4 距离交会法a)采用其它方法施测困难或不能施测的界址点可采用距离交会法。采用距离交会法时,交会角应控制在30-150的范围内。b)钢尺量距时,宜丈量两次并进行尺长改正,两次较差应小于5cm。c)测量结果有两种检核方法,一是采用两组交会图形计算同一个界址点坐标,二是采用界址点间距检核。检核结果应符合办规程4.8.1表1的规定。5.3.2.5 正交法a)采用其它方法施测困难或不能施测的界址点可采用正交法,也称直角坐标法。b)采用直角坐标法,界址点到控制线的水平距离与控制线的水平长度之比不应超过1/3。为确保P点坐标的精度,引设垂足时操作要仔细。c)钢尺量距时,宜丈量两次并进行尺长改正,两次较差应小于5cm。d)测量结果有两种检核方法,一是采用两组交会图形计算同一个界址点坐标,二是采用界址点间距检核。检核结果应符合办规程4.8.1表1的规定。5.3.2.6 截距法a)采用其它方法施测困难或不能施测的界址点也可采用截距法,也称内外分点法。b)采用截距法时,外分点到邻近起算点的距离应小于两个起算点之间的距离。c)钢尺量距时,宜丈量两次并进行尺长改正,两次较差应小于5cm。d)测量结果主要采用界址点间距检核。检核结果应符合办规程4.8.1表1的规定。5.3.2.7 GPS定位方法a)能满足本规程4.8.1表1精度要求的GPS定位方法主要有GPS实时动态定位方法(RTK)、网络GPS(RTK和CORS)定位方法。b)采用GPS定位方法,界址点周围的环境条件应符合GPS观测条件。c)GPS设备的架设、观测和计算按照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 )执行。d)测量结果主要采用界址点间距检核。检核结果应符合办规程4.8.1表1的规定。5.3.3 地籍图的测制5.3.3.1 一般规定a) 可采用数字摄影测量、全野外数字测图和编绘法等方法测绘地籍图。测图的具体技术要求按照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GB/T 7930)、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GB/T 7931)、航空摄影测量数字化测图规范(GB/T 15967)、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和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执行。b)根据需要可同时测制线划地籍图和正射影像地籍图,也可以测制其中的一种地籍图。c) 1:5000、1:1万、1:5万比例尺地籍图上突出表示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线和土地利用现状。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可以上图,但小于上图面积的宗地,可不上图。d) 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籍图上突出表示土地权属界址点、线和土地利用现状。在图上应表示所有宗地。e)地籍图图面必须主次分明、清晰易读,并便于根据多用户需要加绘专用图要素。f) 地籍图上表示的内容,一部分可通过土地权属调查和土地利用调查得到,如地类、地籍编号、单位名称、地理名称等,而另一部分内容则要通过地籍测量得到,如界址点线、建筑物、构筑物等。g) 地籍图上地物的综合取舍,除根据规定的测图比例尺和规范的要求外,还必须考虑土地权属管理方面的需要。对一些有特殊要求的地物(如房屋、道路、水系、管线等)的测绘,应根据相关规范和规程在地方实施细则或技术设计书中具体指明。h)地籍图的基本精度应符合本规程4.8.2表2的要求。5.3.3.2 地籍图的主要内容和表示方法地籍图的内容包括行政要素、地籍要素、地形要素、数学要素和图廓要素。5.3.3.2.1 行政要素a) 行政要素主要指行政界线和行政区划名称。b) 不同等级的行政境界相重合时应遵循高级覆盖低级的原则,只表示高级行政境界,境界线在拐角处不得间断,应在转角处绘出点或线。行政级别从高到低依次为:省级行政界线、市级行政界线、县级行政界线、乡镇(街道)级行政界线。c)当分幅输出地籍图时,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驻地注记名称外,还应在内外图廓线之间行政界线与内图廓线的交汇处注记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名称。d)地籍图上不注记行政代码和邮政编码。5.3.3.2.2 地籍要素a) 地籍要素包括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界线、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斑界线、地籍区号和地籍子区号、宗地代码、界址点号、图斑号、图斑地类号、土地权利人名称、门牌号码等。b) 不同等级的行政境界相重合时应遵循高级覆盖低级的原则,只表示高级界线,在界线上应表示土地权属界址点,界线在拐角处不得间断,应在转角处绘出点或线。界线级别从高到低依次为:省级、市级、县级、乡镇(街道)级、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其它等。c)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采用半透明彩色线条表示,可压盖乡镇(街道)级、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其它等界线,不压盖省级、市级、县级界线。d)在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籍图上,在土地使用权宗地内,宗地号及其地类代码用分式的形式标注在宗地内,分子注宗地号,分母注地类号。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只注记宗地号。宗地的门牌号可选择性注记。e)在1:5000、1:1万、1:5万比例尺地籍图上,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注记宗地代码、图斑号、图斑地类,图斑号及其地类代码用分式的形式标注在图斑内,分子注图斑号,分母注地类号;对于土地使用权宗地,宗地号及其地类代码用分式的形式标注在宗地内,分子注宗地号,分母注地类号。f) 如果需要分幅存储和输出地籍图,当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或图斑被图幅分割时,其相应的编号应分别在各图幅内按照规定注记。如分割的面积太小注记不下时,允许移注在空白处并以指示线标明。g)在1:5000、1:1万、1:5万比例尺地籍图上应注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的界址点号,不注记土地使用权界线的界址点号,在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籍图上不注记界址点号。h)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名称应表示。一般不表示土地使用权人名称,但权利主体为机关、团体或企事业等单位的宗地,可选择性注记单位名称。住宅小区要注记小区名称。i)可根据需要在地籍图上绘出土地分级界线,注记土地等级。5.3.3.2.3 地形要素a)界址线依附的地形要素应表示,不可省略。b)1:5000、1:1万、1:5万比例尺地籍图上主要地形要素包括居民地、道路、水系、地貌、地理名称等,注记表示方法按照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2部分:1:5 000 1:10 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2)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3部分:1:25 000 1:50 000 1:100 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3)执行。1)居民地。居民地按城镇村庄的测图范围用晕线表示。2)道路。单线道路按线状地物表示,对于有确定名称的双线道路注记道路名称。与双线道路相连接的主要桥梁、隧道要在地籍图上表示。3)水系。单线水系按线状地物表示,对于有确定名称的双线水系注记水系名称。有名称的湖泊、水塘、堤坝等必须注记名称。4)地貌。一般不表示地貌。但山区丘陵,宜表示大面积的悬崖、斜坡等;独立山头要配合符号注记高程。5)地理注记。除地籍要素外,选择性地注记一些地名、地物名称,如高等级公路、水库、河流等名称。6)其他。100千伏以上的高压线应表示。c)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籍图上主要的地形要素包括建筑物、道路、水系、地貌、植被、地理名称等。注记表示方法按照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执行。1) 建筑物。绘出固定建筑物的占地状况,临时性的建筑物可以舍去。2) 道路。要绘出道路的道牙线。与道路相连接的桥梁、涵洞及隧道要在地籍图上表示。3) 水系。测量河流、湖泊、水塘等水域并在地籍图上绘出其边界。4) 地貌。根据当地的地形特征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地方实施细则和技术设计书中确定地貌测绘和表示的内容。如等高线、悬崖、斜坡、高程注记等。5) 植被。包括绿化地、街心花园等。6) 地理注记。除地籍要素外,选择性地注记一些地理名称和地物名称等。7) 其他。城镇区内的高压线要表示,低压线和通讯线可不表示。5.3.3.2.4 数学要素数学要素包括内外图廓线、内图廓点坐标、坐标格网线、控制点、比例尺、坐标系统等。5.3.3.2.5 图廓要素图廓要素包括分幅索引、密级、图名、图号、制作单位、测图时间、测图方法、图式版本、测量员、制图员、检查员等。5.3.3.3 地籍图的测绘方法5.3.3.3.1 全野外数字测图a)全野外数字测图方法用于测绘1:500、1:1000、1:2000比例尺线划地籍图。b)全野外数字测图的仪器设备主要是全站仪、钢尺和GPS-RTK(含CORS)系统。这些设备应通过严格的检验后,方可用于作业。c)界址点测量方法见5.4.2。d) 明显地形要素主要采用极坐标法测量。符合GPS-RTK(含CORS)系统观测条件的也可采用GPS-RTK(含CORS)定位方法。e)极坐标法和GPS-RTK(含CORS)定位方法观测困难或不能施测的地形要素可采用角度交会法、距离交会法、正交法和截距法施测。f)如果有相同比例尺的工作底图,则在地图上详细标注地形要素测量点的编号、属性和点之间的连接方式。g)如果没有工作底图,则应现场绘制地形要素观测草图。h)将外业采集的数据导入计算机。根据工作底图和现场观测草图,采用数字测量软件系统对5.4.3.2规定的内容和表示方法等进行编辑处理生成地籍图,其图形的数据质量应符合数据库建设的要求。i)仪器设备的架设、观测等技术要求应符合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等标准的要求。5.3.3.3.2 数字摄影测量成图a)数字摄影测量方法可用于本规程4.6规定的所有比例尺线划地籍图的测绘。如果要求界址点精度需要满足本规程4.8.1表1的要求,则界址点坐标应采用解析法施测。b)成图比例尺除以原始影像数据比例尺不小于6。c)应利用原始影像数据制作与成图比例尺相同的工作底图。d)根据5.4.3.2规定的内容外业调绘地形要素。e)将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坐标文件带入数字摄影测量系统,根据土地权属调查工作底图、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和地形要素野外调绘工作底图,对5.4.3.2规定的内容和表示方法等进行数据采集,数据处理、地物测绘、图形编辑,生成生成地籍图,其图形的数据质量应符合数据库建设的要求。f)正射影像制作、野外调绘、像片控制以及数字摄影测量的据图技术要求应按照航空摄影测量数字化测图规范(GB/T 15967)等标准执行。5.3.3.3.3 数字编绘法成图a)编绘法成图既可制作线划地籍图,也可制作正射影像地籍图。b)成图的比例尺应与工作底图的比例尺一致。c)如果工作底图是纸质图件,应采用扫描的方法对底图数字化。d)以工作底图为基础,可采用全野外数字测量方法修补测地形要素,也可采用数字摄影测量方法修补测地形要素。e)以土地权属调查工作底图为基础,对需要满足4.8.1表1规定的界址点应采用解析法测量其坐标。f)在工作底图上加载施测界址点坐标、修补测的地形要素,按照5.4.3.2规定的内容和表示方法编辑处理生成地籍图。其图形的数据质量应符合数据库建设的要求。g)在正射影像地籍图上,线划与影像的套合限差为:明显界线在DOM上套合移位不大于0.3mm;不明显界线在DOM上套合移位不大于1.0mm。若达不到限差要求,应加强对影像面的正射纠正,不可变动线划层中界址点和界址线的位置。5.3.3.4 宗地图的编制以地籍图为基础,在地籍调查数据库中裁剪制作宗地图。根据宗地的大小和形状确定比例尺和幅面,具体内容为:a) 所在图幅号、地籍区号、地籍子区号、宗地代码、界址点号、分类号、宗地面积;c) 邻宗地的宗地代码及相邻宗地间的界址分隔线;d) 紧靠宗地的地理名称;e) 宗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宗地外紧靠界址点线的附着物;f) 本宗地界址点、界址线、权利人名称、用地面积、测图日期、测点(放桩)日期、制图日期等。g) 指北方向和比例尺。h) 宗地图的制图者、审核者等。i) 对土地使用权宗地,应注记界址边长;5.3.3.5 地籍索引图的编制a) 为便于检索和使用,地籍调查工作结束后,应以县级为单位编制地籍索引图。b) 地籍索引图主要表达本调查区内地籍区、地籍子区以及大比例尺测图区域的分区界线及其编号,主要道路、铁路、河流及和图幅分幅的关系。c) 地籍索引图在地籍图分幅结合表的基础上参照地籍图缩小编制而成。地籍索引图的比例尺以一幅图能包含全调查区范围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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