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装修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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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惠CG-04施工分包11标准版 合同编号: 装修施工合同发包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承包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41. 工程概况42.现场代表43.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44.合同工期45.工程质量标准56.合同价款57.组成合同的文件58. 其他约定59.合同份数及生效5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7一、总则71.合同文件及适用法律、法规72.图纸及资料8二、合同主体93.发包人代表94.承包人代表105.工程监理116.发包人工作127.承包人的工作138.法定责任18三、保险与担保199.工程履约担保1910.保险与担保19四、工期2011.工期及竣工日期2012.开工及延期开工2113.暂停施工2114.工期延误21五、质量与安全2415.转让、转包与分包2416.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2517.检查与返工2618.材料设备供应2619.工程指令与执行指令2920.竣工验收3021.保修期与保修责任31六、造价3222.工程款支付方式及审批3223.税务与发票3424.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3425.结算36七、合同争议与解除3726.合同争议解决3727.合同解除37八、通知与送达39九、合同附件40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411.工程承包范围:412.工期413.工程量清单414.合同单价425.甲供材料、设备426.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价款的调整427.付款方式438.工程保修439.工程保修期间承包人的委托管理4410.监理机构4411.发包人的派驻机构4412.其他44第四部分 工程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441、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452、对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45第五部分 招标图纸及技术资料461. 招标图纸清单(发包人书面签发的招标图纸含变更修改图纸)462. 技术资料463. 构成合同价款的图纸及资料46第六部份 主要材料设备说明471、说明472、材料设备表47第七部分 维修服务承诺书48第八部分 反腐倡廉承诺书50第九部分 承包单位办事指引及配合要求51第十部分 中标通知书56第十一部分 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书58一、投标书58二、工程投标汇总表58三、工程量清单报价书58四、发包人供应材料清单(如有,需附上)58五、发包人材料指定品牌清单58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58七、授权委托书58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 工程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概况: 2.现场代表2.1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2.2 发包人代表: 2.3承包人代表: 3.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3.1 本合同范围及内容:根据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修改文件(详见第五部分 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主要包括如下内容:详见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一条。3.2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现场配合不能满足合同文件的要求时,经发包人书面通知后并不能按照发包人要求实施有效整改,发包人有权将承包范围内的分项工程直接进行分包,则分包工程款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不得对分包价格提出异议。3.3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除甲供材外)、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包水电费、包文明施工费、包措施费、包保险费、包承包人交纳的政府收费、包管理费、包利润、包税金等方式。4.合同工期4.1 合同总工期合同工期:总工期为 个日历天。4.2 开竣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具体以发包人开工令注明的时间为准计算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5.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6.合同价款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 元)7.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的规定一致。8. 其他约定8.1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办理工程报建手续之需而另外填写、签署的承发包合同,如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一概以本合同为准。8.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补充协议。9.合同份数及生效合同文件正本贰份,发包人与承包人各执壹份,副本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正本、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 开户名: 帐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一、总则1. 合同文件及适用法律、法规1.1 组成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本工程施工合同由以下几部分文件组成:(1)协议书;(2)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3)中标通知书;(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6)专用条款;(7)通用条款;(8)工程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9)图纸;(10)工程量清单报价书;(11)合同附件合同文件各部分条款之间发生不一致,应按上述文件的顺序作优先解释。如依照上述文件无法做出合理的、合乎逻辑的解释,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合同文件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1.2 在任何时候,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往来文件或在施工过程中提交的任何供发包人批准的资料,如与合同文件要求不符或与发包人的指令不符,而发包人未作书面说明,则不能视为发包人已接受或认可。承包人必须按合同文件要求和发包人的指令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1.3 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做出的明确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4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按第27条处理。1.5 适用法律、标准与规范1.5.1 适用的法律、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法律和对本工程有管理权的各级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政府所属部门或授权机构发布的规定。需要特别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1.5.2 适用标准、规范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发包人应提供标准与规范或者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的,约定适用的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要求在适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较高标准为准。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投标报价前说明要求;承包人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并自行报价。2. 图纸及资料2.1发包人免费提供承包人施工图纸共三套,承包人如果要求增加图纸,发包人可协助解决但费用由承包人负担。2.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工程资料(包括文件、图纸等)、泄露、转给第三人或擅自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地方,若承包人擅自将本工程资料(包括文件、图纸等)、泄露、转给第三人或擅自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地方,发包人有权扣除合同总价的5%作为违约金,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且该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2.3 如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承包人应在该项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14日之前向发包人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的使用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发包人在整个工程内应向承包人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发包人进行提示。2.4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随时使用。 二、合同主体3. 发包人代表3.1 本工程发包人代表受发包人委派,代表发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3.2 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加盖项目部章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执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3.2.1确有必要时,发包人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3.2.2 发包人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应于发包人代表发出口头指令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发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3天内不给予答复,应视为承包人要求已被确认。3.2.3承包人认为发包人代表的指令不合理,应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承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3.2.4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代表仍决定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以执行。3.2.5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3.2.6如承包人配合的质量进度达不到发包人要求或拒绝执行发包人指令,发包人可另行委托第三方执行指令,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增加的管理费用,并且发包人可视情节轻重处以每次2000-10000元的罚款。承包人三次有前述情况视为严重违反合同,发包人享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3.3发包人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件、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承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指令、批件有异议,承包人可在接到指令、批件24小时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代表接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书面回复,逾期视作认可。3.4 若发包人授权或人事变动需提前7天书面告之承包人,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3.5 发包人派驻的项目部是发包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处理本工程事务机构,所有以书面形式发给承包人的函件均应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人签字加盖项目部印章方为有效。合同变更单项金额的审核权限详见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10条。未经相关级别人员批准的合同变更审批无效。3.6 除非发包人事前明确出具授权委托书交给承包人,写明授权事项、授权权限、时限及授权予何人,否则,在履行本合同时,只有发包人及其指定的发包人内部工作人员、发包人的负责人方可代表发包人,无论设计方、监理方,还是政府职能部门人员做出的任何指令、意见、建议,一概不能代表发包人。如承包人接到设计、监理或政府人员指令等,应先征得发包人人员同意,否则不能作为有效依据,如承包人擅自执行,发包人有权不予确认,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损失、责任及其它不利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即便发包人因此得益,发包人也有权不予支付任何费用给承包人。4. 承包人代表4.1 本工程承包人代表受承包人委派,代表承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4.2 承包人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签字后交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4.3 承包人代表按发包人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监理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工期不能顺延。4.4 承包人代表及承包人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单方面更换。如承包人代表确需换人,承包人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批准后,承包人代表方可换人,后任继续承担前任职权及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代表更换一次,扣承包人人民币20000元;未经发包人同意,其他管理人员更换一次,扣承包人2000元。4.5 承包人最迟应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出具授权书,注明派驻现场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的名单,职责及派驻机构的授权范围,签字权、印章的使用规定等。承包人应对派驻机构及负责人授予足够的权力以处理日常事务。承包人未在前述期限内完成,每延迟一日,罚款1000元。5. 工程监理5.1 发包人委托监理工程师实施现场施工全过程的监理。5.2 监理范围及权限5.2.1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审批意见。5.2.2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5.2.3监理工程师有权在发包人发布的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上加盖公章和签署意见。5.2.4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与发包人共同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共同签署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5.2.5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或阶段控制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签认权。但所有签认须与发包人共同签署方才发生效力,对承包人有效。5.2.6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监督权,对不符工程所在地的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定的行为可责令整改、停工。承包人得到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共同签署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5.2.7根据合同的约定额度,对于承包人的奖励及处罚权,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处罚或奖励事先需得到发包人的同意,并需发包人签署方为有效。5.2.8 监理工程师在发包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建议。建议须经发包人事先书面批准后才发生效力。在监理工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工程师可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5.2.9 在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由监理工程师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发包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工程师可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的进行调解。5.2.10本合同内根据本条的规定应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的工作均按本条执行。发包人未明确授权的工作均由发包人负责,除非发包人在随后补充授权范围。6. 发包人工作6.1 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办理好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清除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以上工作也可委托承包人办理。6.2 发包人负责告知承包人施工用水用电位置,由承包人负责接水接电位置至施工现场的管线铺设及安装计量表具并自行负责施工其间的水、电费用。发包人可从支付款项中相应扣除。6.3 负责通至施工区域门口与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进出的需要。(承包人应在该通道上采取措施,保证道路的畅通与安全,且费用及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6.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6.5 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负担。6.6 组织由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承包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作好会议纪要。6.7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周围环境监测由承包人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监测单位进行监测)。6.8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审核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结果、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6.9 对放线验线、隐蔽工程等关键工序,发包人可请权威机构或部门进行复核或检验,复核或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如不合格,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及一切造成的损失。6.10 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6.11 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可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发包人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6.12 承包人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发包人有权采取下列任一或全部措施,承包人并应赔偿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1、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承包人所属工人;2、解除合同。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7. 承包人的工作7.1 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及投标标书进行施工组织,承包人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承包人更换代表人,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如需变更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15天书面上报发包人并经同意方可执行。7.2 承包人以下人员,经发包人提出后,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同时,承包人应在3天内用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7.2.1 发包人有证据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7.2.2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及发包人正常工作者达两次者;7.2.3 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两次者;7.2.4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7.2.5 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7.2.6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7.3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及发包人、监理要求参加的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24小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缺席,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无故缺席三次者视为严重违约。7.4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工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等。发包人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对施工场地上发生的一切负责,若发生非政府原因(如当地居民干扰施工),或非发包人指令而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发包人概不负责,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和处理。7.5 承包人收到施工图后,应在7天内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且需承包人公司总工签字确认,报发包人及监理总监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等供应进场计划,人员安排、质保体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机械设备配置情况,以及施工现场优化布置等内容。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报来的施工组织设计后五天内组织审核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不按时送审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发包人无法判断工程进展顺利与否,发包人可拒付相应部分工程进度款,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确认是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可行性的确认,并不是对所涉及费用的确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属承包人自身的施工措施。7.6 无论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如何编写及发包人如何批准,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发现承包人采取的施工方案、工艺以及所提供的人力、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等不足以满足工程需要,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地修改施工方案、工艺,增加人力、机械设备(使用更高一级规格)、周转材料等,并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批准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所负的全部责任,亦不表示或默示对承包人有额外的经济补偿合同总价变更或工期延长的含意。7.7 开工前承包人应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 会审工作,在承包人拿到施工图15天内应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或惯例之处,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如因承包人未能协调解决此类矛盾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承包人将承担全部责任。7.8 承包人每月二十五日向发包人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材料进场计划等。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支付时间顺延。7.9 工地实行周报制度,周报在每周例会前一天报送发包人和监理,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等)。承包人的施工日记于次日上午报监理备案。7.10参加相关工程施工协调、配合会,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有义务进行配合协商解决,服从发包人及监理现场总协调作出的决定。 7.11项目施工现场范围内,不允许住人(除现场看守人员外,但需服从项目现场管理要求。);如有违反按500元/人/天对承包人进行罚款。7.12竣工工程未交付使用前,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内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失窃,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7.13承包人须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包括摄影资料。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工作。7.14承包人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的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7.15由于施工地区当地的特殊原因,可能不定期会出现较长时间的停电现象,出现此问题时,由承包人根据工期自行安排柴油发电机解决,此相关费用承包人在合同总价里综合考虑,发包人不予以任何相关费用贴补及工期顺延。7.16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和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在采取防止损坏措施的同时,应立即告诉发包人、文物局和公安局,如果这些文物不易搬动,应就地停工,并通知发包人代表、专门机构和公安局。7.17如果在现场挖掘土方工作的过程中,发现电线、水管管道,或者其他东西,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挖掘工作,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或专门机构。承包人根据有关指示,负责修理那些被破坏的公共设施,并恢复原状及承担相关费用。7.18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的问题或发生的变更应本着“文来文去”的原则,而且必须提前两天发文给发包人,口头汇报不作依据。承包人发文应有标准固定格式,规范的文件编号同时应由承包人代表签署及承包人公章。7.19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执行、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护、工地保安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发包人指令要求完成,发包人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7.20承包人不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发包人的损失给予全部赔偿。7.21承包人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承包人郑重声明其所有工人均不与发包人构成劳动关系。7.22 监理单位发出的监理通知单、整改单及发包人发出的涉及现场整改的工作联系单必须按工程联系单要求和规定限期回复或整改,如不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或整改,扣款500元/次。且发包人有权指定其他队伍代为实施,相应费用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7.23承包人必须保证其技术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质保资料必须按时上报监理审查备案,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支付时间顺延。7.24承包人应当健全质量、安全检查制度,在现场设专职质量和安全检查员,按施工图纸、图纸交付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的规范、标准做好自检工作,并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7.25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的各项工作,配合签署竣工资料等相关工程文件,配合发包人项目的相关验收工作,如因承包人不履行该义务导致发包人损失或对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时,承包人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 2 %作为违约金,该款项发包人可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7.26承包人保证其具备与本工程规模相符的专业施工企业资质,承包人承包施工本工程不存在内部私人挂靠承包情形。否则,一切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损失均由承包人与相关责任人承担。7.27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即使工程量有增加或修改,如双方不对工期另做出约定,视为承包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和质量进行施工、竣工并承担保修责任。7.28 承包人的专业职责7.28.1承包人对发包人保证其是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及丰富施工经验的,承包人判断如按已取得的图纸、资料、说明、或指令施工将要发生质量缺陷,应停止或减缓施工,同时将此情况立即报告发包人请求决定。如发包人决定按原要求施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但不必为此负责。如作为一个专业的有经验的承包商本应发现上述疑问或错漏而未发现,并继续施工所导致的质量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7.28.2承包人作为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及丰富施工经验的专业队伍,对于投标人的经验能完全预见的缺陷(如:漏标注尺寸、节点详图同平立面图纸不符合等),除非承包人在招标过程中提出并且发包人做出明确的答复的须按照发包人的答复计算工程量及造价以外,视为承包人已经根据自己的经验判断出准确的做法并已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对于中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属于上述范围内的补充设计指令,该指令不构成合同造价的增减。7.29 其他投标文件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完全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承诺。不论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如何确定,如发包人未特别说明,任何投标文件中显示的、隐含的与招标文件不符的内容均不能视为发包人已认可或默认。7.30承包人提供的资料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的请求,涉及施工方法、顺序、基本措施、工期变化的,发包人的批准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按本承包合同的原意应承担的合同及专业责任;如无特别说明,亦不表示或默示对承包人有额外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含意。7.31 配合销售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发包人销售需要,积极配合样板房、室外环境等销售展示区域的施工,承包人需按规定时间完成有关工作(销售配合时间由发包人另行通知),由此发生的措施类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但由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施工的实体项目,其费用按合同外签证增加。7.31.1 发包人将根据销售需要,安排施工现场不定期对社会开放,承包人在开放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作好相应的安全措施。7.31.2为配合销售而提前需要施工的项目,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的要求按时安排施工完毕。8. 法定责任8.1 遵行法定要求8.1.1承包人须按当地政府管理机关的要求,支付因承包本工程而须缴纳之有关费用、税项和社会劳动保险基金。8.1.2 若任何一方因对方未缴交应缴纳的法定费用或税项或按法例、地方规定而需代缴,责任方须补偿付款方所有费用及损失。8.1.3 若本工程因遵从法律或政府规定的改变而需要变更,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详加解释。承包人在发出通知后七天内收不到任何指令,便须遵从有关法律规定而变更,此等变更视为工程变更处理。8.2 合同文件不符合法定要求若承包人发现本合同或指令与法定要求有抵触时,应立刻发文通知发包人。发包人自行发现有抵触地方时或在收到承包人通知七天内,应发出指令澄清,此等指令涉及的工程变更可视做工程变更处理。8.3 紧急情况紧急情况下,在未收到发包人指令前,承包人亦可遵行法定要求。与此同时,承包人应立刻把有关事项通知发包人。有关的材料及工作则视作为工程变更的可视作为工程变更。8.4 专利权8.4.1 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和自身供应的材料设备等,如因其商标、图案、工艺、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均由承包人承担。但因遵守发包人提供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8.4.2 发包人承包人对各自属于自己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递上述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三、保险与担保9. 工程履约担保 9.1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中标通知书后 7 天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未按时提交的则视承包人自动放弃本工程,发包人有权将本工程发包给第二中标候选人,承包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2 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的担保金额为:按合同总价的10。9.3 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必须由发包人所在地的银行或担保公司开具。9.4 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的格式必须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格式填写。9.5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指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9.6 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9.7 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后不按照约定签定合同或者有其它违反合同的行为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10. 保险与担保10.1 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责任10.1.1 承包人须对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的费用、责任、义务损失、索偿或诉讼承担责任,并须保障发包人免负此类责任,除非有关伤亡是发包人或他们应负责的人故意所引致的。10.1.2 承包人须对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财产损坏的费用、责任、损失、索偿或诉讼承担责任,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免负该等责任。10.2 赔偿保险10.2.1 承包人须对其工作人员的意外或伤亡或者任意第三人的意外或者伤亡负全责。10.2.2 发包人对任何承包人的雇员或其他人的意外或伤亡,不论该人受雇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成本、费用和支出。10.2.3 承包人须为自己和对受雇于工地上或在当地任何地方从事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的所有雇员或任意第三人的所有责任投有及维持所需的保险。若雇员为中国当地人员,而承包人已经履行中国的劳保规定便可保障其本身在条款内的所有责任,则不必另投商业保险。若雇员为中国境外人员,而根据有关的境外法例需要提供雇员赔偿法例保障的雇员,承包人应给予合理的保险。10.2.4 该保险须在工程所在地向发包人书面批准的承保人投保,而保险单和收据须在开工前交发包人查验。10.2.5 保险期须由本工程开工至保修期终结或直至任何其他工作(包括缺陷的修补)完成。10.2.6每当发包人合理要求时,承包人须呈交证明本条款要求的保险是适当地维持的证据供发包人查阅。在任何时间,发包人可以(但不能不合理或恶意地)要求呈交保险单和收据供查阅。10.2.7 假若有任何受雇于本工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雇员或其他人士,受到损伤,不论有无索偿,承包人须马上以书面形式将该损伤通知发包人。10.3 承包人应及时支付劳务人员的工资,在申请工程款时承包人应提交已按时发放工资的申明,载明“截至当期进度款申请时,所有员工工资已支付完毕。发包人有权将申明在施工现场公示。四、工期11. 工期及竣工日期11.1 总工期总工期是指从开工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所用的总日历天数。11.2 实际竣工日承包人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经自检并整改合格后方可向发包人申请,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工程验收报告确认具备验收条件且资料通过质监站验收(如需要)合格后,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设计、监理、质监等相关单位(或子单位)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各方签署的最后日期视为实际竣工日。12. 开工及延期开工12.1 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书面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发包人通知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代表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2.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发包人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代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总工期相应顺延。13. 暂停施工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代表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发包人代表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代表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人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相应顺延,费用不予增加;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4. 工期延误14.1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指定分包人的行为、遗漏、犯错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经承包人书面申请工期顺延并经发包人签认后,发包人应给予工期顺延,但双方约定,如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机具停止运转等损失发包人不予经济补偿。14.2 承包人应尽最大努力防止工期延误及避免经济损失由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行为、遗漏、犯错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尽最大努力避免、减少工期延误及由此引致的经济损失。14.3 构成工期延长的事项在发生下述事项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工期延长申请,经发包人书面答复同意后工期方可作顺延。14.3.1不可抗力:包括战争、空中飞行物坠落、自然灾害以及其他承包人引起的爆炸、火灾等意外灾害。14.3.2 影响到工地工作及施工质量的恶劣天气:“恶劣天气”的定义乃指24小时内工程所在市悬挂8级以上大风讯号或24小时内降雨量大于200mm。14.3.3 政治骚动或动乱及罢工影响到本工程的任何工种或物料准备、制造或运输。14.3.4 发包人发出的指令,包括对本合同内任何部分工程的延迟施工、改变施工次序或执行时间的,并且在发出指令时明确给予工期顺延。14.3.5 发包人未能依时供应物料及对指定品牌材料设备确认的拖延(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应在发包人上述工作有可能延误整个工期前,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留给发包人足够的准备时间)。14.3.6 当监理工程师/发包人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如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4.3.7 发包人未在宽限期以前付款(宽限期详见23.2.8条规定),且超过十四天仍未付款。但只有当上述事项直接导致本工程无法按时完工时,发包人才会考虑给予工期延长。而当任何事项的发生不对关键工序产生影响时,承包人不得提出工期延长申请。14.4 审定工期延长的期限14.4.1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工期延长申请及所需证明资料后,发包人应在十四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将视为默认。 14.4.2 当发生承包人认为应当给予工期顺延的事由,承包人同意应在相关事由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工期顺延的书面申请报告,注明要求顺延的理由和天数,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承包人同意以上情形、事由的发生对工期不造成影响,双方按合同约定工期执行。14.5 减少工作或责任发包人发出的指令如涉及减少承包人的工作或责任,发包人将在与承包人协商的前提下修订合同竣工日期,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较短的工期。14.6 缩短合同工期的限制事项除非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加快施工进度或改变施工顺序以求缩短工期,或发出减少工作或责 任的指令,否则不得缩短合同工期。14.7阶段工期未能完成任何阶段工期的执行均适用于上述条款。14.8 逾期竣工与赔偿14.8.1如承包人在合同竣工日或双方协议修订后的合同竣工日仍未能竣工,按照本合同条款第14.9.3 条执行,可直接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14.9 奖、罚14.9.1根据承包人的行为及结果所造成的损害的影响程度,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以口头警告、10010000元/次的违约金、责令停工整改等处罚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4.9.2 根据承包人的配合行为及给发包人带来的声誉、收益等,发包人可对承包人施以表扬、10010000元/次的奖励、记功等奖励措施;14.9.3工期罚金:(1)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天,违约金的金额详见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或以其他的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2)阶段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按照上述第(1)点计算的赔偿额暂扣承包人应得的工程进度款。(4)工期关键线路上节点的延期才构成工期罚金。(5)本工程如设置二个或以上的工期控制线路,则各工期控制线路的工期罚单独执行。14.9.4 承包人三次受到发包人严重警告、罚金或者责令停工整顿等处罚措施且承包人没有改正的,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追究发包人违约责任。五、质量与安全15. 转让、转包与分包15.1 转让、转包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转让、转包。如现场发现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第三方进入现场施工,发包人有权采取勒令停工、甚至解除合同等行动,因此造成的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万元每次。15.2 分包15.2.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工程进行分包。15.2.2如现场发现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第三方进入现场施工,发包人有权采取勒令停工、甚至解除合同等行动,因此造成的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万元每次。15.3 发包人否决分包经发包人书面批准的分包人,若其实际完成的工作不符合合同规定,则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要求终止和更换分包人。所有因此引致的分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经济纠纷与发包人无关,若由此造成分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5.4 因转让、转包与分包造成发包人损失因承包人擅自转让、转包、分包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发包人有权独立决定是否终止合同。如发包人决定因本款说明的原因解除终止本合同,则发包人将停止支付承包人任何工程款项。只有当承包人清偿因其转让、转包、分包本合同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后,或当作承包人欠款并由发包人在其应支付承包人款项中扣除后,如有余额,方可支付承包人;不足部分将作为承包人的所欠债务向承包人追讨。16. 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16.1 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标准:承包人保证达到地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要求并同时获合同双方、设计方、勘察方、监理方五方认可工程质量符合图纸及合同的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按承包总价的百分之五扣除违约金,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16.2 安全文明施工16.2.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不力而引起的第三方事故,其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16.2.2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当地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发包人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交楼清洁验收标准详见合同附件清洁开荒验收标准。16.2.3若承包人未能做好文明施工、清理垃圾、成品保护、现场保安工作,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完成上述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赔偿等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在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因此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16.2.4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违约金,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16.2.5承包人应当健全安全文明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文明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文明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文明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16.2.6 承包人安全文明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现场安全设施不足或损坏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完善,并经验收合格。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法达到安全要求的,发包人将拒绝支付相应款项,并有权采取责令停工整改或委托其它单位进行整改完善并扣除承包人相应款项等措施以确保整个施工过程的安全文明生产工作。16.2.7施工临时设施广告权益双方约定施工现场安全网、施工围墙广告权益属发包人,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在这些设施上面悬挂任何广告,违反规定的,发包人有权派人强行拆除。由此发生的行政处罚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因此受到处罚及其它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在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追回。17. 检查与返工17.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7.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7.3 发包人有权在规范、标准和合同范围内制定验收办法,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承包人参与验收并确认验收数据。17.4 任何隐蔽工程的工程量确认,均需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三方现场签证,并加盖发包人之项目部公章为准。承包人不得凭未取得三方签证或虽有三方工作员确认,但无发包人之项目部签章之资料向发包人主张该隐蔽工程款项的支付,同时上述未取得三方签证或虽有三方工程人员确认,但无发包人项目部盖章之资料,将视为不涉及工程造价变更的签证。18. 材料设备供应18.1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或规范要求采购供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有条件的应提供产品封样。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验收。1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4 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人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18.6 验收时参照实物封样,以发包人对已封样材料的技术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作为验收标准。18.7 如承包人不遵守上述第18.1款的约定而定货,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如承包人不能按时签定供货合同,发包人可代为定货。因此影响工期承包人应承担责任。18.8 承包人负责甲供材料的全部过程管理,包括计划、联系、问题协调、数量统计、验货、收货、卸货、搬运、仓储、安装及成品保护等,并承担此类工作发生的费用。甲供材料的卸货、二次搬运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按有关规范要求或供货厂方技术要求进行安装,并接受厂方技术人员的指导。18.9承包人在发包人供应材料的卸货、收货、验货、搬运、仓储、安装、成品保护过程中损坏甲供材料时,应负相应的经济赔偿及工期索赔等连带责任。18.10 承包人在发包人供料管理上的义务:承包人对甲供料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后,需书面与供料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后,所有材料损伤、丢失均由承包人负责。18.1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在首次图纸会审后15日内编制计划并报发包人采购(该计划包含材料设备名称、数量、规格、到货时间等,如承包人因补充或修改采购计划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及时上报或上报计划有误,责任由承包人负责。18.12为确保质量,必要时发包人可指定厂家,再由承包人签订采购合同,承包人不得拒绝。对于发包人确认的材料价格,承包人如认为价格不能接受,应在接到发包人价格后5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按此价格进行结算,承包人不得提出价格异议。如发包人证实(按现金交易方式)在市场上能够按发包人所认可的价格购买某种材料或实施工程,并将有关信息通知承包人,而承包人仍拒绝购买或施工,该种材料改为发包人供货(或改为三方订货合同供货或三方施工合同),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该部分材料费或该部分工程造价的20%的违约金,并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18.13 发包人完成材料价格确认并通知承包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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