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0043 自考复习资料 自考小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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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1)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3) 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4)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5)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6) 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7) 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8)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9)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10)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11)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12) 发起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13) 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14)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15)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6) 母公司(子公司):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受其他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17) 总公司(分公司):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总机构是总公司。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分公司。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不具有法人资格。18)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19)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20)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21)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即国有工业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22) 厂长负责制: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它是一种首长负责制。23)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24)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25)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我国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26) 独资企业:是指依照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7)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28)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29)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31)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32)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业借款。3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34) 外资企业:即外商来我国举办的独资企业。它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35)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36)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告后,可以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37)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可以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债权。38)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9)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40)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41) 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42) 折扣:亦称让利。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43)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包括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44)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45)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46)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国家指定的产品质量专门机构,根据正式产品标准的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企业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监督性检验。47) 国家监督:指国家对产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48)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义务。49) 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为一定质量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质量行为,以满足对方利益需要的责任。50) 产品质量纠纷:是指因产品质量而引起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包括合同中的质量纠纷,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侵权纠纷,因行政机关的处理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争议等。5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52) 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53)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54) 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55) 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56) 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57) 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58) 证券:是各类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者有权按其所载取得相应的权益的凭证。股票、公司债券、公债券、票据、提单、本票、汇票、支票、保险单等都是证券。59)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试图获利的行为。内幕交易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原则,侵犯了投资者的利益。60)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所载文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61)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62)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63)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其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64) 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为目的所实施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65)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本身包含两个行为:一是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二是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66)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包括两个内容:一是作成背书,二是交付他人。67)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68) 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69)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依据票据法所赋予的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70)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对于票据债权人的请求,可以提出抗辩,拒绝履行票据债务。71) 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关于房屋建设、买卖、租赁、修缮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72) 土地所有权: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73)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74) 工业产权:是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区内享有专有权。在我国,主要是指专利权、商标权。75) 工业产权法:是调整因确认、保护和使用工业产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76) 专利权:是指按专利法的规定,由国家专利机关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专有权。 77) 专利法:是调整在确认和保护发明创造的专有权以及在利用专有的发明创造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78)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可以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79)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即依法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80) 发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81)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二者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在一些国家被称为小发明。82)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83) 优先权: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优先权是指在申请专利方面,各缔约国要相互承认对方国家国民的优先权,即一个发明创造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以后,在一个期限内又在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将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视为后来申请的日期。84) 强制许可:是指专利局在一定条件下,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准许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的一种强制性法律手段。85) 商标: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用以标明自己所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和商业服务者提供的服务,与其他人生产或销售的同类商品和提供的同类服务相区别的标记。这种标记一般用文字、图形或者两者的组合来表示。86)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注册条件、程序,向商标管理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依法审核批准,在商标注册簿上登录,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授予注册人以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活动。87)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统计关系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在统计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88) 固定资产投资法:是调整固定资产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人们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行为规则,是顺利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法律保障。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措施投资两部分。89) 固定资产投资主体:是指享有投资决策权、具备筹资能力,并能承担投资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是投资决策者、筹资者和风险承担者的统一。90)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依照税法规定,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91) 税法:是调整国家通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无偿征收一定货币或者实物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92) 税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税负结构、税收管理体制及征收管理制度的总称。它包括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及税务部门的工作规程。93) 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人或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94) 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客体或计税依据。是指对什么征税。根据征税对象可把我国税收分成5类: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95) 税种:即税收的种类,指征的什么税。96) 税目:是指各税种中具体规定的应纳税的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征税的范围和广度。97) 税率:是指纳税额占征税对象数额的比例。它是计算应纳税额的主要尺度,是税法中的核心要素。我国现行税法分别采用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98)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税收活动中根据税法的规定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99) 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和劳务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个类别的税。100) 增值税:是指以产品新增加的价值,即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101) 土地增值税:是对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增值收益进行征税的一个税种。其特点是: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102) 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103) 营业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104) 所得税:即收益税,是以纳税人的所得额为征收对象的税。首创于英国105)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又称外商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对在中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106) 财产税:是指对拥有应纳税财产的人征收的一种地方税。如房产税、契税等。107) 特定行为税:又称特定目的税,是指对某些法定行为的实施征收的一种税。包括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108) 资源税:是指对资源级差权人的征税,即对开发、使用我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各地的资源结构和开发、销售条件差别所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109) 税收管理体制:是指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我国现行税收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即分中央和地方两级。110) 征收管理制度:是指税务部门依据税法开展征税工作的工作规程,一般由管理、检查和征收三个环节构成。111) 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其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它是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是国务院监督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职能部门。112) 商业银行:是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为业务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它以货币作为商品进行经营活动,通过买卖货币提供金融服务等活动来获取盈利。113) 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概括地讲就是指与价格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有关的各种价格关系。114) 审计:是指由专职机构和专业人员依法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核、评价的监督活动。115) 计量法:是调整计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6) 标准化法:是国家对现代化生产进行科学管理的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7) 标准化:主要是对科学、技术与经济领域内重复应用的问题给出解决办法的活动,其目的在于获得最佳秩序。118) 自然资源法:是调整在管理、保护、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9) 土地管理法:是调整在土地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20) 森林法:是调整在森林、林木的管理、保护、采伐、森林资源的利用和植树造林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21) 水法:是调整关于水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除害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22) 仲裁:亦称公断,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由仲裁机构居中调解,作出判断或裁决的活动。123) 经济司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进行审判和检察的活动。经济司法包括经济审判制度和经济检察制度两个方面。124) 经济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对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进行检察,开展法律监督,行使检察权的活动。125)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126) 有价证券:一般说来,证券可以分为无价证券和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指具有一定票面金额,证明持有人能够按期取得一定收入的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狭义的有价证券是指资本证券,广义的有价证券还包括货币证券。127)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28) 证券发行:是指经批准符合条件的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一定程序将证券销售给投资者的行为。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为一级市场。129)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130)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131) 证券交易:是指已经发行的证券在不同的证券投资者之间再次进行交换的行为。依据证券交易场所的不同,可以分为证券交易所交易和非集中竞价交易。证券交易市场又称二级市场。132)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竞价交易提供的场所,分为两种:一种是“会员制”的非营利法人,另一种是“公司制”的营利法人。我国采用前者。133)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134)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135)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136) 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在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宏观经济调控关系。137) 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依法享有的权利。经营管理权的内容包括产、供、销、人、财、物各个方面。138) 请求权:是指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享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和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139) 回扣: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一方从交易所得的价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现金或额外以定额的酬金支付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的金钱或有价证券。140) 佣金: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人因为为他人提供服务、介绍、撮合交易或代买、代卖商品而得到的报酬。141) 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持票人在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后,向应偿还票据金额义务人行使的权利。追索权只有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方可行使。142) 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143) 共同发明(设计)人: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成为共同发明创造。完成该项发明创造的人,称为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144) 商标法:是调整在确认、保护商标专用权和商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45)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对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的使用权,未经其许可,任何人都不准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146) 计划综合平衡:是编制计划的基本方法。综合平衡就是对全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统一协调,合理安排,从总体上求得社会生产和社会需要之间的平衡,使社会生产能大体按比例地协调发展。147) 能源法:是调整在能源的管理、保护、开发、生产、利用和节约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48)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149) 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150) 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151) 合营企业章程:是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简答题 1 简述法的特征。法是一种行为规则、一种社会规范,具有一般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特性和功能。它与一般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一样,都是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但它又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社会规范,是与国家机器、统治阶级意志直接相联、存亡与共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有自己的本质、特征:(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2 简述企业法调整的对象。企业法是有关确立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以企业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财产经营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和范围主要是规定企业的性质、任务、地位、经济权利、经济义务及经营方式;规定企业 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调整企业内部重要经济关系,调整企业外部经济关系。也可将这些调整对象 和范围集中慨括为:(1)企业的地位、性质、任务和经营方式。(2)企业经济管理关系。(3)企业财产经营关系。3 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基本特征有:(1)人合资合兼具;(2)股东数额限制;(3)募股集资封闭;(4)股份不须等额;(5)股份转让严格限制;(6)组织结构简单。4 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作为一种特殊信息,商业秘密具有三个特征:(1)秘密性,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2)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3)保密性,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包括汀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以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5 现代企业法规定了企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哪些?集中慨括为:(1)企业违反企业程序规定的法律责任;(2)企业产品质量责任;(3)企业领导人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4)企业和政府部门领导人及工作人员的过失或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5)职工或其他个人妨碍企业公务、扰乱企业秩序的法律责任;(6)企业违反其他经济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7)一切组织或个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6 简述公司上市的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在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为15以上;(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7 简述要约的要件。作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要件:其一,内容具体确定。是指要约应当包含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全部必要条款。其二,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受要约人只要发出承诺,要约人就不得撤销。发出的承诺送达后,合同成立,要约人就要受合同的约束。8 简述商标权的内容。商标权是商标法保护的核心。各国商标法中对于商标权的内容都有详细的规定。商标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同样具有排他或专有效力。其具体内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l)商标权人拥有使用其商标的专有权利。(2)商标权人有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权利。(3)商标权人有权处分其商标权。9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有哪些?不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不利于公平竞争或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有奖销售行为。下列有奖销售行为属于不当有奖销售行为:(1)采取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10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哪些?公司可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11 简述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的法律特征是:(1)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2)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即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3)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意思表示。(4)代理人在代理授权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确立的权利义务(甚至于代理的不良后果和损失),均由被代理人承受,从而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确立了法律关系。12 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1)缔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产生的法定义务。如不欺、不诈,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等。(2)当事人有过错当事人于缔结合同之际有故意或者过失。缔约责任是过错责任。(3)相对人有损失承担缔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赔偿,因此要求受害一方有损失。13 简述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销售者直在其保管和销售产品期间对产品的合格状态负责。(1)销售者承担进货检验责任销售者应在进货时对产品进行验收检查,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销售者的进货验收责任的范围是产品处于表面合格的状态。如果产品存在销售者无法直接辨认的内在品质缺陷,销售者不承担责任;(2)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保持责任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应按产品自身性质和特性保管产品,使产品一直处于符合生产者要求的环境,并在有效期内保持质量合格状态;(3)销售者对销售不合格产品负责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失效产品通常指已过保质期的产品,如过期食品和药品等等;变质产品是指产品已经丧失了应有的使用功能,不管是否已过有效期;(4)销售者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14 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劳动法是以劳动关系以及为实现或保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它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在这两类社会关系中,劳动关系居于核心地位,它是劳动法的基本调整对象,劳动法调整的其它社会关系服务于劳动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有偿提供劳动力,从而实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其它社会关系包括:因政府促进就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就业服务等产生的就业方面的社会关系;因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事务进行管理产生的劳动行政关系;因工会组织依祛履行维护劳动者权益之职责而发生的各种涉及工会组织的社会关系;因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处理劳动争议产生的劳动争议处理关系。15 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合同自由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16 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是:(1)合营企业的主体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包括个人;另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因有外国合营者的股权和参加经营管理,故也属多国企业或多国公司。(2)位于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为中国法人。(3)为有限责任公司。(4)合营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17 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公司法第73条规定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的最低限额为5人以上,且其中应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可少于5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2)发起人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厅元。法律只规定最低限额,如需高于上述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18 什么是“三同时”制度?它有哪些内容?“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根据环境保护法和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三同时”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2)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放试运行。(3)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4)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19 简述我国社会审计的特点。社会审计是基于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独特地位及其作用而发展壮大起来的。与其他类型的审计相比较,社会审计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社会审计是一种独立的审计。(2)社会审计是一种受托审计。(3)社会审计是一种职业权威性较高的审计。(4)社会审计是一种职业自律性较强的审计。(5)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20 简述专利权保护的对象及其含义。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1)发明发明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出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2)实用新型实用新型专利是我国专利法保护技术方案的又一种方式。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形状和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3)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也被称作工业品外观设计,或者简称为工业设计。它是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21 简述代位权的特征和成立条件。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1)代位权的特征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使债权人直接获得清偿。代位权是主体的代位,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代位权。代位权行使的具体方式,是裁判(法院审判)方式。(2)代位权成立的条件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都是金钱之债。22 简述授予专利的条件。各国都根据自己的国情,在专利法中规定了授予专利的条件。这些条件可分为消极条件和积极条件。(1)消极条件。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子专利。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2)积极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3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将第(3)种行为又具体分为两类:一是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是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此外,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24 行政诉讼起诉应具备哪些条件?起诉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直接起诉的,应当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5 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下列十一种表现形式:(1)假冒行为;(2)虚假广告行为;(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5)不当低价销售行为;(6)不当搭售行为;(7)不当有奖销售行为;(8)商业诽谤行为;(9)滥用优势地位行为;(10)滥用行政权力行为; (11)串通招标投标行为。26 简述我国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管理和保护的特点。依法确立的法律关系在其运行的全过程,法律都是要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护的,经济法也是如此。但是,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有着自己的特点:(1)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不只是保护,而且要管理;不只要保证经济法律关系有一个安全的外部环境,排除一切妨碍和干扰,而且由外及里地进行指导、规划和管理,为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运行,打好坚实的内部基础。(2)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不是等发生问题后再去保护,而是从其产生及运行的全过程,自始至终地进行管理和保护,在管理中予以事先的切实的保护。(3)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即是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直接或间接地保证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的实现。(4)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是采用多种手段进行地管理和保护的27 简述破产债权的范围和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1)破产债权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享有的依法可从破产财产中受到清偿的债权。它不同于一般债权。破产债权主要有: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同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利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出担保物价款的未受偿部分;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此损失额亦应视为破产债权。(2)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28 简述股票的特征和新股发行的条件。股票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可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股票与股份是表里关系,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股份是股票内含着的股东的地位和权利义务;股票则是股份的外在表现形式和书面凭证。股票的特征有:(1)它是权利证券。即是一种体现股东权(股权)的证券。(2)它是有价证券。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利,如同一切有价证券性质一样,股票是证明持券人有取得一定金额收益的权利的凭证。(3)它是证权证券。即只起权利证书的作用,证明业已存在的权利,而不是创设新的权利,不是设权证券。(4)它是要式证券。股票必须按法定的方式和内容制作,必须载明法定的主要事项。(5)它是风险证券。股票所代表的权利及其价值的实现,始终都具有一定的可变性和风险性。关于新股发行的条件,公司法规定:(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交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29 简述税收的概念和特征。一般认为,税收是国家或政府为了实现其公共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征收一定货币或实物,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税收不仅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而且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税收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强制性。税收是国家依法征收的,有法律强制力的保证。纳税人不依法纳税,要受到法律制裁。(2)无偿性。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就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由政府直接安排,既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对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因而是一种无偿取得。(3)固定性。税收由国家按法律规定征收,政府在征税以前,以法律形式规定了课税对象的范围、征收数额、征收比例和征收期限等内容,具有法律上的相对稳定性。30 股东会的职权有哪些?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权概括为:(1)经营决策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董事、监事确定权。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3)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审批权;(4)财务决算审批权;(5)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审批权;(6)增减资本和转让资本、债券发行的决议权;(7)公司改组变动的决议权,即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8)章程修改权。31 简述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就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违反法定条件、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对劳动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 应当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承担赔偿责任:支付劳动者应得而未得的工资收入,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赔偿费用;补发劳动者应得而未得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给付劳动者本应享受而未享受到的工伤、医疗待遇,并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2)用人单位招用尚未同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 位和该劳动者应对原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且该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份额应当不低于赔偿总额的70。应当向原用人单位赔偿的损失包括:对原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3)劳动者违反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用人单位对其招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4)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赔偿损失。3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中有哪些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中履行下列职责:(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袍;(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33 违反会计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1)不依法进行会计管理、核算和监督的法律责任违反会计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分: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纪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上述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2)伪造、变造、编制虚假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编制、隐匿、故意毁坏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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