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处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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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越城区违法建筑处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推进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市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一、城市违法建筑的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为城市违法建筑:(一)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用地的;(二)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三)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四)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五)在已竣工验收的房屋上新建、搭建的违法建筑,具体包括:1在院内、楼顶、露台搭建砖混结构、框混结构建筑物(构筑物);2开挖室内地平面建造地下室,开挖架空层;3侵占公共部位擅自搭建阳光房,严重影响城市容貌或引起相邻权纠纷的。(六)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七)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八)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二、乡村违法建筑的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为乡村违法建筑:(一)非法占用土地的;(二)侵占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三)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且不符合建设行为实施时乡、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四)超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本办法另行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三、违法建筑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由城管执法局直接责令违法当事人限期拆除(含局部拆除)或恢复原状,并可依法处以罚款。涉及本办法乡村违法建筑认定的违法建筑,由镇乡(街道)直接责令违法当事人限期拆除(含局部拆除)或恢复原状。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拆除的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可以暂缓拆除:(一)属于唯一住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非法占用土地面积未超过当地审批标准,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可居住的;(二)用于处置公用事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工作的;(三)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环境设施改善而建设的违法建筑。农业设施用地以及本办法未明确的部分违法建筑处置程序和标准另行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载明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建筑,以及阻碍拆除违法建筑的,城管执法局或者镇(街道)除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外,应当提请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越城区控违拆违办公室2013年12月3日印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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