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广西地方标准土地整治工程验收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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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ICS65.020.01B 05DB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 45/T XXXXXXXXX代替GXTDHB20072土地整治工程 第3部分 验收技术规程 Land consolidation and rehabilitation Part 3 Acceptance specification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本稿完成日期:2014-02-15)XXXX - XX - XX发布XXXX - XX - XX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45/T XXXXXXXXX目次前言V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3.113.213.323.423.523.623.723.823.923.1023.1134总则34.1验收依据34.2验收阶段划分及各阶段工作的主要任务34.3验收工作职责权限的划分34.4验收工作要求45工程中间验收55.1一般规定55.2单元工程验收65.3分部工程验收75.4单位工程验收85.5单项工程验收95.6隐蔽工程验收105.7试运行验收116项目竣工验收126.1总体要求126.2自验136.3初验146.4验收156.5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176.6项目建设管理竣工验收评分及等级评定186.7项目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内容、验收方法及要点19附录A(规范性附录)验收资料目录24A.1必查资料24A.2备查资料25A.3档案资料分类26附录B(资料性附录)施工日记格式28附录C(资料性附录)施工月报格式29C.1施工月报封面格式29C.2施工月报内页格式30C.3材料使用情况30C.4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31C.5现场施工人员情况32C.6施工质量检验情况33C.7工程事故34C.8完成工程量35C.9施工实际进度36附录D(资料性附录)监理记录相关表格格式38D.1监理日记38D.2监理日志38D.3监理巡视记录39D.4旁站监理值班记录40附录E(资料性附录)监理月报格式41E.1监理月报封面格式41E.2监理月报内页格式42E.3完成工程量月统计表43E.4完成工程量抽检月统计表44E.5工程变更月报表45E.6监理抽检取样样品登记表46附录F(规范性附录)设计变更资料47F.1设计变更审批47F.2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工程变更汇总48F.3土地整治项目单项工程变更统计49F.4土地整治项目变更批复累计50F.5土地整治工程变更请示51F.6工程变更现场调查论证记录52附录G(规范性附录)工程施工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53附录H(资料性附录)中间验收报告格式55H.1单元工程验收报告格式55H.1.1单元工程验收报告封面格式55H.1.2单元工程验收报告资料清单格式56H.1.3单元工程验收报告表格式56H.1.4工程施工质量检测与评定资料核查表57H.1.5单元工程工程量完成情况统计表格式57H.1.6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格式58H.1.7重要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格式58H.1.8土地整治项目整改通知单60H.1.9土地整治项目整改通知回复单60H.2分部工程验收报告格式61H.2.1分部工程验收报告封面格式61H.2.2分部工程验收报告资料清单格式63H.2.3分部工程验收报告格式63H.2.4分部工程工程量完成情况统计表格式64H.2.5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格式65H.2.6分部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格式66H.3单位(单项)工程验收报告格式67H.3.1单位(单项)工程验收报告封面格式67H.3.2单位(单项)工程验收报告资料清单格式68H.3.3单位(单项)工程验收报告表格式68H.3.4单位(单项)工程验收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69H.3.5单位(单项)工程质量评定表格式69H.3.6单位(单项)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格式70H.3.7单位(单项)工程工程量完成情况统计表格式70附录I(资料性附录)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复核报告72I.1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复核报告封面格式72I.2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复核报告扉页格式73I.3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复核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74附录J(资料性附录)各单位工作报告格式77J.1项目承担单位77J.2设计单位工作总结报告格式84J.3监理工作总结报告格式85J.4施工管理工作总结报告格式86J.5土地权属管理工作报告格式87J.6工程管护准备工作报告格式87J.7竣工决算报告格式88J.8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报告格式89附录K(资料性附录)竣工验收报告格式90K.1自验验收报告格式90A.1初验报告格式92K.2竣工验收报告格式94附录L(规范性附录)项目建设管理竣工验收评分表格97L.1项目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综合评分表97L.2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评分表97L.3资金使用管理与工程造价情况评分表98L.4项目组织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评分表99L.5土地权属管理情况评分表100L.6工程后期管护情况评分表101L.7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情况评分表102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保证土地整治工程实施效果和工程施工质量,明确和落实验收工作责任,实现项目验收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广西兰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广西泰诚土地咨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左旭阳、黄振辉、蓝春华、韦羡侠、罗鸷、李述宽。本标准参加编制人:102土地整治工程 第3部分 验收技术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工程中间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的验收。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TD/T 1004 农用地分等规程TD/T 1005 农用地定级规程TD/T 1008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 1013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 1041 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 45/T 土地整治工程 第1部分:建设标准DB 45/T 土地整治工程 第2部分: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桂国土资发201120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21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28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桂国土资发2012116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6 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土地整治 land consolidation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采取工程和生物措施,对农用地、居民点、工矿废弃地和未利用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以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为目的,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与生态环境的一系列活动。土地整治分为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三种类型。3.2工程质量 the quality of engineering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功能、适用、经济、外观及环境保护等特性的综合要求。3.3单项工程 single construction按土地整治工程涉及的主要行业分类,由若干个单位工程组成,建成后可单独发挥某一类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一组配套齐全的项目工程,一般包括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持及其他工程。3.4单位工程 unit construction土地整治单项工程中具有相同的设计功能特点,能够组合或独立发挥作用或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3.5分部工程 division construction按土地整治工程特点和单位工程的组成类别对同一单位工程进行的分段拆分,或是组成单位工程的一个单独组合体并能发挥其功能的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3.6单元工程 subdivision construction组成分部工程的、由一个或几个工序、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元,为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3.7隐蔽工程验收 inspection and approval of concealed work基础开挖或地下建筑物施工完毕后,将被下一道工序的继续施工所覆盖,而无法或很难对其再进行检查的那些隐蔽工程,在其被隐蔽前所进行的验收。3.8自验 self-acceptance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自行组织验收,并作出是否完成工程数量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判断。3.9初验 preliminary acceptance项目自验合格后,由项目上级主管门部门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在验收前所进行的一次验收,并做出是否已完工,具备投产、使用和向上级主管单位申请验收的判断和整改建议。3.10验收 completion acceptance整个项目的工程已经完工,具备了投产、运用条件,可以办理工程交付使用手续的最终验收。3.11质量事故 accident due to poor quality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4 总则4.1 验收依据根据下列标准、文件等进行验收:a) TD/T 1013; b) TD/T 1041;c)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e)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f) DB 45/T (土地整治工程 第 1 部分 建设规范,编号后删除名称);g) DB 45/T (土地整治工程 第 2 部分 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编号后删除名称);h) 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含变更设计)文件、施工图样;i) 已批准的项目工程划分表;j) 经批准的项目预算文件;k) 经批准的项目招投标文件、实施方案;l) 有关的合同文本与协议;m) 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n) 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其它土地整治工程项目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规定、办法;o) 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4.2 验收阶段划分及各阶段工作的主要任务4.2.1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验收,根据验收时间和内容分为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4.2.2 工程中间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的执行情况,包括工程施工任务是否完成、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等,并对已建工程可否移交下一阶段继续施工或是满足使用要求进行评价。4.2.3 工程中间验收分为单元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试运行验收。其中隐蔽工程验收和试运行验收是根据工程施工质量和项目管理的特定要求而设立。4.2.4 项目竣工验收是对工程项目建设成果的最终鉴定,是对包括新增耕地面积、质量完成情况、对工程施工质量、项目建设任务的完成情况,规划设计(含变更设计)执行、工程造价及资金使用管理、预算执行、工程竣工结算、财务决算及审计、项目组织管理和制度执行、土地权属管理、工程后期管护工作准备及档案资料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4.2.5 项目竣工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验收三个步骤。4.3 验收工作要求4.3.1 项目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4.3.2 当项目具备工程中间验收或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中间验收或中间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后续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4.3.3 项目工程中间验收按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顺序逐级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是在工程中间验收完成后进行。4.3.4 对于工程中间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验收单位填写整改通知单验收单位填写整改通知单提出的整改要求,整改通知单内容和格式参照附录H中H.1.8的格式。有关责任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认为整改到位后,填写整改通知回复单,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并申请复检,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复检,写出复检报告,作为下阶段工程验收的条件之一,通知回复单,其内容和格式参照附录H中H.1.9的格式。4.3.5 初验和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对验收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由验收组协商解决,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3以上成员不同意组长的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组织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4.3.6 验收组成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验收组成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如有保留意见应在验收报告的结论(保留意见栏中)明确记载。4.3.7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按验收组要求完成整改,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审计通过后,由负责组织验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竣工验收合格确认书。4.3.8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项目档案资料归档和资产移交手续。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制定项目管理措施、管护方案,落实有关费用,保证土地的有效使用和工程设施正常运转。4.3.9 承担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项目资料,包括从申报至竣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图件、声象资料,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资料应按必查资料和备查资料收集整理,按附录 A 表 A.1 和表 A.2 划分。档案资料分类按附录 A 表 A.3 分类、装订。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位应按附录 A 所列资料要求编制各自负责的工程竣工资料,统一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附录 A 的要求汇总、装订成册。项目资料应符合相关要求,章印、签字齐全、规范、清晰。5 工程中间验收5.1 一般规定5.1.1 验收的资料5.1.1.1 工程中间验收资料和验收成果是竣工验收资料和验收成果的组成部分,各参建单位应按本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编制和归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验收成果及资料建档备查。5.1.1.2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附录A中表A.2所列内容,及时收集、整理设计资料和项目招投标及实施管理资料并建档。5.1.1.3 施工单位应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按附录A及时收集、整理、建档验收资料。中间验收资料包括必查资料和备查资料。各阶段必查资料按附录 A 表 A.1,主要包括:a) 工程质量评定资料;b) 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批表;c) 工程量计量原始记录;d) 工程量计量表及汇总表;e) 设计变更资料;f) 砂浆、砼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各类涉土工程的压实度试验报告。各阶段备查资料按附录 A 表 A.2,主要包括:a) 图样会审纪录及技术交底记录; b) 施工组织设计及其报审表; c) 材料、构配件质量合格证明及检测资料;d) 开工申请表、验收申请;e) 施工日记,其格式参照附录B要求;f) 施工月报,其内容和格式参照附录C要求;g) 单元、分部、单位、单项工程质量评定资料;h) 坐标、高程测量记录; i) 工程计量原始记录、竣工图和竣工单体图;j) 质量事故记录及处理措施;k) 施工单位人员驻现场考勤表。5.1.1.4 监理单位应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按附录A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建档验收资料。中间验收资料包括必查资料和备查资料。各阶段必查资料按附录 A 表 A.1,主要包括:a) 砂浆、砼试块抗压强度汇总表;b) 压实度汇总表。各阶段备查资料按附录 A 表 A.2,主要包括:a) 监理规划、细则;b) 监理日记、监理日志、监理巡视记录表、旁站监理值班记录表,其内容和格式参照附录D;c) 监理月报,其内容和格式参照附录E;d) 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质量检验、检测资料;e) 整改通知单和整改通知回复单;f) 旁站监理值班记录表、监理巡视记录表;g) 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控制资料;h) 隐蔽工程施工现场照片或影像资料;i) 开工令、停复工令、例会记录;j) 监理单位人员驻现场考勤表。5.1.1.5 施工单位应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按附录A中表A.2 备查资料目录表中及时收集、整理、建档“设计变更资料”所列资料名称,主要包括: a) 设计变更审批表,其内容和格式按附录F表F.1;b) 土地整治项目设计变更汇总表,其内容和格式按附录F表F.2;c) 土地整治项目单项工程变更统计表,统计表按附录F表F.3;d) 土地整治项目变更批复累计表,其内容和格式按附录F表F.4;e) 土地整治工程变更请示单,其内容和格式按附录F表F.5;f) 工程变更现场调查论证情况记录表,其内容和格式按附录F表F.6。5.1.2 组织验收的要求5.1.2.1 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派员参加重要分部工程和重要隐蔽工程的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验收工作需要,邀请当地群众代表参加验收组。5.1.2.2 各有关单位应派相对固定、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5.1.2.3 工程中间验收组成员必须在工程中间验收报告文件上签字。5.2 单元工程验收5.2.1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所有单元工程必须逐个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和完工数量验收,验收的单元工程应具备下列的条件:a) 已按批准的设计(含变更设计)文件完成该单元工程施工任务;b) 单元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抽样试件及施工工艺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无严重外观缺陷,质量保证资料真实、齐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抽样试件核查内容按附录G的规定核查。c) 按DB 45/T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编号后删除名称)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完工工程进行自检,工程质量合格;d) 工程施工和质量自评资料完备。5.2.2 验收的组织管理单元工程验收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由现场监理核定。5.2.3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验收工作主要有下列内容:a) 检查进场使用的原材料、设备是否符合设计规定,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要求;b) 检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工程量计量是否准确; c) 检查施工单位单元工程完工数量、工程量计量的原始记录和监理单位质量评定等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准确;d) 检查单元工程质量,并评定质量等级;e) 验收组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意见。5.2.4 验收工作程序5.2.4.1 班组自检自评。填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并自评质量等级;5.2.4.2 班组向施工队申请复检。施工队检查单元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合格证书或检测报告,核查完工数量和工程计量;5.2.4.3 施工队向单位质检部门申请终检。质检部门根据DB 45/T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编号后删除名称)对工程进行检测或委托相关检测。5.2.4.4 验收合格的,验收组成员履行单元工程验收手续,施工单位可以进行后续单元工程施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补工或返修,经复验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单元工程施工。5.2.5 验收成果单元工程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报告原件 6 份,4 份交由项目承担单位建档备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存 1 份。单元工程验收报告参照附录 H 中 H.1 格式编制。5.3 分部工程验收5.3.1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的分部工程应具备下列的条件:a) 已按批准的设计(含变更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完成该分部工程施工任务,工程质量自检自评合格;b) 单元工程验收时要求整改的事项已整改完毕并复检合格;c) 分部工程所属的单元工程完工数量、工程量计量和质量评定以及验收资料齐全、真实、准确。5.3.2 验收的组织管理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参加验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5.3.3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验收工作主要有下列内容:a) 检查进场使用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b) 检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按5.2.4.2、5.2.4.3要求提供的文、图、表和质量评定等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准确;c) 对完工分部工程进行核查,核定分部工程工程数量;抽查组成分部工程的单元工程的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含变更设计)文件相符,工程量计量是否准确;d) 核查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e)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意见。5.3.4 验收工作程序5.3.4.1 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单位提出分部工程验收申请,并交分部工程工程量完成情况统计表、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单元工程验收资料及其他原始记录资料。5.3.4.2 组织验收单位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内容等事项,并提前2 天3 天通知有关人员。5.3.4.3 验收组召开会议,组织人宣布验收组成员名单,听取施工单位汇报。5.3.4.4 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5.3.4.5 现场抽样检查工程完工数量、外观,检测实体工程质量,复核工程完工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含变更设计)要求。5.3.4.6 验收组成员发表验收意见,核实分部工程完工数量和质量等级,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履行分部工程验收手续。5.3.5 验收成果分部工程验收报告。报告原件 6 份,4 份交由项目承担单位建档备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存档1 份。分部工程验收报告参照附录 H 中 H.2 格式编制。5.4 单位工程验收5.4.1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的单位工程应具备下列的条件:a) 已按批准的设计(含变更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单位工程施工任务;b) 单位工程所属分部工程已履行验收手续并验收合格;c) 分部工程验收时要求整改的事项已整改完毕;d) 施工单位对单位工程质量自检合格;e) 工程施工和质量评定资料齐全,包括施工单位应提交的单位工程工程量完成情况统计表、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竣工图及单体工程竣工图等资料完备;f) 监理单位应提供的各种监理资料(含监理日记、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监理抽检取样样品登记表、旁站监理值班记录、整改通知等资料)齐全、真实;g) 隐蔽工程须提供施工单位施工记录、监理单位旁站记录,工程施工前、中、后的对比影像资料。5.4.2 验收的组织管理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项目所在地农业、水利和交通专业技术人员,工程运行管理组织代表组成验收组。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验收工作主要有下列内容:a) 检查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任务是否全面完成,完工数量和工程量计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含变更设计)文件相符;b) 检查施工单位自检报告、工程施工资料(施工日记、月报,质量事故记录,工程量计量原始记录,竣工图和单体工程竣工图)和质量评定等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准确; c) 检查监理单位抽样检查、检测资料及各种监理资料(含监理规划、细则、监理日记、月报、旁站监理值班记录、整改通知及抽检质量评定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准确;d) 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质量评定、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影像资料、施工质量检测、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构配件质量检测、完成工程量统计资料、竣工图和单体竣工图等),确定单位工程完工数量和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与施工规范要求;e) 根据DB 45/T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编号后删除名称)评定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和功能效益,并对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以及功能缺陷提出整改意见。5.4.3 验收工作程序5.4.3.1 施工单位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单位工程验收申请,并提交监理单位对单位工程质量的评定意见;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5.4.3.2 项目承担单位确定验收组人员、验收时间、验收地点等事项,并提前2 d3 d通知有关人员。5.4.3.3 验收组召开会议,组织人宣布验收组成员名单。5.4.3.4 听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作汇报。5.4.3.5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的施工资料、监理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复核工程完工数量和质量等级。5.4.3.6 现场检查工程实体外观及质量,核实工程完工数量。5.4.3.7 验收组成员发表验收意见,核定单位工程完工数量和质量等级,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5.4.3.8 验收组宣读单位工程验收报告,履行验收手续。5.4.4 验收成果单位工程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告原件 6 份,4 份交由项目承担单位建档备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存档 1 份。单位工程验收报告参照附录 H 中 H.3 格式编制。5.5 单项工程验收5.5.1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的单项工程应具备下列的条件:a) 已按批准的设计(含变更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单项工程施工任务;b) 该单项工程的所有单位工程已履行验收手续并验收合格;c) 工程质量评定和施工资料完备;d) 工程已具备投入使用的条件,施工现场整理完毕。5.5.2 验收的组织管理单项工程完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验收。国家投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自治区土地整治示范项目以外的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与竣工验收的自验同时进行。5.5.3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参照 5.4.3 的规定进行。5.5.4 验收工作程序参照 5.4.4 的规定进行。5.5.5 验收成果参照 5.4.5 的规定。5.6 隐蔽工程验收5.6.1 隐蔽工程的确定5.6.1.1 土地整治工程项目中涉及的各部位钢筋、地下主体结构、基础开挖、基础砌筑、地基处理、地下防渗、地基排水、地基填埋、地下管涵、路基垫层、渠(沟)底部等在完工后被覆盖的应确定为隐蔽工程,其中桥涵、泵房的各部位钢筋、地下主体结构、基础开挖、基础砌筑、地基处理等部门应确定为重要隐蔽工程。 土地平整中的挖填方工程施工后无法留痕迹的也应参照隐蔽工程处理。5.6.1.2 项目开工前,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和设计图样共同确定隐蔽工程及其单元工程。5.6.2 一般规定5.6.2.1 项目所确定的隐蔽工程须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程序进行施工,完工后须进行隐蔽工程验收。5.6.2.2 重要工程和关键部位的隐蔽工程应提前启动验收程序,隐蔽前,施工单位应书面通知承担单位和监理单位,并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承担单位代表确认合格后方可隐蔽。5.6.2.3 隐蔽工程验收时,须提供施工记录、单体工程竣工图、监理旁站记录和工程现场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对比照片或录像资料。5.6.3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的隐蔽工程应具备下列的条件:a) 已按批准的设计(含变更设计)文件完成隐蔽单元工程施工任务;b) 施工单位已按相关规定进行自检,工程质量合格;c) 工程施工和质量自评资料完备。5.6.4 验收的组织管理隐蔽工程由项目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组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程管理人员组成。重大隐蔽工程验收必须有设计单位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参加与认定。5.6.5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验收工作主要有下列内容:a) 检查施工内容、要求是否与已批准的设计(含变更设计)文件相符;b) 检查被隐蔽部位尺寸、所使用材料的数量、规格、质量、位置及施工方式等是否与设计文件和相关施工规范相符;c) 施工单位是否按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自检;d) 工程施工和质量自评资料是否完备。5.6.6 验收工作程序5.6.6.1 隐蔽工程施工完毕,施工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报验申请表,附上相应检查记录及有关材料证明、试验报告等,报送项目监理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5.6.6.2 监理单位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派员参加。5.6.6.3 验收组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实地检验。5.6.7 验收成果5.6.7.1 隐蔽工程验收报告。报告原件6份,4份交项目承担单位建档备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存1份。5.6.7.2 隐蔽工程质量评定表,其格式参照附录H表H.1.7。5.6.7.3 隐蔽工程施工过程的照片、录像及施工、监理记录。5.7 试运行验收5.7.1 试运行验收申请当工程施工进行到某个关键阶段(如塘库蓄水、泵站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打井工程出水量测定等)或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完工后已具备一定的使用功能时,施工单位可申请该单位工程进行试运行验收。因施工单位由于特殊情况需更迭或工程停、缓建时,也可申请所有已完工的独立单位工程进行试运行验收。5.7.2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申请试运行验收的单位工程所包括的所有分部工程验收合格,且具备一定的使用功能,施工单位已完成单位工程竣工图和单体工程竣工图。5.7.3 验收的组织管理试运行验收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拟定的运行管理单位代表以及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表组成试运行验收组。5.7.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验收工作主要有下列内容:a) 检查已完工工程的外观,评定其质量,复核完工数量;b) 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c) 检查试运行工程功能发挥情况;d) 检查因更迭、停、缓而待建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下一步施工条件等情况;e) 对能否通过试运行验收提出意见;f)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5.7.5 验收的工作程序5.7.5.1 施工单位认为进行试运行验收的条件已具备,可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试运行验收申请。5.7.5.2 项目承担单位接到申请后,应会同监理单位进行检查,确认条件具备,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5.7.5.3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试运行验收组进行试运行验收。5.7.6 验收成果5.7.6.1 试运行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告原件6份,4份交项目承担单位建档备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存档1份。6 项目竣工验收6.1 总体要求6.1.1 项目竣工验收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依次为自验、初验和验收。6.1.2 竣工验收实行验收组长负责制,验收组长由组织竣工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人担任。6.1.3 项目竣工验收应在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基础上,采取全面核查与抽样检查相结合、室内资料审查与现场外观检查及质量抽样检测相结合、专家评定与群众座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6.1.4 竣工验收组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并成立专业技术组,主要包括工程组(含土地、农业、水利、道路工程小组)、资金组、综合组。专业技术组的职责是:a) 工程组职责:负责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复核单位提供的复核报告,抽检工程外观质量、核查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评定工程质量等级;检查工程中间验收资料的齐全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复核历次验收中提出存在问题的处理情况,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b) 资金组职责:负责对照竣工图和单体工程竣工图核实工程量完成情况、审查工程结(决)算报告;审核工程造价、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等财务管理情况;c) 综合组职责:负责检查项目组织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土地权属管理和调整方案落实及地籍变更登记情况,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及措施落实情况,查验项目实施效益评价、项目档案资料建立和管理情况;d) 参与验收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各自所在的专业技术组的职责和分工要求,在技术组组长的组织协调下,主要承担与本专业业务有关的各项验收工作,把好竣工验收质量关;e) 各专业技术小组根据相关规定对项目参建单位进行评价。6.1.5 初验和验收中,项目业主单位、承担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运行管理组织,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组,但应指派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验收组工作,解答验收组的质询。项目所在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群众代表应邀列席竣工验收会议。6.1.6 项目初验前,应由复核单位对项目新增耕地、工程工程数量及工程质量完成情况进行复核。6.1.7 土地开垦、复垦项目新增耕地面积、质量,应按相关规定由第三方对复核、确认。6.1.8 土地开垦、复垦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单位对项目耕地质量进行检测、评定。6.1.9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按附录A要求对验收成果及资料建档备查。验收资料分必查资料和备查资料。必查资料应包括附录A表A.1中所列的全部资料,资料收集和整理完毕后,按项目审批资料、工作报告、财务资料和验收资料四个部分分四册装订。备查资料应按附录 A 表 A.2 分类收集和整理,并按附录 A 表 A.3 进行分类装订。6.2 自验6.2.1 一般规定6.2.1.1 项目按施工合同(含补充合同)完成约定的建设任务、完成工程结算书编制、竣工资料按规定整理完备后,经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认可,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自验。6.2.1.2 项目单项工程自验的比例应达到100%。6.2.1.3 自验组织单位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6.2.2 自验应具备的条件自验应具备下列的条件:a) 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已全部完成,完成工程结算书编制;b) 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中间验收并验收合格;c) 工程质量缺陷、历次中间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经复检合格;d) 施工现场已经清理;e) 工程验收资料已编制完成,需移交项目承担单位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6.2.3 自验的组织管理6.2.3.1 自验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组由承担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技术负责人组成。6.2.3.2 当项目划分为几个标段时,各标段可单独自验或合并自验。6.2.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验收工作主要有下列内容:a) 检查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b) 全面检查工程施工质量,并核对相应工程质量评定资料;c) 查验项目整治前后土寺利用现状图、土地权属界线图或地籍图,复核土地整治范围、规模和新增耕地面积,土地权属界线成果应符合TD/T 1008;d) 核查施工单位工程结算,复核历次工程结算情况;e) 检查历次中间验收资料收集整理情况;f) 检查已试运行的工程运行情况;g) 检查历次中间验收提出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h) 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i) 检查各参建单位的验收材料准备情况; j) 确认合同工程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及实际工期;k) 讨论并通过自验报告;l) 办理工程移交和保修手续,移交手续和保修文件格式按TD/T1041要求。6.2.5 自验成果自验报告及相关资料。自验报告原件 6 份,2 份交项目承担单位建档备查,组织验收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各存档 1 份。6.3 初验6.3.1 一般规定6.3.1.1 土地整治项目经自验合格,施工单位已按自验提出的整改意见完成整改,经自验组织单位同意,由施工单位向有管理权限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验。初验在承担单位提交资料基础上由初验组织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全面核查。6.3.1.2 组织验收单位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6.3.1.3 项目单项工程现场抽查的比例不低于50%。6.3.1.4 国家投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整县推进土地整治项目和自治区土地整治示范项目以外的项目,经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初验可与自验同时进行。6.3.2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应具备下列的条件:a) 项目建设任务已按批准的设计(含变更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全部完成,并经过复核单位复核确认;b) 已履行工程自验手续并验收合格;c) 项目工程质量已经复核单位检查、检测,确认合格;d) 施工单位已提供竣工图和单体工程竣工图,并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e) 项目资金已到位,施工单位已提供经监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审核的工程结算书,具备财务决算条件;f) 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已确定,并达成管护意向或已签订管护协议;g) 各参建单位的工作总结报告已按本标准附录K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完成;h) 项目复核单位的复核报告已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查并报项目主管部门确认;i) 施工现场整理完毕;j) 土地重估与登记、标识设定等工作全部完成;k) 已按附录A整理、装订验收资料。6.3.3 验收的组织管理6.3.3.1 属自治区级管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科室、土地整理中心负责人和专家库内农业、水利、道路、财务、工程造价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初验组。6.3.3.2 属市级管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工程运行管理组织代表以及除参建单位外的农业、水利、交通、财务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初验组。6.3.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验收工作主要有下列内容:a) 审查项目施工、监理单位执行合同情况;b) 审查项目承担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总结报告和复核单位的复核报告,并检查项目竣工资料及其它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c) 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及质量评定资料;d) 全面检查项目建设工程数量和质量任务完成情况,检查项目区耕地质量情况,重点检查新增耕地质量等级;e) 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含变更设计)文件相符、工程量计量是否准确;f) 检查工程实体外观及质量、审查有关施工、监理资料,包括进场的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的抽检报告、工程复核检测报告,评定工程的质量等级;g) 检查工程变更资料是否齐全、变更手续是否完备,核实工程变更情况;h) 检查工程单价、核实结算工程量与造价、资金到位情况及预算执行与资金使用情况;i) 检查项目土地权属管理及其调整方案、工程管护主体及措施落实情况、项目实施效益评价情况;j) 检查历次中间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处理情况;k) 确定尾工内容清单、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等;l)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m) 提出竣工验收的建议日期。6.3.5 验收的工作程序6.3.5.1 召开预备会。确定初验组成员,成立初验各专业技术组,在验收正式会议召开前5 d7 d将附录A表A.1所列项目验收必查资料送达验收组相关成员。6.3.5.2 初验组召开会议。组织人宣读会议日程,宣布初验组和各专业技术组成员名单,听取和审查项目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作总结报告。6.3.5.3 各专业技术组审查项目有关文字、图表、声像资料。6.3.5.4 各专业技术组现场抽检工程实体外观质量、抽查项目单项工程完工数量,结合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讨论并形成各专业技术组验收意见。6.3.5.5 召开初验组内部会议,听取各专业技术组发表验收意见,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讨论并形成“初验报告”。6.3.5.6 召开大会反馈项目验收情况,宣读“初验报告”,履行签字确认手续。6.3.6 验收成果6.3.6.1 初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原件6份,4份交项目承担单位建档备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存档1份。6.3.6.2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6.4 验收6.4.1 一般规定6.4.1.1 初验合格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项目管理权限逐级向项目竣工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6.4.1.2 组织验收单位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6.4.1.3 项目单项工程现场抽查的比例不低于30%。6.4.2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的条件:a) 项目经初验合格,初验报告和相关资料齐全、真实、准确,竣工资料合格; b) 已完成工程数量、工程量复核及工程质量检测,复核及检测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确认;c) 各单项工程能正常运行并发挥效益;d) 历次中间验收及初验要求整改的事项已整改完毕,并经项目承担单位复检合格;e) 施工单位已提供项目工程竣工图及各单体工程竣工图,并经监理单位审查确认。f) 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已按规定编制完成,并经审计通过;g) 已与工程管护责任主体签订管护协议;h) 已完成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手续;i) 已按TD/T1004、TD/T1005对耕地质量进行等级再评定和耕地登记。j) 各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报告在初验得到确认;k) 经过初验审核,项目竣工资料的整理、装订符合附录A表A.1和表A.2的要求。6.4.3 验收的组织管理6.4.3.1 按规定属自治区级验收的项目,验收组成员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处室,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负责人和自治区专家库内农业、水利、道路、财务、工程造价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6.4.3.2 按规定由市级验收的项目,验收组成员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科室、土地整理中心负责人和专家库内农业、水利、道路、财务、工程造价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6.4.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竣工验收工作主要有下列内容:a) 听取并审查项目承担单位的竣工报告,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工作总结报告以及复核单位的复核报告;b) 检查项目工程结算书、竣工决算报告、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报告、土地权属管理工作报告、工程管护准备工作报告、项目初验报告;c) 检查项目是否按照设计(含变更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及达到经济技术指标,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及实施范围是否符合批准的文件要求,核查项目工程变更资料、变更手续是否齐全,核实土地整治前后各类土地的面积变化情况,做到实地、数、数据库三者一致、新增耕地面积是否达到计划指标;d) 开发项目应按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新增耕地复核确认,并提交申请确认报告、项目立项批复文、项目区开垦前后地类对照表、项目逐级验收意见、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项目竣工图;e) 按照DB 45/T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编号后删除名称)工程质量鉴定进行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外观检查、功能评价和内业资料审查,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f) 复查初验提出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g) 审查资金使用管理与工程造价、项目组织管理和制度执行、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及措施和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情况;6.4.5 验收工作程序6.4.5.1 准备阶段6.4.5.1.1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前,应按附录A表A.1编制一式五套必查资料(二套原件、三套复印件),其中一套原件随验收申请文报组织竣工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外四套在竣工验收会议前5 d7 d送达验收组各专业技术组成员。6.4.5.1.2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附录A表A.2编制一式二套备查资料(一套原件、一套复印件),供验收组验收时查阅和今后存档使用。专业技术组成员需要审阅备查资料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备查资料或其复印件与必查材料一并送达。6.4.5.1.3 验收组召开预备会,项目验收主管部门检查项目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确定项目竣工验收组成员、验收时间,成立竣工验收各专业技术组。6.4.5.2 正式验收6.4.5.2.1 竣工验收组召开会议。会议有下列内容:a) 宣读会议日程;b) 宣布竣工验收组和各专业技术组成员名单;c) 听取和审查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竣工报告,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工作总结报告和复核单位的复核报告;d) 听取和审查初验组的项目初验报告;e) 审查项目声像、文字、图表资料。6.4.5.2.2 各专业技术组现场抽查工程外观、抽检工程实体质量。6.4.5.2.3 各专业技术组讨论并形成本组验收意见。6.4.5.2.4 召开竣工验收组内部会议:听取组内各专业技术组汇报验收情况,核定工程质量等级,综合评价项目参建单位和项目总体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总结项目建设管理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讨论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6.4.5.2.5 召开大会:各专业组发表验收意见,验收组长宣读“竣工验收报告”,履行竣工验收签字确认手续。6.4.5.3 验收确认验收合格的,由组织竣工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6.4.6 竣工验收成果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确认书及其相关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验收合格确认书原件各 6 份,4 份交项目承担单位建档备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存档 1 份。6.5 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6.5.1 验收组成员和专家的职责竣工验收组成员和专家,应在验收组长的组织协调下,按照验收程序、本标准和有关行业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认真、负责、公正地开展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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