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桥铺位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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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南京金桥市场财产租赁合同出租方: 南京金桥市场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南京建宁路12号承租方: 签订时间: 根据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租赁商铺的位置及用途出租方将南京金桥市场 号商铺出租给承租方从事 经营活动。第二条 租赁期限出租方自 将上述商铺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收回时止。第三条 租金和费用的交纳1、上述商铺的租赁费每月 元人民币,公共水电费每月 元人民币,空调设施费每月 元人民币,物业管理费每月 元人民币,宣传促销费每月 元人民币。每 6 个月收取一次。第一次于签订合同时收交,剩余款项承租方须按出租方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清。若出租方统一增加的水电设施或承租方需增加的水电及其他设施的使用费,另行收取。2、双方同意以出租方名义统一办理财产保险,承租方按承租商铺货物实际价值 万元人民币向出租方申报保险金额,并按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用的比例,在合同签订时向出租方交付 元保险费用。承租方如同时承租仓库储物间的,申报货物保险金额时应将其存放货物价值包含在内。在合同履行期内,因承租方要求,发生合同变更或终止的,保险费不予退还。第四条 保证金及其使用为保证合同正常履行,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金桥市场的信誉,承租方在合同签订时须交纳保证金 .元(单据号码: )。保证金的用途及使用:1、用于支付因承租方商品质量纠纷造成退赔或因违法、违反有关政策的罚款及违反金桥市场有关管理规定的违约金等。2、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因商品质量纠纷造成退赔,或违反金桥市场有关管理规定,出租方将与有关管理部门会同处理。经有关部门决定需用保证金支付或处罚,承租方须在支付或处罚后三日内将保证金补齐。3、出租方在退保证金时应一并把保证金使用情况(包括受赔偿人的收条复印件)交原承租方。4、承租方擅自停业、带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其它违反金桥市场管理规定、不在金桥市场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出租方有权将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处理。5、在合同解除或合同终止后满六个月,凡未出现本条前述纠纷的,保证金在15日内由承租方向出租方如数(不计息)收回。第五条 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将其向承租方公布,对承租方的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管理、监督、检查,有权配合有关部门对承租方因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作出批评教育、停业整顿、罚款、查封货物直至解除本合同等处理。、在租赁期间,负责房屋及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以确保承租方的经营正常运转。、在营业时间内,有偿为承租方提供租赁商铺以外的辅助设施的维护及日常服务。 4 、维护本市场正常营业秩序。5 、有权对本市场内的供电、消防、锅炉、房屋、路面及电器设施等进行停业检修、维修改造,但必须提前3日通知承租方(公用事业部门进行的维修除外)。6 、出租方不按时提供合同约定的经营商铺,应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逾期交付的天数,以每日正常租金为标准计算。第六条 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在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责任、民事责任(如债权债务、对他人人身伤害以及劳务纠纷等)自负。不得使用出租方名义从事任何活动。2、有权根据自己的经营规模招聘或辞退从业人员,但必须服从出租方的统一管理,办理有关手续。3、在经营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出租方的各项管理制度,亮证亮照经营(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自觉使用国家统一物价标签,规范标价,使用出租方统一的信誉卡。若有违反,承租方应自觉接受出租方按管理制度所作出的处理,直至解除合同。4、保证每天有人到场经营,按照划行归类商品分类的要求,在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和所租商铺内出样经营,不得超限堆放货物,以商铺代库,不得挤占或堵塞走道及公共空间。5、有权就出租方经营管理秩序提出建议和意见。应参加出租方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值班和各种公益活动。6、承租方应按规定交纳税金,按时交纳租金和各项费用;若逾期交纳,出租方有权停止承租方相关物业服务(包括切断电源等)承租方还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逾期交付的天数,以每日正常租金为标准计算。7、必须妥善使用和维护所承租的商铺及设施,应保证完好无损,不得擅自变更、增减和移动任何固定设施、改变商铺原有结构;如确属经营需要,改动应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装潢和用材必须符合公安、消防部门的规定要求,装修图纸报出租方留存备案,并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实施,如承租方损坏所承租商铺及设施,必须由承租方及时自费修缮、恢复原样。8、遵纪守法,不销售假冒伪劣侵权商品、涉黄违禁商品,不违法经营,不损害消费者利益,不做有损出租方名义、声誉的事情。9、必须严格遵守出租方有关用电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卫生制度、物价制度等。10、若需增加用电等,应事先申请经出租方批准后方可实施,以确保人员、公共财产、个人财产安全,否则,承租方应赔偿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必须坚决服从出租方因市场变化或整体规划而采取的一切调整变更措施,服从出租方对企业形象、广告策划的统一安排和要求。12、对自己商铺内经营的商品以及自己的钱、物、票据等自行妥善保管,自负保管责任。13、所承租商铺不得私自转让(租),如转让(租)应以书面形式向出租方提出申请,经出租方认可后,被转租者方可取得有偿使用权。14、不得无故休市,特殊情况应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方批准后方可,否则连续三天休市者,视为自动放弃商铺使用权,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所付租金不退,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全部承担。15、不得经营与出租方约定以外的商品。16、在承租期间若变更永久住所地和有效联络电话,应及时报知出租方,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17、必须保证承租方的雇员、访客及其受许可人在使用、管理维护承租方所承租的铺位、仓库过程中须遵守本合同约定条款及出租方管理制度。承租方的雇员、访客及其受许可人在使用、管理、维护承租方所承租的铺位、仓库过程中的失职行为、违约行为、侵害行为,均视作承租方的行为,并由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第七条 租赁商铺、设施的归还、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承租方应腾空所承租铺位内一切物品,已装修的固定设施、设备不得拆走和破坏,并经出租方认可后收回,出租方不支付任何费用,如有损坏,修复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所承租商铺归还出租方后,承租方所遗留在原商铺内的所有物品,出租方有权将其按废弃物自行处理。、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承租方若不能将所承租的商铺、设施及时返还,则从合同解除或终止日的第二天起直到承租方所承租商铺、设施归还为止,承租方需向出租方支付租金两倍的商铺、设施使用费;此外,出租方若因此发生的一切损失,亦应由承租方一并予以赔偿。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1 、在租赁期间,若遇特殊情况,出租方或承租方确需变更本合同条款,亦应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后,方可确认对本合同条款的变更 。 2 、在租赁期间,如有特殊情况,一方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则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且达成书面解除协议后方可确认本合同的解除及办理退租、经营商铺设施退还手续。 3、在租赁期间,如遇不可抗力的因素,政府规划、市政工程、自然灾害等造成本合同解除,出租方不负任何责任,但在本合同解除前一个月,出租方应尽可能书面通知承租方。4、在租赁期间,如承租方擅自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则应向出租方支付剩余租金双倍的违约金。同时,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方有权立即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承租方也应给付剩余租金双倍的违约金,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也由承租方承担:(1)、违反工商、税务、物价、安全、计划生育等国家法律法规,经警告仍不纠正的。(2)、违反出租方的市场管理制度且经警告不能纠正的。(3)、私自转租、分租、转让、转借、相互交换或以任何方式变相转租商铺的。(4)、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涉黄违禁商品,经教育仍不纠正的。(5)、承租方累计三次逾期交纳租金、费用或一次性逾期10天以上仍不交纳租金、费用的。(6)、因承租方过错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使出租方声誉受到损害的。5、在租赁期间,出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1)、出租方迟延交付商铺一个月以上的。(2)、出租方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承租方无法继续使用承租商铺的。(3)、出租方在合同期限内单方提高商铺租金标准的。6、在租赁期间,如遇出租方实施经市政府批准的改建工程项目、或因出租方提档升级的改建工程致使承租人不能在原址继续经营的,本合同终止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承租方愿意在出租方可以调整的范围内易址经营,须提出书面申请,出租方应视情予以安排,双方另行商定租赁期限及租金费用;如承租方不愿易址经营,须在终止事由发生后15日内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应将剩余租赁期限的租金退还承租方,可能发生的装修、存货处理等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第九条 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若有违反,按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十条 合同的终止和续订1、本合同期满,双方如愿继续租赁,应提前两个月续签合同,否则本合同到期自行终止。2、承租方不再续订合同的,必须在合同终止日前一周内办理完退场手续,并于终止之日将所租商铺交回。第十一条 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和争议在协商不成时,可向出租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出租方制定并公布的管理制度、规定,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条款及附件均已按承租方要求予以说明。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五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租方执二份(含财务部门一份)、承租方执一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税务机关各留存备案一份。出租方:南京金桥市场 承租方:地址:南京市建宁路12号 地址:(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电 话: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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