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白理事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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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村红白理事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红白事宜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殡葬管理条例 、 枣庄市 殡葬管理办法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积极推进红白事宜管理的改革,促进破除封建迷信,提倡移风易俗,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的新方式。第三条 在区域内从事红白事宜活动和管理的红白理事会及执行办公室、服务机构、社区居民,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社区管委会是红白理事会的主管机关,执行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各村委会、各居委会、各物业、城管、综合执法、公安、工商、环卫、物价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其加强红白事宜管理。第五条 对于在红白理事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理事成员及居民,由社区管委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于在红白事宜中违反本办法条例的理事成员及居民,由社区管委会给予制止或者罚款。第二章理事会及其服务机构管理第六条红白理事会负责对服务机构的监督、指导。服务机构的理事成员,由身体健康、居民中威望高、热衷公益、从事过红白事宜主持工作的居民(俗称“大了” )组成。第七条 居委会设一名工作人员为专职管理人员,在红白事宜中协助辖区“大了”完成日常操办工作。第八条 本着服务居民的原则,服务机构实行低盈利经营各种商品及提供相关免费服务,理事成员不得牟取暴利。由物价部门进行监督。第九条 服务机构要加强管理,完善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群众需要。并设立红白理事会意见箱,建立与居民沟通的渠道,及时了解民意的同时,便于理事会管理与工作改进。第三章人员管理3次第十条每季度举行一次服务机构培训活动,理事成员无故不到场的,丧失理事成员资格,今后不得从事社区红白事宜经营、管理活动。第十一条 每半年举行一次交流座谈会,红白理事会全体理事成员参加,交流工作心得,提出工作新思路、新点子,便于红白理事会的工作顺利进行。第十二条社区内出现红白事宜,居委会、物业、服务机构要执行上报备案制度,上报红白理事会。第十三条红白理事会对服务机构理事成员实行直接问责制,所负责的红白事宜出现违反本条例的违规、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红白理事会依法制止违者的行为,并进行批评教育,视情节严重处一定数额的罚款。第十四条 为便于管理,充分发挥红白理事会的监督作用, 服务机构理事成员需缴纳 2000 元的“保障金” 。对于所负责红白事宜中出现违反本条例的违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的,扣除相应数额的保障金,剩余保障金不足500元的,理事成员必须补齐到 2000 元。对于所负责红白事宜中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奖励条例的,在补齐 2000 元保障金的基础上,给以相应数额的奖金奖励。第十五条理事成员应在接到居民委托处理红白事宜的同时,必须第一时间上报辖区居委会或红白理事会执行办公室,便于居委会工作人员入户,向居民宣传相关政策,为居民提供帮助;便于物业提供合理场地及对环境卫生的保护。违者视情节严重处保障金200 至 500 元的罚款。第四章 殡葬(白事)管理第十六条严禁理事成员在进行市场化服务时,经营、出售严重破坏环境卫生的封建迷信祭品(如塑料制品等) ,违者丧失红白理事会理事成员资格,今后不得从事社区红白事宜经营、管理活动,并处500 至 1000 元的罚款。第十七条 因搭棚、设置流动(临时)餐车(厨房)导致绿地、塑篱遭到破坏、卫生环境遭到污染的,由村委会、居委会、物业、环卫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城管、综合执法、公安协助执行,并视情节严重违者处400 至 1000 元的罚款,理事成员处保障金200 至 800 元的罚款。第十八条燃放爆竹的时间为早8 点至晚 6 点,由村委会、 居委会、 物业、 环卫对违者行为进行制止, 城管、 综合执法、公安协助执行,并视情节严重违者处200 至 500 元的罚款,理事成员处保障金200 至 500 元的罚款。第十九条禁止在丧事活动中进行吹打念经、看风水等封建迷信活动。哀乐的播放时间为早 8 点至晚 8 点,由村委会、居委会、 物业、 环卫对违者行为进行制止, 城管、 综合执法、公安协助执行,并视情节严重违者处200 至 500 元的罚款,理事成员处保障金200 至 500 元的罚款。第二十条严禁在辖区内随地抛撒纸钱、人民币及其他杂物; 严禁燃烧纸人、 纸马、 纸彩电、 纸冰箱等封建迷信祭品。由村委会、 居委会、 物业、 环卫对违者行为进行制止, 城管、综合执法、公安协助执行,并视情节严重违者处200 至 400元的罚款,理事成员处保障金100 至 200 元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严禁理事成员刁难死者家属、收取财物、敲诈勒索,违者应退还不合理收费,视情节严重处保障金600 至800 元的罚款。第五章 婚嫁(红事)管理第二十二条 因搭棚、设置流动(临时)餐车(厨房)导致绿地、塑篱遭到破坏、卫生环境遭到污染的,由村委会、居委会、物业、环卫对违者行为进行制止,城管、综合执法、公安协助执行,并视情节严重违者处400 至 1000 元的罚款,理事成员处保障金200 至 800 元的罚款。第二十三条严禁随地燃放礼花、 爆竹, 由村委会、 居委会、物业、环卫对违者行为进行制止,城管、综合执法、公安协助执行,并视情节严重违者处200 至 500 元的罚款,理事成员处保障金200 至 500 元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严禁理事成员刁难嫁娶双方的家属、收取财物、敲诈勒索,违者应退还不合理收费,视情节严重处保障金 600 至 800 元的罚款。第六章 奖则第二十五条在操办白事中,不使用任何封建迷信祭品,不燃烧任何物品、不抛洒纸钱,文明简办殡葬程序的,奖励理事成员 800 元。第二十六条在操办红白事宜中,不搭棚、不使用流动餐车的,奖励理事成员 200 元。第二十七条在操办白事中,不聘请陪哭、不念经、不搭台唱戏的,视表现良好程度,奖励理事成员 400 600 元。第二十八条在操办白事中,不燃放“二雷子”、 “二踢脚”的,奖励理事成员 400 元;只在逝者“去世、入殓、出殡”三个过程中燃放“二雷子” 、 “二踢脚”的,每次不超过5 分钟的,奖励理事成员 600 元。第二十九条在操办红白事宜中,未违反任何本办法的惩罚条例的,奖励理事成员 200 元。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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