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上传人:无*** 文档编号:35887545 上传时间:2021-10-28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51.9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黑龙江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黑龙江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黑龙江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黑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结合民用 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 理,确保防空地下室 建设质量,增强城市防空防灾能力,保护 国家和人民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结合民用 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以下简称修 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维护、使用及管理活 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修 建防空地下室 工 作的领导,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 建筑修建防空地下 室建设改造的审批 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负责修 建防空地下室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实 行平战结合的方针,遵循 平时可利用、战时可防空、必要时可防灾的原则。第五条 战时作为人员掩蔽、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 防空专业队员和装备器械掩蔽、人防医疗救护和人防柴油电站等功能使用的防空地下室 ,防护设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范确定 技术参数。第六条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 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 途,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人民防空工程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七条 防空地下室防护 类别划分为甲 类和乙类两种,各 设区市的中心城区应按甲 类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他地区可 按乙类标准修建。第八条 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应与其战时功能相协调,修建工程类型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县级市及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和城 市广播电视、 供水、供气等生活保障部门的新 建公共建筑,应 根据城市人民防空 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修建相应的一等 人员掩蔽部。(二)县级市及以上城 建、市 政管理、电力、卫生、医 药、公安、消防、化工、环保、电信、工业信息、交通运输 等 负责组建群众防空组织部门以及在城 市重要经济目标毗邻区的新 建公共建筑项目, 应根据城 市人民防空 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 结合修建相应的防空专业队工程。(三)人防医疗救护 工程应根据城 市人民防空 建设专项规 划的要求,结合新建综合性医院医疗建筑项目的防空地下室应 建规模和人防医疗救护 工程建设标准确定。(四)居住建筑 和除本条第(一)、(二)、(三) 款规 定外的其他 公共建筑,防空地下室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战 时功能,豉励建设单位配建5级人防工程。第九条 县级市及以上多层 住宅楼,应按照首层面积修 建 6 B级防空地下室。第十条 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建设项目审批。建设单位应持以下材料向人民防空 主管部门申报民用 建筑项目的防空地下室审批:(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二)经批准的总平面规划 图;(三)规划部门核准的体现 项目规划建设指标的材料;(四)具备相应资质的 设计单位由具的经审查合格的防空 地下室施 工图(含电子文档)以及项目建筑设 计总说明、建筑 总平面图和防空地下室上部 建筑首层平面图;(五)具备相应资质的施 工图审查机构由具的防空地下室 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报告书。第十一条 工业项目中非生产性建筑 的防空地下室审批, 应另附以下材料:(一)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表)明确工业项目性 质;(二)核定为工业用地的用地批准 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三)经审查合格的 建筑平面施工图。对发现以 生产性建筑 名义规避修 建防空地下室 行为的,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第十二条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时依法实行招标,确定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单位应当按相关法 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3防空地下室施 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 工图 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 工单位在施 工中确需变更施 工图 设计文件的,必须经原施 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向人民政府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防空地下室质量管理,对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质量实施监 督。第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使用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空气过滤吸收器 等人民防空 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具生 产企业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 生产、安装。 防空地下室的防护防 化设备应当按施 工图设计文件,与主体工 程同步建设安装。第十六条 防空地下室竣 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 在向建设主管部门备 案时,应当由具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的认可文件。第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竣 工后,应当有人民政府人民防空 主管部门参加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移交有关资料。验收不合格的,建设 单位应当进 行整改;整 改后仍不合格的,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 建设费。第十八条 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 建设,但确因 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 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 建 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 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 三米(或者 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 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 建筑首 层的局部,建筑面积小于5 0 0平方米的;(三)建 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 等地段的项目,因 地质条件不适于修 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 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 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 工安全的;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按应 建防空地下室的 建筑 面积和规定的易地 建设费标准交纳易地 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 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 建设人防工程。第二十条 对以下新 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 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 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 等居 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 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5(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 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 建筑,予以免收。(五)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 建设,予以免收。第二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 建设费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取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 专项用于安排易地 建设人防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 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的维护使用应当遵循分工负责、有偿使用、用管结合、损害赔偿的原则。对损害和破坏防空地 下室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权制止和向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检举。第二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责任 ,未使用的由 建设 单位负责,已使用的由使用单位负责。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所需费用,按前款规定的维护管理责任落实。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指定维护管理人员,建立技术档案和维护保养记录,按人民防空 工程维护管理要求落实保养 措施,使防空地下室处于良好状态。第二十四条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结构完好;(二)内部整洁、无渗漏水;(三)构配件无锈蚀、损坏,防护设备设施性能良好;(四)通风、给排水、供电、消防系统工作正常;(五)进由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和地面附属 设施良好;(六)防汛设施安全可靠;(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标准。第二十五条 平时使用防空地下室的单位 ,应当制定平时 使用转为战时使用实施方 案,并向当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备案。因战争等特殊情况需要停止使用防空地下室的 ,平时使用 防空地下室的单位,应当无条件停止使用,并按平时使用转为 战时使用实施方 案要求,恢复其战时使用功能。第二十六条 防空地下室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 建立 防空地下室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防火、防汛应急方案,及时进 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使用安全。第二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使用单位,不得改变 工程主体结 构,不得拆除工程配套设备设施,不得在防空地下室内 生产、 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品。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 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 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公 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 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 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主要建筑类型列举如下:(一)居住建筑包括各类住宅、公寓、宿舍等。(二)公共建筑办公建筑,如:各 种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办公楼。科研建筑,如:实验楼、科研楼、综合楼等。文化建筑,如:剧院、电影院、杂技场、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展览馆、音乐厅、礼堂、广播台、电视 台、幼儿园、学校教学楼、文化中心等建筑。商业建筑,如:各类市场、商品百货、旅馆、酒店、银行、邮局、汽车4s店、商业 仓库等建筑。体育建筑,如:体育馆、健身房等。医疗建筑,如:各类 医院、康复中心、疗养院等建筑。交通建筑,如:汽车客运站、船运港口、航空港、铁路火 车站等的站楼、调度中心等建筑。司法建筑,如:看守所、监狱等建筑。园林建筑,如: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场、旅游景点等建 筑。综合建筑,如:多功能综合大 楼、商住楼、商 务中心等。其他非民用建筑改建为民用建筑用途的项目。(三)工业建设项目非生产性建筑工业建设项目包 含非生产性建筑 和生产性建筑 两部分。非 生产性建筑 是指行政办公、产品科研及提供 生活服务的 建筑, 主要有食 堂、宿舍、产品 研发用房、办公用房等建筑。生产性 . 7建筑是指直接为 产品提供生产、检验、存放等服务的建筑,主 要有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检测验收 用房、厂房附属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以及配 电、水泵、 蒸汽等设备用房。当一栋建筑中既有生产性用房,也有非生产 性用房时,按各自比例确定。生产性建筑 不属于结合民用 建筑修 建防空地下室范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方案规范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