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2011新版民法1到12章简答论述题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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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诚为您提供优质参考资料,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第一章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民法调整的对象: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特点: A、主体地位是平等的。B、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C、受价值规律支配。 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特点:A、主体地位平等。B、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C、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关系。3、民法的性质: 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民法为实体法。 民法为私法。4、民法的任务: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5、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公序良俗等)6、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的表现:它是民事立法须遵循的准则。 它是解释民法的基准。 它是民事活动中的基本行为准则。它是在没有具体规定时裁决民事案件的依据。7、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平等地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8、公平原则的主要表现: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 当事人合理的承担民事责任。9、诚实原则的主要体现:民事主体在民事过程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正当竞争。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民事主体应信守承诺,不擅自毁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10、民法的效力:时间上的效力: A、法不溯及既往。 B、新法改废旧法。(所具备条件:a、须新旧法是同一级机关颁布的。b、须新旧法处于同一位阶。c、须新旧法针对的是同一事项。)空间上的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注意:全国性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全国。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该地区。我国实行“一国两制”,我国的民法不适用于该地区。)对人的效力:我国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11、民法适用应遵循的原则: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性条款。第二章12、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而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特点: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13、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财产性法律关系和人身性法律关系 绝对性法律关系和相对性法律关系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杂民事法律关系权利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14、区分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的意义:绝对法律关系:主体是不特定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相对法律关系: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一般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权利。绝对法律关系:义务人所负担的义务是消极的不作为。相对法律关系:义务人一般负担的是积极的作为。绝对法律关系:权力人实现权利无须义务人介入。相对法律关系:权利人实现权利一般须有义务主体的介入。15、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含义: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可以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16、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绝对权和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 原权与救济权。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17、滥用权力:指权利人不正当地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利益或他人利益。构成条件:行为人有权利。行为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了他人或社会利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18、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须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 须不超过必要限度。19、民事义务的分类: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20、民事责任的: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特点: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为目的。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21、民事责任的分类: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 履行责任、返还责任与赔偿责任。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第三章22、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民事权利能力:仅是法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仅是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参与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实际享有的某种利益形式,是以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赋予的,不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民事权利:其享有可由民事主体的意思决定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民事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可以转让和放弃 民事权利能力:不仅享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则包括民事义务能力)民事权利:是与民事义务是相互对立的概念。23、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宣告需具备以下条件: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须由人民法院经过特别程序作出宣告。24、住所的法律意义: 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的地点。 确定债务的履行地。 确定案件的管辖。 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25、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特点: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监护人的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26、监护人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第四章27、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点: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法人是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的独立性体现在:A、组织上的独立性。B、财产上的独立性。C、责任上的独立性。)具备条件: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8、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特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具有差异性。29、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其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的30、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要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的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特点:法人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法人机构。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设立的。法人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机关或代表机关。法人机关是由单个自然人或集体组成的。31、法人的责任:是指法人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清偿的民事责任。特点:法人的责任是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 法人的责任是法人对其自己的债务承担的责任。 法人的责任是以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 法人的责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第六章3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民事权利的客体、民事权利的标的。是指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特点:有益性、客观性、法定性。种类:物。其他财产。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其他。33、物:是指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特点: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34、物的分类:(是否具有可移动性)动产、不动产。(是否具有自由流通性)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两物之间的作用关系)主物、从物。(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原物、孳息。(物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消耗物、非消耗物。(是否可分割)可分物、不可分物。(在交易中的定方式)特定物、种类物。(可否有他物代替)代替物、不代替物。35、物在民法上的意义:物涉及多种民事法律关系。 物可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物会影响案件的管辖。36、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特点: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支付义务人有单方的见券即付的履行义务。第七章37、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特点: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38、民事行为的分类:(构成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数量)单方行为、双方或多方行为。(是否对价)有偿行为、无偿行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双务行为、单务行为。(成立的生效是否与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诺称性行为、实践性行为。(是否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民事行为于其原因的关系)要因行为(有因行为,是指民事行为与其原因不可分离,原因不存在,民事行为也就不能成立生效的民事行为)不要因行为(无因行为,是指民事行为可与其原因相分离,原因存在与否不影响其效力的民事行为。)(行为发生效力的时间)生前生效行为、死后生效行为。(两个民事行为相互间的关系)主行为、从行为。39、意思表示:指民事行为的行为人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意思表示的形式(约定形式、法定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包括推定形式、沉默形式)40、意思表示的分类:(表示方式)明示的意思表示、默示的意思表示。(有无相对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分对话的意思表示、非对话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无瑕疵)健全的意思表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41、意思表示的瑕疵: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A、故意的不一致。(1)真意保留。(又称单独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实意思而表示出不同的意思,其并无受其意思表示拘束的意思。)(2)通谋虚伪表示。(通谋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3)隐匿行为。(隐匿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伪表示而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表示行为。)B、无意的不一致。(1)错误。(错误是指表意人因误认或不知而使其意思与表示不一致。)(2)误传。(误传是指因第三人无意地传达错误而造成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意思表示不自由 A、受欺诈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因受他人的欺诈而做出的违背自己真意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a、须有他人的欺诈。 b、需表意人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c、表意人因该错误而做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B、受胁迫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因受他人的胁迫而作出的的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构成条件:a、须有他人胁迫。 b、需表意人受胁迫而产生恐惧。c、表意人因恐惧而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C、危难的意思表示。(危难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处于困境或面临危难,为摆脱困境被迫迎合对方而作出的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a、需表意人处于危险之中。b、对方利用表意人的危难迫使其作出符合自己意思的意思表示。c、表意人为摆脱困境而迎合对方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42、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A、一般成立要件:行为人。意思表示。标的。B、特别成立条件(要式行为的成立须有特别的方式,实践性行为的成立须有标的物的实际交付)43、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A、一般生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B、特别生效要件(死因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为行为人的死亡,行为人不死亡则不生效)44、附条件生效的民事行为中的条件具备的特点:需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需为合法事实。需为将来能否发生不能肯定的事实。需为当事人约定的事项。需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不相矛盾的事实。45、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行为生效要件,自始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特点: 无效民事行为是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的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46、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47、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不得履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缴财产归国家或者返还财产给集体、第三人。48、可撤销民事行为:又称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特点: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可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是只有当事人才可主张无效的民事行为49、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意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50、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欠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第八章51、代理(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的制度。(狭义的。广义的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52、间接代理:又称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其行为后果为本人承受的制度。53、代理的特点: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是民事行为。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54、不适用代理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事实行为。 违法行为。55、代理的分类:(代理权的发生根据)委托代理(意定代理、授权代理)、指定代理、法定代理。(代理权限的范围)一般代理(总括代理、全权代理)、特别代理。(代理人的人数)单独代理、共同代理。(代理权是否是由本人授予)本代理、再代理(复代理)。56、再代理的成立须具备的条件: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须经原代理人授权。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及时报告被代理人并取得其同意。57、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资格。(法律文书为代理证书)58、代理权行使原则: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理权。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合法行使代理权。59、滥用代理权的构成要件:代理人有代理权。代理人实施行使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损害或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60、滥用代理权的情形:对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行为。除使本人纯获利益者外,对己代理一般无效。)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民事行为。双方代理为法律禁止的无效行为。)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是无效行为。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61、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包过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行为人自始就没有代理权。行为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行为人的代理权消灭。62、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也没有是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而实施的代理。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本人可追认,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为人与本人之间。(a、为避免本人利益受损失的,按无因管理关系处理。b、行为人损害本人利益的,行为人向本人承担责任。c、相对人为恶意的,相对人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63、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的,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具备条件:新为人无权代理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第九章64、民事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分为取得时效(我国米有)、消灭时效(即诉讼时效)。时效的三要素:须有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需该事实状态持续不间断地存在了一定期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权利的取得或消灭。性质:时效为法律事实中的自然状态。具有强行性。65、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的法律制度。分为普通的诉讼时效、特别的诉讼时效。特点:属于消灭失效。具有普遍性。66、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eg: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属于除斥期间。)67、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性质和后果不同。诉:起算点不同。诉:自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之日起计算。除:自权利成立之日时计算。计算方式不同。诉:可变期间,可发生中止、中断、延长。除:不变期间,不可发生。法律条文表述不同。适用条件不同。诉:诉讼时效完成后,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的限制。除: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68、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请求法律保护的)请求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例外):在物权保护上,排除妨碍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危害请求权。对未经授权经营的国有财产的保护。对人身权的保护。69、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民法上统一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没有另外特别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的时效期间为2年。特点:由普通法规定。在适用上有一般意义。70、特别诉讼时效:又称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或者单位单行法特别规定的仅适用于特殊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特点:有法律特别规定。时效期间优于普通诉讼时效。71、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情况: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72、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73、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事由:不可抗力。其他事由(指除不可抗力以外的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客观事实。)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中止,只是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停止计算,原进行的诉讼时效仍然有效,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74、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提起诉讼。 权利人提出要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法律后果: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75、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发生的事由不同。中断:可由当事人主观意志决定。中止:不由当事人主观意志决定。发生的时间不同。中断:任何时间内。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的后果不同。76、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时,经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行使权利的,可延长时效期间,是诉讼时效不完成。77、诉讼时效的延长与中止的区别:发生的时间不同。中止:诉讼时效进行中。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发生的事由不同。中止:由法律直接规定。延长:由法院确定。(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期间,可以适用于延长的规定,而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78、期限分为期日和期间。期限在民法上的意义:可以决定民事主体的民事能力的取得丧失。可以决定某些事实的推定。期限决定着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可以决定民事权利义务的取得、丧失。以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79、期间的分类。(是否具有强制性)任意性期间、强制性期间。(期间的确定性)确定期间、相对确定期间、不确定期间。(计算方法)连续期间、不连续期间。(期间的确定根据)法定期间、指定期间、意定期间。 (适用范围)普通期间、特殊期间。80、期限的确定方式:规定日历上的某一时间。规定一定期间。eg:一个月、一年。规定某一必然到来或必然发生的特定时刻。eg:死亡之日。规定以当事人提出的时间为准。81、期间的计算方法:期间的起点。A、按小时计算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B、按年月日计算的,从下一天开始算。期间的终点。A、期间最后一日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最后一天。B、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第十章82、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而无直接财产利益内容的权利。根据客体的不同,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特点: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利益。具有专属性。具有非财产性。具有绝对性。内容:支配权。利用权。维护权。83、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法律上的独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身权。特点:是民事主体终身所享有的权利。 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权利。人格权的分类:(客体范围)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客体性质)物质性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84、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人身权。特点:身份权是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相XXX的非主体所固有的权利。身份权是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人身权。身份权非为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权利。身份权的分类:(法律依据不同)亲属法上的身份权、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身份权之间的关系)基本身份权、派生身份权。第十一章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85、生命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其生命利益为客体的,以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内容:生命安全维护权。生命利益支配权。86、健康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健康利益为客体的,以维持其人体的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人格权。 内容:健康利益维护权。健康利益支配权。87、身体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人格权。内容:保持身体完整权。身体支配权。精神性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88、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内容:决定权。使用权。改变权。姓名利益维护权。89、名称权:是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内容:设定权。使用权。变更权。转让权。利益维护权。90、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肖像,是指通过绘画、照相、雕刻、录像、电影等造型艺术形式使公民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内容:拥有权。XXX权。利用权。维护权。构成阻却违法事由:著名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为报道其活动而使用其肖像。为时事新闻而报道游行、阅兵、庆祝活动或其他公众性活动,参与活动的人不能主张肖像权。现代史上著名人物肖像的善意使用。为维护自然人本人利益需要而使用其肖像。 为社会利益需要而使用其肖像。91、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名誉所享有的权利。(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人的品德、才能、思想、作风、信用等评价。)内容:拥有权。利益支配权。维护权。构成阻却违法性事由:自然人通过合法途径反映情况。各级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单位依据职权对自己管理的干部、职工作出涉及个人品德的评价。履行法律或道德上义务。正当的舆论监督及文艺评价。事先同意的行为。92、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生活秘密、私人行为自由和私人领域不受非法干扰的人格权。主要涉及的是私人活动、个人信息、私人领域。内容:隐瞒权。利用权。支配权。维护权。93、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区别:主体不同。隐:只能是自然人。名: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客体不同。隐:是一种事实。名:社会评价,是一种观念。侵害方式不同。隐:未经同意披露、传述、散布、窃取他人的个人隐秘事项。名:侮辱、诽谤。侵害内容不同。隐:是事实。名:并非事实。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不同。隐:故意、过失、恶意、善意。名:直接故意行为、主观上是故意。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隐:可能不具有目的、或具有善意或恶意的目的。名:主观目的是为了毁损、贬低他人名誉。保护方式不同。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名:以上三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第十二章亲属法上的身份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94、配偶权:是指夫妻双方互相享有的基于配偶关系发生的以配偶身份利益为客体的身份权。内容:同居权。贞操请求权。扶养权。95、亲权:是指父母基于父母身份享有的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身份权。内容:抚养教育权。人身保护权。财产管理权。96、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相互享有的基于亲属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外)祖父母、兄姐对(外)孙子女、弟妹的抚养必备条件(缺一不可):自己有负担能力。 父母已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 未成年。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97、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获得、维护、利用其荣誉并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内容:支配权。利用权。维护权。98、荣誉权和名誉权的区别:主体不同。荣:获得光荣称号或嘉奖的民事主体。名:任何民事主体。客体不同。荣:所体现的利益。名:社会评价。取得程序不同。荣:需要授予。名:无须授予。能否被剥夺不同。荣:可依法剥夺。名:不能剥夺。损害方式不同。荣:否定、贬低、亵渎他人的荣誉,或非法剥夺他人荣誉。名:侮辱、诽谤。1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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