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析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上传人:仙*** 文档编号:34461523 上传时间:2021-10-21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6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案析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案析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案析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某混凝土制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曾长期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提供商品砼。1999年6月,经双方对帐,乙公司尚欠甲公司商品砼货款计人民币480万元。乙公司遂作出分四期还清的承诺。嗣后,由于乙公司未按约分期还款,当甲公司派人催讨上述货款时,乙公司表示目前已无财产可偿还债务,准备将其仅有的一栋办公楼出售还款。按当时市价,该办公楼估价约为人民币500万元。同年12月,乙公司将其办公楼以200万元的价格卖给其上级集团公司下属的另一企业以下简称“丙公司”。丙公司在与乙公司商谈该办公楼买卖时,也知道乙公司以较低的价格出售办公楼,起因是债权人索债。甲公司在得知办公楼被卖后,再次向乙公司催款。这时,乙公司在偿还200万元货款后,称已无偿还能力。以后,甲公司在多次协商催讨欠款不成的情况下,便于2000年9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乙公司低价出售办公楼的行为。这是一起原告甲公司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撤销权,以维护其合法债权的民事纠纷案件。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亦称废罢诉权,指债务人、第三人有损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享有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在本案中,被告乙公司与第三人丙公司实施的以明显低价买卖办公楼的行为已经在客观上符合撤销权行使的要件:一是在客观要件上,撤销权的行使首先要求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这种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本案的被告乙公司所实施的低价转让办公楼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处分行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这种低价转让办公楼的行为,直接导致乙公司不能筹措到其余的280万元的资金以偿还对甲公司的债务,以致甲公司的债权不能全部得以实现。因此,可以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有损于债权人甲公司的债权。二是在主观要件上,受让人具有恶意。本案中乙公司在低价转让办公楼时,乙公司、丙公司应当知道该办公楼时值500万元,而竟以明显低于现价的200万元成交。这种由受让人与被告所共同实施的以明显低价转让办公楼的行为,足以认定受让人具有一定的恶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本条规定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和五年,即债权人知道撤销原因的,自知道之日起一年;债权人不知道撤销原因的,自侵害行为发生之日起,为五年。期间届满,当事人撤销权消灭。在本案中,原告甲公司在知道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低价转让其办公楼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了该撤销权。人民法院正是依据法律的事实,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乙公司与该办公楼的受让人丙公司之间应各自返还其财产,恢复财产关系的原状。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