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考试用书及复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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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朗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报到联系人:赵老师 值班电话:15801532863 联系QQ: 541946094 网上报名 :zhaogz2478百朗教育 首页 百朗提供参考资料 源于网络如有侵权通知删除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二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010年网上增值服务(1)考试用书复习方法一、听课建造师的备考工作可以分为听课、复习、冲刺、临场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都是准备考试的重要的环节,但是,由于各个阶段具有自己的特色,所以,考生也就应该针对各个阶段自身的特色来安排特定阶段的学习。(一)听课的必要性在这四个阶段之中,听课阶段是基础性的工作。听课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了后续工作的难易程度,甚至会直接影响到整个备考工作的成败,所以,考生一定要重视听课这个阶段。可能有的考生感觉自己是有一定实力的,完全可以通过自学达到好的效果。这一点也不可否认,一些人确实可以通过自学而掌握教材的内容并取得好的成绩,但是,对于绝大多数考生而言,通过听课来学习还是必要的选择。这种必要性表现在:1听课可以节省时间;2听课可以避免走弯路;3听课有助于了解将来命题的主导思想。(二)如何听课很显然,听课的质量决定了后面复习的难度。所以,作为考生一定要注意提高听课的质量。听课这个大的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听、记、问。1第一个阶段:听(1)听轮廓所说得听轮廓就是指在学习之前就要听老师讲解在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这门课中主要包括哪几部分,每部分在整本书中的地位和价值如何?难度如何?考生对这部分的关注程度如何等框架性的知识。因为,学习就像走路一样,你需要首先知道自己将要走向何方,然后才能谈如何去走的问题。所以,学习之前,应该首先对这本书中将要讲述的知识点有一个框架式的认识。这样就便于从整体上把握整个这本书的精华了。一定要避免,已经学了好长时间还不知道自己主要要学些什么的现象。(2)听命题趋势尽管建造师考试命题的保密的,我们对其中的具体细节无从知晓,但是我们还是可以从多种途径来获得命题的总体趋势的。所以,我们在听课的时候要注意来自授课教师的每一句话,尤其是关于考试形势的分析。因为这决定了我们将来复习的方向。(3)听讲解应该说,这部分的工作是我们考生来参加考前辅导的核心工作。我们只有认真听老师的讲解,才能为后面的复习打好坚实的基础。2第二个阶段:记我比较主张直接在书上作笔记,而不是单独去作笔记。因为教师讲授的内容会与书上的内容紧密结合,在书上直接标注不仅节约时间,而且有利于日后的复习。作笔记主要是记这样几个方面的问题:(1)重点的内容;(2)难点的内容;(3)典型的题型;(4)疑问。3第三个阶段:问我们学员一定要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的机会,尤其是能够与高水平、权威人士面对面交流的机会。在不影响授课的情况下应该尽量多提一些问题。问题主要应该来源于这几个方面:(1)没听懂的问题;(2)临时产生的疑惑;(3)其他关心的问题;(4)问授课教师的联系方式。二、复习复习的过程可以分为这样三个主要的阶段:整理、精读、泛读。(一)整理这里所谈的整理主要是指对前一阶段听课的整理。这个阶段不需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只需要对听课的成果进行一下归纳总结就可以了。因为在上课的时候,考生不一定能将老师所讲授的内容全部记录下来,此时,就需要借用其他的同学的记录将上课中所涉及到的重点、难点、重点题型的变化都归纳到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听课记录。(二)精读这部分工作是考生要完成的主要的工作,耗时也很长。这部分工作完成的好坏将直接决定考生能否取得好的成绩,所以,考生要对这部分工作给与高度关注。尽管考生都是生产上的骨干力量,时间非常紧张,但是,这个重要的阶段却绝对不可以忽略。那么如何才能做好这项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工作哪?应该精读到什么程度才算完成了这项工作哪?这里的精读,指的就是要逐字逐句地去阅读教材中的文字。一般来讲,精读应该有两遍。第一遍精读要达到对每一个都能够正确理解。第二遍精读要做到对教材中的文字的理解能达到一定的深度,能够找到一段文字中重要的知识点,并能读懂语句的弦外之音。(三)泛读对于精读这道程序,由于需要大量的时间,我们没有时间也没有必要进行更多的遍数。两遍精读之后就应该进行泛读了。所说的泛读,指的就是只看重点的内容,而不去字斟句酌去读每一个句子了。由于有了前面精读的基础性工作,我们已经在书上标注出了重点的内容,我们泛读的时候只要注意看这部分内容就可以了。只有对于上不能理解的部分才有必要进一步去读后面的详细的文字。泛读应该是跳跃性的、精进性的,每泛读一次都应该减少需要泛读的部分,以至于后面的泛读只需要看一下提纲和目录就可以了。这样可以既能抓住重点又能节约大量的时间。三、冲刺经过了前面的精读和泛读的过程,时间就已经用的差不多了,进入了冲刺阶段。冲刺阶段的工作可以分为两个主要的步骤:听课和做题。(一)听课在前面,我们已经对听课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但是,这里所说的听课不同于前面所说的听课。前面的听课具有启蒙性质的听课,而这里的听课则具有冲刺性质。1听课的必要性(1)有利于将知识整体化;(2)有利于强化知识点。2如何听课此时的听课与前面谈到的听课是有差别的。此时的听课应该是有针对性地听课。因为我们在前面的学习的过程中,会有很多疑问的存在。听课之前,将这些问题整理一下,带着问题去听课会收到很好的效果。此时授课的时间一般都会很短,法规这门课应该以一天为宜,因为它不同于其他的几门,知识点很散,需要一个一个串起来很费时。如果你选择的辅导班将法规这门课安排了半天的时间的话,那就要注意不必跟着教师的思路在书上去寻找了。那样的话,你恐怕会由于查找而跟不上教师的思路,所以,此时最好是集中精力去听。(二)做题做题阶段可以说也是冲刺阶段的一项重要的环节。这一阶段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正确选择习题集,二是积累并掌握正确、科学的解题技巧。1正确选择习题集有的考生可能以为做的题越多越好,这并不是永恒的真理。起码,放在法规这门课上就不适用。我们都知道,法规这门课中几乎全部都是法律条文,而这些条文的话都是很严谨的,只要改变了其中的一个字,其含义就可能会改变。所以,按照法规这本书来编制习题集,可以编出来成千上万道。如果考生盲目做题,就会陷入题海不能自拔。而这些习题有的不仅是无意义的,甚至是具有很强的负面效应的。同时,对于法规中的话,未必各个作者的理解都是相同的,有的作者给出的答案可能就是错误的。2掌握解题技巧(参见建造师法规解题技巧一文)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二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010年网上增值服务(2)目 录1Z3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61Z3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61Z301011 掌握注册管理61Z301012 掌握执业管理61Z301013 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71Z3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71Z301021 掌握法律体系71Z301022 掌握法的形式71Z301030 民法71Z30103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71Z301032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81Z301033 掌握代理制度101Z301034 掌握债权制度101Z301035 掌握物权制度111Z301036 掌握知识产权制度111Z301037 掌握诉讼时效制度111Z301040 建筑法121Z301041 掌握施工许可制度121Z301042 掌握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131Z301043 掌握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131Z301044 掌握工程发包制度131Z301045 掌握工程承包制度131Z301046 掌握工程分包制度141Z301047 掌握工程监理制度141Z301050 招标投标法151Z301051 掌握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151Z301052 掌握招标程序161Z301053 掌握投标的要求171Z301054 掌握联合体投标171Z301055 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181Z301056 掌握开标程序181Z301057 掌握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和评标方法181Z301058 掌握中标的要求191Z301059 熟悉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201Z301060安全生产法201Z301061 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01Z301062 掌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211Z301063 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211Z301064 熟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211Z30107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11Z30107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211Z301072 掌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221Z301073 掌握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221Z301074 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231Z301075 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241Z301076 熟悉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241Z30108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41Z301081 掌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241Z301082 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251Z30109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51Z301091 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51Z301092 掌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51Z301093 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61Z301094 掌握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61Z301095 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及期限要求261Z301096 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271Z30110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71Z301101 熟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271Z301102 熟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281Z301110标准化法281Z301111 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281Z301112 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管理281Z301120 环境保护法281Z301121 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81Z301122 掌握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291Z301123 熟悉水、大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291Z301130 节约能源法301Z301131 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的节能管理301Z301132 熟悉建设工程节能的规定301Z301140消防法301Z301141 掌握消防设计的审核与验收301Z301142 掌握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311Z301150 档案法311Z301151 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种类311Z301152 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程序311Z301160 土地管理法321Z301161 了解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321Z301162 了解建设用地管理制度331Z301170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331Z301171 熟悉拆迁管理331Z301172 了解拆迁补偿与安置331Z301180 劳动法341Z301181 掌握劳动合同制度341Z301182 掌握劳动保护的规定341Z301183 掌握劳动争议的处理351Z301190保险法351Z301191 了解保险合同351Z301192 了解工程建设领域常见保险种类351Z301200 税法361Z301201 熟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361Z301202 熟悉营业税和所得税361Z301203 了解税务管理的规定361Z301210公司法361Z301211 熟悉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注册登记361Z301212 了解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职权361Z301213 了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361Z302000合同法361Z302010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361Z302011掌握合同法原则及调整范围361Z302012熟悉合同的分类371Z302020合同的订立371Z302021掌握要约371Z302022掌握承诺381Z302023掌握合同的一般条款391Z302024掌握合同的形式391Z302025掌握缔约过失责任391Z302030合同的效力401Z302031掌握合同的生效401Z302032掌握无效合同411Z302033掌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411Z302034掌握效力待定合同421Z302035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431Z302040合同的履行431Z302041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定431Z302042掌握抗辩权441Z302043熟悉代位权451Z302044了解撤销权461Z302050合同的变更和转让461Z302051掌握合同的变更461Z302052掌握合同的转让461Z302060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461Z302061掌握合同的解除461Z302062熟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其他情形471Z302070违约责任471Z302071掌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471Z302072掌握不可抗力及违约责任的免除491Z302080合同的担保491Z302081掌握合同担保的规定491Z302082掌握合同担保的形式491Z302090建设工程合同521Z302091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521Z302092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531Z302100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合同541Z302101掌握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541Z302102掌握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541Z302103熟悉提供服务的合同541Z303000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541Z303010民事纠纷处理的方式541Z303011掌握民事诉讼的特点541Z303012掌握仲裁的特点541Z303013熟悉和解与调解551Z303020证据551Z303021掌握证据的种类551Z303022掌握证据的保全551Z303023掌握证据的应用561Z303030民事诉讼法561Z303031掌握诉讼管辖与回避制度561Z303032掌握诉讼参加人的规定561Z303033掌握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的规定561Z303034掌握审判程序571Z303035熟悉执行程序571Z303040仲裁法571Z303041掌握仲裁协议571Z303042掌握仲裁程序581Z303043熟悉仲裁裁决的撤销591Z303044了解仲裁裁决的执行591Z303050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591Z303051熟悉行政复议范围591Z303052熟悉行政复议程序591Z303053熟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591Z303054了解行政诉讼程序591Z30400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601Z304010 民事责任601Z304011掌握民事责任的种类601Z304012熟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601Z304020行政责任601Z304021掌握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行政责任种类601Z304022熟悉行政处罚程序601Z304030刑事责任601Z304031掌握犯罪构成与刑罚种类601Z304032掌握工程建设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构成611Z304033熟悉工程建设领域其他犯罪构成611Z304040责任主体相应法律责任611Z3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1Z3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1Z301011 掌握注册管理(二)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重点解析:掌握数据。1Z301012 掌握执业管理(二)具体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对建造师执业范围作出了进一步规定:(1)对受聘单位的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重点解析:此处需要注意的词是“一个”。建造师可以执业的岗位不局限于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还可以在勘查、设计、监理等多个单位执业,但是其只能在一家单位执业,而不能同时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单位执业。另外,允许其在监理单位执业并不等同于允许其担任监理工程师。担任监理工程的,需要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1Z301013 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1Z301014掌握监督管理1Z3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1Z301021 掌握法律体系1Z301022 掌握法的形式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行政规章重点解析:需要注意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对效力。1Z301030 民法1Z30103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自然人重点解析: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种情形是非常重要的内容,需要深入理解。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重点解析:1这里出现的数据是必须掌握的。2对于后一种情形,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更为重视一些。这不仅是由于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种特殊情形,易于命题,而且还在于这个知识点与后面的劳动法中的内容有关联。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指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任何单位不得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劳动法律关系。同时,劳动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这里的未成年工指的就是这种“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限制民事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还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重点解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个知识点历次考试都有所涉及,是必须要掌握的知识点。1这里出现的数据需要掌握。这里的“10周岁以上”的含义应该是包括“10周岁”的。因为,下文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定为“不满10周岁”。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知识点与后面的合同法中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紧密相连,因而更适于出题。学习此部分内容应该结合合同法中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来学习。3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重点解析:相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知识点较少出现在试题中。因为,很明显,这类人与工程建设并不密切相关。但是,从民法的角度看,这部分内容依然是基础的知识,我们也要很好理解。1Z301032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三、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第56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重点解析:此部分内容可以结合合同法中关于“效力待定”合同的内容理解。(二)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指的是行为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也即不存在认识错误、欺诈、胁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但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也不是必然的无效行为,因其导致意思不真实的原因不同,可能会发生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重点解析:这一点可以结合合同法的内容来理解。例如,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趁人之危都具有同一个结果,那就是使得当事人不能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这种非真实的意思表示的结果却是合同被变更、或被撤销,而不是直接确认合同无效。(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种要求表现在三个方面:1标的合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标的即意思的内容合法。不得违法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重点解析:我们通过举例来加深理解。例如,某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与监理工程师约定:监理工程师允许施工单位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作为报酬,施工单位每个月要向监理工程师支付2000元补助。这个约定的内容,也即标的就是违法的。这个约定自然就是无效的。2形式合法对于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去实施行为将可能导致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重点解析:这一点可以参见前文的“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部分。3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尽管在外在形式上看并没有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但是由于该行为的进一步法律后果违反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会使得该行为无效。例如,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就是属于这种情形。重点解析:合同法第52条中也仅仅规定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并没有做出更明确地说明。我们这里最进一步的探讨。例如,张三是债务人,李四是债权人。张三为了达到不偿还李四债务的目的,将自己仅有的房产赠与了好朋友王五。由于房产本属于张三所有,其赠与行为属于合法形式。但是,这种合法形式却掩盖了一个非法的目的,那就是不想偿还李四的债务。这就属于我们这里所说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所以说,存在这种情形的,由于存在被撤销的可能,所以不能认为是有效的行为。1Z301033 掌握代理制度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一)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重点解析:连带责任这个概念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历次考试中,这个概念都有涉及。后文有详细解释,这里暂不单独解释。但是,对于本书中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任何规定都不能忽视,此处也是这样。这里连续出现了四次连带责任。是本书中连带责任这个词出现概率最多的章节。我们需要对各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认真把握。四、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被代理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重点解析:表见代理既是重点,也是难点。1、表见代理具有以下特点:(1)表见代理在性质上属于无权代理,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2)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其后果却是代理行为有效。2、举例说明表见代理:某建筑公司没有委托某甲去购买材料,有一天,某甲出差路过一个水泥厂,看到水泥的质量很不错,于是就代建筑公司与水泥厂签订了一份水泥供货合同。如果水泥厂(即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当然,这事实上只能是误会,因为某甲没有代理权),那么,该合同有效。合同有效就意味着水泥厂将水泥送到建筑公司后,建筑公司就必须将这批水泥买下来,如果不买将要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大家可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某甲是没有代理权的呀,水泥厂怎么会有正当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哪?应该说,能让水泥厂相信的途径有很多,例如,该建筑公司曾经委托某甲买材料,并且给了某甲一份委托书,但是,那次委托事项完成后,建筑公司疏于管理,一直没有将委托书收回。而委托书上面也没有注明失效日期。今天,某甲刚好将委托书派上用场,这样,就可以认为水泥厂有足够正当的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权了。1Z301034 掌握债权制度二、债的发生根据(二)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当发生不当得利时,由于一方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且给他人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受损失一方依法有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其所得利益的权利,而不当得利人则依法负有返还义务。这样,在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重点解析:1、不当得利,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通俗一点讲,就是“损人利己”。2、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3、例如某人在大街上拾到了100元钱,这就属于不当得利。因为,这笔钱的获得没有法律或合同的根据,同时获利是建立在失主失去100元钱的基础之上的。此时,如果失主找到了这个人,则这个人就有一个债,那就是要将这100元归还给失主。不当得利的内容需要相对重点关注。1Z301035 掌握物权制度(2)对承租人的效力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重点解析:对于抵押权于承租权,先发生的效力高于后发生的。3预告登记正是由于合同的效力与不动产登记行为,即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的生效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可能导致当事人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无法实现物权,物权法规定了予登记制度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的实现。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重点解析:预告登记作为物权法的一个突出特色,需要掌握。主要掌握其涵义、效力。1Z301036 掌握知识产权制度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重点解析:专利权的客体曾经出现在试题之中,我们就不能轻视。这里我们需要掌握:1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至于其具体的含义以及如何申请等都不需考虑。2此处的数据需要掌握。1Z301037 掌握诉讼时效制度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四类。(一)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二)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三)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四)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重点解析:1、应掌握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在工程建设领域,追索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属于普通诉讼时效,即为2年。2、短期诉讼时效包含的种类必须要重点掌握,而且应当结合实例。涉及到诉讼时效的考题,首先要判断是不是属于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四种情形,这是选出正确答案的基本前提,必须注意。短期诉讼时效中,需要格外重视对这两句话的理解:(1)“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这句话包含了两个条件,即质量不合格,同时也没有对此作出声明。千万别误解为“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的”这样一个唯一的条件。(2)“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注意这里强调的是“寄存的财物”,而不是“财物”。4、特殊诉讼时效的时间不是唯一的,其本质是另有规定。5、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强调的是一种主观状态;而权利最长保护期限20年的起算点则是权利(实际)被侵害之日,强调的是一种客观状态。例如,某甲到某乙家里作客,走的时候偷走了某乙收藏的一件古董,某乙一直没有发现这件事情。10年后一次偶然的机会,某乙在某甲家发现了这件古董,这时诉讼时效期间就应从某乙知道某甲侵害其财产权之日起开始计算。仍引用前面的例子,如果某乙是在20年后(比如说第22年)某一天发现了某甲侵害其财产权的事实,由于时间已经超过了最长保护期限,某乙将丧失胜诉权。1Z301040 建筑法1Z301041 掌握施工许可制度2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建筑法第10条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重点解析:第10条的内容也是经常出现在试题中的。需要注意几点:1谁去报告:建设单位。2什么时间内去报告:一个月内。3向谁报告:发证机关,而不是主管单位。4需要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时限:中止施工满一年。之所要核验施工许可证,就是由于中止施工的时间比较长,很多情况都在发生变化,需要看一看当初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如今是否还具备。1Z301042 掌握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1Z301043 掌握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1Z301044 掌握工程发包制度三、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指定采购(一)禁止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重点解析:此处要把握住“直接发包”的本质,即“应当有一家单位完成的,包给了几家”。例如,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发包人将一楼的施工包给了一级施工单位,将二楼的施工包给了另一家施工单位,这就是肢解发包。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此就认为一个工程只能发包给一家施工单位。例如,某高速公路施工项目分为几个标段,分别发包给了几家施工单位,这不能认为是肢解发包,而应当认为是平行承发包模式。对于肢解发包的弊端,我们能够做到理解即可,不需要记忆。1Z301045 掌握工程承包制度二、联合承包建筑法第27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对“联合体投标”问题作出了更具体规定,详见1Z301053掌握联合体投标。重点解析:这里需要掌握以下几点:1“两个以上”的含义尽管建筑法的原文并没有谈是否包含两个,但是其本意以及实践都证明是包含“两个”的。也即两个、三个乃至更多。2要深刻理解“连带责任”的含义这个词是很重要的词,我们在前文都已经强调了,这里就不重复强调了。可以参见1Z301034 掌握债权制度。3注意这几个字:“对承包合同的履行”如果没有这几个字,就意味着工程承包的各方要承担连带责任,其意义就已经扩展为共同承包的各个公司之间要承担连带责任了。这是不确切的,事实上,共同承包的各个公司仅仅就“共同承包的这个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而以。对于该项目以外的项目或其他责任并不承担连带责任。4如何确定联合体资质此处确定联合体资质的标准就是“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确定。这一点与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后面学习招标投标法时需要注意。1Z301046 掌握工程分包制度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一、分包商不可以超越其资质许可范围去承揽分包工程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了不同资质建筑业企业的承揽工程的范围:重点解析:对于建筑法第29条我们要理解以下几点:1可以分包也可以不分包;2只能将部分工程分包,而不能所有工程都分包。事实上,如果将所有工程都分包,已经是转包了。3分包单位也必须要具备相应的资质。也就是说,分包单位所承揽的分包工程也需要在分包单位的资质许可范围之内。四、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重点解析:建筑法第29条第2款是一个很重要的条款。其重要性主要表现在“连带责任”这个词上。前面我们已经多次说明“连带责任”这个词的重要性。另外,我们还要注意“就分包工程”这几个字。也就是说,对于没有分包的部分,是由总承包单位自己负责的,而不是由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1Z301047 掌握工程监理制度三、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一)工程监理的依据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1法律、法规。2有关的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重点解析:工程监理的依据中尤其要引起重视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由于目前我国的监理范围还没有涉及到勘察、设计,所以我们以施工合同为例来说明。施工承包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工程监理单位根本就没有参与。但是,监理工程师却要对施工单位是否已经按照合同履约进行监理。这个依据是很容易被忽略的。四、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二)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重点解析:我们注意到,这里用的词汇是“转让”,而不是“转包”。那就意味着分包也是法律所禁止的。1Z301050 招标投标法1Z301051 掌握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如果建设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则可以招标也可以不招标。但是,即使符合必须招标项目的条件但是属于某些特殊情形的,也是可以不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根据2003年3月8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7部委令第30号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1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 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 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重点解析:上面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很好掌握。曾出现在试题中。这几个类型需要注意与下文的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类型区别开来。1Z301052 掌握招标程序(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这种招标方式,由于被邀请参加竞争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而且事先已经对招标人进行了调查了解,因此不仅可以节省招标人的招标成本,而且能提高投标人的中标概率,因此潜在投标人的投标积极性会较高。当然,由于邀请招标的对象被限定在特定范围内,可能使其他优秀的潜在投标人被排斥在外。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对于应当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邀请招标的对象虽然被具体化了,但为了保证邀请招标的竞争性,我国法律对邀请招标的对象,有最低数量的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重点解析:1注意掌握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类型,尤其是不要与上文的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类型混淆。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类型与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类型只有一句比较类似,我们来对比一下:(1)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项目,不适宜招标的,当然就可以不招标了。适宜招标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就只能邀请招标了。而对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由于涉及到具体的赈灾地区,当然就不能招标了,否则就达不到赈灾的效果了。2招标投标法第17条第1款需要掌握两点:(1)数量:三个以上。(2)质量: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这两个条件是需要同时具备的。1Z301053 掌握投标的要求(二)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的概念所谓投标保证金,是为防止投标人不审慎投标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招标人通常不希望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标书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因此,为了约束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保护招标人的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招标人通常会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在发生下列情形时,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2)中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2投标保证金的额度和有效期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重点解析:关于投标保证金的知识点,历次考试都有涉及。必须要高度重视。主要掌握:1要理解投标保证金的作用,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2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比例需要掌握。3这句话需要掌握: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之所以有此要求,目的就在于防止招标人在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时候,投标保证金(例如以保函形式提供的)已经失效。(三)投标文件的提交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8条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点解析:第28条不难理解,但是却经常出现在试题中。掌握两点:1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2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1Z301054 掌握联合体投标二、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1条的规定,对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要求如下:(一)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二)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三)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重点解析: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中的“相应”,指的是各成员单位需要具备自己承担任务内的能力,而不是具备承担整个项目的能力。2此处确定联合体资质的条件与建筑法相同,都是要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但是,其差别在于招标投标法强调了“同一专业”,而建筑法没有强调“同一专业”。这其实也没有矛盾,因为建筑法是适合建筑工程的,不涉及到专业的进一步细分。而招标投标法是涉及到各专业的,涉及到进一步细分专业。1Z301055 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1Z301056 掌握开标程序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重点解析:对于上面不予受理的情形需要掌握。1Z301057 掌握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和评标方法一、评标委员会(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7条的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重点解析:注意掌握评标委员会的构成,记住两个数字,即“五人以上”和“三分之二”,但对于前者千万不要忘了“单数”!(三)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招标投标法第39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对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作了进一步补充规定,其第51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2条规定:“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重点解析:上面这些条款需要很好理解。尤其需要掌握的是:1要理解“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同于开标前允许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撤回”。2修正的原则必须掌握。1Z301058 掌握中标的要求二、中标通知书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应当遵守如下规定:(一)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二)招标人不得以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依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三)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点解析:上面这几句话也要很好地理解。尤其需要掌握:1要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参见1Z302025掌握缔约过失责任。三、签订合同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重点解析:上面这段文字需要很好掌握。尤其需要注意掌握:1什么时间内要签订合同。注意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而不是收到之日起30日内,也不是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0日内。2按照什么签订合同。3不得订立阴阳合同。4互相提交的是什么担保。5什么时间内退还投标保证金。1Z301059 熟悉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1Z301060安全生产法1Z301061 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二)明确岗位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同时,安全生产法第42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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