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党委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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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党委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央、省委有关规定,结合乡镇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乡镇党委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对做好村级组织建设、深化农村改革、加快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稳定、密切党群关系等方面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第三条 乡镇党委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实现“五个好”目标(领导班子好、党员干部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小康建设业绩好、农民群众反映好),努力成为团结带领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坚强战斗堡垒。第二章 组织设置第四条 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第五条 县以上有关部门驻乡镇的单位,应当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这些党组织,除中央另有规定的以外,受乡镇党委领导。第六条 乡镇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坚持精干高效、加强服务、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职责任务第七条 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二)讨论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需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问题,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三)领导乡镇政权机关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六)领导本乡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工作。第四章 领导原则第八条 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凡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重大基建项目和财政开支,以及上级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等,必须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均无权决定应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及时向党委会报告。第九条 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对集体决定的事项,实行党委成员分工负责制。党委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勇于负责,积极主动地完成,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十条 正确处理书记和党委成员的关系。党委成员和书记都有发表个人意见、参与集体领导的平等权力。书记是党委日常工作的组织者,在集体领导下主持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有主要责任。在工作中,书记要把握全局,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党委成员的意见,支持、帮助和检查党委成员的工作;党委成员要顾全大局,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支持书记工作,积极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不搞宗派主义和自由主义。第十一条 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集体决议。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或在执行决议中发现新的情况,可以建议提请下次党委会复议,也可向上级党委反映,但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公开表示不同意见。第五章 会议制度第十二条 会议召开时间。党委会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党政联席会或党委扩大会不定期召开。第十三条 参加会议人员。党委会由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主持召开,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研究干部任免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参加。党政联席会或党委扩大会由书记或乡镇长主持召开,党委成员、副乡镇长和乡镇人大主要负责人参加。以上会议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第十四条 会议主要议题。党委会主要讨论决定属于本工作规程第三章规定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会议议题由党委成员提出,书记确定。党政联席会议或党委扩大会主要讨论决定本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需要扩大到一定范围内讨论、研究、决定的问题,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确定,或由乡镇长提出并与书记协商确定。第十五条 会议决定的重要问题,要根据记录整理形成纪要,经书记审核后,印发党委成员和有关人员,定期收回并归档。如工作需要,可向基层党组织或党员传达,向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凡是机密性不强而又是群众所关心的问题,经会议批准,可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及时公布。未经会议批准传达或公布的问题,不准向会外人员泄露,对违者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第六章 议事规则第十六条 议题提交。会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或建议。对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事项和准备不充分的决策方案,一般不予讨论。第十七条 议事程序。在讨论问题时,既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又要提高议事效率和质量。1、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就议题作出说明,并如实报告有争议的问题;2、党委成员围绕议题发表意见;3、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归纳集中,提出初步意见;4、出席会议人员进行表决。第十八条 表决方法。决定问题时,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表决以超过应到会的半数赞成为通过。表决要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口头表决等方式。对同时涉及几个方面重要问题的事项,要逐项表决。对表决结果要做好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如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决定,或报请县(市、区)委裁决。第十九条 回避原则。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推荐、处分时,涉及党委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党委成员本人必须回避。第二十条 决议实施。建立明确分工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乡镇党委的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目标分解,落实到党委成员和有关部门,迅速认真贯彻实施。乡镇党政办公室负责督查、催办落实情况,定期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汇报。第七章 报告请示第二十一条 党委报告制度。党委每半年要向县(市、区)委报告一次工作,遇有重大问题随时请示、报告。第二十二条 党委成员报告制度。党委成员每半年要向党委书面报告一次本职工作完成情况,遇有个人工作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主动向党委报告。第二十三条 请示制度。对工作中发生的不能自行决定的重大问题,不属于乡镇党委权限审批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上级解决或帮助解决的重大事项,以及对上级指示要求中不明确的问题等,要及时向县(市、区)委请示。第二十四条 答复下级请示。党委接到下级请示后,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的答复。属于应由集体讨论的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属于党委成员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个人负责答复。第八章 作风建设第二十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工作中不说假话空话,不虚报浮夸,不搞形式主义,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第二十六条 坚持走群众路线。建立和完善乡镇领导干部包片挂村制度,每个领导干部都要在基层建立一至两个工作联系点,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乡镇党委书记要带头包片挂村。落实“民情家访”制度,乡镇领导干部平均每月至少3次深入群众进行“民情家访”,了解社情民意,听取意见建议,宣传政策法律,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实际问题。第二十七条 坚持和健全学习制度。党委成员要积极参加党委中心组的学习和上级组织的各类培训,系统地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知识、科学文化、法律等知识,努力提高领导水平。第二十八条 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创业的优良作风,杜绝铺张浪费、贪图享乐的不良风气。党委成员要安心基层工作,忠于职守,严禁“走读”现象。第二十九条 加强廉政建设,严格遵守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规定,克己奉公,廉洁自律。严禁用公款吃喝送礼,行贿受贿,挥霍浪费。第九章 监督第三十条 党委成员都要自觉地把自己置于党组织、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之下,防止各种不良倾向的发生,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第三十一条 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否严格遵守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自觉维护班子团结,遵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三)是否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四)是否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勤政廉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五)是否重视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到“两手抓,两手硬”。第三十二条 监督的主要措施(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党委成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和党小组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党委领导班子每年要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针对一个时期自身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充分发挥班子成员相互监督的作用。(二)充分发挥乡镇纪委的监督职能。党委成员要自觉接受乡镇纪委的监督,认真听取乡镇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的意见。(三)积极接受群众的广泛监督。严格实行党务政务公开,健全和完善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的监督。党委成员要认真倾听群众的呼声和反映,亲自处理重要信访案件,每年听取一次乡镇人大代表意见。认真对待对乡镇党委工作提出的议案、举报和其他形式的批评,接受舆论界的批评与监督。第三十三条 党委成员如违犯党的纪律,乡镇党委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程适用于本省乡镇党委。第三十五条本规程由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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