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92616521信用社(银行)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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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市农村信用社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结合农信社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信用社公文是本系统在经营管理中普遍使用的具有行政约束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经营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各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包括收文处理和发文处理两部分内容。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第四条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及本系统秘密。第五条联社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者,主管公文处理工作,同时负有对信用社的公文处理的指导职责。联社办公室应认真负责地做好有关公文处理的各项工作,确保公文处理的质量与效率。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六条公文主要种类:(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要活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二)决议适用于理事会、社员大会、监事会就行使职权表决有关事项。(三)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四)通知适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批示、批准。(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九)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一)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或议定事项。第三章公文格式第七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如属转发文件,被转发的文件不作为附件标注。(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第八条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第九条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正反打印,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第十一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抄送越过的机关。第十二条联社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可以向下级行文。第十三条向上级机关的请示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向下级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第十四条“请示”应当一事一文,“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人。第十五条向上级机关的行文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第十六条可以和同级机关联合行文。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行文首页显示正文。第十七条除办公室以外,内设职能部门不得对外或对下级正式行文。第十八条不涉及秘密事项的紧急文件可按有关规定采用明码电报形式发送。电文遇有秘密内容时应改发密码电报。电文应简明扼要。电报的办理程序与发文相同。密码电报必须由机要部门处理。第五章发文办理程序第十九条联社发文(含党总支)的办理程序一般是:主办部(室)拟稿人拟稿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办公室综合秘书核稿办公室负责人核签办公室专职秘书送分管领导签发(如须送理事长签发的,由办公室专职秘书按分管领导的意见送签)办公室编号、打印、校对由主办部(室)负责、盖章、分发(存档)。办理发文时,要使用统一印制的发文稿纸,按程序运转,各环节要据实填写。拟、核、签、打印、校对文稿时应健全登记签字手续。第二十条联社主办的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须由我联社承办部门与联合发文单位的对口职能部门沟通,取得一致的倾向*意见后拟文,按程序送核稿,经联社领导签发后送有关部门会签;会签件返回本联社后,主办部(室)将会签情况反馈给签发该文件的领导;待领导阅示后,再由主办部(室)送办公室编号、打印、校对由主办部(室)负责、盖章、分发。第六章公文起草第二十一条起草公文要做到:(一)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提出的措施切实可行。(三)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内容充实,结构严谨。文字精炼,表述准确,标点正确,篇幅简短。(四)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五)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六)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日期应写具体的年、月、日。(七)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八)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饰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其余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九)引用公文应注明发文机关、原文件标题及原发文字号。引用顺序是:先引发文机关,后引文件标题,发文序号在文件标题后并用括号括起来。(十)在使用专用名词的简称时,应使用规范化的简称或约定俗成的简称。否则,要先用全称,再用简称,并加以注明。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十一)行文结构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十二)“制度”、“办法”等文件的结构一般是,第一层为“章”,第二层为“条”(“条”内结构顺序一般为“(一)”、“1”、“(1)”)。(十三)送审稿一般要求打印。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红色笔或其他彩色水笔书写,修改送审的公文稿及签批公文。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第七章公文校稿第二十二条发文实行核稿把关制度。联社发文由办公室核稿(需要保密的党总支文件、由党总支指定专人核稿;需要保密的人事任免文件,由人事部门核稿)。各职能部门也要指定人员负责本部门发文的核稿工作。第二十三条公文校稿的基本任务是协助领导把好发文质量关,保证公文质量。公文核稿的内容是:(一)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二)是否确需行文;(三)内容是否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是否完整地体现了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公文相衔接;(四)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会签并取得一致意见;(五)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六)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印发范围、主题词等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及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在办公室核稿过程中,如发现严重不符合本办法以上各项规章的公文,办公室将退回主办部门改正,然后再按程序送审。第二十五条发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当与原起草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第二十六条经办公室核稿的发文稿,如果改动较大,不易辨认,办公室将退回主办部门清稿后再连同办公室的核稿原件一并送领导审签。第八章公文签发第二十七条联社发公文,由联社按照分工负责原则,由主管领导签字后送理事长签发。凡经领导签发的文件,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要经原签发人同意。第二十八条主办部门起草的联社发文,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必须由主办部门送有关部门会签。会签部门如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与会签部门协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意见,提出建议,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分管领导协商或裁定。应会签而未会签的联社发文稿,办公室将退回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送有关部门会签后,再按发文程序办理。第九章公文印发第二十九条拟发文稿经领导人签发后,联社发文由办公室负责编号。第三十条送办公室印发的文件、资料,必须有主办部门的领导签字,附件要齐全。主办部门在将打印的纸文本送入文印室的同时,将电子文本通过网络传输或拷盘至打字室。如属转发文件,必须用原件。公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室文印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对不符合要求的,打字室有权不予办理。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修改的,应按发文程序复审。第三十一条主办部门一般应指定拟稿人为该公文联系人,并在文件版记中注明姓名及联系电话,以便下级在处理公文中与之联系。印发的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校对,校对人员应对所有要素负责。第三十二条秘密文件由办公室指定专人打印,由主办部门负责核对,尽量缩小知密面。第三十三条办公室微机打字室、文印室系机要部门,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未经许可不得到微机打字室查找文件。第三十四条已印好的联社发文件,在盖章封发之前,办公室要做好最后把关,检查随文印制的附件是否齐全,确认符合规定后,加盖联社章,进行发文登记,然后按文件要求发送第十章收文的办理第三十五条收文的办理,包括签收、登记、拟办、批办、传阅、承办、催办、存档等程序。(一)签收收到有关公文并以签字或盖章的方式给发文方以凭据。签收公文应当逐件清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急件中应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二)登记公文办理过程中就公文特征和办理情况进行记载。登记应当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机关、发文字号、成文日期、主送机关、份数、收文日期及办理情况逐项填写清楚。(三)拟办办公室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是否应由本单位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件是否完整,同时提出办理意见,送领导批示。(四)批办办公室将需要办理的公文,批注有关部门办理。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公文,应当指明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五)传阅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或领导批示,按照规定程序将公文送有关领导、部门阅示办理。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六)承办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部门并说明理由。(七)催办办公室对公文的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紧急或者重要公文应当及时催办,对一般公文应当定期催办,并随时或者定期向领导反馈办理情况。第三十六条办公室主任批注拟办意见一般均报送理事长阅批。第三十七条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商,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报请上级机关协商或裁定。第三十八条审批公文时,对具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第三十九条严格办文时限。由工委、管委部门主办、联社协办的公文,要按国务院规定的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承办部(室)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报分管领导审签;凡是由领导安排各部门或安排下级社办理的公文,必须按要求时限办理;各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协办部门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重要公文或会签公文时,协办部门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重要公文及特急件要特事特办,尽量缩短成文时间。凡没有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经办人、主办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的责任。第四十条下级单位向上级单位的请示,凡属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部门一般要在收文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涉及其他部门的,要按领导指示,由主办单位逐部门落实答复意见,一般要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紧急请示要特殊处理。第四十一条外部门送本单位会签的文件,由办公室签收。各部(室)收到外部门送联社会签的文件,要及时送办公室按程序送批。主办会签文件的部(室)要按照领导批示要求及时提出会签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定、会签。领导会签后,主办部(室)要及时将会签件送到办公室,并由办公室按照机要交换的要求,填写信封并在信封上注明“会签件”字样及紧急程度,密封后由办公室根据紧急程度退回主办部门,并做好衔接会章、套印等项工作。需要专送的,办公室可通知主办部门派人送达。第四十二条上级机关的秘密公文,除涉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领导或者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可以翻印。翻印上级党政机关的涉密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者授权。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第四十三条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绝密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第四十四条需要传达的文件,要按照文件的传达范围要求,认真做好文件的传达、传阅和保密工作。第四十五条办公室应指定专人保管文件,并对各类文件实行分类集中保管。第十一章公文的归档及销毁第四十六条公文办完后,文书人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联社档案管理等规定,及时将公文原稿、附件和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做好平时归档工作。第四十七条公文归档应根据公文的相互联系、特征和保管期限分别整理,应正确反映农村信用社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检索和使用。第四十八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第四十九条立好的案卷,应按照档案部门的规定定期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卷的公文。第五十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定稿由主办单位立卷,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或其它形式的公文副本。第五十一条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加盖复制机关印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第五十二条经公文管理专职人员鉴定确没有保存价值的公文,应经主要领导批准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要进行登记,由2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公开发布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第五十四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第五十五条联社办公室对联社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第五十六条各单位要尽量利用信息报送渠道反映情况,凡可以通过网络传输的,不再以纸质形式传递。第五十七条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五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农村信用社系统,由联社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六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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