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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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生产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管理,有效的运用物料、人力、设备(机器、工具),并使之在时间上、数量上、空间上能适当的配合,以便提高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并降低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特制订此制度;第二条 销售部于下一年度开始提出年度销售计划,生产管理部依据年度销售计划制订出年度生产计划,并针对辅料需要、人力、设备负荷等拟定计划;第三条 依据年度生产计划、销售部开出的订货通知单以及现有库存量(成品、半成品)拟定月生产计划;第四条 生产管理部接到销售部开出的订货通知单后应做好以下工作;(1) 安排生产进度计划表;(2) 计算所需的主料、辅料,并及时与设材部协调,以便及时采购所需物料,合理安排生产;第五条 生产管理部依据月生产计划、制定生产计划通知单、计划生产单、实际生产进度表以及现有人力、设备资料,于每月定期安排生产日起10日内的生产进度表;第六条 生产管理部依据客户订单和实际生产进度作出生产工作安排;(1) 生产通知单及计划生产单要下发至生产车间各班组长,以便各班组长进行生产工作安排;(2) 生产通知单及计划生产单要抄送至设材部,以便备料;(3) 生产通知单及计划生产单要在订单签订的3日内作出,并抄送各相关部门;第七条 由生产车间各班组每日上报生产日报表,(包含生产进度),并进行生产督促与监督;第八条 现场生产各班组无法按照进度如期完成工作或有任何困难时(机器、模具损坏、停电等)应尽快将原因通知生产管理部负责人,并及时安排调整;第九条 当某订单生产结束时,班组应将生产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以生产报告的形式上报生产管理部负责人,做好某生产计划的总结;第十条 每批订单结束后,要将有关资料,如生产日报表,生产工作安排等资料进行汇总,并对实际生产所发生的问题进行研讨,提出改善措施,防止再次发生。汇总成本分析,耗能等资料等,所有资料要建档备查,以便对以后的生产工作做出指导;第十一条 生产管理部要经常与销售部、设材部保持密切工作联系,了解实际的 生产进度是否超前或落后,要弹性的应变;第十二条 对设外加工以及设外制造的半成品或零件的管理,应适时适量的配合 生产进度;第十三条 设外管理部门负责设外加工、设外制造的作业。选择设外厂商应依据下列资料:(1) 生产管理部发出的设外计划(工程详细内容、质量要求、时限、数量)或设外生产单;(2) 协作厂商及厂商资料调查表;(3) 是否由本公司供料,供料报废率的决定;(4) 预估价格及付款条件;第十四条 选择好适当的设外厂商,要了解、督促厂商的进度以及质量;第十五条 若设外厂商为第一次承制此项设外,则必须要求其试制样品并取回,判定是否符合要求,判定合格后才能通知其正式承制或加工;第十六条 管理本公司供料数量及承制或加工后送回本公司的本成品或零件、下脚料、废料等的详细数量及重量;第十七条 对设外厂商交来货品的质量、交货期、价格以及内部的管理状况要做审核;第十八条 若有模具(设备)存放于设外厂商之处,要检查其对模具(设备)使用保养情况;第十九条 公司于设外验收、生产装配或再加工时,对设外质量的抱怨以及对设外厂商的审核结果,除了要存档外,应转告设外厂商;第二十条 设外除了口头方式信用约定,最好订立合同或简明的设外书面式的约定(内容包括工程详细内容,是否由本公司供料,以及品名、规格、数量、质量要求、验收检验标准、罚则、付款条件、奖励条款等);第二十一条 对于考核成绩好的优良设外厂商,公司可给予其较优惠的条件及分配较多的工作;第二十二条 配合质量管理单位,做好设外质量管理稽核工作,管理设外厂商承制货品的质量,并协助辅导厂商做好质量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安排设外业务,必须要有弹性应变能力,并要经常与生产管理单位和设外厂商密切联系,了解实际生产进度是否超前或落后,有问题要立即解决;第二十四条 设外完工后要做成本分析(工时、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日期等),判定设外是否有利及此设外厂商的能力;第二十五条 所有资料必须建档备查,以利作业;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呈阅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生产设备日常管理制度第一部分 总则第一条 目的 将本公司生产设备的管理,正确、安全的使用和维护设备,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生产管理部下属车间、生产管理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设备操作、使用、检查、维护、保养等各项工作,均依照本制度办理。第二部分 设备使用规定第一条 设备使用前,其操作人员应在有关部门的安排下接受培训,培训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操作演讲;第二条 操作人员应实际操作设备技术指标、性能,清楚设备日常保养知识和安全操作知识;第三条 机器设备发生安全故障时,操作人员应报告班组长及有关负责人员解决处理;第四条 所有动力设备,未经车间有关管理人员允许,不准乱修、乱拆或移动,不得在电气设备上搭湿物和放置金属类、棉纱类物品;第五条 设备使用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工作,认真遵守交接班制度,准确填写规定的各项运行记录;第六条 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准拆卸或配用其他设备的零部件和工具;第七条 对不遵守操作规程或玩忽职守,使工具、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受到损失者,将酌情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第八条 生产管理部要指派人员与有关部门负责人经常性的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并将其列为工作考核内容;第三部分 设备检修和技术改造第一条 设备管理部门或生产车间每年12月份编制下一年度的设备检修计划,在使用部门的协助下按计划进行检修。日常工作中,使用部门无法排除的故障,可以填写“设备检修单”申请设备管理部检修;第二条 检修后的设备使用前,需要有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由设备管理部将设备检修情况记录于“设备检修单”及相应的“设备管理”上;第三条 设备的技术改造可纳入检修计划一并执行;第四部分 设备日常维护管理第一条 设备的维护保养由设备管理部在“设备维护保养记录”中规定保养项目、内容及频率,并发放至设备使用部门执行,设备管理部负责配合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第二条 设备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设别的操作规程和日常维护制度;第三条 相关部门要定期进行部位检测,性能检测,保证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第四条 对库存、备用或因任务不足需要封存一段时间的设备要定期清洁、查点,进行防尘、防锈、防潮等方面的维护;第五部分 新增设备管理第一条 生产管理部根据工作要求及公司发展需要购置生产设备时,应填写“生产设备购置申请单”,在申请单上注明设备的名称、规格、用途及要求设备达到的性能、数量等,并提交设备管理部审查,报生产管理部负责人审核后包总经理审批;第二条 需要自制或自行改造的生产设备的申请由生产车间提出,生产管理部负责人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由生产管理部和技术部或设备部共同制造或改造;第三条 新生产设备的验收;(1) 采购或自制的生产设备,由生产管理部组织使用部门进行安装调试,确认符合要求后,由技术部、生产管理部和使用部门在“生产设备验收单”上签字;(2) 验收不合格的生产设备,相关部门把情况反映到设备采购人员,由其与供应商协商解决,最后由验收人员把处理结果记录在“生产设备验收单”上;(3) 生产管理部验收合格的生产设备进行编号,建立“设备管理卡”,并在设备台账上登记;第四条 为保证设备的安全、合理使用,各部门应设一名兼职设备管理员,协助设备管理部对设备进行管理,指导本车间设备使用者正确使用操作规程;第五条 设备项目确定或设备购进后,设备管理部和生产车间进行组织施工安装,并负责施工安装的质量;第六条 安装的设备,由设备管理部及使用部门负责人验收合格后,填写“设备验收登记单”后方可使用;第七条 对新置设备的随机配件要按图纸进行验收,未经验收不得入库;第六部分 设备运行动态管理第一条 设备运行动态管理,是指为了使各级设备管理人员能准确掌握其运行状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进行管理的活动;第二条 对每台设备,各作业部门要依据其结构和运行方式定出巡检点、内容、正常运行的参 数标准,并针对设备的具体运行特点,对设备的每一个巡检点确定出明确的检查周期,检查周期一般可分为时、班、日、周、旬、月;第三条 生产岗位操作人员负责对本岗位使用的设备进行巡检,设备的专业维修人员要承包队重点设备的巡检任务;第四条 信息传递与反馈。(1) 生产岗位操作人员进行设备巡检时,发现设备不能继续运转等需紧急处理的问题,要立即通知当班调度,由值班负责人组织处理。一般隐患或缺陷,检查后登入检查表,并按时传递给专职巡检人员;(2) 专职维修人员进行设备点检,要做好记录,除安排本组处理外,要将信息向专职巡检人员传递,以便统一汇总;(3) 专职巡检人员除完成承担的巡检点任务外,还要负责将各方面的巡检结果按日汇总整理,列出当日重点问题并向有关部门反映;(4) 有关部门列出主要问题,除登记台账之外,还应及时输入计算机,便于公司有关部门的综合管理;第五条 动态资料的应用;(1) 巡检人员对巡检中发现的设备缺陷、隐患,提出应安排检修的项目,纳入检修计划;(2) 对于巡检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如情况紧急,为了不影响生产,能由修理班组处理的立即处理,如不能及时处理,应由多作业部门立即确定解决方案,并着手解决;(3) 对于重要设备的重大缺陷,由各作业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研究,确定控制和处理方案。第六条 薄弱环节的立项。下列情况均属设备薄弱环节:(1) 运行中经常发生故障停机而反复处理无效的部位;(2) 运行中影响产品质量和产量的设备部位;(3) 运行达不到小修周期要求,经常要进行计划外检修的部位(或设备);(4) 存在安全隐患,且日常维护和简单修理无法解决的部位或设备;第七条 薄弱环节的处理(1) 有关部门要依据动态资料,列出设备薄弱环节,对薄弱环节按时组织审理,确定当前应解决的项目,提出改进方案;(2) 各作业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改进方案进行审议,审定后列入检修计划;(3) 设备薄弱环节改进方案实施后,要进行效果考察,给出评价意见,经有关领导审阅后存入设备档案。第七部分 转让和报废设备管理第一条 设备陈旧老化,不适应工作需要或再无使用价值,使用部门申请报损,在报废之前要进行技术鉴定和评估;第二条 有关部门指派专人对设备使用年限、损坏情况、影响工作情况及残值情况等进行鉴定和评估,填写意见书交使用部门;第三条 使用部门将“报废、报损申请单”附意见书一并上报,按相关程序审批;第四条 申请批准后,将旧设备报废、报损;第五条 报废、报损旧设备由设备部、财务部按有关规定处置;第八部分 附则第一条 本制度由生产管理部制订,其解释权、修订权归生产管理部;第二条 本制度经由总经理审核签字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生产车间管理制度第一部分 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生产秩序,保证生产车间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本厂发展,结合本厂生产车间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车间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第二部分 人员管理第一条 工作时间内,要求全体车间人员严禁使用侮辱性的语言和脏话;第二条 在工作及管理活动中严禁带有地方观念,禁止拉帮结伙;第三条 全体车间人员按照要求佩戴工牌,穿工装,不得穿拖鞋进入车间;第四条 车间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10小时,如需加班,需要车间班长向生产管理部负责人申请批准后方可安排;第五条 车间全体人员必须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 (如车间召开早会,所有车间人员须提前5分钟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旷工;第六条 车间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应严格按照公司的请假程序逐级向各级主管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开;第七条 工作时间内,车间主任、质验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因工作关系可在车间走动,其他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相互串岗。若因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车间班长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岗,离岗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第八条 在车间遇到公司的客户来参观或高层领导来巡查时,车间人员要照常工作,不得东张西望,不得胡言乱语,不得损坏公司形象;第九条 车间员工必须服从公司领导的工作安排,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不得疏忽或拒绝管理人员的命令或工作分配;第十条 车间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的事,例如,吃食物、吸烟、看小说、 看报刊、聊天、听歌、嬉戏打闹、打架、私自离岗等;第十一条 作业时间禁止亲友探访或接听私人电话,禁止带小孩及公司以外的人员在车间玩 耍或接触设备、仪器等,否则由此造成的事故由车间员工自行负责;第十二条 车间特殊岗位人员在工作时间不得佩戴手表、手镯、戒指等,以免发生丢失或意外;第十三条 车间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进入车间,否则,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车间员工自负;第十四条 对恶意破坏公司财产的行为或盗窃行为(不论盗窃他人物品还是 公司物品),不论物品价值大小,一经发现查出,一律交总经理办公室处理;第十五条 不得私自携带车间物品出公司(经领导批准的除外),若由此行为者,一经查出,经予以辞退并扣发一个月的工资;第十六条 车间人员必须自觉自律,勇于揭发破坏车间生产的不良行为;第三部分 作业管理第一条 车间应严格按照生产计划排产,根据车间设备和人员精心组织生产;第二条 生产流程确认以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在作业过程中发现错误,应立即停止 生产,并向负责人报告;第三条 车间人员每日上岗前必须将所操作设备及工作区域清理干净,拿走物料。生产完成后,如有多余的物料应及时退回仓库,不得遗留在车间工作区域内;第四条 生产过程中好坏物料必须分清楚,并要作出明显的标记,不能混料。在生产过程中要注意节约用料,不得随意乱扔。移交物料等要交接协调好,标识醒目;第五条 车间人员下班时,要清理好自己的工作台面,做好设备保养工作。最后离开车间者要将门窗、电源关闭,否则,若因此发生意外事故,将追究最后离开者及生产主管的责任;第六条 车间人员严格按照工艺规程及产品质量标准操作,擅自更改生产工艺造成的品质问题,有作业人员自行承担责任;第四部分 总则第一条 本制度由生产管理部部制定和解释;第二条 本制度自总经理审批之日起执行;生产现场管理制度第一部分 总则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员工行为,提升员工素质,创建一个有规律的、干净的生产车间而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现场管理人员及在作业人员。第三条 职责 (1) 总经理负责管理制度的批准和所需资源的提供;(2) 生产管理部负责; 本制度的拟定、执行和修订; 物流、人流的区域划分; 半成品、成品的标识; 生产员工的制度培训;(3) 设外部(仓库)负责原料、材料、辅料的标识和库存物资的管理;(4) 生产管理部负责生产现场物料质量状态的识别;(5)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支持生产现场管理;(6) 车间主管负责本车间的现场管理;第二部分 现场纪律第一条 员工必须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严格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刷卡操作;第二条 员工生产现场必须着工作服,正确佩戴员工证;第三条 员工因特殊情况需请假,应严格按照公司请假程序逐级向各级主管请假,得到批准后方可能离开;第四条 禁止将个人衣服,餐具、茶叶等用品带入生产现场,饮用水杯放在现场指定位置;第五条 未经生产或相关部门会签批准,禁止将原物料、半成品、设备部件等物品带出现场;第六条 生产现场除相关检验制度确认人以外,严禁其他人员对产品和半成品进行查验;第七条 员工责任区内物品必须按定置规定码放在定位线内,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 严禁将消防器材挪为他用,特殊情况须报基地消防委员会批准;第九条 员工工作期间不得不得化妆,手机必须关闭电源且放于工作装内;第十条 提倡文明礼貌,现场作业严禁使用侮辱性字眼,不讲脏话;第十一条 现场员工必须专心作业,严禁嬉闹聊天,偷闲怠工;第十二条 现场各工段应做好人员定岗工作,禁止脱岗、串岗、溜岗、睡岗等;第十三条 现场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生产现场禁止吃食物、吸烟、看小说、报刊等;第十四条 员工必须服从工作安排,尽职尽责做好本岗位工作,坚决反对故意刁难、疏忽或拒绝上级主管命令或工作分配;第十五条 现场人员必须自觉自律,勇于检举揭发损害公司利益、破坏车间生产的不良行为,发对一切坏现象;第十六条 现场人员必须妥善保养自己的更衣柜,严禁不关锁、撬锁、混用等破坏更衣室管理的行为;第十七条 员工必须按照生产工艺规定、操作指导进行现场作业,严禁向半成品中投放异物或故意损坏机器设备;第十八条 提倡节约,生产现场严禁水、电、气(汽)浪费现象;第十九条 无特殊情况,生产现场员工一律不允许坐上级主管办公桌椅;第二十条 上班中途外出员工凭出入证进出公司,并正确登记出入时间;第二十一条 严禁私自撕毁公司公布的各项通知、规定、严禁在现场各白板上乱涂乱画;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车间生产现场打架、聚众闹事等;第三部分 现场卫生制度第一条 现场人员的卫生要求;(1) 员工上岗前必须取得健康证;(2) 员工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3) 抬板工进生产现场双手必须清洗,以免污染成品;(4) 现场严禁随地吐痰,严禁随地乱扔纸巾、杂物;(5) 员工工作期间严禁各种不符合生产操作规范的行为。(6) 员工应做到衣帽整洁,工装、鞋保持干净;(7) 员工使用卫生间完毕后必须及时冲水;(8) 员工必须按照公司要求规范着装,防止作业时汗液、赃物污染成品;(9) 严禁抱病带伤上班;(10) 工衣柜及时清洁,避免产生卫生死角;(11) 现场应做好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员工应自觉配合遵守;第二条 车间卫生要求(1) 现场必须经常清理、整顿、保持地面无积水、污物和油污;(2) 保持现场排水沟通畅、墙壁整洁、无卫生死角;(3) 现场机器、门窗、楼梯通道、桌凳,目视牌等保持干净;(4) 定期对生产现场各蒸汽、水、空压管道、照明用具等进行清扫、清洁,保持无灰尘积压;(5) 设备上物品按规定要求整齐挂放,严禁随意踩踏、涂污设备;(6) 设备应做定期清洁,防尘罩、安全罩禁止敞开,机器底部物应定期清洁;(7) 卫生清洁用具使用前后应清洗、清理,未使用的须摆放在指定位置;(8) 生产作业过程中计划内不用的原物料应及时清理;(9) 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品、废品、垃圾必须及时整理清除;(10) 严禁未获批准使用各种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或制剂;(11) 保持各种半成品周转箱、垃圾用箱、输送平板洁净;(12) 生产现场落入地面的半成品应及时清理到专门的容器中;(13) 车间内设备、管道、墙壁不允许随意贴胶带;(14) 超出时效期的公告、通告、标语应及时清理;(15) 岗位员工因工作需要接触料液时,必须戴手套或双手消毒;第四部分 现场工艺管理第一条 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工艺标准,并按照工艺标准对产品进行检查。如果发现不符合 工艺标准的产品,应及时向现场作业管理人员反应,同时要检查、分析原因,找到问题的解决办法,并立案记录;第二条 现场操作应严格按工艺文件执行,任何人不得修改和调整;第三条 生产过程中,如果发生工艺与实物不符而必须调整工艺时,应及时向现场工艺人员 反应并研究解决方案,不得随意更改或调整工艺。工艺人员调整后的工艺须经生产管理部负责人、总经理签字才能作为正式生产的依据,对旧工艺必须回收存档,并注明变更原因;第四条 工艺技术资料应由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任意涂改。下发的工艺资料如有损坏或丢 失,查明原因后由技术部补发;第五条 对于下发至车间的工艺文件资料,要求对外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蒋文件的内容泄露给其他人,包括家人、亲戚、朋友等;第六条 因违反生产工艺标准或随意更改工艺而造成事故的,违反者应赔偿企业的经济损失;对造成严重损失者,要报办公室和生产管理部,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第五部分 生产现场操作记录管理第一条 各岗位操作记录要认真、详细、规范;第二条 各岗位的记录要真实,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公司酌情做罚款处理;第三条 所有的操作记录均按要求存档;第六部分 附则第一条 本制度由生产管理部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第二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审批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1)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 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的开展工作;(3)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工活动,不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4) 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5) 连续3年以上无责任性员工死亡和重伤事故,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公司酌情予以车间奖励;第二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1) 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各项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保障安全生产;(2) 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3) 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殊的奖励;第四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给予扣发工资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五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给予扣发工资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 ,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律者依法论处;第七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员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1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第八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第九条 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2) 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3) 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造成的负伤或死亡;(4) 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的死亡;(5) 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以外事故,造成员工负伤或死亡;(6)员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条件不良引起负伤或死亡;第十条 员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级(1) 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 的失能伤害;(2) 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标105日的失能伤害;(3) 死亡; 第十一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1) 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2) 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的事故;(3) 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4) 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1) 事故处理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2) 立即向公司主管部门(领导)报告;(3) 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及以上事故或大事故及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4) 制订整改防范措施;(5) 对于事故责任人员作出适当处理;(6) 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员工; 第十三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1) 机动车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并及时向公司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立即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公司领导;(2) 驾驶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交管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均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3) 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付;(4) 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本条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5) 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本条第(2)款处理;(6)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2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3个月内的奖金;(7) 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第十四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人事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公司及主管部门处理;第十五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迫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公司各级领导或有关负责人、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1) 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2) 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3) 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4) 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5) 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6) 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7) 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8) 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9) 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10) 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负责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生产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第一部分 总则第一条 生产管理部是安全检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生产区安全检查管理工作;第二部分 检查方式、组织方法和检查内容第一条 生产区安全检查,由生产管理部组织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每周检查一次。检查需填写“安全检查整改记录”;第二条 班组级安全检查,由班组长组织本班工人在各自工作范围内按时按点进行巡回检查,并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第三条 日常安全检查以查违章、查隐患、查管理为主要内容;第四条 季节性安全检查。(1) 春季安全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倒塌、防跑冒滴漏及防火为重点内容;(2) 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汛、防暑、防爆、防人身伤害为重点内容;(3) 秋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保温为重点内容;(4) 冬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防滑、防毒为重点内容;(5) 季节性安全检查由生产办公室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进行;第五条 专业性安全检查(1) 检查防火、防爆、用火管理及消防设施;(2) 检查安全设施、人身安全、劳动保护器具、通风、除尘、噪声等;(3) 检查防爆、防触电、防雷、防静电接地、防雷接地等;(4) 检查锅炉、压力容器、各种气瓶、特殊工种及用具等;(5) 检查设备、仪表、安全锁、报警仪器、安全状况;(6) 检查工艺操作、跑、冒、滴、漏、堵、串等;(7) 检查运输车辆、开停工等安全状况;(8) 检查文明生产、环境卫生等;(9) 专业性安全检查由生产办公室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和各车间主要领导联合进行,每月检查一次;第六条 节假日安全检查(1) 重要节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前,为保证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应进行安全检查;(2) 节假日安全检查由生产管理部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进行自查并作好记录;(3) 节日前须认真检查下列情况: 生产原料、燃料、辅助原料及备品准备情况; 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保管情况; 储存易燃、易爆物料罐区的防火和安全保卫情况; 假日生产安全措施的安排落实情况; 劳动纪律、操作规程的执行以及节前安全教育情况; 各类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隐患整改情况; 节假日值班人员的落实情况;第七条 不定期安全检查。包括新、改、扩建 装置运行、试运、投产验收检查,装置开停工前、检修后检查,临时性专业检查及生产出现问题必须进行的安全检查;第八条 各级安全检查必须认真做好记录(1) 对查出的隐患应逐项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车间、班组两级管理逐项落实整改措施,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得拖延;(2) 对检查出的隐患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做到“三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完成日期),“两不交”(即班组能整改的不交到车间、车间能整改放的不交到公司);(3) 检查出的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限于物质或技术条件暂不能解决的,必须采取并落实风险消减措施,然后制定出计划,按期解决。厂里无力解决的,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写书面报告,申请安排解决;(4) 反查出重大隐患,在未彻底整改前,各有关部门、各车间应采取有效的风险消减措施并由生产办公室监督执行;(5) 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分别列入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和检修计划限期解决;(6) 对未按期整改的隐患,由安全管理人员填写“隐患整改通知单”,经生产办公室签发,车间负责人签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处理完毕,“隐患整改通知单”应存档备查;(7) 各类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和节假日检查,其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必须认真保存备案;(8) 凡查出的各类隐患,因未及时整改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隐患发生的车间安全负责人的责任;第三部分 隐患整改第一条 事故隐患范围(1) 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2) 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份生产设施、安全设施的隐患;(3) 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第二条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管理、实施(1)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生产办公室须建立治理完成情况和效果考核验收等管理档案,并负责日常的隐患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及备案工作;(2) 对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改要做到“四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两不推”(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给公司);(3) 对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再签发监护;(4) 安全主管副总经理须对事故隐患的整改负首要责任,技术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负责;(5) 车间负责人对所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治理项目进行全面的组织实施,按计划完成,并做好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第三条 治理项目竣工验收(1) 已竣工的隐患治理项目试运行基本正常后的2个月内,报请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门,进行组织考核、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表,建立竣工档案;(2) 项目验收合格后,由车间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组织操作人员学习,转入正常维护管理;第四条 各车间要高度重视事故隐隐患的管理工作,落实责任。安全生产检查小组依据发现事故隐患的难易程度,隐患危险性,发生事故的后果程度及事故隐患处理的情况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定,对发现重要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同时对不认真进行事故隐患整改而酿成事故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第四部分 附则第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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