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某住宅楼和配套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上传人:仙*** 文档编号:31650582 上传时间:2021-10-12 格式:DOC 页数:99 大小:43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东某住宅楼和配套工程监理招标文件_第1页
第1页 / 共99页
广东某住宅楼和配套工程监理招标文件_第2页
第2页 / 共99页
广东某住宅楼和配套工程监理招标文件_第3页
第3页 / 共9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科学城北区北安置区(一期)建设1-14号住宅楼及配套工程监理招标文件招 标 人:中新广州知识城建设管理中心代 建 单 位 :广州开发区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二O一一年八月目 录投标须知前附表2第一章 投标须知3一、总则3二、招标文件的组成、澄清及修改4三、投标报价5四、投标文件6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1六、开标、评标、定标 12七、合同的签订 13第二章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14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15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17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18第四部分 履行工程监理合同检查办法(试行)26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32附件一、投标书 33附件二、报价函 34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35附件四、标函承诺书 36附件五、项目总监驻场承诺书 39附件六、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情况 40第四章 监理招标评标办法与细则.45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内 容 规 定1项目名称:科学城北区北安置区(一期)建设1-14号住宅楼及配套工程监理投资规模:51175.8万元,本次招标建安费约32622.63万元。项目规模:项目规划建设用地约4万平方米,安置点建筑面积约13万平方米,地上14层。建设地点:广州市萝岗区九佛镇红卫村监理服务期限:自中标之日起至工程决算的全过程提供监理服务。2委托范围: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包括勘察设计报审、设计监理)以及本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施工、竣工结算、缺陷责任期、保修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及造价咨询(含进度款审核、变更签证造价审核等造价咨询服务)等相关工作。其中部份地下室土建工程、人防工程和地下室安装工程(预埋管线)(工程造价约9801万元的监理工程量)己招标,本次招标部份为余下的地下室工程及土0.00以及上的1-14号住宅楼、社区服务中心、室外配套工程、地下室部份配套工程、环境工程及外电部份的施工监理。3资金来源:财政投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投标保证金:贰万元人民币4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后60 天(日历天)投标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3份,共 4 份;电子文件:1份5发标时间:2011年 月 日 时踏勘现场:2011年 月 日 时投标文件递交: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发区、萝岗区交易部地址:广州开发区志诚大道302号融汇大厦10楼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发区、萝岗区交易部招标答疑时间: 2011年 月 日 时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发区、萝岗区交易部交标时间: 2011 年 月 日 时交标截止时间: 2011 年 月 日 时开标时间: 2011 年 月 日 时6招标单位:中新广州知识城建设管理中心联系人: 联系电话: 代建单位:广州开发区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联系人: 徐工 联系电话: 32052397 招标代理机构: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 张工、王工 联系电话: 83643633、13602267569第一章 投标须知一、总则1. 监理工程概况:1.1 工程基本情况 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1.2本工程监理招标范围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1.3 现场办公条件(包括交通、通讯、住宿等):由中标单位自行解决。2. 投标人条件2.1 投标人资质及要求 详见招标公告。2.2 拟派驻的总监资质要求及其它要求 详见招标公告。2.3 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为最低要求):岗位人员要求持证上岗要求总监理工程师1 名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代表1 名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为房屋建筑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专业监理工程师8名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职称为工程师或以上,其中工民建、机电安装、给排水、测量和造价专业各1人或以上。监理员6名专业对口总计16名注:表中所列人员配备为最低限度要求,中标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投入人员,所有监理人员均须身体健康。投标人应编制项目各阶段驻场人员计划,在实施时严格执行。3. 投标费用3.1 投标人应各自承担其编制装订以及递交投标文件等所涉及的一切费用。3.2 投标人需缴纳招标文件购买费(人民币500元整)。4. 现场考察及答疑4.1 投标人可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所需的相关资料,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各自负责。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只提供必要的协调和配合。4.2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统一在招标答疑中向所有投标人做出解答。二、招标文件的组成、澄清及修改5. 招标文件的组成5.1 招标文件包括本文件及所有按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6、7条发出的修改澄清通知。5.2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内容,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评标时视为无效标书处理。6. 招标文件的澄清6.1 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 10 天前以书面或传真的方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予以答疑,招标答疑(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来源)将以书面形式发送所有投标人。6.2 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准确的资料和数据所做的推证、解释和结论,招标人概不负责,投标人由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推证和误解以及招标人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负。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遗漏,请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向招标人索取,否则责任自负。7. 招标文件的修改7.1 在投标截止日期5天前,招标人都可能会以书面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修改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同等约束作用。7.2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修改通知后应立即以电话、电报、电传或传真告知招标人,予以确认。7.3 为使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考虑修改通知,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通知中写明。当招标文件、修改通知内容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三、投标报价8. 投标报价基础8.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合同条款所列招标项目监理范围及工期的全部内容为计算投标报价基础。8.2投标报价方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 670号)以及广州开发区财政局文件(穗开财建2007290号文)规定的计价标准自行报价。(小数点后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9.投标报价计算公式9.1监理服务收费是指本工程监理招标范围内全部监理服务工作(包括缺陷责任期)的收费。9.2监理服务收费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9.2.1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9.2.2本工程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暂定:32622.63万元;9.2.3监理服务收费基价(内插法) 暂定:592.08万元;9.2.4本工程调整系数: 专业调整系数为 1.0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暂定为 1.0 ,高程调整系数为 1.0 ;9.2.5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暂定:592.08万元* 1.0* 1.0* 1.0=592.08万元;9.2.6本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暂定为592.08万元。各投标单位在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下浮020%(取整数)范围内自行填报浮动幅度值。9.3监理费结算按国家发改委、国家建设部文件(发改价格2007 670号)及广州开发区相关规定(穗开财建2007290号文)执行,最终以广州开发区财政局审定结算价为准。四、投标文件10.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内容10.1广州建设工程监理投标书(格式见附件一);10.2投标函(格式见附件二);10.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如果授权);10.4标函承诺书(格式见附表);10.5项目总监驻场承诺书(格式见附表);10.6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情况(格式见附表);10.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10.8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10.9投标人情况介绍(含企业简介);10.10监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岗位证书,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获奖证书等复印件;10.11拟用于本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一览表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测的协议,通信、信息设备、交通工具等;10.12 企业2008年1月以来的监理工程一览表,企业类似工程业绩及获奖情况(附有效证明资料);10.13监理大纲,包括针对本工程技术难点的监理方法等。监理大纲编写要求:监理大纲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应体现投标人对所投工程的理解,总体方案及具体操作应行之有效,能够充分体现投标人在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计量支付、合同管理(变更、索赔、延期、调价、处理合同纠纷等)、信息管理以及组织协调和合理化建议等方面的独到见解和监理特色,其具体内容及格式如下(但不仅限于下述内容):(1)、投资控制监理方案a、建设项目投资实施全过程监管:协助编制和审核年、月资金使用计划,作为筹资和支付的依据;全程对资金的申请、拨付和使用提出咨询建议并会签,做到资金支付与项目工程进度(实际工程发生量)相吻合,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正确、合理和合法性。b、建设项目财务核算管理:协助业主正确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户,正确区分和确定各类费用的归属;协助编制和审核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全程协助按国家和地方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基建财务核算,避免出现违反基建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行为;协助清理应收应付款项,确保项目建设成本的正确、真实;协助编制或代为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协助通过国家审计。c、建设项目建安以外费用控制:按照有关规定测算前期工程费、市政等配套费用以及所有概算中一类以外费用的标准,并根据最终批准的概算进行严格控制,支付前进行审核会签,确保这部分费用不超标。d、建安造价控制:合理确定投资控制的总目标和分目标。建立概算、承包合同价(包括投标报价、施工图预算)以及结算价三级控制体系。对超概算以及可能超概算的因素进行分析,如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以及政策和市场调整所引起的造价变化等,在工程全过程实施动态的主动控制,定期出具概算(投资)执行分析报告。e、以合同管理为手段控制投资:就承发包模式、招标方式、招标程序、合同安排、合同界面划分、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等提供咨询意见;协助对投标报价进行分析,对合同经济条款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计价模式、变更定价以及结算办法等是否合理,协助进行合同谈判;按照概算列项编制合同清单,记录各合同的审核支付情况,防止索赔事件。f、竣工结算审核。(2、进度控制监理方案投标人在工程进度监理方面的具体管理方法和措施,采取得力有效的手段使承包人按照工程总体进度要求,在计划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如何根据合同体系作出进度计划,严格控制关键线路,合理确定工程节点。(3)、质量控制监理方案着重论述在质量监理方面的独到见解和行之有效的措施。各投标人应根据本工程工期紧、工程量大的特点制定适合本工程的检测和监测方法、手段和保证措施。投标人应根据本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工程的重点、难点、关键工序及技术要点,确定具体的、详细的、行之有效的质量控制的内容和方法,并设想工程进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质量问题,相应的对策及预控方法,杜绝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应根据工程进行的不同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质量保修期阶段)的特点,对监理工作的不同侧重点加以阐述,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4)、合同管理方案投标人对合同管理各方面的理解,针对本工程特点及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合同管理问题,提出具体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及措施,对重要、重大工程变更及时准确向招标人、政府监管部门及承包人提出预警、积极预防索赔事件的发生,减少招标人因索赔而造成的损失,努力减少合同纠纷,确保工程承包合同得以顺利地履行。合同管理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内容:a、如何协助招标人确定工程合同体系及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草案的拟定、会签、协商、修改、审批、签署、保管等工作制度;b、如何协助招标人起草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类合同(包括施工、材料和设备订货等合同),并参与各类合同的谈判;c、如何进行对各类合同的跟踪管理,并对合同相关各方在执行过程中的情况检查,如何确定合同管理与质量、进度、费用等目标之间的关系,如何通过合同管理建立目标管理控制体系;d、协助招标人处理与本工程有关的索赔事宜和合同的纠纷事宜。(5)、组织协调监理方案投标人必须利用本公司以往的组织协调经验措施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写,编写的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a、如何组织协调工程中标单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协调参与本工程建设的各单位的配合关系;b、如何协助招标人处理有关的矛盾及问题(包括设计与施工单位的矛盾,招标人与施工单位的矛盾,监理单位自身与施工单位的矛盾);c、协助招标人向各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各项审批事项;d、协助招标人处理各种与本工程有关的纠纷事宜;e、投标人根据以往的经验,并设想工程进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需协调关系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6)、信息管理方案投标人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出信息管理方案,建立工程项目管理信息共享平台,确保信息公开透明,使信息资料收集真实,信息传递途径畅通、查阅简便、资料齐备,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等,使招标人在整个工程进行过程中能够及时得到各种管理信息,对工程执行情况实行全面、细致、准确地掌握与控制,以利于更好地安排工程进度计划及资金计划,加强工作衔接,提高工程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7)、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控制投标人应根据多年的行业经验和实践、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控制管理方案,确保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及达到文明施工工地的要求。(8)、针对本工程的建议投标人应根据多年行业管理经验、监理实践、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就管理模式、工程质量、进度、成本控制、合同管理等方面(但不限于)向招标人提出合理的建议。(9)、合理化建议10.14 另需提供与投标文件正本相同的未经压缩及加密的电子文件一套。11. 投标人应当使用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表式,表式可以按同样格式进行扩展。12. 投标担保12.1 投标保证金采用:在投标截止期之前向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递交人民币贰万元整(支票)投标保证金,其他有关递交事宜,请自行咨询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发区、萝岗区交易部。12.2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方式按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执行。12.3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0天内,因中标人原因不与招标人订立监理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12.4投标人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招标人将视其为不响应投标而拒绝其投标文件,并有权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13.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3.1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一式四份投标文件,采用中文,其中一份正本,三份副本,一份电子文件投标文件上必须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和电子文件一起密封在标明“正本”的外封包里,所有副本密封在标明“副本”的外封包里。当正本与副本、电子文件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3.2投标文件正、副本均应使用A4纸统一装订,且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正本每页须加盖公章和骑缝章,且封面须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或签字;投标文件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但封面须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或签字,且须加盖骑缝章。13.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修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修改是根据“招标文件修改通知”的要求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明显笔误必须修改的。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涂改、插字或删除,都应由投标文件签署人加盖印鉴。五、投标文件的递交14.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14.1 投标人应将投标书密封,封袋上都应写明招标工程名称,并在封袋骑缝处加盖投标人公章。15. 投标截止期15.1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指定地点。15.2 招标人可以按本文件投标须知第7条规定以修改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的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15.3 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给投标人。15.4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16.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6.1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更改投标文件。16.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文件投标须知第13、14条规定的要求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密封袋上应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16.3投标截止以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6.4获取到招标文件的允许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响应招标文件,故意造成废标;或没有书面通知招标人而退出投标、不参加投标的;或在投标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招标人将对投标人作不良记录上报广州开发区招标管理机构备案,且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六、开标、评标、定标17. 开标17.1 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17.2 开标时,在招标管理机构的见证下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监理取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和其他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内容。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退回投标人。17.3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将当众予以拆封、宣读、记录。17.4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审:(1)、在投标截止期后逾期或未在指定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未在密封处盖章的;(3)、投标人代表未准时出席开标会或未按要求签到的;(4)、在投标截止期前,投标人代表未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仅限于法定代表人不出席而委托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的)、本人身份证原件递交投标文件的;(5)、开标时投标人没有按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17.5投标人无故不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人将视其为不响应投标而拒绝其投标文件,并有权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18. 评标18.1 评标工作 评标工作在招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发区、萝岗区交易部组织进行。18.2 评标标准与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计分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评标将按照评分表对投标单位投标文件内容进行量化,按照得分高低依次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以得分最高者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高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具体的评分分值和办法详见综合评标表和评标细则。19. 投标文件的澄清19.1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9.2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以总价金额为准;正副本不同者,以正本为准。20.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若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将作废标处理,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21. 投标人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对需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分项,给出0分或最不利于投标人的分数。评标委员会需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说明或补正时,法人委托代理人不在现场的,按无效标书处理。22.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标书处理。23. 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文件投标须知第22条规定作无效标书处理:23.1投标文件所列投标人名称、项目(总监)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23.2投标文件中没有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或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文件中没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的;23.3投标文件的封面没有加盖投标单位的法定印章的;23.4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23.5对同一招标项目出现两个或以上的投标报价,且修正无依据的;23.6投标报价未按招标文件依据国家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所规定的收费浮动范围的;23.7存在串通投标情形(串通投标情形以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为准)。24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评定所有投标书后,如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25. 评标和定标将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七、合同的签订26. 中标26.1 确定中标单位后,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三个工作日,无投诉后,招标人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6.2 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1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监理合同。因中标人原因,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将与第二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27. 合同签订招标人与中标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监理合同。第二章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编号: 委托人: 监理人: 目 录第一篇 委托监理协议书 2第二篇 标准条款 7第三篇 专用条款 14第四篇 合同附件 56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附件2: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附件3:监理单位劳动竞赛评比办法 第一篇 委托监理协议书 (以下称委托人)与 (以下称监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关于 工程的有关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委托监理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监理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工程总投资: (5)工程质量标准: 二、监理服务范围2.1监理范围(1)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包括勘察设计报审、设计监理)以及本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施工、竣工结算、缺陷责任期、保修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及造价咨询(含进度款审核、变更签证造价审核等造价咨询服务)等相关工作。其中部份地下室土建工程、人防工程和地下室安装工程(预埋管线)(工程造价约9801万元的监理工程量)己招标,本次招标部份为余下的地下室工程及土0.00以及上的1-14号住宅楼、社区服务中心、室外配套工程、地下室部份配套工程、环境工程及外电部份的施工监理(如本次中标单位不具备承接外电工程资质,须将此部份工作另行发包)。包括质量控制、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及环境监督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监理工作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2)除上述工作范围外,监理人还须按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委托人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2.2监理服务期自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开始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结束且本合同工程结算金额经政府主管部门审定之日且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止(以后到日期为准)。三、监理报酬及其支付方式3.1监理报酬的计取3.1.1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布的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及广州开发区财政局穗开财建【2007】290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合同工程的特点,委托人、监理人一致同意按如下约定计取监理报酬:(1)以工程概算投资额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为暂定基数,暂定为 万元,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 监理收费= 监理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浮动幅度值为- %;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专业调整系数为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高程调整系数为1.0。(2)监理费结算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及开发区相关规定执行,最终以委托人审定结算价为准。若区财政局对本项目决算或审计部门对本项目审计核减本合同监理费的,按决算或审计确定金额支付监理费。已多支付的,监理人应返还委托人或由委托人在其他应付监理人款项中抵扣。3.1.2本合同的监理报酬总额暂定为 元,最终结算的监理费根据经政府相关部门审定的工程概算投资额按3.1.1条款计算。3.1.3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监理报酬。3.1.4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当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或设计变化、或设计规模变化时,监理人工作的变化均应视为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3.1.5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各种费率和费用不因物价变动而给予弥补或调整。3.1.6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非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致使监理服务期出现延长,监理人的责任期也应相应延长,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不作调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3.1.7如在工程实施期间,因国家政策变化、政府对本合同工程的计划调整或不可抗力等非委托人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停建的,则监理人必须接受终止服务并积极配合委托人做好善后工作,按已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内容和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结清监理报酬,监理人不得要求额外的费用及任何形式的补偿。3.1.8如在工程实施期间,因任何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中间停工而导致监理人必须二次或多次进出场,监理报酬总额将不会因此而有所调整,相关费用亦已经包含在本合同监理报酬之中。因工程中间停工但监理人员不需退场的,监理人可与委托人协商减少驻场监理人员的数量,但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不作调整。3.1.9监理费中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监理咨询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监理成本、税金和利润(包括办公及检测仪器费、工资、加班费、食宿、通讯、交通及其后勤保障等)。3.2监理报酬的支付3.2.1监理人在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可根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相关监理工作的情况办理监理报酬支付申请手续。3.2.2本合同生效后且施工单位进场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暂定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3.2.3在监理项目施工进度到50%时,支付至监理服务费的50%;项目工程完工通过初验,支付至监理服务费的80%。3.2.4项目工程竣工通过验收,且结算(含本合同结算)经审定,委托人累计支付至本合同结算总价的95%,工程保修期满,且监理人协助委托人整理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完毕后,委托人支付剩余监理费。3.2.5本合同结算监理报酬审定后,委托人发现监理报酬超付的,则监理人必须在14日内无条件将超付的监理报酬退还委托人;若监理人迟延退还超付的监理报酬,除须继续向委托人退还超付的监理报酬外,还应每天向委托人支付该超付监理报酬2的违约金。3.2.6以上所有支付时间均不含政府部门审批时间,且监理人应在支取每期监理费的同时提供正式发票。四、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专用条件、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五、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1)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开发区、萝岗区关于 工程的有关文件;(2)本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3)本协议书;(4)中标通知书;(5)本合同专用条款;(6)委托人针对 工程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7)本合同附件(属本条第1、6项内容的除外);(8)本合同标准条款;(9)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10)本合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11)本合同工程监理投标文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委托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合同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监理人应无条件执行。如监理人认为因此给其造成了损失,可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四十九条的约定处理。六、本合同自委托人、监理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且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经政府主管部门审定满60日并且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七、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委托人、监理人各执一份;副本十二份,委托人执九份,监理人执三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八、其他约定事项:双方同意监理单位劳动竞赛评比办法作为本合同附件,按该评比办法的要求进行奖罚。本合同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 职务(职称): 。委托人: 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订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第二篇 标准条款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合同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与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日零时至第二日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日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日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项目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合同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由监理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包含在中标价中。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委托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项目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项目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由项目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监理人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本施工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施工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在本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三十九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合同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篇 专用条款(本部分条款的编号与标准条件的编号相对应,是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实际情况对标准条件中相对应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否定,其适用顺序优先于标准条件。本部分条款未阐明的内容,则按标准条件的有关约定执行)总 则1、根据监理规范和 工程管理实际,本项目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委托人将授权监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充分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严格工程合同、工程信息管理和协调处理现场有关工程问题的权力。2、委托人通过监理人下达指令,监督承包人履约行为,承包人所有请求事项由监理人协调并一般均通过监理人接受或提出处理意见(委托人有特别要求和规定的除外)。3、考虑到本项目时间相对紧张,委托人将采取较为严密的组织管理形式,监理人需投入有别于其他项目的人力、物力进行集中现场管理服务。4、全员培训是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理人承诺按照工程推进的情况,不间断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5、为保证 工程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监理人必须主动支持委托人工作,对委托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由监理人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6、监理人承诺遵守委托人所制订的针对本合同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这些管理制度、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原则:(1)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政策、法规、规范和标准;(2)符合对本合同工程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精神和要求;(3)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及职业健康管理所必须;(4)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监理人或承包人。第一条词语定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