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南(银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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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南(银行版)(资本项目管理处) 目 录第一部分:基本管理要求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操作管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管理第二部分:外商直接投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包括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入账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境内机构或个人的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售付汇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股权售付汇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售付汇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售付汇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国投资者所得资金售付汇投资项下境内外汇划转第三部分: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售付汇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售付汇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减资、转股、清算资金入账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入账境外放款资金汇出境外放款还本付息资金汇回第四部分:信贷管理业务外债及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外债项下结汇外债项下还本付息售付汇外债项下境内外汇划转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售付汇国内外汇贷款项下境内外汇划转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银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境外机构担保项下贷款外汇委托贷款业务第五部分:贸易信贷业务预收货款延期收款预付货款预付货款退汇延期付款第六部分:证券投资业务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所得人民币售付汇A股上市公司外资东分红所得人民币售付汇证券公司B股保证金账户第七部分:个人项下业务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售付汇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调回及结汇第八部分:资本项目报表资本项下外汇业务月报表管理3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操作管理项目业务界定管理要求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操作管理业务界定:银行应通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投系统”)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包括本操作指南中第二部分外商直接投资、第三部分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业务)。1、银行为企业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时,应要求企业出示外汇登记IC卡,并通过读卡器读取企业信息,如直投系统提示该企业未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或境外投资外汇年检的,应暂停办理外汇业务,并督促企业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外汇年检手续,再办理外汇业务。2、银行为客户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后,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通过直投系统向外汇局反馈业务办理信息。银行反馈信息的类型包括核准类业务信息的反馈和不需要外汇局事前核准的备案类业务信息的反馈。 及时性的要求是当日办理的业务,必须当日通过直投系统向外汇局反馈;完整性的要求是对于备案类信息的反馈,应将直投系统规定的反馈字段逐一填写完整,不得遗漏;准确性的要求是对于备案类信息的反馈,应按照业务实际办理情况准确填报反馈信息。3、银行办理核准类业务时,应当在直投系统中找到对应的电子形式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并打印出来,再按照核准件要求办理业务,业务办理完毕应即时点击“反馈”按钮进行反馈,核准件与银行凭证一起留存备查。4、银行办理备案类信息时,应注意查询直投系统中的客户信息,防止超限额入账、售付汇或结汇等情况,业务办理完毕应即时将业务办理信息完整、准确地录入直投系统并保存。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管理项目业务界定及管理要求样 式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管理业务界定: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管理是指银行凭外汇局核发的纸质或电子形式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办理外汇业务后,需按规定在纸质核准件上加注办理情况,并定期反馈;或在直投系统中相关核准件页面点击“反馈”按钮。管理要求:(1)银行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后,需加注办理金额或开立、注销账户的账号,加盖银行戳记;(2)在月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银行核准件送达清单(见右表),将核准件第四联(银行回单联)送银行所在地外汇局。(3)电子形式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反馈时限为“当日办理,当日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编号:(甬)汇资核字第 号 年 月 日客户名称: 客户代码:联系人: 联系电话:核准要项:账户性质: 账户币种:开户银行: 使用期限:限额类型:币种及最高限额(大写):(小写):收入范围:支出范围:备注:(资本项目业务专用章) 签字: 年 月 日(金融机构签章) 签字: 年 月 日注:本核准件自签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使用有效,涂改无效。(本单据一式四联,此联为第一联外汇局留存联) NO .银行核准件送达清单填报单位章:序号企业名称核准件编号 送达人: 收签人: 年 月 日第一联:银行留存联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项目业务界定及审核材料管理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业务界定:资本金账户是指已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的存放资本金的外汇账户。收入范围为各投资方投入外汇的资本金;支出范围为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审核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IC卡;2、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电子版);3、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备注:贷方累计流入发生额是指资本金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中企业投资各方从境内、外实际投入部分,不包括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定期存款及抵押外汇划回等。1、开立、变更、资本金账户应经外汇局核准;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开立资本金账户。 2、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前,需在直投系统中打印并核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电子版)内容,并按规定于开户当日在直投系统中即时做核准件信息反馈。3、银行办理资本金入账时要严格区分资金性质,境外汇入投资款,境内外资银行和中资银行离岸业务部汇入的资金,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境内外汇资金可以进入资本金账户,其他资金不能进入资本金账户; 4、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不得以外币现钞出资。资本金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准的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等值3万美元(以入账当天的汇率计算);发生注册资本、账户变更时,银行应按外汇局调整后的最高限额办理入账手续;5、资本金账户内外汇资金,可以在同一外汇账户内转存为定期存款,但不得跨户或跨行转存,定期存款到期后须划回原账户;6、变更、迁移资本金账户时,银行应向外汇局提供原账户的贷方累计流入发生额证明及当日余额对账单;7、直接投资项下各类账户的正常关户授权开户银行直接办理并实行备案制:即账户核定期限届满或账户内资金已足额到位且支付完毕余额为“0”的情况下,开户行应通知企业主动将此类账户关闭,并将关户信息在直投系统中做“银行关户备案”;账户内资金未足额到位或账户余额不为“0”的情况下,企业因正常的经营(如转户)需要关户的,应向银行提出关户申请,银行可根据企业的要求直接为企业办理关户手续,并于关户当日通过直投系统将关户信息、截止关户日该账户的贷方累计发生额和账户余额报外汇局备案。上述情形以外的属非正常关户,非正常关户由外汇局逐笔核准。 8、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在办理外汇登记后,原境内股票专用账户应同时注销,境内股票专用账户有余额的,应经核准后划入新开立的资本金账户。 9、资本金账户经外汇局核准开立后,原则上三个月内不得迁户。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项目业务界定及审核材料管理要求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业务界定: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是指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与直接投资相关的活动,向项目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以外国投资者自己的名义开立的账户。该账户分为投资类、费用类、保证类、收购类。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款项,其中,投资类账户的收入范围是外国投资者为在境内承包工程、合作开采、开发、勘探资源以及从事创业风险投资而汇入的资金;费用类账户的收入范围是外国投资者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而汇入的前期开办费用;保证类账户的收入范围是外国投资者为提供资金保证而汇入的资金;收购类账户的收入范围是外国投资者为收购境内财产而汇入的资金。各类账户的支出范围为其申请开立时的特定用途(包括项目投资、开办费用、资金保证、收购资产等)和向资本金账户划转。审核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IC卡;2、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电子版);3、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1、开立、变更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应经外汇局核准;2、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应开立投资类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应当以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名义开立;3、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应在拟投资地银行开立,不得异地开户;4、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应以现汇汇入,不得以现钞存入;5、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质押获取人民币贷款;6、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应当根据核定的支出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外国投资者收购类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境内支付。7、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与划转应经外汇局核准。8、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中的收购类账户的存续期限经核定后不得延期,费用类账户的贷方累计流入最高限额为10万美元或经批准立项的投资总额的5%,存续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保证类账户的存续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9、账户迁移、注销比照资本金账户进行管理。注:本业务所指的异地是指拟开户银行在另一地市辖内,同一地市辖内的县(市、区)不视为异地。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项目业务界定及审核材料管理要求资 产 变 现专用外汇账户业务界定: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出让资产(股权、房地产、机器设备等)所得外汇收入,拟保留现汇的。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外汇局核准的境内居民资本项目交易所得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下支出、经外汇局核准用于资本项下支出、或依据支付结汇制在境内结汇支付”。审核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IC卡;2、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电子版);3、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1、开立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应经外汇局核准;2、此类账户应以境内机构或境内个人的名义开立;3、境内机构应在注册地开立此类账户,境内个人在资产变现交易地发生地(境内)开立此类账户;4、账户内资金应以现汇汇入,不得以现钞存入;5、该账户不设最高限额,但账户每一笔资金入账需经外汇局核准;6、该账户内资金的结汇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结汇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7、账户迁移、关闭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项目业务界定及审核材料管理要求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业务界定: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用于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外汇保证金的账户。审核材料:1、账户开立、变更及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或退回境外须凭外汇局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电子版)办理。2、账户注销由银行直接办理。1、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账户开立、变更及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或退回境外须经外汇局核准;2、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外汇保证金。账户的支出范围为:经分局核准将原币划转至后续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按原汇路汇出境外。 3、账户内资金只能作用资金保证,不得结汇。 4、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抵押贷款。 5、中标并履行审核手续后可将账户内外汇资金划转至后续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若未中标,履行审核手续后应将外汇资金按原汇路汇出境外。 6、账户迁移、注销比照资本金账户进行管理。7、银行业务员须通过直投系统进行相应的核准件打印及反馈。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包括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项目业务界定及审核材料管理要求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业务界定: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包括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用于存放外国投资者人作为产权购买人参与竞价汇入的外汇保证金及受让方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外汇转让对价款的账户。审核材料:1、账户开立、变更及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或退回境外、结汇须凭外汇局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电子版)办理。2、账户注销直接由银行办理。1、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账户开立、变更及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或退回境外、结汇须经外汇局核准;2、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作为产权购买人参与竞价汇入的外汇保证金;受让方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外汇转让对价款。账户的支出范围为:产权交易完成后,经分局核准结汇并将结汇对价款支付给出让方;经分局核准,将外汇保证金或外汇转让对价款划入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境内外汇账户;竞价未成功或产权交易未能最终完成,经分局核准,将外汇保证金或外汇转让对价款按原汇入路径退回。3.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抵押贷款。4.此类账户不设最高限额。5.账户迁移、注销比照资本金账户进行管理。6、银行业务员须通过直投系统进行相应的核准件打印及反馈。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入账项目业务界定及审核材料管理要求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入账业务界定: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入账是指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出让资产所得外汇收入向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入账。审核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2、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电子版);3、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1.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出让资产所得收入拟保留现汇并经外汇局核准开立资产变现专用账户的,该笔资产变现所得收入入账时,须经原核准开立账户的外汇局批准;2.境外投资业务(如境内机构或个人所持境外公司股票或股权出让后所得外汇收入调回等)引发的相关业务适用此项操作规程。3、银行业务员须通过直投系统进行入账核准件打印及反馈,并在银行登记备案中进行非资本金流入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项目业务界定及审核材料管理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业务界定:资本金结汇指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转换成人民币。审核材料:一、未经授权的银行凭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电子版)办理。二、已授权银行的资本金结汇应审核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3、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4、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6、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7、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备注: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第4、6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1、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2、超过账户余额的不予结汇。3、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4、外汇登记证IC卡年检核证情况。未参加上年度年检或年检不合格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结汇仍由外汇局核准。5、在办理入账、结汇业务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外汇局报告。6、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等业务,均应当通过直投系统办理,并在“资本金结汇备案”中备案 。7、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及人民币账户开立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须在当日办理完毕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不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时,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字样,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8、企业资本金结汇用于本企业备用金周转、工资奖金发放的,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在企业自身的人民币账户留存。境内机构或个人的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项目业务界定及审核材料管理要求境内机构或个人的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业务界定: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指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企业股份收取的外汇购买对价资金转换成人民币。审核材料:一、未经授权的银行凭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电子版)办理。二、已授权银行的资本金结汇应审核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 2、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3、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4、前一笔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5、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1、超过账户余额的不予结汇。2、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企业股份或权益而收取的外汇购买对价,应当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及结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入账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根据相关规定核准,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理相应业务。3、在办理结汇业务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外汇局报告。4、境内机构或个人的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等业务应当通过直投系统办理。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资金结汇项目业务界定及审核材料管理要求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业务界定: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资金结汇是指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资金转换成人民币。审核材料: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电子版)。1、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资金结汇须经原核准开立账户的外汇局批准;2、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后,只能在外汇局核准的人民币用途范围内使用;3、银行业务员须通过直投系统进行结汇核准件打印及反馈。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项目业务界定及审核材料管理要求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业务界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指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购买境内商品房所得外汇资金转换成人民币。审核材料:1、结汇申请书;2、境内分支、代表机构获准设立的批准文件和有效登记证明;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在注册登记地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4、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5、符合实需自用原则的书面承诺。注:2、3、4均需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l、5留原件。1、结汇申请书应简要写明购买人、房屋所在地、面积、套数、结汇金额等基本情况。2、购买人应为分支、代表机构,并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外机构从境外汇入或境内外汇账户划转的外汇购房款。4、商品房不仅包括期房,还包括现房及二手房,购买现房及二手房应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登记证明文件。5、结汇的主体是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6、无需审批就可以直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只需提供分支、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明文件;需要审批才能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需要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工商登记证明文件。7、结汇所得的人民币应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或二手房转让方的人民币账户。8、书面承诺应盖有该分支、代表机构的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9、不得核准外汇购房款境内划转。10、外汇按揭贷款购房和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购房后结汇履约还贷按照汇发200647号文的审核要求执行。11、境内代表机构经常项目账户下资金不得结汇购买商品房。12、业务办理完毕即时通过直投系统反馈并填报备案信息。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项目业务界定及审核材料管理要求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业务界定: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指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所得外汇资金转换成人民币。审核材料:1、结汇申请书;2、有效护照等身份证明;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4、一年期以上的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5、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注:2、3、4、5均需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1留原件1、结汇申请书应简要写明购买人、房屋所在地、面积、套数、结汇金额等基本情况。2、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3、如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二手房出让方或其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外个人从境外汇入或境内外汇账户划转的外汇购房款。5、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须明确该境外个人的劳动雇佣或学习关系持续一年以上。6、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7、商品房不仅包括期房,还包括现房及二手房购买现房及二手房应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登记证明文件。8、结汇所得的人民币应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或二手房转让方的人民币账户。9、不得核准外汇购房款境内划转。10、外汇按揭贷款购房和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购房后结汇履约还贷按照汇发200647号文的审核要求执行。11、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境内商品房,其中一方为境内个人,另一方为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的,应当按照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购买境内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办理。12、业务办理完毕即时通过直投系统反馈并填报备案信息。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项目业务界定及审核材料管理要求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业务界定: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指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买境内商品房所得外汇资金转换成人民币。审核材料:1、结汇申请书;2、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明;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4、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注:2、3、4均需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1留原件。1、结汇申请书应简要写明购买人、房屋所在地、面积、套数、结汇金额等基本情况。2、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3、如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二手房出让方或其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港澳台居民和华侨从境外汇入或境内外汇账户划转的外汇购房款。4、台湾居民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需提供由负责侨务工作部门出具的华侨身份认定。5、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6、商品房不仅包括期房,还包括现房及二手房购买现房及二手房应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登记证明文件。7、结汇所得的人民币应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或二手房转让方的人民币账户。8、不得核准外汇购房款境内划转。9、外汇按揭贷款购房和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购房后结汇履约还贷按照汇发200647号文的审核要求执行。10、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境内商品房,其中一方为境内个人,另一方为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的,应当按照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购买境内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办理。11、业务办理完毕即时通过直投系统反馈并填报备案信息。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售付汇项目业务界定及审核材料管理要求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售付汇业务界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指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后,取消购买合同,退回的人民币换成外汇汇出。审核材料:1、购汇申请书;2、原结汇凭证;3、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二手房出让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证明文件;4、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取消购买商品房的证明。注:2、3、4均需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1留原件。1、如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二手房出让方或其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2、购汇申请书应说明没有完成商品房交易的原因。3、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为原出具相关证明的部门。4、向原结汇外汇指定银行申请。5、结汇所得的人民币应沿原汇路购汇汇回或划入原办理结汇的境内外汇账户。6、审核购汇金额是否与原结汇金额保持一致,有无出现较大差异;允许购房款境内留存期间产生的合理利息购汇汇回。7、业务办理完毕即时通过直投系统反馈并填报备案信息。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售付汇项目业务界定及审核材料管理要求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售付汇业务界定: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购付汇指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份转让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或其他居民法人所得的转股收入购付汇。审核材料: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电子版)。1、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购付汇应当经外汇局核准;2、购付汇申请人应是中方股东而不是标的企业;3、转股收入不能进入标的企业账户;4、银行业务员须通过直投系统进行相应的核准件打印及反馈。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售付汇项目业务界定及审核材料管理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售付汇业务界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购付汇指外商投资企业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核减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将外国投资者减资所得汇出境外的行为。审核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2、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电子版)。1、外国投资者减资所得对外付汇应当经外汇局核准。2、银行业务员须通过直投系统进行相应的核准件打印及反馈。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售付汇项目业务界定及审核材料管理要求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售付汇业务界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外国投资者合作者在合同期限内可以申请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1、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2、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批机关批准以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款回收投资方式。审核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2、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电子版)。1、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购付汇应经外汇局核准。2、银行业务员须通过直投系统进行相应的核准件打印及反馈。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国投资者所得资金售付汇项目业务界定及审核材料管理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国投资者所得资金售付汇业务界定:清算所得购付汇是指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的资金汇出境外。审核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2、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电子版)。1、外商投资企业结算外国投资者所得购付汇,须经外汇局核准;2、银行业务员须通过直投系统进行相应的核准件打印及反馈。投资项下境内外汇划转项目业务界定及审核材料管理要求投资项下境内外汇划转业务界定:投资项下外汇划转包括:1、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所得外汇利润在境内再投资;3、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注册资本经批准以外汇投入;4、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向相应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划转;5、外国投资者以境内非居民个人现汇中的外汇资金向外商投资企业账户划转。审核材料:1、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电子版);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1、投资项下境内外汇划转须经外汇局核准;2、银行业务员须通过直投系统进行相应的核准件打印及反馈。3、资本金开户银行对凭外汇局境内原币划转核准件办理的资本金入账资金不得在直投系统中做资本金流入登记备案。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售付汇项目业务界定及审核材料管理要求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售付汇业务界定: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审核材料: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电子版)1、严格按照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要求办理;2、银行办理企业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资金汇出手续后,应在外汇局直投系统中即时反馈。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售付汇项目业务界定及审核材料管理要求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售付汇业务界定: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审核材料:1、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2、商务部门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3、通过上年度境外投资年检的证明(如当年新设企业,则无需提供)。1、境内机构境外投资资金汇出金额合计不得超过直投系统中登记的可付汇额度;2、银行办理企业境外投资资金汇出手续后,应在外汇局直投系统中即时备案登记。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减资、转股、清算资金入账项目业务界定及审核材料管理要求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减资转股清算资金入账业务界定: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减资、转股、清算所得资金需要调回境内。审核材料:1、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2、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电子版)。1、严格按照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电子版)办理;2、银行办理业务后,应在外汇局直投系统中即时反馈。3、入账后资金结汇参照资本金账户资金的支付结汇制办理。境外放款专用账户项目业务界定及审核材料管理要求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业务界定: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从放款人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从放款人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购汇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从境外借款人收回的贷款本息;境外借款担保人支付的担保履约金。支出范围是:按照境外放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境外放款;将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外币资金池账户;将原购汇部分结汇。审核材料:1、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2、外汇局核准企业境外放款的文件。1、银行为企业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后,应在外汇局直投系统中即时备案登记。2、关户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办理。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入账项目业务界定及审核材料管理要求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入账业务界定: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入账是指放款资金从境内机构其他外汇账户转入或购汇汇入。放款人以自有外汇资金进行境外放款的,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内划转手续;放款人以人民币购汇资金进行境外放款的,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及资金境内划转手续。审核材料:1、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2、外汇局核准企业境外放款的文件。1、入账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准企业境外放款的最高额度;2、银行为企业办理入账手续后,应在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即时备案登记。3、还本付息资金入账操作参见“境外放款还本付息资金汇回入账”。境外放款资金汇出项目业务界定及审核材料管理要求境外放款资金汇出业务界定: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放款人)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审核材料:1、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2、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电子版)。1、严格按照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电子版)办理;2、银行办理业务后,应在外汇局直投系统中即时反馈。境外放款还本付息资金汇回入账项目业务界定及审核材料管理要求境外放款还本付息资金汇回入账业务界定:境外放款期满或境外借款人要求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还本付息资金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汇入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审核材料: 1、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2、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电子版)。1、严格按照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电子版)办理;2、银行办理业务后,应在外汇局直投系统中即时反馈。3、汇回资金首先按原划出资本金外汇账户的金额将还款资金划回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直至补足从资本金外汇账户划出的金额,剩余部分可划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于原购汇的部分,可凭原境外放款的核准文件及购汇凭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手续。外债及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项目业务界定及审核材料管理要求外债及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业务界定:外债及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简称:外债专户)是指境内机构签订外债和外债转贷款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后,申请开立的用于存放该笔借款资金的外汇专用账户。收入范围为外债、外债转贷款项下的借款资金;支出范围为经常项下及经批准的资本项下支出。审核材料:1、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2、外债、外债转贷款登记凭证;3、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需审核企业在FDI系统中已通过上一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1、外债专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均须经外汇局核准后,银行方可办理;2、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开立外债专户手续时,应当在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银行反馈联相应栏目中注明账号,并加盖业务印章;3、外债专户的贷方累计借入发生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准件上核定的最高金额;4、外债专户内资金,可以在同一外汇账户转存为定期存款,但不得跨户或跨行转存,定期存款到期后须划回原账户;5、外债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外汇抵押项下人民币贷款;6、外债结汇需经外汇局核准。外债账户注销时,账户余额应经外汇局核准后结汇。注:贷方累计借入发生额是指外债专户贷方累计发生额中债务人根据借款合同实际提款(借入外债本金)收入部分,不包括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定期存款外汇划回等。外债项下结汇项目业务界定及审核材料管理要求外债项下结汇业务界定:外债结汇是指将外债资金兑换成人民币。审核材料:1、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2、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需审核企业在FDI系统中已通过上一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债资金结汇,须凭外汇局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办理,并按照核准件备注栏的要求(备注中详见外债结汇人民币支付清单的,按清单要求)将结汇后人民币汇入该企业账户或直接向收款人支付。外债项下还本付息售付汇项目业务界定及审核材料管理要求外债项下还本付息售付汇业务界定:外债项下售付汇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规定以自有外汇或以人民币购汇向债权人偿还本息、支付相关费用。审核材料:1、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2、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需审核企业在FDI系统中已通过上一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1、银行为企业办理外债项下售付汇,须经外汇局核准;2、债务人应首先使用自有外汇偿还债务,不足部分方可购汇支付;3、债务人偿还债务,其收款人必须与债权人一致;4、最后一笔债务清偿完毕后,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督促债务人申请注销账户。外债项下境内外汇划转项目业务界定及审核材料管理要求外债及外债转贷款项下境内外汇划转业务界定:外债项下境内外汇划转是指境内机构之间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外债项下境内账户之间的外汇划转等。审核材料:1、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2、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需审核企业在FDI系统中已通过上一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1、资本项目外债账户资金向境内划转须经外汇局核准,方可办理;2、最后一笔债务清偿完毕后,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督促债务人申请注销账户。国内外汇贷款业务项目业务界定管理要求国内外汇贷款业务业务界定: 国内外汇贷款是指银行向非金融性质的境内机构发放的自营外汇贷款,包括一般外汇贷款、进口押汇、外汇打包贷款、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不包括外债转贷款、个人外汇贷款、出口押汇及各类垫款。1、国内外汇贷款实行专户管理,原则上一笔贷款只能开立一个专户;该专户的收入范围为贷款收入及划入的还款资金,支出范围为债务人偿还贷款、经常项下及经批准的资本项下支出;2、债务人申请办理贷款专户开户手续时,债务人与债权银行属同地的,只允许在债权银行开户;债务人与债权银行属异地的,可在债权银行开户,也可在债务注册地的银行开户;3、当债权银行与债务人的开户行不是同一机构的,债权银行应向债务人的开户行出具开(销)户通知书,并注明:“已按外汇局有关规定进行了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请 银行 分(支)行协助办理有关开(销)户手续”,并签字及盖章,开户银行凭此办理开(销)户手续。4、除出口信用保险融资、商业票据贴现外,其它国内外汇贷款不得结汇;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质押获取人民币;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售付汇项目业务界定管理要求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售付汇业务界定: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售付汇是指境内机构(债务人)按照合同规定以自有外汇或以人民币购汇向银行(债权人)偿还贷款本息项下售付汇。1、债务人偿还贷款本息,应先使用自有外汇,不足部分方可购汇。银行应要求债务人提供企业自有外汇确认书和外汇账户对账单。2、债务人办理以偿还贷款本息为目的的购付汇时,只能在债权银行或其注册地银行办理;当债权银行与债务人的购、付汇银行不是同一机构的,债权银行应在向债务人出具的还本付息通知单上加注:“已按外汇局有关规定进行了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请 银行 分(支)行协助办理有关售、付汇手续”,并签字及盖章,售、付汇银行凭此办理售汇或境内外汇划转手续。3、债权银行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了来源于债务人可用于购汇还贷的人民币资金,且由于合理原因致使债务人不能提出购汇申请的,债权人可代债务人向当地外汇局提出购汇申请,经外汇局核准后办理。国内外汇贷款项下境内外汇划转项目业务界定管理要求国内外汇贷款项下境内外汇划转业务界定:国内外汇贷款项下境内外汇划转是指:1、外汇资金跨行划转用于偿还国内外汇贷款;2、国内外汇贷款资金跨行划入其他国内外汇贷款专户或用于对外支付进口信用证项下的进口货款。1、外汇资金跨行划入国内外汇贷款专户,由债务人持贷款合同和债权人的还本付息通知书等资料向划出银行申请。A、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书要求注明贷款专用账户的账号。B、划出银行在审核资料真实性后办理划转手续,但必须在资金汇划凭证上签注“国内划转还本付息资金”字样,贷款专户开户行凭上述凭证办理入账手续;C、资金划入贷款专户的时间不得早于贷款到期日或实际偿还日前5个工作日。D、债务人未在债权人银行开立贷款专用账户,划出银行应在收款人栏注明债权人名称,并加注单位偿还外汇贷款。2、贷款资金需要跨行划入其他国内外汇贷款专户或他行进口保证金账户的,债务人持有关支付凭证向开户行申请,由开户行审核真实性后直接办理,但须在资金汇划凭证上签注“国内划转外汇贷款资金”字样。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项目业务界定及审核材料管理要求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业务界定:银行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是指担保项下主合同具有融资性质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为借款、债券发行、融资租赁等提供的担保,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认定的其他对外担保形式。1、银行分支机构提供对外担保,须得到其总行授权;2、银行提供融资类对外担保,须有外汇担保业务许可;3、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应严格控制在外汇局核定的指标范围内,在指标范围内银行可以自行提供融资类对外担保,无需外汇局核准;4、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被担保人不受与境内机构的股权关系、净资产比例和盈利状况等限制;5、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若发生对外履约,可自行办理对外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6、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担保项下资金不得以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形式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间接调回境内使用。银行应当监督被担保人取得的资金用于被担保人在境外的生产经营活动。银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项目业务界定管理要求银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业务界定:银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是指除融资性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担保、项目完工责任担保招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延期付款担保、货物买卖合同下的履约责任担保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认定的其他对外担保形式。1、银行可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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