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业经济普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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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部门实施普查的办法一、铁路运输业铁路运输业的第二次经济普查由铁道部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的要求负责组织完成。(一)普查对象和范围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从事铁路运输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为铁道部经济普查机构普查的对象。铁路运输业活动以外,铁路系统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企业和单位普查,由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铁道部经济普查机构给予协助。(二)普查内容铁路运输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水及能源消费情况、信息化主要指标等内容。具体包括以下普查表:1.单位清查表2.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3.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及其附表4.铁路运输业普查表(三)普查任务1.组织单位清查按照此次铁路运输业的普查对象和范围进行单位清查,并于2008年9月15日前将单位名录资料,以电子版形式报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由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反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明确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与铁道部系统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界线。单位名录资料包括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的名称、详细地址、组织机构代码和联系电话。2.组织普查表的填报(1)基本情况普查表及财务状况、水及能源消费情况、信息化情况普查表正式普查期间,组织铁路运输业普查对象进行正式的单位登记,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及附表,法人单位同时填报财务状况、水及能源消费情况、信息化情况普查表。(2)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铁路运输业财务状况、水及能源消费情况、信息化情况数据鉴于铁路运输业实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实际情况,铁路运输业财务状况、水及能源消费情况、信息化情况数据由铁道部经济普查机构分解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并协助提出省级以下铁路运输业财务数据的分解办法。(四)普查资料报送要求1.报送资料内容(1)铁路运输业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及附表,法人单位填报的财务状况、水及能源消费情况、信息化情况普查表;(2)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铁路运输业财务状况、水及能源消费情况、信息化情况数据,由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反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资料报送形式和时间铁路运输业经济普查数据,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编制的统一程序,以电子版和纸介质形式在2009年6月30日前上报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五)制定铁路运输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铁道部经济普查机构根据上述要求制定铁路运输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报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双方共同发布实施。二、银行及其他金融业银行及其他金融业的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共同组织完成。(一)普查对象和范围从事银行、金融信托与管理、金融租赁、财务公司、邮政储蓄及其他金融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为经济普查的普查对象。具体包括:1.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等银行企业;2.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等从事其他金融活动(除典当)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二)普查内容银行及其他金融业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信息化主要指标、能源消费情况等。具体包括以下普查表:1.单位清查表2.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3.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及附表4.信息化主要指标5.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资产负债和损益表6.水及能源消费情况表(非全面调查)(三)普查任务及工作分工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级普查机构(1)确定填报财务普查表的法人单位为了明确填报财务普查表的填报范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普查机构负责确定各级银行业及相关金融部门与财务普查表相对应的法人和视同法人单位。(2)提供单位名录2008年8月30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普查机构要以电子版形式,向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本系统所负责组织普查范围内的全部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以明确当地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界线。所提供的单位名录需按照地区分组,细分至县级。单位名录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并注明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详细地址、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和联系电话。(3)组织财务状况普查银行及其他金融业的财务状况普查,由各级银行业经济普查机构组织实施。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负债和损益表按法人单位填报,各地市的银行分支机构视同法人,财务汇总数据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分解至地市级,并提供地市级以下银行业财务数据的分解办法,协助地方经济普查机构进行财务数据的分解。(4)协助进行单位清查和普查在全国统一组织进行的单位清查和填报普查表的过程中,各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对当地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给予协助。2.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1)负责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提交的单位名单进行清查、核对;(2)负责组织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及附表、信息化主要指标的填报工作。普查表的填报要求以法人为单位,法人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由法人单位统一组织填报;(3)负责组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部及其派出机构填报非企业单位普查表;(4)负责组织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企业进行能源消费的非全面调查。(四)普查资料报送要求1.报送资料内容银行及其他金融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的单位清查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及附表、水及能源消费情况表(非全面调查)、信息化主要指标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向上逐级报送;银行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单位)填报的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负债和损益表汇总数据和分解后的数据报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2.资料报送形式和时间银行及其他金融业的财务普查数据,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规定的要求,以电子版形式和纸介质形式在2009年5月30日前上报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五)制定银行及其他金融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根据上述要求制定银行及相关金融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报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双方共同发布实施。三、证券业证券业的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共同完成。(一)普查对象和范围从事证券期货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为经济普查的普查对象。具体包括: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部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经济普查机构只报送单位名录,财务状况由地方普查机构统计);2.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公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3.证券公司及其分公司、营业部、服务部,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及其分公司、营业部、服务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4.境外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5.其他从事证券期货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等。(二)普查内容证券期货业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信息化主要指标、能源消费情况等。具体包括以下普查表:1.单位清查表2.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3.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及附表4.信息化主要指标 5.证券业资产负债表 6.证券业利润和费用明细表7.基金业资产负债表8基金业利润表9基金业业务及管理费明细表10期货业资产负债表11期货业利润和费用明细表12.水和能源消费情况表(非全面调查)(三)普查任务及工作分工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1)确定填报财务普查表的法人单位为了明确填报财务普查表的填报范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负责确定各级证券期货业与财务普查表相对应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2)提供单位清查名录2008年8月30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以电子版形式,向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本系统所属和本系统所负责组织普查范围内,证券期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并标出本系统所组织的普查单位的名单,以明确各地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界线。单位名录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并注明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详细地址、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和联系电话。(3)组织财务状况的普查证券期货业的财务状况普查由各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组织实施。财务状况普查表按法人单位填报。财务汇总数据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分解至省级,并提供省级以下证券业财务数据的分解办法。(4)协助进行单位清查和普查在全国统一组织进行的单位清查和填报普查表的过程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派出机构对当地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给予协助。2.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1)负责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普查机构提交的单位名单进行核对,并进行证券期货业的单位清查;(2)负责组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部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业企业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及附表、信息化主要指标的填报工作。普查表的填报要求以法人为单位,法人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由法人单位统一组织填报;(3)负责组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部及其派出机构填报非企业单位普查表;(4)负责组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部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业相关企业进行能源消费的非全面调查。(四)普查资料报送要求1.报送资料内容证券期货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填报的单位清查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及附表、水及能源消费情况表(非全面调查)、信息化主要指标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向上逐级报送;证券期货业经济普查机构将证券、期货、基金管理公司的财务汇总数据和分省数据报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2.资料报送形式和时间证券期货业的财务普查数据,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规定的要求,以电子版和纸介质形式在2009年5月30日前上报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五)制定证券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根据上述要求制定证券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报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双方共同发布实施。四、保险业保险业的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共同完成。(一)普查对象和范围从事保险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为经济普查的普查对象。具体包括: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部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只报送单位名录,财务状况由地方普查机构统计);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3.外资在华设立的保险代表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只报送单位名录,财务状况由地方普查机构统计)。(二)普查内容保险业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信息化主要指标、能源消费情况等。具体包括以下普查表:1.单位清查表2.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3.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及附表4.信息化主要指标5.保险机构资产负债和利润表6.保险机构费用明细表7.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财务状况表8.水及能源消费情况表(非全面调查)(三)普查任务及工作分工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1)确定填报财务普查表的法人单位为了明确财务普查表的填报范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确定各级保险业与财务表相对应的法人和视同法人单位。(2)提供单位名录2008年8月30日前,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以电子版形式,向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本系统所属和本系统所负责组织普查范围内,在各地的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其中包括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部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外资在华设立的保险代表处,并标出本系统所组织普查单位的名单,以明确当地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界线。且所提供的单位名录需按照地区分组,细分至县级。单位名录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并注明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详细地址、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和联系电话。(3)财务状况的普查保险业的财务状况普查由各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资产负债和利润表、保险机构费用明细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财务状况表按法人单位填报,保险业财务数据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分解至地市级,并提供地市级以下的财务数据分解办法,协助地方经济普查机构进行财务数据的分解。(4)协助进行单位清查和普查在全国统一组织进行的单位清查和填报普查表的过程中,各级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给予协助。2.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1)负责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普查机构提交的单位名单进行清查、核对;(2)负责组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部及其派出机构、保险业企业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及附表、信息化主要指标的填报工作。普查表的填报要求以法人为单位,法人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由法人单位统一组织填报;(3)负责组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部及其派出机构填报非企业单位普查表;(4)负责组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部及其派出机构、保险业相关企业进行能源消费的非全面调查。(四)普查资料报送要求1.报送资料内容保险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填报的单位清查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及附表、水及能源消费情况表(非全面调查)、信息化主要指标普查数据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向上逐级报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普查机构将保险机构资产负债和利润表、保险机构费用明细表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财务状况表的汇总数据及分解后的分地市数据报送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2.资料报送形式和时间保险业的财务普查数据,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规定的要求,以电子版和纸介质形式,在2009年5月30日前上报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五)制定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根据上述要求制定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报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双方共同发布实施。五、军队军队系统的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完成。(一)普查对象和范围军队系统向社会提供服务和产品的队列单位、事业单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普查的对象。军队系统所属从事装备修理的企业和租赁军队房地产的地方企业的普查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实施,军队系统予以协助。(二)普查内容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水及能源消费、信息化、资产负债、损益及费用财务状况等内容。军队系统是否填报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经济普查办公室自定。(三)报送办法1.中国人民解放军经济普查办公室以电子版和纸介质两种形式向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报送分行业普查数据资料。2.军队军务、财务活动相关资料由财政部会同总参军务部和总后财务部直接向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将指定专人接收,并负责安全保密。(四)制定军队系统经济普查实施方案中国人民解放军经济普查办公室根据上述要求制定军队系统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报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双方共同发布实施。六、武警武警系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完成。(一)普查对象和范围武警系统对外开展有偿服务的队列单位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普查的对象。武警系统的水电指挥部、交通指挥部所属的生产性企业和租赁武警系统房地产的地方企业的普查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实施,武警系统予以协助。消防的普查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实施。边防和警卫部队不列入普查范围。(二)普查内容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水及能源消费、信息化、资产负债、损益及费用财务状况等内容。武警系统是否填报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济普查办公室自定。(三)报送办法1.武警警务、财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由财政部会同武警总部司令部警务部和武警总部后勤部财务部直接向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将指定专人接收,并负责安全保密。2.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济普查办公室以电子版和纸介质两种形式向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报送普查资料。(四)制定武警系统经济普查实施方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济普查办公室根据上述要求制定武警系统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报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双方共同发布实施。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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