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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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题库及答案论述题1论述行政指导的概念与特征。答: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非强制的手段,取得行政相对方的同意和协助,有用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主动的管理行为。(3分)行政指导的特征:(1)行政指导是非权力行政活动;(2分)(2)行政指导是一种事实行为;(2分)(3)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2分)(4)行政指导大凡适用于有较大幅度弹性的管理领域;(2分)(5)行政指导适用法律优先的原则;(2分)(6)行政指导是一种外部行为。(2分)2论述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答: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与被诉详尽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申请或法院通知,参加到业已开始的诉讼进程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分)第三人制度的法律基础是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同提起行政诉讼的详尽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3分)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基本特征是:(1)第三人是原告、被告以外的当事人;(2)第三人是与被诉详尽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3)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本诉讼为法院受理为前提;(4)第三人既可能是行政行为的相对方,也可能是与详尽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还可能是其他行政主体。(4分)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申请参加诉讼和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3分)第三人不参加诉讼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判决,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第三人不服判决的,有权上诉。(2分)3论述行政许可的作用。答:(1)行政许可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过渡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3分)(2)行政许可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漠消费者及公民的权益。(3分)(3)行政许可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3分)(4)行政许可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3分)(5)行政许可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保护,促进人与环境的调和、康健、协调发展。(3分)4.论述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区别。答:(1)行政监督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且仅仅是行政机关,主体单一,而监督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2)监督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象只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而行政监督的监督对象不仅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而且还包括部分非国家机关。(3分)(3)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监督程序例外。前者是立案、调查,结论、处分等,后者则是听取汇报、评议、视察、质询、批评、审判等。(3分)(4)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权力依据例外。前者是行政权,后者则是立法权、监督权、审判权,检察权、公民的申诉控告权等。(3分)(5)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属性例外。前者纯系种行政行为,后者是行政行为之外的行为正是由于这种区别,使二者产生了上面主体、对象、程序、依据等方面的差别(3分)5论述行政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答: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违法或者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3分)其构成要件包括:(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3分)(2)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当;(3分)(3)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3分)(4)承担行政责任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3分)6论述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分)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包括:(1)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人;(2)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特定;(3)第三人在主体方面具有多样性;(4)第三人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分)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方式是第三人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3分)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原告、被告类似。第三人在诉讼中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的权利和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等权利。由于第三人有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与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之分,因此,他们各自的法律地位均独立但却不相同。(4分)7.论述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答:(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纯属个人的行为。如民事行为,那么,国家就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各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原理。(5分)在这种情形下,损害的发生由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引起,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尽管行政行为可能违法,但是国家仍然不承担赔偿责任。(5分)(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在我国除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情形下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外,尚无其他法律对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作出详尽明确的规定,这项任务将会由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单行法律去完成。(4分)8.论述行政法制监督的构成。答:行政法制监督是由主体、对象和内容三个部分构成。(1分)(1)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其中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监督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属于权力性监督,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所进行的监督属于权利性监督。(5分)(2)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和被授权的组织中的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4分)(3)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监督国家公务员及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4分)9.论述行政诉讼案件的构成要件。答:在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由以下五个要件构成:(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详尽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分)(2)被告是作出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详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分)(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内及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行政争议。(3分)(4)原告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起诉。(2分)(5)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进行了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3分)10.论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详尽要求。答:(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无论有元成文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运用权力时必须符合法律目的;(5分)(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合法考虑的基础上,要有合法的动机,动机合法要求行政机关不能以执行法律(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如果在详尽处理案件时,重者轻处,轻者重处,显然违反常规和处罚要求,不符合行政合理性的要求。(4分)11论述我国行政诉讼的特征。答:(1)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行使对行政案件的审判权,人民法院在其内部设立行政审判庭,专门审理行政案件。(4分)(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作出的详尽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行政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及详尽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不具有可诉性,即不是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对象,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4分)(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者必经程序。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者外,是否经过行政复议,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选择。(3分)(4)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审案件时必须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只有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书面审理方式。(3分)12.论述我国的行政诉讼的特征。(1)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行使对行政案件的审判权,人民法院在其内部设立行政审判庭,专门审理行政案件。(4分)(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作出的详尽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行政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及详尽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不具有可诉性,即不是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对象,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4分)(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者必经程序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者外,是否经过行政复议,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选择。(3分)(4)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审案件时必须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只有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书面审理方式。(3分)13.论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答: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基于行政职权中的解放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而产生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除了有法律明确详尽规定的羁束行政行为外,有相当一部分是属于在行政职权范围内,可以由行政机关解放裁量的行政行为,如在数量控制、范围确定、时限长短、处罚幅度等方面,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解放度”。(4分)合理性原则是解决行政合理与失当的问题。既然行政机关具有解放活动的空间和权力,必然会因此产生在这个空间范围内作出的决定是否合适、合理,是否公正的问题。(3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当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行为应当建立在合法考虑基础之上;(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乎情理。(4分)14试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案件的种类。答:(1)国家行为。(2分)(2)抽象行政行为。(2分)(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2分)(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2分)(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2分)(6)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1分)(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1分)(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1分)(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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