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及《南安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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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及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2011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南政文201192号)的要求,南安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11年5月6日至8月30日,对南安市水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水头镇政府)2009至2010年度财政决算进行了送达审计,并延伸审计了经费、民政、企业服务中心、计生办、水头房地产开发公司(福兴区)、招待所(水头鸿兴法律咨询服务部)、基建户、安息堂、镇工会、镇综治协会、五里桥实业有限公司、镇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等账户2009至2010年度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及邦吟、下店村委会2009至2010年度上级拨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期间,审计组根据规定实行了审计公示制度,水头镇政府作出书面承诺,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南安市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一、 基本情况(一)机构设置水头镇政府内设党政办、财政办、经济发展办、社会事务办、计生办、农业服务中心、文化体育中心、企业服务中心、公共事业站、综合执法队等机构。2010年底人员编制131人(行政48人、事业83人),实有人员142人(行政46人、事业57人、临时人员39人)。(二)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2009年度工商税收入库70360万元,完成任务的96.65%;2010年度工商税收入库86370.8万元,完成任务的102.8%。(三)财政、财务收支情况根据水头镇政府提供的会计资料反映:1预算内资金收支情况2009年度补助收入11935088元,一般预算支出11935088元,当年度收支平衡;2010年度补助收入42621664.15元,一般预算支出42621664.15元,当年度收支平衡。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2008年底结余59846654.91元;2009年度收入11365038.16元,支出31641282.95元,预算外暂存转结余7955703.45元;2010年度收入9907389.24元,支出30374313.56元。至2010年底累计结余27059189.25元。3经费户财务收支情况2008年底结余0元;2009年度收入11548112.99元,支出10098726.74元,当年度结余1449386.25元转暂存款 ;2010年度收入13133717.84元,支出13356560.16元,当年度超支222842.32元转暂付款。民政专户财务收支情况2008年底结余439120.72元;2009年度收入2313384.70元,支出2215798.70元,当年度结余97586元;2010年度收入1649235.30元,支出2051263.60元,当年度超支402028.30元。至2010年底累计结余134678.42元。企业服务中心财务收支情况2008年底结余10463408.79元;2009年度收入5044373.49元,支出1449314.10元,当年度结余3595059.39元; 2010年度收入0元,支出4265417.98元,当年度超支4265417.98元。至2010年底累计结余9793050.20元。 6计生办财务收支情况2008年底结余4155046.69元;2009年度收入4990423.79元,支出2721511.08元,当年度结余2268912.71元;2010年度收入22524521.44元,支出3348032.77元,当年度结余19176488.67元。至2010年底累计结余25600448.07元。7水头房地产开发公司(福兴区)财务收支情况2008年底结余13857230.62元;2009年度收入1404.34元,支出0元;2010年度收入1216.80元,支出0元。2010年底累计结余13859851.76元。8招待所(水头鸿兴法律咨询服务部)财务收支情况2008年底结余74925.06元;2009年度收入4456422.81元,支出4394173.30元,当年度结余62249.51元; 2010年度收入6643788.13元,支出6484305元,当年度结余159483.13元。至2010年底累计结余296657.70元。9镇工会户财务收支情况2008年底结余521741.63元;2009年度收入425536.10元,支出524898.28元,当年度超支99362.18元;2010年度收入569551.31元,支出372710.20元,当年度结余196841.11元。至2010年底累计结余619220.56元。10镇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收支情况该公司2010年3月成立,2010年收入50664868.72元,支出36850487.44元,本年利润13814381.28元。11五里桥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收支情况2009年度收入453873元,支出5339041.22元,当年度利润-4885168.22元;2010年度收入1204元,支出126320530.67元,当年度利润-126319326.67元。至2010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131204494.89元。12镇综治协会财务收支情况2008年底结余424879.84元;2009年度收入2021536.06元,支出2093885.40元,当年度超支72349.34元;2010年度收入1931837.27元,支出2122453.22元,当年度超支190615.95元。至2010年底累计结余161914.55元。13基建户财务收支情况2009年度收入7345.76元,支出0元,当年度结余7345.76元;2010年度收入13318.68,支出0元,当年度结余13318.68元。至2010年底累计结余20664.44元。14镇安息堂财务收支情况2008年底结余1711274.18元;2009年度收入254262.96元,支出123800.19元,当年度结余130462.77元;2010年度收入286938.10元,支出54978.26元,当年度结余231959.84元。至2010年底累计结余2073696.79元。15抽查部分费用支出情况(1)车辆费用:水头镇政府车辆29辆,2009年度支出865918.96元,平均每辆车支出29859.27元;2010年度支出937377.32元,平均每辆车支出32323.35元。(2)接待费用:2009年度支出4100165.80元;2010年度支出6237998.70元。(3)会议费用: 2009年度支出1751412.96元;2010年度支出2728782.20元。(四)资产、负债及净资产情况截至2010年12月31日,水头镇政府预算内、预算外、经费户、民政、企业服务中心、计生办、房地产开发公司(福兴区)、招待所、基建户、镇安息堂、镇工会、镇综治协会、五里桥实业有限公司、镇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账户资产总额781634268.11元,负债总额653263519.71元,净资产总额128370748.40元。二、审计评价意见水头镇政府2009年度未能完成工商税收任务,2010年度能够完成工商税收任务,两年度的会计信息基本能够反映年度财政、财务收支状况,财政、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存在着一些违规问题。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一)违规收费266830元2009、2010年度预算外资金户以自制收据列收计生违约金257980元、妇检费8850元。不符合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各收费单位在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必须持有省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实行亮证收费”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关于财政收入执收单位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行为的,责令改正的规定,责令水头镇政府改正,立即停止违规收费。(二)收费票据不合规且没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515633.90元2009、2010年度预算外资金户以自制收款收据列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合计2515633.90元,且所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没有上缴市财政专户。不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第九条关于“收费单位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福建省行政收费统一票据”和南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南政文20075号)第七条关于“配套费所收资金按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它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五款关于单位有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规定,责令水头镇政府改正,严格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捐款收入票据不合规且没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40000元2009年度镇综治协会专户使用镇自制收款收据列收10家企业捐款240000元,且没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符合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南安市行政单位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南政文2006303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关于“单位接收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及第三项“受赠收入(含货币、实物)应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责成水头镇政府今后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捐赠票据,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四)未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10年度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列收水头镇政府供水公司代收的污水处理费2500370元、垃圾处理费1534568.72元,其中只有污水处理费1050940.45元上缴市财政专户,其余部分没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0135号)第六条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分别纳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二、三款关于财政收入执收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滞留、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责令改正的规定,责令水头镇政府改正,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五)专款拨付使用不及时至2010年底预算内账户暂存未拨付专款4195500元(审计期间已拨付使用1482500元)、预算外账户暂存各单位拨入专款合计4179142.75元(审计期间已拨付使用1131900元),没有及时拨付使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责成水头镇政府及时拨付使用专项资金。(六)没有办理竣工决算手续1没有办理竣工决算工程77494480元。水头镇政府预算外暂付款科目挂大深公路工程款9403226元、朴莲公路专款50183045元、324线复线工程款17908209元等。以上工程均已完工但没有办理竣工决算,不符合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三十五条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规定。2没有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直接列支工程款1929189.53元。2010年镇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列支水头规划展厅装饰设计及工程款310000元、三通道环幕多媒体系统制作设计工程装饰工程价款335000元,水头镇政府总体规划模型(一期)工程款740000元;经费户2009年列支镇机关办公楼装修工程款358285元、宿舍楼修缮款185904.53元。上述列支工程款均没有竣工结算审计,不符合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全面审计制度的通知(南政文2004275号)第三条第二款关于“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进行财务决算,不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责成水头镇政府做好项目档案的归集整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工作,尽快办理竣工决算。(七)部分费用开支控制不严格水头镇政府2010年度列支接待费6237998.70元、会议费2728782.20元,分别比2009年度增长52.14%、55.80%,支出数额大,费用控制不严格。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1998第9条)第十九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并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责令水头镇政府严格控制接待费、会议费支出。(八)部分报支凭证不合规、手续不完整1列支票据不合规(1)经费户2009年以收据列支村务工作者意外保险2700元,以物资价拨单列支服装款15110元; 2010年以收据凭证列支钢丝网1980元、村务工作者意外保险3600元、印刷费10000元、购置工具1050元,以自制表格列支森林防火教学片制作费10000元、联合演习费9750元;(2)预算外专户2010年拨南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水头中队经费60000元使用普通收款收据;(3)镇综治协会账户2009年列支派出所联防经费300000元(分四笔)、南安公安局刑警大队水头中队办案经费补助30000元;2010年列支派出所联防经费75000元、南安公安局刑警大队水头中队办案经费补助30000元,均使用收款收据;(4)招待所账户2009、2010年度列支购买酒类支出323659元、509092元,使用普通收据入账。以上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第二十一条关于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及南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的通知(南政办200052号)第三条关于“严格财务报销制度,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水头镇政府今后应予以改正,避免税费流失。2个别支出手续不完整(1)镇综治协会账户2009年3月8号凭证列支计生关爱基金31000元(二女户、独生子女户每户500元)每个村由一人签名代领。(2)镇工会专户2010年12月20号凭证列支企业单位组建工会补贴(20家企业每家补贴200元)4000元,由经办人员一人代签领。上述事项,不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七十五条关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与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水头镇政府今后应予以纠正。3部分支出报支手续不完整水头镇政府2009、2010年度列支接待费、会议费、车辆费用没有分别附上公务接待审批单、会议费预算、车辆维修审批单。不符合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闽财监200372号)第二、三、六条关于各单位召开会议应事先编制会议费预算表,公务接待经办人员应事先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车辆维修应事先编制审批单,并报单位领导审批后,报销费用时应附上审批单,及结算清单和正式发票,凡超出审批标准,不得报销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责成水头镇政府完善内控制度,按规定办理报支手续,严格控制费用支出。(九)往来款清理不及时至2010年底,预算内暂存款余额35279898.10元、暂付款余额16821148.16元、借出财政周转金余额10030000元;预算外暂存款余额307046300.19元、暂付款余额330804266.93元;企业服务中心应付账款余额43547462.65元、应收款余额12143004.29元;水头房地产开发公司(福兴区)应收账款余额5326202元、预付账款余额67500元、应付账款余额304590元、预收账款余额1335000元等。以上往来款项相当部分资金挂账时间长。不符合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第四十九条关于“行政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责成水头镇政府抓紧清理,避免长期挂账。(十)现金管理不规范1白条抵库。经盘点库存现金,白条抵库14单,金额315850元,且部分借款时间长。不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十二条关于“开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责成水头镇政府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并抓紧收回,杜绝白条抵库现象。2大额现金支付。2009至2010年度大额现金支付经费户183笔,金额3618418.26元;水头镇政府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6笔,金额89610元;五里桥实业有限公司笔,金额10300元;计生办专户16笔,金额101766.25元;镇综治协会16笔,金额557720元;镇安息堂专户2笔,金额66618元;镇工会户12笔,金额191855.08元;镇企业服务中心4笔,金额45994元;招待所支出相当部分使用现金结算,如2010年度总支出金额6484302元,其中使用现金结算4744211.50元,且大部分支出金额超现金结算起点。不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关于“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责成水头镇政府今后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十一)会计核算不规范1账实不符(1)截至2010年底,水头房地产开发公司(福兴区)账面长期挂有库存材料47912096.93元,但实际上并没有实物,经询问,系在领、用库存材料过程中没有及时记账所致。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七条关于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关于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的规定。(2)2010年底民政专户银行账户余额454680.32元,与账面银行存款余额452983.42元溢余1696.90元,账实不符。不符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行政单位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的规定。以上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责成水头镇政府查明原因后作相关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2社会抚养费核算错误,截至2010年底,计生办账户“应付账款社会抚养费”科目(应缴社会抚养费)余额-730455.80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关于“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责令水头镇政府查明原因,做到应收尽收。(十二)延伸村级审计存在问题1专款列支不合规。下店村委会2009年3月5号凭证列支“下尾港水沟挖土机工程款”196720元;2010年2月6号凭证列支“寿溪治理挖土机工程款”190080元(4笔)、“下尾港工程款”28060元(3笔),均使用普通收据入账,并大额现金支付。邦吟村委会2009年列支岑珍蔬菜基地补助款20000元使用大额现金支付;2010年9月11号凭证列支测量费用5000元、10月11号凭证列支新村规划费4700元,使用收款收据且大额现金支付,10月4号凭证列支邦吟新村小区建设进度款300000元使用收款收据。以上事项,不符合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第三条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专款没有按规定用途及时使用。下店村委会2009年收镇财政所拨下尾港水沟款250000元,已列支206637元,余额43363元直接转作其他收入,年底结转损益,没有做到专款专用。不符合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关于“村集体对各级财政或者有关部门下拨的款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3部分专款没有使用。至2010年底,下店村委会结存寿溪治理款97735元、下尾港水沟工程款70820元;邦吟村委会仍结存邦吟大道补助款200000元、新村道路硬化补助款90000元、有害生物防治50000元、水利设施补助50000元、环保专项补助50000元。以上款项均没有使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的规定。4支出票据不合规。下店村委会2009年10月6号凭证,在“应付福利费-计划生育”科目列支外出考察费用13311元,以自制收据入账。不符合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关于村集体资金收付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的规定。以上村委会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责成水头镇政府督促相关村委会纠正。四、审计建议(一)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到依法收费,使用合法票据收费,确保收入合法,并按要求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要及时拨付并跟踪监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到专款专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三)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办理相关竣工决算手续,特别是长期挂账的完工项目应组织清理。(四)规范报支手续,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控制消费性支出,压缩接待费、会议费的规模,严把审批关。(五)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各项债权、债务应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六)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杜绝白条抵库的清理,收回长期被占用的资金。(七)加强定期对账工作。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定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八)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管理。在村财镇管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大对村级财务原始凭证的审核工作,确保村级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水头镇政府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南安市审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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