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税法 考前老师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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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432014年注册会计师 税法 考前老师划重点前言税法科目的考试时间:2014年9月14日(周日)17:3019:30。考试时长:2小时考试形式:无纸化考试一、冲刺串讲班原则1.总复习2.重点、难点知识的梳理3.跨章节知识的讲解二、近三年考题的规律与借鉴(一)各部分分值划分2014年税法科目教材共分14章,可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第2、3、4章,增、消、营,约30-35分。第二部分:第10、11章,两个所得税,约25分左右。第三部分:第59章,13个小税种,约30-35分。第四部分:第1章、1214章,约8分左右。(二)题型题量 单选题多选题计算题综合题合计客观题与主观题分数比例24题14题4题2题44题45:5524分21分24分(5分) 31分100分(三)重点章节1.15分以上: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除单选题、多选题外,综合题为主2.10分以内: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土地增值税法、印花税法、个人所得税法除单选题、多选题外,计算题为主3.其他章节:均为单选题、多选题三、复习提示1.全面复习,分清主次和易得分章节2.做好计划、做好归纳、做好弱项知识点的标记3.熟练掌握历年考题(习题班讲解近三年考题)4.熟悉机考的界面、环境、答题方法和要求第一章税法总论考情分析:本章为非重点章,单选、多选题命题,12分。本章重点与要点一、税法的特征与目标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特征:1.义务性法规;2.综合性法规(二)目标:5个二、税法的原则 两类原则 具体原则 要点 税法的基本原则(四个) 1.税收法定原则;2.税法公平原则;3.税收效率原则;4.实质课税原则 税法的适用原则(六个) 1.法律优位原则 含义: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税法的适用原则(六个)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对于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却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纳税义务,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组成权利主体1.双主体:对征税方:税务、海关、财政对纳税方:采用属地兼属人原则2.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四、税法要素:1.纳税人(与负税人、扣缴义务人)2.征税对象(与课税对象相关的两个概念:税目、计税依据)3.税率4.纳税期限五、税收立法原则与立法机关(一)原则:5项(二)立法机关与法律级次 分类 立法机关 举例 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 如:增、消、营暂行条例 税收法规 国务院税收行政法规 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 税收地方法规 税收规章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税收部门规章如: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地方政府税收地方规章如: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六、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一)税法分类: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税收基本法(我国目前还没有)、税收普通法2.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二)现行税法构成:1.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构成。2.我国目前税制基本上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七、税收执法(一)税收执法权范围税收执法权包括税款征收管理权、税务检查权、税务稽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及其他税务管理权(税务行政处罚)。(二)税务机构设置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 征收机关征收税种国税局系统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路、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地税局系统营业税、城建税(国税局征的除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海关系统关税、船舶吨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提示】企业所得税有国税局管理的,也有地税局管理的。(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八、依法纳税与税法遵从(一)征纳双方的义务和权利(二)税务代理是税法遵从的重要途径(三)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5项意义第二章增值税法考情分析本章为重点章节,考试中单选题、多选题、计算题、综合题都会出现,一般在1520分。本章重点与要点一、征税范围(一)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 征税范围项目一般规定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有形动产)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提供应税服务特殊规定1.特殊项目:31项2.特殊行为:(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2)混合销售行为;(3)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4)混业经营。(二)提供应税服务:交通运输业、邮政业、部分现代服务业 试点行业应税服务具体内容交通运输业(1)陆路运输服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2)水路运输服务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3)航空运输服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4)管道运输服务通过管道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服务邮政业(1)邮政普遍服务包括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2)邮政特殊服务包括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3)其他邮政服务包括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续表 试点行业应税服务具体内容部分现代服务业(1)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2)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3)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4)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含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2)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6)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7)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提示1】区分营改增后各项业务的行业归属【提示2】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缴增值税。(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1.9种视同销售2.区分自产货物与外购货物3.区分增值税与所得税的处理4.视同应税服务: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一)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50万元以上批发或零售货物的纳税人80万元以下(含80万元)80万元以上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二)不够销售额,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条件: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三)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所在地和权限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四)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五)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三、税率与征收率的确定要记(一)基本规定及适用范围 按纳税人划分税率或征收率适用范围一般纳税人17%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3%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五类货物11%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一般纳税人6%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之外)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列举的应税服务4%或6%的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适用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提示1】适用13%低税率的列举货物是: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灭菌乳为13%;调制乳为17%);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如:(初级)农产品、音像制品等。【提示2】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1.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含港澳台、航天运输服务参照国际运输服务)。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承租服务,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零税率。2.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3.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 纳税人 销售情形 税务处理 计税公式 一般纳税人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4%)4%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提示】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已抵扣 增值税售价(117%)17%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3% 四、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全面掌握)(一)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提示】含税销售额的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含税价格(含税收入)判断:分析发票(普通发票要换算);分析行业;(零售行业要换算);分析业务(价外费用、应税服务)1.各种销售方式: 销售方式 销售额确定原则 一般销售方式 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劳务 价款和价外费用 特殊销售方式(1)折扣折让销售 税法分别规定计税销售额 (2)以旧换新销售 (3)还本销售 (4)以物易物销售 (5)包装物押金 (6)旧固定资产销售 特殊销售方式(7)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税法分别规定计税销售额 视同销售方式(1)没有价款,又无同类货物销售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取得销售额,但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2.营改增纳税人销售额的特殊规定差额为销售额(1)融资租赁: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有形动产租赁: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租赁: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安装费、保险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交通运输服务:航空运输业: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客运场站服务: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国际货物代理运输: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后的余额。(3)现代服务: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二)准予抵扣: 两种抵扣方法 内 容 以票抵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与进口环节税金计算关联) 计算抵税外购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收购价13%烟叶进项税额收购价1.11.213% (三)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重要变化】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201381之前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后可以抵扣。 不得抵扣项目 注意事项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1)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2)非正常损失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增值税中不得扣除(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中,可以将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企业的损失(“营业外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上述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运输费用的计算抵扣应伴随货物 5.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四)进项税额转出方法有三种:第一:原抵扣进项税额转出【特别提示】计算抵扣事项(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转出、运费的进项税额转出【例题综合题节选】某市卷烟生产企业2013年11月末盘点时,发现上月由于管理不善库存的外购已税烟丝19万元(含运输费用1万元)霉烂变质。损失烟丝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91)17%111%3.17(万元)第二: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即买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当期实际成本税率第三:利用公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免税或非应税收入/全部收入(五)应纳税额计算的其他问题1.时间限定(1)计算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教材P107) 货款结算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备注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不论货款是否收到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不论款项是否收到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特殊处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不是收到预收款时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部分)货款,二者中的较早者不是发出代销商品时,也不是收到代销款时6.有形动产租赁采用预收款方式,为收到预收款当天 7.视同销售货物货物移送当天8.视同应税服务应税服务完成当天(2)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认证抵扣的三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3.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4.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5.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办法五、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简易办法(一)一般方法: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3%)注意1:征收率2%的情形注意2:营改增的小规模纳税人也使用上述计算公式(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1.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2.以所在地营改增之前购进或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3.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背景设计、动画设计、音效合成、字幕制作等,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4.提供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六、兼营与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 经营行为 税务处理 1.混业经营均属增值税范围,涉及不同税率的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计税2.混合销售行为 依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只交一种税(1)以经营货物为主,交增值税(2)以经营劳务为主,交营业税 3.兼营非应税劳务 依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分别核算,分别交增值税、营业税 七、进口货物增值税(海关代征)应纳进口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八、出口货物退(免)税(一)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政策及适用范围1.出口货物和劳务退(免)税:教材P81P82零税率应税服务2.出口货物和劳务免税:教材P90P91免税应税服务3.出口货物征税(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方法注意:如有免抵税额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如有留抵税额,不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三)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方法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四)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1.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免征增值税2.如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自行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九、税收优惠(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12项中关注:1.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鼓励节能减排的规定4.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即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11.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即征即退50%1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三)营改增免征增值税项目:P102如: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等。(四)营改增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五)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十、专用发票及管理:了解: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专用发票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第三章消费税法考情分析本章为重点章节,考试中单选题、多选题、计算题都会出现,综合题有时会涉及,一般在10分以内。本章重点与要点一、消费税征税范围(与增值税关系):(一)从纳税环节角度:(二)从应税消费品角度二、税目(14个)及税率形式(一)税目:注意不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货物(二)税率:1.比例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1%至56%;2.定额税率:只适用于三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它们是啤酒、黄酒、成品油;3.白酒、卷烟2种应税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三、计税依据(一)销售额规定:1.一般规定(同增值税):价款价外收入2.计税依据特殊规定:(1)包装物: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2)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3)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4)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有两种情况: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各自销售额;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二)销售数量规定:教材P142四、生产销售环节: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计算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计税依据:(1)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税;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价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17%(2)对复合计税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3.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扣除(1)扣税范围:在消费税14个税目中,除酒及酒精、成品油(石脑油、润滑油除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五个税目外,其余税目有扣税规定(2)扣税计算: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3)扣税环节:只在生产环节计算消费税时使用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税务处理1.什么是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2.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特例:如果受托方是个人,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出售(新增):(1)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2)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六、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掌握)七、特殊环节消费税计算:(一)零售环节:只有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计税依据具体规定(1)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4)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二)批发环节:只有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自2009年5月1日起,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相关内容如下: 要素规定1.纳税人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关注的问题:(1)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2)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2.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3.税额计算应纳消费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5%关注的问题: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4.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八、消费税出口退免税 项目政策内容1.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1)又免又退: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直接出口或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2)只免不退: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3)不免不退: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一般商贸企业 2.退税计算只有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才会退采购环节消费税应退消费税出口货物工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退税率 特别关注:生产企业内销和出口自产应税消费品 项目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又免又退(适用免抵退方法)只免不退内销交增值税(内销销项税进项税),计算免抵退方法时的“抵”已经计算(不单独计算)交消费税第四章营业税法考情分析本章为重点章节,考试中单选题、多选题、计算题都会出现,分值在8分左右。本章重点与要点一、纳税义务人确定境内劳务判定的几种情况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2. 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3.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4.保险劳务:一是指境内保险机构为境内标的物提供的保险,不包括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二是指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物所提供的保险。5.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6.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7.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提供的下列劳务,免征营业税:(1)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2)外派海员劳务;(3)对外劳务合作。二、税目、税率(掌握) 税目征收范围中特别关注税率一、建筑业1.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征税范围2.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3%二、金融保险业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5%三、文化体育业表演、经营游览场所和各种展览、培训活动等3%四、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5%20% 五 、服务业8个子目: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租赁业、其他服务业5%六、转让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在投资期内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5%七、销售不动产1.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共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在投资期内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2.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按规定征收营业税3.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按规定征收营业税5%三、计税依据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税率计税营业额:全额计税、差额计税、组价计税(一)建筑业1.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纳税人将自建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税目各税目应纳税额建筑业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3%组价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3%)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应纳税额 =销售价格5%3.原材料和设备价款: 子目计税营业额不包括(1)从事建筑劳务(不含装饰劳务) 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不包括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2)从事建筑劳务的分包转包业务总承包额扣除分包额、转包额(3)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安装劳务收入不包括设备的价款(4)从事装饰劳务装饰劳务收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 不包括原料、主料的价款(三)金融保险业1.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不包括个人)2.境内保险人以境内标的物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 服务业:旅游业1.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3.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五)销售不动产1.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3.个人销售住房:免税、差额征税、全额征税。四、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所得额中扣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五、几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掌握)(一)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 经营行为税务处理1.混合销售行为:2.既涉及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某一项销售行为依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只交一种税以经营营业税应税劳务为主,交营业税2.兼营非应税劳务:分别核算,分别交增值税、营业税(二)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划分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六、税收优惠:教材P167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地点(一)时间:重点关注: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包括预收定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的当天。(二)期限:重点关注: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三)营业税纳税地点:1.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纳税。2.土地、房屋出租出售:不动产所在地。第五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烟叶税法考情分析:本章为非重点章,单选、多选题命题,2分左右。本章重点与要点一、城建税法1.纳税人: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或个人。2.税率:7%、5%、1%特殊情况:受托方代扣代缴“三税”的纳税人,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计算代扣代缴的城建税。3.计税依据的确定(一般、特殊)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特殊规定:6项(1)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也要对其未缴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和罚款。(2)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3)“三税”得到减征或免征优惠,城建税也要同时减免征。(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4)城建税出口不退,进口不征。(5)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4.征收管理二、烟叶税法 收购单位为纳税人,应纳烟叶税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三、教育费附加(3%)和地方教育附加(2%)第六章关税法考情分析:本章为非重点章,单选、多选题命题,2分左右。本章重点与要点一、关税分类与税率(一)关税分类 按计征方式划分 有从量关税、从价关税、混合关税、选择税、滑动关税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划分 有进口附加税(主要有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差价税、特惠税和普遍优惠制(二)进口关税税率1.种类:进口关税分为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共五栏税率,一定时期内可实行暂定税率。2.税率的运用:P187。二、关税完税价格(掌握)(一)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1.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采购费用(包括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等费用)。2.实付或应付价格调整规定如下: 需要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6项不需要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5项 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卖方佣金”、“经纪费”均应计入完税价格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见教材189页)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者应付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格: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支付的费用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二)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1.包括:货价、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2.不包括:(1)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费、保险费;(2)出口关税税额;(3)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如与货物的离岸价格分列,应予扣除;未分列则不予扣除。(四)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估算比例三、应纳税额计算(掌握)与进口消费税、增值税结合四、关税减免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三种类型中,重点关注法定减免五、关税征收管理(熟悉)六、船舶吨税:征税范围;优惠。第七章资源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考情分析:本章为重点章,其中资源税法一般以单选、多选题命题,1-2分;土地增值税法每年除单选、多选题命题之外,计算题会涉及,分值8分左右。本章重点与要点一、资源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注意:1.对进口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不征资源税。2.开采或生产环节征收,批发、零售不再征收资源税。3.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资源税,不再征收矿区使用费。(二)税目7大类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5.黑色金属矿原矿。6.有色金属矿原矿。7.盐。(三)计税依据1.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额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原油、天然气)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数量(1)一般规定:销售数量、自用数量。(2)具体方法: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3)盐:纳税人以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方法计算公式适用范围从量定额征收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普遍适用从价定率征收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比例税率开采原油、天然气(五)减免税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2.对地面抽采煤层气(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3.铁矿石资源税减按80%征收4.尾矿再利用,不征资源税(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地点1.时间:同增值税2.纳税地点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七)资源税的代扣代缴1.扣缴义务人: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2.扣缴义务人适用的单位税额:(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2)其他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二、土地增值税法(一)征税范围 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征税范围1.出售征。包括三种情况:(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3)存量房地产买卖2.继承、赠予继承不征(无收入)。赠予中公益性赠予、赠予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非公益性赠予征3.出租不征(无权属转移)4.房地产抵押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偿还债务本息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5.房地产交换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的征;个人之间互换自有住房不征6.以房地产投资、联营(1)双方均为非房企: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不征;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2)双方中有一方为房企:房地产投资,征 7.合作建房建成后自用,不征;建成后转让,征8.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暂免9.代建房不征(无权属转移)10.房地产重新评估不征(无收入)(二)税率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三)土地增值额的确定土地增值额 = 应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应税收入:与征税范围有关;注意房企的视同销售房地产。扣除项目: 转让项目的性质 扣除项目对于新建房地产转让(房地产企业)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注意地价款的分摊、契税加入;不包括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2.房地产开发成本(注意开发成本的分摊;装修费计入开发成本;质保金;公共设施)3.房地产开发费用(关键取决于利息,不包括加息、罚息;不超过银行利率)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房企2税2费,无印花税)5.其他扣除项目(仅限于房企)对于存量房地产转让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无评估价格的处理:按购买价每年加扣5%;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1.一般计算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2.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两种情况适用条件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3.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收入确认4.清算中的扣除项目5.清算后再转让的处理6.清算后补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五)税收优惠: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第八章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契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考情分析本章为非重点章,每个税法以单选、多选题命题,1-2分,合计8分以内。本章重点与要点一、房产税法1.纳税人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个人所有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三类。2.征税对象与征税范围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3.计税依据、税率 计税方法计税依据税率税额计算公式从价计征房产计税余值1.2%全年应纳税额 = 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从租计征房屋租金12%(个人为4%)全年应纳税额 = 租金收入12%(个人为4%)从价计税的特殊问题:6个(1)房产原值中均应包含地价的规定: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2)以房产联营投资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应区别对待。(3)融资租赁房屋的,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4)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5)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6)地下建筑物房产税规定(新增)独立地下建筑物房产税的减征:工业用途房产: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房屋原价的 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对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从租计税的特殊规定:(1)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2)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4.税收优惠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法1.纳税人2.计税依据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3.税额规定:定额税率,但要知道20倍、50倍、30%4.税收优惠(熟悉)(1)法定免税项目:关注新增、减半(2)地方性减免税项目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特别注意:(1)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2)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三、契税法1.纳税义务人承受方2.征税对象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这种行为(各种情况)3.计税依据不动产价格(成交价格、市场价格核定)(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依据的规定;(6)房产抵债,按房产折价款为计税依据。(7)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4.税率:3%-5%比例税率。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超过90平方米,契税减半。个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同上5.税收优惠一般规定、改制重组四、耕地占用税法1.征税范围: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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