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医疗行为-预防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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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务 人 员 医 德 规 范v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v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士 管 理 办 法 新v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v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母 婴 保 健 法v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v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v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v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v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v 处 方 管 理 办 法v 献 血 法v 市 医 疗 纠 纷 预 防 与 处 置 暂 行 办 法v 浙 江 省 抗 菌 药 物 合 理 应 用 指 导 方 案v 医 疗 机 构 麻 醉 药 品 、 第 一 类 精 神 药 品 管 理 规 定 等 v 第 二 十 二 条 医 师 在 执 业 活 动 中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v ( 一 ) 遵 守 法 律 、 法 规 , 遵 守 技 术 操 作 规范 ; v ( 二 ) 树 立 敬 业 精 神 ,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 履 行医 师 职 责 , 尽 职 尽 责 为 患 者 服 务 ; v ( 三 ) 关 心 、 爱 护 、 尊 重 患 者 , 保 护 患 者 的隐 私 : v ( 四 ) 努 力 钻 研 业 务 , 更 新 知 识 , 提 高 专 业技 术 水 平 ; v ( 五 ) 宣 传 卫 生 保 健 知 识 , 对 患 者 进 行 健 康教 育 。 v 第 二 十 三 条 医 师 实 施 医 疗 、 预 防 、 保 健 措施 , 签 署 有 关 医 学 证 明 文 件 , 必 须 亲 自 诊查 、 调 查 , 并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填 写 医学 文 书 , 不 得 隐 匿 、 伪 造 或 者 销 毁 医 学文 书 及 有 关 资 料 。 医 师 不 得 出 具 与 自 己 执业 范 围 无 关 或 者 与 执 业 类 别 不 相 符 的 医 学证 明 文 件 。 v 第 三 十 七 条 医 师 在 执 业 活 动 中 ,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有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门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责 令 暂 停 六 个 月 以 上 一 年 以 下 执 业活 动 ; 情 节 严 重 的 , 吊 销 其 执 业 证 书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v ( 一 ) 违 反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章 制 度 或 者 技 术操 作 规 范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v ( 二 ) 由 于 不 负 责 任 延 误 急 危 患 者 的 抢 救 和诊 治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急 危 病 人 的 协 同 救 治 问题 ) v ( 三 ) 造 成 医 疗 责 任 事 故 的 ; v ( 四 ) 未 经 亲 自 诊 查 、 调 查 、 签 署 诊 断 、治 疗 、 流 行 病 学 等 证 明 文 件 或 者 有 关 出 生 、 死 亡等 证 明 文 件 的 ; v ( 五 ) 隐 匿 、 伪 造 或 者 擅 自 销 毁 医 学 文 书 及 有 关资 料 的 ; v ( 六 ) 使 用 未 经 批 准 使 用 的 药 品 、 消 毒 药 剂和 医 疗 器 械 的 ; v ( 七 ) 不 按 照 规 定 使 用 麻 醉 药 品 、 医 疗 用 毒性 药 品 、 精 神 药 品 和 放 射 性 药 品 的 ; v ( 八 ) 未 经 患 者 或 者 其 家 属 同 意 , 对 患 者 进行 实 验 性 临 床 医 疗 的 ; v ( 九 ) 泄 露 患 者 隐 私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v ( 十 )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 索 取 、 非 法 收 受 患 者 财物 或 者 牟 取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 v ( 十 一 ) 发 生 自 然 灾 害 、 传 染 病 流 行 、 突 发 重大 伤 亡 事 故 以 及 其 他 严 重 威 胁 人 民 生 命 健 康 的 紧 急情 况 时 , 不 服 从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调 遣 的 ; v ( 十 二 ) 发 生 医 疗 事 故 或 者 发 现 传 染 病 疫 情 ,患 者 涉 嫌 伤 害 事 件 或 者 非 正 常 死 亡 , 不 按 照 规 定 报告 的 。 v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医 疗 事 故 , 是 指 医 疗 机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在 医 疗 活 动 中 , 违 反 医疗 卫 生 管 理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门 规 章 和 诊 疗 护 理 规 范 、 常 规 , 过失 造 成 患 者 人 身 损 害 的 事 故 。 v 第 十 一 条 在 医 疗 活 动 中 ,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人 员 应 当 将 患 者 的 病 情 、 医 疗 措 施 、 医 疗 风险 等 如 实 告 知 患 者 , 及 时 解 答 其 咨 询 ; 但是 , 应 当 避 免 对 患 者 产 生 不 利 后 果 。 v 有 告 知 , 更 应 有 记 录 !v 作 为 医 务 工 作 者 应 当 树 立 依 法 尊 重 患 者 及 家属 的 知 情 选 择 权 的 观 念 , 防 止 出 现 主 观 愿 望虽 好 , 客 观 上 侵 犯 了 患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结 果 。 随 着 医 疗 行 为 模 式 从 医 方 主 导 型 向 医 患 合作 型 转 变 , 患 方 的 维 权 意 识 越 来 越 强 。 从2002年 出 台 并 实 行 证 据 规 则 后 在 有 关医 疗 侵 权 的 诉 讼 中 实 行 举 证 责 任 倒 置 , 使医 院 处 于 相 对 不 利 的 地 位 。 在 这 种 大 背 景下 医 院 更 应 做 好 告 知 工 作 , 并 要 有 患 方 的签 字 证 明 , 在 保 护 患 方 知 情 权 的 同 时 维 护自 己 的 利 益 。 v 第 十 三 条 医 务 人 员 在 医 疗 活 动 中 发 生 或 者发 现 医 疗 事 故 、 可 能 引 起 医 疗 事 故 的 医 疗过 失 行 为 或 者 发 生 医 疗 事 故 争 议 的 , 应 当立 即 向 所 在 科 室 负 责 人 报 告 , 科 室 负 责 人应 当 及 时 向 本 医 疗 机 构 负 责 医 疗 服 务 质 量监 控 的 部 门 或 者 专 ( 兼 ) 职 人 员 报 告 ; 负责 医 疗 服 务 质 量 监 控 的 部 门 或 者 专 ( 兼 )职 人 员 接 到 报 告 后 , 应 当 立 即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 将 有 关 情 况 如 实 向 本 医 疗 机 构 的 负责 人 报 告 , 并 向 患 者 通 报 、 解 释 。 v 第 二 条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是 各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医 疗 机 构 及 医 务 人 员 针 对 诊 疗 活 动 中 存 在的 医 院 感 染 、 医 源 性 感 染 及 相 关 的 危 险 因素 进 行 的 预 防 、 诊 断 和 控 制 活 动 。v 包 括 医 院 的 清 洁 、 消 毒 灭 菌 与 隔 离 、无 菌 操 作 技 术 、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医 务 人 员 的 手 卫 生 、 抗 菌 药 物 的合 理 应 用 等 医 疗 纠 纷 的 常 见 原 因 及 防 范 一 、 告 知 不 全 二 、 用 药 不 当 三 、 误 诊 、 漏 诊高 风 险 科 室 医 疗 纠 纷 防 范 一 、 手 术 科 室 医 疗 纠 纷 防 范 二 、 急 诊 科 医 疗 纠 纷 防 范 一 、 告 知 不 全二 、 用 药 纠 纷三 、 误 诊 、 漏 诊 ( 一 ) 不 适 当 告 知 的 常 见 情 形( 二 ) 不 适 当 告 知 的 心 理( 三 ) 告 知 内 容 ( 一 ) 告 知 不 全 的 常 见 情 形 1、 草 草 宣 读 , 或 让 病 人 自 己 看 2、 不 管 病 人 是 否 明 了 , 是 否 接 受 ,是 否 同 意 , 催 促 病 人 签 字 ; 3、 告 知 中 说 话 随 便 , “ 这 只 是 履 行手 续 ” 4、 回 避 风 险 ,“ 一 般 没 事 的 ” “ 这是 小 手 术 ” ( 二 ) 不 适 当 告 知 的 心 理 、 害 怕 、 懒 惰 、 无 知 、 忙 乱 v 怕 病 人 接 受 不 了 ;v 怕 病 人 逃 走 。 想 练 手 , 于 是 乎 避 重 就 轻 , 打 包 票 , 回 避 风 险 , 过 度 承 诺v 当 可 能 发 生 纠 纷 时 , 不 敢 找 家 属 告 知 , 也 不 懂 得 该 怎 么 谈 。 v语 言 不 通v病 人 不 理 解 , 不 但 不 耐 心 解 释 , 还 说 病 人 没 文 化 ;v告 知 前 没 有 认 真 的 思 考 , 没 有 考 虑 到 疾 病 的 特 殊 性 , 使 用 通 用 模 板 告 知 ; v知 识 面 窄 , 不 学 习v没 有 自 我 保 护 意 识v自 身 对 医 疗 风 险 也 不 认 识v错 误 认 为 告 知 不 告 知 一 个 样 , 没 有 用v为 了 表 现 自 己 、 过 头 的 告 知 v自 己 忙 于 其 他 事 , 叫 下 级 医 生 或 实 习 、进 修 生 做v抢 救 病 人 , 未 能 设 法 向 家 属 告 知 告 知 内 容 必 须 具 体 。 告 知 要 结 合 病 情 , 要突 出 个 性 化 告 知 , 不 要 使 告 知 流 于 形 式 。医 护 人 员 告 知 应 让 患 者 :v 明 白 自 己 的 病 情 , 目 前 的 诊 断 ;v 明 白 自 己 做 何 种 检 查 项 目 , 采 取 什 么 治 疗 措 施 ;v 明 白 可 能 出 现 的 医 疗 风 险 和 影 响 自 己 病 情 预 后 、转 化 应 注 意 的 事 项 等 。 对 上 述 情 形 必 须 对 患 者 或 者 家 属 如 实 告 知 ,否 则 即 为 侵 犯 患 者 知 情 权 。 具 体 内 容v 专 业 不 同 告 知 各 异 , 疾 病 不 同 告 知 有 别v 手 术 告 知v 给 药 告 知v 抢 救 告 知v 费 用 告 知v 护 理 告 知 ( 生 活 、 伙 食 、 安 全 活 动 等 )v 意 外 告 知 、 死 亡 告 知 、 尸 检 告 知v 门 诊 的 告 知 , 急 诊 的 告 知 当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一 定 要 及 时 进 行新 的 病 情 告 知 , 危 重 病 员 病 情 可 重 复 病 情告 知 。v患 者 的 病 情 严 重 发 生 变 化 时 ;v原 来 的 诊 断 是 错 误 的 ;v出 现 了 新 的 诊 断 新 的 疾 病 ;v出 现 了 严 重 并 发 症 ;v病 情 明 显 加 重 危 及 生 命 ;v治 疗 方 案 发 生 了 较 大 变 化 时 。 另 外 , 当 出 现 患 方 与 我 方 因 有 些 意见 不 肯 签 字 时 , 请 把 病 情 知 情 书 一 定 要打 印 出 来 , 签 字 上 医 生 的 名 字 , 放 在 病历 中 , 并 在 病 程 中 说 明 “ 病 情 已 口 头 告知 , 患 方 不 肯 签 字 ” 这 一 事 实 , 以 备 查 。 ( 一 ) 药 物 使 用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纠 纷 ( 二 ) 药 物 不 良 反 应 引 发 的 纠 纷 ( 三 ) 药 物 过 敏 引 起 的 纠 纷 ( 四 ) 中 药 使 用 过 程 相 关 纠 纷 1、 用 错 药2、 剂 量 不 当3、 超 适 应 症 用 药 , 违 反 用 药 禁 忌4、 给 药 途 径 不 当5、 孕 妇 用 药 不 当6、 用 药 记 录 不 规 范 1、 用 错 药原 因 : 工 作 不 认 真 ; 药 品 名 称 混 乱 ;核 对 药 品 不 认 真 , 发 药 交 代 不 到 位 ;防 范 : 提 高 业 务 素 质 , 培 养 良 好 的 工作 习 惯 。 护 士 严 格 执 行 “ 三 查 七 对一 注 意 ” 制 度 2、 剂 量 不 当 药 师 给 药 剂 量 错 误 加 强 药 师 责 任 心 医 师 用 药 剂 量 不 当 严 格 给 药 剂 量 注 意 :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超 剂 量 使 用 药 物 时 ,医 师 应 当 注 明 原 因 并 在 处 方 剂 量 处 再 次 签名 3、 超 适 应 症 用 药 、 违 反 用 药 禁 忌 超 适 应 症 用 药 临 床 中 比 较 常 见 。 在 经 过 广 泛 研 究 或已 有 大 量 文 献 报 道 , 安 全 可 靠 , 有 理 论 基础 作 支 撑 并 且 临 床 已 经 常 使 用 的 药 物 在 为了 患 者 的 利 益 前 提 下 可 以 超 适 应 症 用 药 。 注 意 : 此 种 用 药 方 法 限 于 为 患 者 利 益 ,要 与 以 牟 利 目 的 或 试 验 研 究 相 区 别 。 同 时 从 保护 医 方 自 身 利 益 及 患 方 知 情 权 角 度 出 发 最 好 让患 方 签 署 知 情 同 意 书 。 违 反 用 药 禁 忌 严 格 掌 握 药 物 禁 忌 , 正 确 区 分 慎用 、 忌 用 、 禁 用 的 区 别 , 合 理 用 药 。 5、 孕 妇 用 药 不 当 严 格 掌 握 剂 量 及 持 续 时 间 , 合 理 用药 , 发 生 问 题 及 时 停 药6、 用 药 记 录 不 规 范 在 举 证 责 任 倒 置 的 前 提 下 , 任 何病 历 的 疏 漏 都 有 可 能 在 医 疗 纠 纷 处 理 中给 医 院 带 来 不 利 的 影 响 , 应 树 立 证 据 意识 , 及 时 、 准 确 、 完 整 的 记 录 用 药 过 程 概 念 : 在 正 常 用 法 用 量 下 , 出 现 的 有 害 的 和 用 药 无 关 的 反 应 。 ( 医 生 要 研 读 说 明 书 )原 因 : 药 厂 未 尽 提 醒 告 知 义 务 ; 医 院 存 在 过 错 ; 患 方 药 物 使 用 不 正 确 ; 其 他 原 因防 范 : 药 厂 应 尽 告 知 义 务 , 即 在 说 明 书 上 载 明 药 品 不 良 反 应 ; 医 院 应 明 确 告 知 风 险 , 注 意 用 药 监 护 过 程 , 发 生 不 良 反 应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不 久 措 施 ; 患 方 正 确 用 药 过 敏 反 应 具 有 不 完 全 预 见 性 , 医 师用 药 前 要 结 合 患 者 药 物 过 敏 史 、 遗 传 因素 、 年 龄 、 体 质 等 进 行 全 面 认 真 分 析 ,选 择 治 疗 药 品 。 在 用 药 时 还 要 及 时 观 察患 者 的 过 敏 情 况 ,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 常 见 有 剂 量 、 炮 制 、 配 伍 、 服 用 方法 不 当 等 因 素 引 发 纠 纷 。 处 理 办 法 主 要是 要 认 识 到 中 药 存 在 的 毒 副 作 用 , 遵 从药 物 十 八 反 、 十 九 畏 等 规 定 合 理 用 药 。 一 、 手 术 科 室 医 疗 纠 纷 防 范二 、 急 诊 科 医 疗 纠 纷 防 范 手 术 事 故 、 差 错 的 常 见 原 因 : 1、 手 术 前 : 误 诊 、 漏 诊 、 术 前 准 备 不 足 2、 手 术 中 因 违 反 手 术 原 则 、 不 遵 守 操 作 常 规 、技 术 水 平 低 、 经 验 不 足 等 发 生 医 疗 过 失 3、 手 术 后 手 术 后 管 理 失 误 , 如 : 内 出 血 未 及 时 发 现 处 理 ; 术 后 并 发 症 预 防 措 施 不 力 或 未 及 时 发 现 、 处理 ; 不 按 时 诊 疗 常 规 换 药 , 不 洁 换 药 导 致 伤口 感 染 , 术 后 感 染 诊 断 不 及 时 、 治 疗 不 力 造成 不 良 后 果 ; 骨 折 肢 体 固 定 不 当 , 致 缺 血 、 坏 死 ; 引 流 管 引 流 的 观 察 不 仔 细 , 引 流 液 量 、性 质 的 观 察 不 认 真 , 不 作 记 录 , 影 响 病 情 判断 , 延 误 治 疗 。 1、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者 加 强 对 手 术 科 室 的 管 理2、 手 术 科 室 医 务 人 员 应 具 备 职 业 道 德3、 手 术 科 室 医 务 人 员 要 提 高 执 业 技 术 水 平 4、 各 手 术 科 室 应 完 善 和 不 断 更 新 诊疗 常 规 、 技 术 操 作 规 范 、 常 规 , 达 到 高 水平 、 高 标 准 , 加 强 手 术 前 、 中 、 后 对 患 者的 管 理 , 提 高 医 疗 质 量 5、 健 全 和 落 实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6、 认 真 履 行 各 级 人 员 职 责 坚 持 手 术分 级 制 度 7、 加 强 科 室 间 的 协 作 8、 提 高 手 术 设 备 的 现 代 化 水 平 9、 认 真 书 写 各 种 医 疗 文 书 10、 尊 重 患 者 的 知 情 权 、 依 法 向 患者 及 家 属 讲 解 手 术 的 相 关 问 题 , 必 要 性 、目 的 、 注 意 事 项 、 可 能 发 生 的 并 发 症 、医 疗 意 外 等 风 险 。 注 意 语 言 艺 术 , 善于 沟 通 , 取 得 患 者 及 家 属 的 理 解 及 配合 二 、 急 诊 科 室 医 疗 纠 纷 防 范( 一 ) 常 见 情 形 : 1、 急 诊 呼 叫 应 答 , 救 护 车 到 达 急 救 位 置 是否 及 时 ; 2、 在 急 救 第 一 现 场 的 处 理 是 否 正 确 ; 3、 搬 运 、 移 动 患 者 的 方 法 、 方 式 是 否 正 确 ; 4、 接 诊 途 中 死 亡 ; 5、 患 者 到 达 急 诊 科 后 , 接 诊 是 否 及 时 ; 6、 病 情 危 重 。 诊 断 困 难 , 在 明 确 诊 断 前患 者 死 亡 ; 7、 急 救 无 效 死 亡 ; 8、 抢 救 过 程 中 , 医 生 或 护 士 在 诊 疗 、 护理 操 作 时 , 病 情 突 然 恶 化 死 亡 ; 9、 在 接 受 辅 助 检 查 过 程 中 , 病 情 突 然 恶化 或 死 亡 ; 10、 辅 助 检 查 报 告 延 后 到 患 者 已 死 亡 后 ; 11、 患 者 首 诊 时 无 人 陪 同 , 身 份 不 明 ; 12、 患 者 不 交 纳 急 救 费 用 或 对 收 费 不 满意 ; 13、 酗 酒 、 滋 事 者 骚 扰 。 急 诊 科 医 疗 纠 纷 发 生 的 原 因 : 1、 依 法 行 医 的 观 念 淡 薄 , 认 识 不 到 医 疗 行为 的 法 律 责 任 ; 2、 整 体 急 救 水 平 落 后 ; 3、 各 科 之 间 的 协 作 没 有 明 确 的 制 度 和 标 准 ; 1、 完 善 和 不 断 改 进 急 诊 科 急 诊 医疗 护 理 常 规 、 急 诊 抢 救 程 序 2、 急 诊 科 工 作 者 必 须 是 优 秀 的执 业 技 术 人 员 ,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 及 时更 新 专 业 知 识 总 之 , 医 疗 行 业 属 于 高 风 险 行 业 , 我 们 应 该 从 提 高 医 疗 质量 、 改 善 服 务 态 度 、 增 强 责 任心 及 加 强 有 效 的 医 患 沟 通 等 多方 面 出 发 加 强 工 作 , 减 少 或 避免 医 疗 纠 纷 的 发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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