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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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医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一、为保证我院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 参照( 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省直机关工作人 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 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差旅费是指医院工作人员临时到郑州市区 ( 不包括郑州各县、 市)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和市内交通费。第二章 差旅费报销范围三、业务人员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差旅费, 以科室为单位包干使 用。各科室人员 ( 包括医院正式聘用人员 )按不同职级定额包干, 由科 室负责人统筹使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科室成本,当年如有节余,可 转入下年继续使用。标准为 : 主任医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人 每年 1500元,副主任医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人每年 1200元, 主治医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人每年 800 元,中级以下有业务 职称人员每人每年 500 元。四、行政、后勤职能部 (处、科室 ) 门,因未实行科室成本核算, 部分人员无业务职称, 为加强支出管理, 凡中华医学会学术会务部或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学术会务部召开并承 ( 专)办的会议,论文第一作者 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参加会议,其差旅费用由医院按规定报销。五、国家一级学会理事 (会)长、副理事 (会)长、常务理事 : 国家 一级学会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 省级学会理事长、副理事 长、常务理事 : 省一级学会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经 分管院领导批准, 每年可参加一次本学会的年会或相关专业年会, 差 旅费用由医院按规定报销。六、由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的必须参加的专业培训班、专业会议, 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签字后可参加,参加人数 - - 般 不超过二人, 培训班、差旅费用由医院报销, 每人每年限报一次。 非 主管部门主办 (承办) 的培训班和会议,费用自负。七、与科研课题有关的差旅费用,由本人的课题经费中支出,报 销标准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八、参加会议的由审批领导直接在会议通知上签字视为同意, 没 有会议通知的需填写出差说明, 由审批领导签字, 未经批准的差旅费 由个人自理。九、科室的差旅费用,以独立科室为单位,由人事处按实际在岗 员工的实聘职级进行核定,年初核定,当年不变。财务处建立科室差 旅费用结算手册,由科室负责人保管,每次结算须带此册,经济运营 管理办公室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30%记入科室支出。当年如超过限额, 则超出部分全额从其科室奖金中扣除。十、护理人员的差旅费用在总的限额标准内,由护理部统掌握, 并按费用发生额的 30%计入科室护理人员支出。当年如超过限额,则 超出部分全额从其科室奖金中扣除。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十一、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济南市区以外地区出差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十二、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凭据报销城市间交 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 院级领导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乘坐火车软席 ( 软卧、软 座)、高铁/ 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 (不包括旅游 船)二等舱、飞机普通舱 (经济舱 )和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 车) 。其他人员出差从严控制乘坐飞机,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的须经 院长批准。( 二 ) 院级领导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确因工作需要,随行 - 人 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三)其余工作人员出差可乘坐火车硬席 (硬座、硬卧 )、高铁/ 动 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三等舱和其 他交通工具 ( 不包括飞机、出租小汽车 ) 。十三、乘坐火车,从当日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乘车六小时以上的, 或连续乘车超过 12 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不符合购卧铺票标准 的,按同等路线硬座票价报销。十四、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十五、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 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 再重复购买。十六、因公出差,医院不能派车,无车船票据的,可报本次出差往返的过路、过桥费,但不能超过直线路程的相应车船费,不报加油 费。第四章 住宿费十七、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 ( 包括饭店、 招待所,下同 ) 发生的房租费用。十八、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实行定额管理。 在规定的定额标准内 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标准的部分一般由个人自理。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十九、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问给子的伙食补 助费用。二十、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 ( 日历)天数计算, 省内出差每人 每天 100 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 补助费标准执行。二十一、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 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回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 10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出具的收取证明据实报销。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 二十二、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 费用。二十三、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 ( 日历) 天数计算,每人每天 80 元包干使用。二十四、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 应 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 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 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第七章 报销管理二十五、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 费用由所在单位 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未按规定开支差旅 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二十六、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 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 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 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二十七、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 批准人和出 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 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 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 不得报销住宿费, 原则上也不 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济南市区的按规定报销。 城市间交通费、 伙食补助费和 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对 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子报销。第八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二十八、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的差旅费规定医院工作人员外出 参加会议 , 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 市内交通费,医院不再报销 :会议规定食宿自理又不交纳会务费的, 会 议期间的食宿、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 : 会议规定交纳会务 费的,伙食补助费不再报销,住宿、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 : 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的交通、食宿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会议费 报销标准以会议通知为准。二十九、凡经医院批准脱产带蘄参加省内外 (不含济南市区 ) 各类 非学历培训、进修人员,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 在培训、进修期间,培训进修单位不给子 伙食补助的, 按实际培训、进修天数,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十元 : 培训、进修单位给子伙食补助的,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 : 向培训、进 修单位交纳培训、进修费用的,也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 : 培训、进修 期间住宿费每人每天 30 元凭票报销,不发给市内交通费。三十、到省外或省内县 (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 (不含郑州市区 ) 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 ( 不包括援藏、援疆人员及万名 医师下乡活动,均另有补助标准 ) ,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 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工作期间不报销食宿费、不发 给市内交通费。第九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三十一、工作人员调入医院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 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调入医院,一般不得 乘坐飞机。工作人员因调入医院所发生的行李、 家具等托运费, 在每人每公 里十元以内凭据报销,超出部分自理。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医院 按规定报销。三十二、调入医院工作人员的同住家属 ( 父母、配偶、未满十六 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 ) ,如果随同工作人员调动同行的,其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以及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等, 由医院按调入人员的标准报销。 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入人员调 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同住家属暂时不能 同行的,经医院同意,其以后迁移时的费用,仍由医院按规定报销。 调入工作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至医院所在地的,其费用由 医院按规定报销。三十三、 由部队转业到医院工作的干部, 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 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放,到 达医院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医院的差旅费处理。三十四、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安置回原籍或其他地点居住的差 旅费,比照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 国际会议的差旅费三十五、经医院批准出国参加学术会议人员,国内、国外差旅费 执行人事处相关规定。第十一章 附则三十六、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 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 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 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 不发伙食补 助费、市内交通费。三十七、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 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开支的 费用,均由个人自理。三十八、职工经医院批准到外地就医的,只报销往返交通费、住 宿费,标准同差旅费规定,不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发公杂费。凡未经 医院批准,自行外出就医的,一切费用自理。外出就医批准程序及在 药费报销标准按医院职工医药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三十九、其他规定为加强财务规范化管理,所有票据必须是正式发票 (带税务章 ) 或行政收费专有票据 (带行政收费专用章 ) 。订票费单据无税章及收费 单位章不作为报销凭据。出差单据丢失,由出票单位出具有关证明, 方可按规定报销。 工作人员出差不准以任何名义、 任何方式用公款进 行请客、送礼, 特殊情况须事先经院长批准。会计人员如发现违反上 述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 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处理。差旅费由财务处结算后, 参加学术性会议的须经科室负责人签字 ( 携带结算手册 ): 医院统一安排的会议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以上 情况均需经分管院领导审签后,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销。职工因公借款,应在出差返回或公务处理完毕后的次月五日前, 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否则,自次月起从其工资中扣除。前借未清者,一律不得再借。四十、本规定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四一、如果上级差旅费标准有调整,自动参考执行四十二、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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