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市综合执法监督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工作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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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新版市综合执法监督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工作制度汇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审议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由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案件审管科、纪检监察室、各执法大队的负责人和法律顾问组成。 第三条案件审议委员会的审议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局各执法机构直接查办的对自然人拟处罚金额在1000元以上、对法人拟处罚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 (二)需要听证和执法程序出现重大问题的案件; (三)变更或撤销处罚决定; (四)其他需要上会的案件; 第四条对于拟处罚金额低于重大案件标准的或违法行为轻微的,由分管领导召集案件涉及的相关科室集体讨论决定,案件审议委员会不再上会研究。 第五条案件审议委员会根据案件性质及数量情况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重大案件可随时组织召开。 第六条案件审议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特殊事由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七条案件审议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案件审议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八条案件审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案件审管科,办公室主任由案件审管科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会议、审核汇总议题、集体讨论记录、会议纪要印发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案件审议委员会召开会议,经主任决定,可通知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章议题的提请 第十条案件承办机构提请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的案件,应当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审议范围。 第十一条案件承办机构提请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的案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详细报告提请讨论决定的案件情况,内容包括:案件来源、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执法过程、明确的拟处罚意见及相关法律依据、行政规章等。 第十二条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将提请审议的议题提交案件审议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案件承办机构提交的议题不属于案审委员会审议范围、书面报告的内容不符合规定或者欠缺有关材料的,审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出意见由案件承办机构修改、补充。 第十三条案件审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案件的办理情况,提出提交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的建议,报请主任决定案件审议委员会的召开日期和会议议程。 第十四条案件审议委员会会议议程确定后,案件审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举行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案件审议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的人员和案件承办机构,案件承办机构负责准备案件办理情况的相关材料并负责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汇报。 第三章议题的审议 第十五条出席案件审议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和会议相关材料后,应当认真研究,准时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议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机构汇报案件情况; (二)案件审议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核审意见; (三)政策法规科和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 (四)案件审议委员会成员发表意见、提问、讨论; (四)会议主持人发表个人意见、总结讨论情况; (五)表决并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议题,应当全面听取案件承办机构的汇报。承办机构汇报后,案件审议委员会成员可以就相关问题提问,承办机构应当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案件审议委员会表决议题,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或者举手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少数成员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必要时,在会议结束后可以就审议的案件征求未出席会议成员的意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案件承办机构根据案件审议委员会的决定,制作法律文书,未按照案件审议委员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的,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可以依法撤销,并按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责。 第二十条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案件,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会议纪要。集体讨论记录及会议纪要应当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讨论和决议内容。非案件审议委员会成员未经许可,不得参与或旁听案件审议委员会议事。 第二十一条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讨论记录、意见书等案件有关的内部材料,未经允许不得查阅、摘抄。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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