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非法经营罪每日一练(2016.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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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非法经营罪每日一练(2016. 6. 11) 一、单项选择题(每即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约定乙公司垫资1000 万元,未约定垫资利息。甲公司、乙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中工程造价为1亿元,但双方私 下约定的工程造价为8000万元,均未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7月1 口,乙公司将经竣工 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关于乙公司,卜列哪些表 述是正确的?工1000万元垫资应按工程欠款处理B.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000万元垫资自7月1 口起的利息C.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亿元D.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亿元自7月1 口起的利息【司法部答案】ABCD【考点】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案解析】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匚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 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 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 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 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对垫资后明确约定,应当按照工程款处理,A正确。根据第18条:利 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口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均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卜列时间视为应 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口: 7月1 口乙公司将建设工程实际交 付给甲公司故B选项正确。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 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甲公司、乙公司经 备案的中标合同中工程造价为1亿元,C正确。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 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卜.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 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口:(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口:(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口。” 7月1日,乙公司将 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应当自该口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D正确。2、华新基金管理公司是信泰证券投资基金(信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新公司的下列哪些 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从事证券投资时,将信泰基金的财产独立于自己固有的财产B.以信泰基金的肋产为公司大股东鑫鑫公司提供担保C.就其管理的信泰基金与其他基金的财产,规定不同的基金收益条款D.向信泰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年收益率不低于12%【司法部答案】BCD【考点】基金管理人行为的禁止【答案解析】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U条 基金管理人不得有卜列行为:(一)将其同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A项不违反规定)。(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C项违反该规定。(三)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B项违反该规定。(四)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D项违反该规定。因此,本18B、C、D所述行为 均不符合法律规定,A符合法律规定。应选BCD。3、甲公司因与乙公司的合同纠纷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公司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庭的 支持。裁决作出后,乙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在审查过程中,甲公司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K.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不影响法院对该裁决的强制执行B.法院不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C.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同时应当告知乙公司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 裁决D.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受理后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司法部答案】D【考点】仲裁的执行【答案解析】仲裁法第&1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 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 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4、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失 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 口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 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所以A、B、C均正确。D 项错误。5、甲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乙,票面记载金额为10万元,乙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取 得该汇票后又背书转让给丁,但将汇票的记载金额由10万元变更为20万元。之后,丁又将 汇票最终背书转让给戊。其中,乙的背书签章已不能辨别是在记载金额变更之前,还是在变 更之后。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K甲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贵任B,乙应对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光任C.丙应对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D.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司法部答案】AC【考点】票据背书【解析】根据票据法第26条,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 任。甲是汇票的出票人,签发的票面金额为10万元,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所以 A选项正确。第37条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货任。第14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 我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 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比;在变 造之后签章的人,时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 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根据上述法条,本题中乙、丙、都是票据背书人,应对最后持票人承担责任。但乙的背书 签章已不能辨别是在记载金额变更之前,还是在变更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应对原原 记载事项负贪,即乙对戊承担1。万元票据责任。故b项错误。 丙变造票据金额,在变造 之后转让,应对变造后的记我步项负责,即丙和J.应对戊承担20万元票据应任。所以C项正 确,D项错误。6、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 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 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儿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B.西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司法部答案】C【考点】股东名册的效力【答案解析】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 张行使股东权利。本题丙在股东名册中有记载,所以丙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包括分 红权)。A、B、D三项说法都错误。根据排除法,答案已经出来了。公司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 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 人。C项正确。此外,注意区分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登记三者的效力:(D出资证明书只有证明股东资格 的效力,股东名册具有证明股东身份变动的效力,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论第 三人是否知情。7、卜.列哪些是1991年颁布实行的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规定的诉讼案件的审判程 序?工普通程序B.二审程序C.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D.小额诉讼程序【司法部答案】AB【考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答案解析】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一审普通程序、二审程序都有规定,故A、B选项正 确,当选。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为非讼程序,放C选项错误,不当选。小额诉讼程序 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写入法律,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8、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 未经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的效力 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 为轻,当然可以为之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 共有人的同意即可【司法部答案】B【考点】按份共有人管理权与利用权的行使【答案解析】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行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此处的“管理”是指实际的利用, 对于共有物利用方法的选择并不包括在内。所以,A不应选。在决定共有物的利用方法时, 若共有人之间既无约定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如何处理?出租行为不属于处分行为,而属于 收益行为,C错误。所谓改良行为,指不变更共有物的性质,而增加其效用或价值的行为, 如开垦荒地为果园,重大修缮行为亦包括在内,如修兔毁损之旧画。但出租行为难谓改良,D 不应选。理论界认为,对于包括出租在内的利用方法选择,类推适用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 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 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仃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解释上,适用 当然解释,处分行为时三分之二即可,出租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B正确。9、唐某作为技术人员参与了甲公司一项新产品研发,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服务与保 密合同。合同履行1年后,唐某被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高薪挖走,负贵开发类似的产品。 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保守其原知晓的产品。关于该案的审判,下列 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只有在唐某与甲公司共同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不公开审理 B.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不应当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C.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当公开宣判D.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此案并公开宣判【司法部答案】C【考点】公开审判【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 的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节事人申 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判时一律公开。本题涉及商业秘 密,属于申请不公开,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10、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与此同时,甲 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该出租汽车司机乙很快将该电 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的悬赏属于要约B.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C.乙归还电脑的行为是承诺D.乙送还电脑是义务,不能获得奖金【司法部答案】B【考点】单方虚伪表示、悬赏广告的性质【答案解析】单方虚伪表示属于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依大陆法系民法理论,意思表 示的基本分类为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和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类型包括:(1)表意人一 方有意造成的意思分离,即心中保留与戏谑行为。也有学者把心中保留称为单方虚伪表示。(2)表意人与相对人双方有意造成的意思分离,即虚伪的意思表示。(3)无意的意思分离, 即表示上的错误。后者包括受欺诈的意思表示、受胁迫的意思表示瑕疵形式。单独的虚伪表 示,指表意人明知与表示行为相而应的效果意思并不存在,在不告述相对人的情况卜所为的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须向他人做出,只有相对人知道此保留的,该意思表示无效,否则意思 表示效力不受影响。甲故苣遗失电脑并发布悬赏广告,构成单方虚伪表示,出租车司机不知 其心中保留,该悬赏广告效力不受影响。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 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情形的除外”。据起草者介绍,该解释采纳了 “要约说”而非“单独行为说”。但是,如 此一米,A、C选项都正确,与单项选择不符,所以命我者显然系认为采纳了 “单独行为说”, B正确。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 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 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 务。该拾得人并未排除特定人,D不选。11、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乙先付了 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 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 移转给乙。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 交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B.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 得汽车的所有权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司法部答案】B【考点】分期付款买卖、所有权保留【答案解析】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小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 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 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仃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B正确。汽车所仃权仍然属于甲, 其仍属于有权处分,而善意取得适用的前提系“无权处分”,不适用善苣取得,C错误。D选 项中,丙未能取得实际占有,而接受指示的人系乙,乙不负有对甲的返还义务,丙未能受让 返还请求权,D错误。12、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二审案件的审理,遇行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 B.二审案件的审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C.二审案件调解的结果变更了一审判决内容的,应当在调解书中写明“撤销原判”D.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司法部答案】C【考点】二审程序【答案解析】民步诉讼法第17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 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故A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第二 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 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故二审 一开庭审理为原则,B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 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 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故二审调解书不 需写明“撤销原判”,C选项说法错误,当选。二审应当采用合议庭审理的方式,并且只能由 法官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不能参与二审案件的审理,故D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13、关于法院依职权调查事项的范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工本院是否享有对起诉至本院案件的管辖权B.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C.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权利能力D.合议庭成员是否存在回避的法定事由【司法部答案】ABCD【考点】法院依职权调查【答案解析】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卜情 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 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并议无关的程序事项。人民法院依职权 调查的事项涉及非单纯个人私益事项,故A、B、C、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14、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如甲公司对丙公司 提起代位权诉讼,则针对甲公司,丙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A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B.有权主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C.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D.有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司法部答案】ABC【考点】债权人代位权【答案解析】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 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杳异议成立 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所以,次债务人行权主张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 辩和债务人,同时有权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A、B均有法律依据,应选。甲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需要具备一系列条件,对于这些条件,作为被告的次债务人当然有 权提出抗辩,C正确应选。合同法司法解新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丙公司作为次债务人不能主 张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但债务人可以被追加为第三人,D不选。15、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货是研发电脑鼠标。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王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B.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C.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D.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乙公司【司法部答案】BCD【考点】专利权、职务作品【答案解析】专利权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 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 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 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 从其约定J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 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 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 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 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 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由于王某在甲公司的职面是研发电脑鼠标,其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属于在本职工作中作 出的发明创造,A正确不选。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同样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其专利申 请权属于甲公司,b错误应选。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属于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C错误应选。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属于“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 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甲 公司,D错误应选。16、武当公司与洪湖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同时约定,因合同效力或合同的履行发 生纠纷提交A仲裁委员会或B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签订后,洪湖公司以本公司具体承 办人超越权限签订介同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因当事人约定了2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当然无效B.因洪湖公司承办人员超越权限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效,仲裁协议当然无效C.洪湖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D.洪湖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司法部答案】C【考点】仲裁协议【答案解析】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 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协议时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明确的,仲裁协议无 效。本题中,仲裁协议无效,故C选项说法正确,法院应当受理,当选。17、方圆公司与富春机械厂均为国有企业,合资设立富圆公司,出资比例为30%与70%。关于 富圆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此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B.芮庄张某任期内辞职,在新选出芾步就任前,张某仍应履行第任职责C.富圆公司革事长可由小股东方圆公司派人担任D.方圆公司和富春机械厂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司法部答案】ACD【考点】国有企业合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答案解析】公司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 投资设立的有限先任公司,其革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行限货任公司战事会 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由此,选项A说法正确。第四十六条 第省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景任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西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若嗦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堇步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B选项中前事张某任期内辞职,但须因辞职导致芾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才在在新 选出黄事就任前,仍应履行茶事职责。故B项说法错误。箭事长是商事的一员,黄事通常应由股东选举,所以,方网公司作为富圆公司的股东,有权 选举富圆公司芾事长。可以派人担任董事长。因此C项说法正确。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 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 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由此,股东可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故D说法正确。18、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 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K.甲有权追认B.甲有权撤销C.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D.丙有权撤销【司法部答案】ABC【考点】无权代理、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答案解析】合同法第48条规定,“为人没行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 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 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乙的行为超越代理权 构成无权代理,甲有权追认,A正确应选。丙欺诈乙购买劣质手机,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本人 自然享有享有撤销权,B应选。乙从事的是代理行为,在遭受欺诈时有权以本人名义实施撤销,C应选。内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并诱骗乙高价采购,属于恶意第三人,根据合同法第48条,不享有 撤销权,D不选。19、关于船舶担保物权及针对船舶的请求权的表述,卜.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儿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给付请求,先于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而受偿B.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先于船舶吨税、引航费等的缴付请求 而受偿C,因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应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D.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受偿【司法部答案】ACD【考点】船舶优先权:请求权【答案解析】参考海商法22 25条的规定。海商法第22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 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I、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II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第23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 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据此,第(四)项海难救助先于前三项优先受偿,A正确。 其他依照顺序受偿,所以(五) 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应“后于”(三)船舶吨税、引航费等的缴付 请求而受偿。B错误。第24条规定,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 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 拨付。C选项正确。第25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简单归纳 三者受偿顺序为: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D选项正确。因此,本2S正确选项为ACD。20、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21、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 口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 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立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所以A、B、(:均正确。D 项错误。22、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指定其秘书乙为受益人。保险期间内,甲、乙因交通事 故意外身亡,且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先后。该起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人内承担全部货任。现 甲的继承人和乙的继承人均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K.保险金应全部交给甲的继承人B.保险金应全部交给乙的继承人C.保险金应由甲和乙的继承人平均分配D.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应任后有权向丙追偿【司法部答案】A【考点】人身保险中受益人、代位求偿权问题【答案解析】保险法第39条第2款规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 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 益人,本题中,甲投保,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及其近亲屈”,秘书乙不能作为为受益 人,因此甲身亡,保险金作为甲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选项A正确,B、C错误。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据此,保险公司无权向第三人丙追偿。选项D错误。请注意:保险代位求偿权只存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 偿权,23、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J.,乙均不知情。乙将债务转 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下列哪一表述是正 确的?工甲将债权转让给内的行为无效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司法部答案】D【考点】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答案解析】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 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该债权让与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产生内部效力,虽然不 能对抗债务人,A、B错误。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 人同意。”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该债务承担有效,C错误。由于乙已经不再是债务人,乙清偿10万元债务,丙构成不当得利,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D 正确a24、2010年7月,甲公司不服AflJB区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A市 中级法院,A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2011年3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公司。 之后,丁公司法律顾问在复查原甲公司的相关材料时,发现上述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 由。关于该案件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K.应由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B.应由甲公司与丙公司共同向法院申请再审C.应由丁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D.应由公司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再审【司法部答案】C【考点】当事人的变更【答案解析】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 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 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本题中,甲公司和丙公司合并之后的公司是申请再审适格主体,故C 选项说法正确,当选。25、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刘某欠款本息共计22万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王某在3个月内向刘某分期偿付20万元,刘某放 弃利息请求。案件经王某申请撤回上诉而终结。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王某只支付了 15万元。 刘某欲寻求法律救济。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K.只能向一审法院重新起诉B.只能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C.可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D.可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司法部答案】B【考点】执行依据【答案解析】能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等,和解协议 不具有执行力,本题中,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A选项重新起诉的说法错误,和解协议不是 执行依据,故C选项错误,上诉后二审程序已经启动,D选项提出上诉说法错误,一审判决 是执行依据,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26、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与此同时,甲 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该出租汽车司机乙很快将该电 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的悬赏属于要约B.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C.乙归还电脑的行为是承诺D.乙送还电脑是义务,不能获得奖金【司法部答案】B【考点】单方虚伪表示、悬货广告的性质【答案解析】单方虚伪表示属于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依大陆法系民法理论,意思表 示的基本分类为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和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类型包括:(1)表意人一 方有意造成的意思分离,即心中保留与戏谑行为。也有学者把心中保留称为单方虚伪表示。(2)表意人与相对人双方有意造成的意思分离,即虚伪的意思表示。(3)无意的意思分离, 即表示上的错误。后者包括受欺诈的意思表示、受胁迫的意思表示瑕疵形式。单独的虚伪表 示,指表意人明知与表示行为相对应的效果意思并不存在,在不告述相对人的情况卜所为的 意思及方。意思我乐须向他人做出,只仃相对人知道比保留的,该意思衣求无效,否则意思 表示效力不受影响。甲故意遗失电脑并发布悬费广告,构成单方虚伪表示,出租车司机不知 其心中保留,该悬赏广告效力不受影响。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 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情形的除外”。据起草者介绍,该解释采纳了 “要约说”而非“单独行为说”。但是,如 此一来,A、C选项都正确,与单项选择不符,所以命题者显然系认为采纳了 “单独行为说”, B正确。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 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 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麒行义 务。该拾得人并未排除特定人,D不选。2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开发的10套房屋交由乙公司包销。 甲公司将其中1套房屋卖给丙,丙向甲公司支付了首付款20万元。后因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 政策,丙不具备购房资格,甲公司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下列哪些表述是 正确的?K.甲公司将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B,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员任C.丙有权请求解除合同D.甲公司只需将20万元本金返还给丙【司法部答案】BC【考点】无权处分、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答案解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甲公司还是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定仍 行处分权,其处分行为属于有权处分,当然其可能需要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A错误。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后将房屋卖给丙,违反了包销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 任,B正确。合同法解糅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 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而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 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因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丙 不具备购房资格而不能履行,而非继续履行公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令 同目的,所以不构成情势变更。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是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情势变更造成的 结果是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应构成不可抗力,根据合同 法第94条规定,丙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C正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 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均无过错,不须承担赔偿责任,但甲公司将20万兀本金返 还给丙之外,对于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否则即构成不当得利,D错误。28、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借乙5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1周之内归还。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 具口起计算B.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 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C.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提供价值80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 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D.甲为乙欠银行的50万元债务提供一般保证。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放 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司法部答案】C【考点】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答案解析】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口起算,A选 项中,乙享有的债权的起算点是借期届满日而非出具借条日,A不正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 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说明主债务 诉讼时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具有独立性,B不正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抵押人在抵押财产价值范 围内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抵押权的实行会导致主债的诉讼时效中断。C正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 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货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首先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 间届满,自然无法抗辩,仍可追偿;即使甲明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承担保证 责任后仍可追偿,但除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外法院不予支持,D选项错误。29、丙找甲借自行车,甲的自行车与乙的很相像,均放于楼下车棚。丙错认乙车为甲车,遂 把乙军骑走。甲告知丙骑错车,丙未理睬。某日,丙骑车购物,将车放在商店楼卜,因墙体 倒塌将车砸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丙错认乙车为甲车而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人B.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修车的必要费用,乙应当偿还C.无论丙是否知道骑错车,乙均有权时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D.对于乙车的毁损,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部答案】ABCD【考点】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法律效果【答案解析】丙错认乙车为甲车,缺乏占有的权源,属于无权占有,A正确。但在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属于善意占有。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 有人占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行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 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丙修车的贽用屈于必要费用,乙应当偿还,B正确。同样,无论丙 是否善意占有,乙均有权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C正确。丙知道骑错车后,自善意占有转变为恶意占有。物权法第244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 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 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 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对于车的毁损,丙作为恶意占有人应当赔偿损失,D正确。30、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刘某欠款本息共计22万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王某在3个月内向刘某分期偿付20万元,刘某放 弃利息请求。案件经王某申请撤回上诉而终结。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王某只支付了 15万元。 刘某欲寻求法律救济。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只能向一审法院重新起诉B.只能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C.可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D.可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司法部答案】B【考点】执行依据【答案解析】能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等,和解协议 不具有执行力,本题中,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A选项重新起诉的说法错误,和解协议不是 执行依据,故C选项错误,上诉后二审程序已经启动,D选项提出上诉说法错误,一审判决 是执行依据,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31、甲公司诉乙公司货款纠纷一案,A市B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甲公司的权利主张己超过诉 讼时效(乙公司并未提出时效抗辩),遂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上诉期间届 满之前,B区法院发现其依职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是错误的。关于本案的处理,卜列哪一说 法是正确的?A因判决尚未发生效力,B区法院可以将判决出予以收回,更新作出新的判决B.B区法院可以将判决书予以收回,恢复庭审并向当事人释明时效间即,视具体情况重新作出判决C.B区法院可以作出裁定,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D.如上诉期间届满当事人未上诉的,B区法院可以决定再审,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司法部答案】D【考点】民事判决的效力【答案解析】判决一经作出,具有普遍拘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人民法院不能随意改变, 只能通过再审程序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32、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此王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B.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C.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其专利申请权屈于王某 D.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乙公司【司法部答案】BCD【考点】专利权、职务作品【答案解析】专利权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 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 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 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屈作出约定的, 从其约定。”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 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 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若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 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 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 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由于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其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属于在本职工作中作 出的发明创造,A正确不选。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同样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其专利申 请权属于甲公司,B错误应选。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属于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C错误应选。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属于“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 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甲 公司,D错误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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