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第七章融资融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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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第七章融资融券业务第一节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以及资格管理一融资融券业务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得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且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二融资券业务的资格管理1.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有效( 2) 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财务状况、合规状况良好( 3) 有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资金、和证券( 4) 有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 5)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2.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经营经纪业务 满 3 年,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类证券公司( 2) 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管最近 2 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4)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 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 个月净资本均在12 亿以上( 5) 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被证监会认可,并且已经对实施进度做出明确安排( 6) 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户账户、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经设定标识并集中监控( 7) 已经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证券获得批准的证券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证监会派出机构在收到融资融券申请书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的书面意见。第二节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一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合法合规原则、集中管理原则、独立运行原则、岗位分离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 1) 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办法,维护客户资产安全( 2) 必须经过证监会的批准( 3)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 ,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2. 集中管理原则( 1) 主要管理职责应当 集中于证券公司总部( 2) 证券公司应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决策授权体系、操作流程、风险控制体系( 3) 决策授权体系按 “董事会 - 业务决策机构 - 业务执行机构 - 分支机构” 的架构设立运行( 4) 证券公司应该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控制a) 禁止分支机构未经总部批准向客户融资融券b) 禁止分支机构自行决定签约,开户,授信,保证金收取等,应该由总部决定的事项3. 独立运行原则( 1)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 业务隔离 制度( 2) 确保融资融券业务和其他业务(包括资产管理、自营、投行)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互相分离、独立运行4. 岗位分离原则( 1) 融资融券业务的 “前、中、后台” 互相分离,互相制约( 2) 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应当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 3) 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管,不得监管风险监控部门和业务稽核部门二 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体系1. 证券公司的账户体系。 4+2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 1) 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a)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存放券商计划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b) 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客户委托券商持有、担保券商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c) 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结算d) 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结算( 2) 在商业银行开立a)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存放券商计划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和客户归还的资金b) 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券商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2. 客户的账户体系。 2+1( 1) 在证券公司开立a) 信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规定为客户开立的,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明细数据的账户, 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证券账户。b) 信用资金台账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 资金,以及融资融券形成的 负债( 2) 在存管银行开立a) 信用资金账户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明细数据, 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三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申请、征信与选择1. 客户的申请( 1) 客户本人向营业部提出申请( 2) 营业部对客户进行征信、评估和授信审批2. 客户征信调查内容( 1) 客户的基本资料( 2) 投资经验( 3) 诚信记录( 4) 还款能力( 5) 融资融券需求( 6) 以下客户不得从事融资融券a) 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b) 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c) 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三方存管d) 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有重大违约记录e) 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3. 客户的选择标准。按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标准,包括( 1) 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在营业部交易满6 个月( 2) 账户状态:手续齐全,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应关系清晰( 3) 信誉状况:无重大违约记录( 4) 资产状况:具有担保物,和较强的还款能力( 5) 投资风格和业绩:风格稳健,无重大失误记录,有风险承受能力( 6) 关联关系:非证券公司股东,或关联人四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与风险揭示1. 融资融券合同。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合同( 1) 对融资融券交易涉及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和定义a) 信用账户b) 融资融券交易c) 担保物d) 保证金比例e) 维持担保比例f) 强制平仓( 2) 甲乙双方的声明和保证2. 融资融券风险揭示( 1) 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以及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等风险( 2) 证券公司没有融资融券资格的风险( 3) 因为不能及时补交担保物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 如果客户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将调低其信用额度、或调高警戒指标和平仓指标,可能给客户造成损失的风险( 5) 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人行调高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融资成本增加的风险( 6) 客户因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证券公司将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7) 如果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暂停交易、终止上市,证券公司将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8) 客户没有收到证券公司通知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9) 客户密码自己保管不善的风险五 客户开户、提交担保物与授信1. 证券公司应为融资融券客户开立 实名信用证券账户。2.客户用于 1 家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账户只能有1 个3.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的额度(按现行规定)不得超过客户提交保证金的2 倍,期限小于 6个月。授信方式:( 1) 固定授信方式客户使用资金和证券的金额和期限,在授信额度和合同期限内保持不变,并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收取利息。( 2) 非固定授信方式客户使用资金和证券的金额和期限,在授信额度和合同期限内,客户可以依法使用和偿还,并 按实际使用的金额和期限 计收利息六 融资融券交易操作1. 一般规则( 1) 证券公司应按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客户的交易委托。申报指令包括融资融券标识。( 2) 融资融券申报数量为100 股(份) 或整倍数( 3) 融券卖出的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 。当天没有成交的,不得低于该证券的前收盘价 。客户应当向证券公司申报其所有证券账户。客户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3 个交易日 内向证券公司申报。( 4) 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 卖出证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 5) 融券卖出后,可以 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 劵( 6) 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所得价款,必须先偿还期融资欠款( 7)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客户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了买券还劵外不得他用( 8)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了担保物、交易所规定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 9) 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未能偿还到期融资融券债务的,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2. 标的证券。标的证券包括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3 个月( 2) 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 亿股 ,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 亿元( 3) 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 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 亿元( 4) 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 人( 5) 近 3 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 ,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而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 500% 以上( 6) 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7) 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 8)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七 保证金及担保物管理1. 有价证券冲抵保证金的计算( 1) 上证 180 和深圳 100 的成分股,折算率低于 70%( 2) 其他股票折算率低于 65%( 3) ETF 折算率低于 90%( 4) 国债折算率低于 95%( 5) 其他基金和债券折算率低于 80%2. 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计算( 1) 融资保证金比例 = 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2)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3) 融券保证金比例 = 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4) 客户融券卖出证券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3. 保证金可用余额及计算( 1) 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的相关因子a) 现金b) (冲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c)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 - 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 d) (融券卖出金额 -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 e) 融券卖出金额f) 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g)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h) 利息及费用( 2) 融券卖出金额 =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 3)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场价格( 4)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 + (冲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 - 融资买入金额) 折算率 + (融券卖出金额 -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折算率 -融券卖出金额 - 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 -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 - 利息及费用4. 客户担保物的监控( 1) 证券公司应对客户提交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计算维持担保比例( 2) 维持担保比例,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 3) 维持担保比例 = (现金 + 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 融资卖出证券数量市价 + 利息及费用)( 4)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30%( 5) 当该比例低于130% 的时候,证券公司通知客户在2 个交易日 内追加担保物( 6) 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50%( 7)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 300% ,客户可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可冲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8) 除了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a) 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结算b) 收取客户应该归还的资金和证券c) 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d) 按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e) 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违约金f) 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以及违约金后的剩余证券和资金g) 法律、法规、办法的其他规定八 权益处理1. 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的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 1)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权益,归客户所有( 2) 客户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归证券公司所有2. 证券发行人派发红利的处理( 1) 发行人派发红利或者利息的时候,登记结算公司按照证券公司的客户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派发。( 2) 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者权证等证券的的时候,登记结算公司按照证券公司的客户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派。3. 其他权益的处理( 1) 证券发行采取市值配售发行方式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纳入对应市值的计算。4. 融券交易期间权益的处理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 1) 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融券客户应当向证券公司对应补偿( 2) 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的,融券客户应当根据约定向证券公司对应补偿股票红利或权证,或用现金结算方式补偿( 3) 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增发新股、权证、可转债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按双方约定处理九 信息披露与报告。1.证券公司每个交易日收市后,22 :00 前向交易所报告( 1) 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 2) 融资还款额( 3) 融资余额( 4) 融券卖出量( 5) 融券偿还量( 6) 融券余量2.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 内,向证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的相关情况。( 1) 融资融券客户的开户数量( 2) 对全体客户、前 10 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 3) 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 4) 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交易金额( 5) 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 6) 融资融券业务的盈亏情况客户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 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邀约收购义务第三节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一风险1. 客户信用风险:由于客户违约,不能偿还到期债务2. 市场风险:不可预见和控制的因素导致市场波动3. 业务规模及集中度风险: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规模失控, 对单个客户融资融券规模过大, 造成证券公司资产流动性不足,净资本规模和比例不符合监管规定的要求4. 业务管理风险: 制度不全,管理不善,控制不力,操作失误5. 信息技术风险二 风险的控制1. 客户信用风险的控制( 1) 建立客户选择与授信制度( 2) 严格合同管理在和客户签合同前,有义务向客户告知a) 书面方式提示投资规模放大、对市场走势判断错误、因不能及时提交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b) 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流程、交易密码c) 告知客户将信用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可能带来法律诉讼风险( 3) 证券公司应该在营业部公示a) 可冲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折算率b) 客户可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c) 保证金比例d) 最低维持担保比例( 4) 健全预警补仓、强制平仓制度2. 市场风险的控制( 1) 单只标的证券, 融资余额(被做多) 达到流通市值 25% ,交易所次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当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至 20% 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下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2) 单只标的证券,融券余量(被做空)达到上市可流通量25%,交易所次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3) 融资融券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采取的措施a) 调整标的证券的标准或范围b) 调整可冲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c) 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d) 调整维持担保比例e) 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f) 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融券交易g) 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4) 融资融券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账户交易等措施( 5) 对市场风险可能给证券公司造成的损失,证券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a) 调整担保物品种和范围b) 调整可冲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c) 调整保证金比例d) 调整维持担保比例3. 业务规模及集中度风险的控制( 1) 证券公司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超过净资本的5%( 2) 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超过净资本的5%( 3) 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只股票总市值的20%4. 业务管理风险的控制( 1) 制定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 2) 对很重要的业务环节,如征信调查、合同签署、开立账户、担保品审核、授信审批等,实行双人双岗 复核审批,强制留痕( 3) 公司总部对业务经营情况实时监控( 4) 公司合规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或稽核5. 信息技术风险的控制( 1) 建立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技术系统( 2) 制度并严格执行信息技术系统日常运行管理制度( 3)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融资融券业务部门和营业部对备份方案和应急与预案进行演练第四节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一监管1. 交易所的监管( 1) 证券交易所可以对每一证券的融资买入量、融券卖出量,占其流通量的比例、融券卖出价格加以限制( 2) 交易所可暂停全部或部分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2. 登记结算机构的监管3. 客户信用资金存管银行的监管4. 客户查询5. 信息公告6. 监管机构的监管二 法律责任1.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证券法 205 条,证券公司擅自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没收所得,对直接主管撤销从业资格,罚款 330万元2.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 1) 有以下情形之一,处违法所得1 到 5 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罚330万元,对直接主管人员罚 310万元a) 没有按规定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收入情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b) 推荐的产品或者服务和客户情况不相适应c) 未按规定和客户签合同,或者没有在合同条款中载入规定的必备条款d) 未按规定向客户送交对账单e) 未按规定存放客户的资金和证券( 2) 证券公司未按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于2050万元罚款,直接主管罚款15万元( 3) 有以下情形,罚 1060 万a) 违规动用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b) 对违规动用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行为予以同意c) 发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被动用未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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