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见义勇为条例-条据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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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见义勇为条例-条据书信 真正的懦夫,就是没有这个勇。下文是山西省见义勇为条例,欢迎阅读! 山西省见义勇为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爱护和嘉奖见义勇为人员,弘扬_正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非因法定职责,为爱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平安,自告奋勇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和抢险、救灾、救人,事迹突出的人员。 第三条具有本省户籍的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 具有本省户籍的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或者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的爱护和嘉奖工作,坚持精神鼓舞、物质嘉奖和_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的见义勇为人员爱护和嘉奖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人员爱护和嘉奖工作。 财政、民政、劳动和_保障、人事、卫生、司法、训练、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爱护和嘉奖工作。 第六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宣扬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第七条见义勇为协会、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各自的章程,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爱护和嘉奖的具体工作。 其次章确认 第八条符合本条例其次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主动同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平安、公共平安或者妨害_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主动同正在实施的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平安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扭送在逃或者被通缉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至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帮助公安、司法机关将其抓获的; (四)在发生自然灾难、事故灾难、公共卫生、_平安等重大突发大事或者他人遇险时,抢险、救灾、救人的。 第九条公民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见义勇为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时应当供应有关状况;本人及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申报的,应当供应事迹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报之日起2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确认工作,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申报人;状况简单的,可以延长至40日。 第三章爱护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实行有效措施,爱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平安。 第十二条鼓舞公民参加正在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立刻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准时到达事发觉场,依法处置。 因见义勇为受伤的,在场人员应当准时将其护送到医疗机构,同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准时到达医疗机构,并供应对该受伤人员行为的初步认定状况。 因见义勇为受伤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准时抢救治疗,不得拒绝、推诿和拖延。急救治疗费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的急救治疗费,有关单位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支付医疗费时,应当一并支付。 第_条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牺牲的,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补偿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有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的,应当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担当;没有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的,其医疗费应当由有关单位根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条例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执行。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应当依法赐予见义勇为人员适当补偿。 前款规定的应当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担当的医疗费,由有关单位根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先行支付。有关单位先行支付医疗费后,由见义勇为发生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加害人或者责任人偿还。 第十四条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牺牲的,所在单位、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应当持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出具的见义勇为确认书,依法向劳动和_保障部门提出视同工伤认定的申请。 劳动和_保障部门认定为视同工伤,所在单位参与工伤保险的,由_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给亲属抚恤金等相关费用;所在单位未参与工伤保险的,由该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劳动和_保障部门认定为不属于视同工伤的,其医疗费从见义勇为发生地县(市、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支付。 本条其次款规定的未参与工伤保险的单位,经见义勇为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确无力量支付相关费用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从该地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_团体的工作人员,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牺牲的,其医疗费由所在单位支付。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事业单位、_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牺牲的,其医疗费从见义勇为发生地县(市、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支付。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牺牲的,其医疗费从见义勇为发生地县(市、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十七条因见义勇为致残、牺牲,其医疗费超过5万元的,超出部分应当由县(市、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设区的市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和省见义勇为基金共同支付,具体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但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除外。 第十八条因见义勇为致残,属于国家公务员和无工作单位人员的,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后,参照国家有关民兵伤残抚恤的标准赐予抚恤;属于其他人员的,由残联评定伤残等级后,其抚恤金参照国家有关民兵伤残抚恤的标准,从省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但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除外。 第十九条因见义勇为牺牲的,由县(市、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逐级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后,其遗属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抚恤、优待。 其次十条获得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人员,在入学、就业时,学校、用人单位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用。 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丢失劳动力量,其配偶、子女在就学、就业时,学校、用人单位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予以照看。 本条第一款、其次款规定的优先录用、录用和照看的具体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其次十一条因见义勇为引起诉讼或者其他纠纷,本人或者其亲属恳求法律帮助的,法律帮助机构应当供应法律帮助。 第四章嘉奖 其次十二条对见义勇为人员赐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嘉奖: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颁发奖金; (三)其他嘉奖。 其次_条荣誉称号包括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模范和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由省公安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 见义勇为人员被授予荣誉称号的,授予机关同时应当为其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奖金,并可以赐予其他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的条件和颁发奖金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其次十四条鼓舞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见义勇为人员赐予嘉奖。 其次十五条嘉奖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但被嘉奖人员要求保密或者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经费 其次十六条省应当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并确保见义勇为人员爱护和嘉奖工作的需要。 其次十七条见义勇为基金、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其次十八条见义勇为基金、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表彰、嘉奖见义勇为人员; (二)慰问见义勇为人员或者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 (三)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费、抚恤金等;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支出。 其次十九条见义勇为基金、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应当依法筹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挺直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挺直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调查、核实、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 (二)未实行有效措施爱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平安的; (三)接到报告后不准时到达见义勇为事发觉场,依法处置的; (四)接到报告后不准时到达医疗机构,供应对受伤人员行为的初步认定状况的; (五)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见义勇为人员的爱护、嘉奖待遇的; (七)在确认、爱护、嘉奖见义勇为人员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八)贪污、挪用见义勇为基金、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 第三十一条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奖金的,由表彰单位撤销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并责令退还抚恤金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诬告陷害、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_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爱护和嘉奖见义勇为人员规定同时废止。 见义勇为形成条件 一是以爱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平安为目的; 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 三是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这三个要件必需同时具备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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