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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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新版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汇编 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及本市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累计记分,应当作为对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因素,并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负责人、厨师长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限期接受食品安全培训和评估考核的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告知书(附件2),告知所记的分值情况和有关要求。(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本年度届满时届满时餐饮服务提供者行政处罚事项名称记分值对造成集体性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18对造成散发性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12对违反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规定的行政处罚12对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政处罚12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回收食品处置规定的行政处罚12对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政处罚12对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政处罚12对生产经营上海市人民政府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政处罚12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禁止配送食品的行政处罚12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的行政处罚12对生产经营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制作的食品的行政处罚12对生产经营以有毒有害动植物为原料的食品的行政处罚12对生产经营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的行政处罚12对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处理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12对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处理的行政处罚6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包括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使用非法的餐饮服务许可证)6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过品种、使用范围或用量或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6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政处罚6对生产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行政处罚6对生产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行政处罚6对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政处罚6对生产经营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原料的食品的行政处罚6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行政处罚6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使用*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的行政处罚6对餐、饮具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政处罚6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饮具的行政处罚6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行政处罚6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行政处罚3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政处罚3对生产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行政处罚3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3对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政处罚3对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3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过期食品处置规定的行政处罚3对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未查验其经营资质、未索取消毒合格凭证的行政处罚3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行政处罚3对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或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2对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行政处罚2对使用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或说明书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的行政处罚2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2对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行政处罚2对餐饮服务生产经营环境、场所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政处罚2对食品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维护、清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政处罚2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制度的行政处罚2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违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2对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模糊不清或标识不全的行政处罚1对违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1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并妥善保存备查的行政处罚1对餐饮单位未履行禁烟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1注:(1)本标准第1项记分事项所称的集体性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是指10人以上或有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件。(2)本标准第2项记分事项所称的散发性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是指10人以下且无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件。(3)实施本标准第47项违法行为记分,每查实1名食品从业人员无健康证的,记1分。 附件2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记分告知书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地址(住址): 公民身份证号: 当事人于 (时间/期间),在 (地点),从事了 行为。根据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本机关对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记 分。 如你(单位)对本次记分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本告知单之日起30日内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申请复核。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盖 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备注:本文书一般一式二份,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留存卷宗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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