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进护理人员岗前培训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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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主 讲 : 赵 鹏 帅 保 定 新 兴 精 神 病 医 院微信扫一扫,健康早知道 南丁格尔1820年5月12日生于意大利佛罗伦萨一个富裕家庭,后随父母迁居英国。1850年,她不顾家人反对,前往德国学习护理。1854年至1856年,英、法、土耳其联军与沙皇俄国在克里米亚交战,由于英国的战地医院管理不善,救护条件很差,又没有护士护理,结果英军伤病员死亡率高达50%。南丁格尔率领护理人员奔赴战地医院,通过健全医院管理制度,提高护理质量,在短短数月内把伤病员死亡率降至22%。她一时成了英国传奇式的人物。她谙熟数学,精通英、法、德、意四门语言,除古典文学外,还精于自然科学、历史和哲学,擅长音乐与绘画。在德国学习护理后,曾往伦敦的医院工作。南丁格尔于1854年10月21日和38位护士到克里米亚野战医院工作。成为该院的 护士长,被称为“克里米亚的天使”,又称“提灯女神”。 1860年6月15日,南丁格尔在伦敦成立世界第一所护士学校。 一 、 护 士 职 业 道 德二 、 核 心 制 度三 、 新 增 护 理 制 度 一、护理质量管理制度 二、病房管理制度 三、抢救工作制度 四、分级护理制度 五、护理交接班制度 六、查对制度 七、给药制度 八、护理查房制度 九、患者健康教育制度 十、护理会诊制度 十一、病房一般消毒隔离管理制度 十二、护理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护理差错、事故报告制度 十四、术前患者访视制度 查 对 制 度 是 保 证 病 人 安 全 ,防 止 差 错 事 故 发生 的 一 项 重 要 措 施 。 因 此 ,护 士 在 工 作 中 必须 严 肃 认 真 、 一 丝 不 苟 ,严 格 执 行 “ 三 查 八对 ” ,才 能 保 证 病 人 的 安 全 和 护 理 工 作 的 正常 进 行 。 一 、 医 嘱 查 对 制 度 1.处 理 医 嘱 后 应 每 班 查 对 并 签 全 名 。 2.对 有 疑 问 的 医 嘱 必 须 问 清 楚 核 实 后 , 方 可 执 行 。 3.抢 救 病 人 时 , 医 师 下 达 口 头 医 嘱 , 执 行 者 须 复诵 一 遍 , 经 双 方 核 实 无 误 后 , 方 可 执 行 , 并 暂 时保 留 用 过 的 空 安 瓿 , 经 2人 核 对 后 再 弃 去 。 4.整 理 或 转 抄 长 期 医 嘱 执 行 单 ( 输 液 、 注 射 、 服药 、 其 它 治 疗 等 ) 后 须 经 2人 查 对 。 5.每 日 至 少 进 行 医 嘱 查 对 1次 , 办 公 室 护 士 每 日 与当 班 护 士 查 对 并 双 签 名 , 护 士 长 每 周 大 查 对 1-2次 ,护 士 长 不 在 时 , 须 指 定 护 士 进 行 查 对 并 签 名 。 二 、 服 药 、 注 射 、 输 液 查 对 制 度 1.服 药 、 注 射 、 处 置 前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 三 查 八 对 一 注 意 ” 。三 查 : 摆 药 后 查 ; 服 药 、 注 射 、 处 置 前 查 ; 服 药 、 注 射 、处 置 后 查 。 八 对 : 对 床 号 、 姓 名 、 药 名 、 剂 量 、 浓 度 、 时间 、 用 法 、 有 效 期 。 一 注 意 : 注 意 用 药 后 反 应 。 2.备 药 前 要 检 查 药 品 质 量 , 注 意 水 剂 、 片 剂 有 无 变 质 , 针剂 有 无 裂 痕 , 检 查 标 签 、 有 效 期 和 批 号 , 如 不 符 合 要 求 或标 签 不 清 者 , 则 不 得 使 用 。 3.摆 药 后 必 须 经 第 二 人 核 对 后 方 可 执 行 。 4.易 致 敏 药 物 , 给 药 前 应 询 问 有 无 过敏 史 ; 使 用 毒 、 麻 、 限 、 剧 药 品 时 ,用 前 经 过 反 复 核 对 , 用 后 保 留 安 瓿 ;给 多 种 药 时 , 注 意 配 伍 禁 忌 。5.发 药 、 注 射 、 输 液 时 , 如 病 人 提 出疑 问 , 应 及 时 查 清 后 方 可 执 行 。6.凡 应 做 过 敏 试 验 的 药 物 , 均 须 严 格做 过 敏 试 验 证 明 无 过 敏 时 方 可 使 用 。 三 、 输 血 查 对 制 度 1.采 集 标 本 时 的 查 对 : 值 班 护 士 采 集 合 血 标 本 时 ,必 须 查 对 病 人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住 院 号 、 床 号 等信 息 , 做 到 准 确 无 误 后 方 可 采 集 血 液 。 2.合 血 标 本 交 接 时 的 查 对 : 护 士 送 血 到 血 库 后 , 由血 库 工 作 人 员 与 送 血 护 士 共 同 查 对 申 请 单 与 合 血 标本 上 的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住 院 号 、 床 号 等 信 息 是否 一 致 , 并 做 好 交 接 登 记 。 3.到 血 库 或 输 血 科 ( 检 验 科 ) 取 血 时 的 查 对 : 医护 人 员 到 血 库 取 血 时 与 发 血 的 双 方 必 须 仔 细 核 对输 血 申 请 单 上 病 人 的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住 院 号 、床 号 等 信 息 , 血 袋 上 的 姓 名 、 编 号 、 血 型 、 血 量等 信 息 是 否 与 报 告 单 一 致 , 并 检 查 血 袋 有 无 破 损渗 漏 , 血 液 颜 色 、 质 量 是 否 正 常 , 标 签 填 写 是 否清 楚 齐 全 , 供 血 机 构 名 称 及 其 许 可 证 号 、 供 血 者姓 名 或 条 形 码 编 号 和 血 型 、 血 液 品 种 、 容 量 、 采血 日 期 、 血 液 成 分 的 制 备 日 期 及 时 效 , 有 效 时 间 、血 袋 编 号 /条 形 码 , 准 确 无 误 后 , 双 方 做 好 交 接 登记 , 方 可 取 回 血 液 。 4.输 血 时 查 对 : 输 血 前 由 两 名 医 护 人 员 核 对 交 叉配 血 报 告 单 及 血 袋 标 签 各 项 内 容 , 检 查 血 袋 有 无破 损 渗 漏 , 血 液 颜 色 是 否 正 常 。 确 定 无 误 后 , 由两 名 医 护 人 员 带 病 历 共 同 到 病 人 床 旁 对 病 人 姓 名 、性 别 、 年 龄 、 病 案 号 、 门 急 诊 /病 室 、 床 号 、 血 型等 , 确 认 与 配 血 报 告 相 符 , 再 次 核 对 血 液 后 , 用符 合 标 准 的 输 血 器 进 行 输 血 , 并 两 人 签 名 。 5.输 血 完 毕 , 医 护 人 员 将 输 血 记 录 ( 交 叉 配 血 报告 单 ) 贴 在 病 历 中 , 并 将 血 袋 送 回 血 库 ( 输 血 科 )至 少 保 存 一 天 , 统 一 处 理 。 一 、 值 班 护 士 必 须 坚 守 工 作 岗 位 , 履 行 职 责 , 保证 各 项 护 理 工 作 准 确 、 及 时 进 行 , 并 写 好 各 种 记录 和 交 班 报 告 。 二 、 接 班 护 士 提 前 15分 钟 到 岗 , 阅 读 交 班 报 告 ,清 点 病 员 数 和 各 种 药 品 、 物 品 、 抢 救 设 备 、 各 类危 险 品 等 , 并 在 交 接 本 上 签 名 。 在 接 班 者 未 接 清前 , 交 班 者 不 得 离 开 岗 位 。 三 、 交 接 班 中 交 接 不 清 , 应 立 即 查 问 。 接 班 时 发现 的 问 题 由 交 班 者 负 责 , 接 班 后 发 现 的 问 题 由 接班 者 负 责 。 四 、 危 重 、 重 点 病 员 ( 级 重 点 病 员 、 新 病 员 、病 情 不 稳 定 者 、 保 护 病 员 、 输 液 、 特 殊 情 况 者 等 )必 须 进 行 书 面 和 床 旁 交 接 班 。 五 、 晨 交 班 前 , 护 士 长 应 检 查 医 嘱 执 行 情 况 和 危重 病 人 的 记 录 、 重 点 巡 视 危 重 病 员 和 新 病 员 。 六 、 晨 间 交 接 时 ,由 夜 班 护 士 重 点 报 告 危 重 病 员 和新 病 员 的 病 情 、 诊 断 及 与 护 理 有 关 的 情 况 ,然 后 由护 士 长 带 领 夜 班 护 士 和 全 科 护 士 做 床 旁 交 班 。 三 、 交 接 班 的 三 种 形 式 ( 一 ) 病 区 医 护 人 员 集 体 交 班 : 夜 班 护 士 做 夜 间护 理 交 班 报 告 , 值 班 医 师 做 主 要 病 情 及 各 种 处 理的 交 班 ; 主 任 、 护 士 长 布 署 工 作 ,提 出 要 求 。 ( 二 ) 医 护 人 员 各 自 交 班 。 ( 三 ) 医 护 交 班 有 分 有 合 , 以 集 体 交 班 为 主 。 四 、 床 旁 交 接 班 排 序 : 高 职 称 、 高 职 务 护 理 人 员 、护 士 长 、 交 班 者 、 接 班 者 , 交 班 者 站 病 人 左 边 ,接 班 者 站 病 人 右 边 。 一 、 集 体 交 接 班 : 早 晨 集 体 交 班 听 取 夜 班 交 班 报告 , 交 班 者 报 告 的 顺 序 : 离 开 病 室 的 病 员 ( 出 院 、转 出 、 死 亡 ) , 进 入 病 房 的 病 员 ( 入 院 、 转 入 ) ,本 班 重 点 护 理 病 员 ( 手 术 、 危 重 和 有 异 常 情 况 的病 员 ) 。 要 求 : 实 行 站 立 交 班 ( 医 生 与 护 士 面 对 面 站 立 ,护士 长 、 科 主 任 站 在 第 一 位 ,第 二 位 为 交 班 者 依 序 站队 ) , 交 班 报 告 要 写 清 , 口 头 交 代 要 讲 清 , 病 员床 头 要 看 清 。 二 、 中 午 班 、 上 夜 班 及 下 夜 班 交 班 均 应 进 行 床 旁 、口 头 及 书 面 交 班 。 五 、 十 不 交 接 班 1.衣 帽 穿 戴 不 整 齐 不 交 接 ; 2.工 作 未 完 成 不 交 接 ; 3.为 下 班 准 备 工 作 未 做 好 不 交 接 ; 4.交 班 物 品 不 齐 全 不 交 接 ; 5.输 液 、 输 血 不 通 畅 不 交 接 ; 6.病 人 饮 食 未 处 理 好 不 交 接 ; 7.卧 床 病 人 不 整 洁 不 交 接 ; 8.重 病 人 衣 着 不 整 、 身 上 不 干 净 不 交 接 ; 9.病 人 数 未 点 清 不 交 接 ; 10.治 疗 室 办 公 室 不 清 洁 不 交 接 。 一 、 危 重 患 者 的 抢 救 工 作 ,一 般 由 科 主 任 、 主 任 或副 主 任 医 师 负 责 组 织 并 主 持 抢 救 工 作 。 科 主 任 、主 任 或 副 主 任 医 师 不 在 时 ,由 职 称 最 高 的 医 师 主 持抢 救 工 作 , 但 必 须 及 时 通 知 科 主 任 、 主 任 或 副 主任 医 师 。 特 殊 病 人 或 须 跨 科 抢 救 的 病 人 应 及 时 通知 相 关 人 员 , 并 报 请 医 务 科 、 护 理 部 和 业 务 副 院长 , 以 便 组 织 有 关 科 室 共 同 进 行 抢 救 工 作 。 二 、 危 重 病 人 抢 救 , 必 须 全 力 以 赴 , 分 秒 必 争 ,不 得 以 任 何 借 口 拖 延 , 并 做 到 严 肃 、 认 真 、 细 致 、准 确 , 各 种 记 录 及 时 全 面 , 因 抢 救 病 人 未 能 及 时书 写 记 录 的 , 有 关 医 务 人 员 应 当 抢 救 结 束 后 6小 时内 据 实 补 记 , 并 加 以 注 明 。 涉 及 到 法 律 纠 纷 的 ,要 立 即 报 告 有 关 部 门 。 三 、 参 加 危 重 病 人 抢 救 的 医 护 人 员 必 须 明 确 分 工 ,紧 密 合 作 , 各 司 其 职 , 无 条 件 服 从 主 持 抢 救 工 作者 的 医 嘱 , 但 对 抢 救 病 人 有 益 的 建 议 , 可 提 请 主持 抢 救 人 员 认 定 后 用 于 抢 救 病 人 。 四 、 参 加 抢 救 工 作 的 护 理 人 员 应 在 护 士 长 或 抢 救现 场 职 称 最 高 护 理 人 员 的 领 导 下 , 执 行 主 持 抢 救者 的 医 嘱 , 并 严 密 观 察 病 情 变 化 , 随 时 将 医 嘱 执行 情 况 和 病 情 变 化 报 告 主 持 抢 救 者 。 执 行 口 头 医嘱 时 应 复 诵 一 遍 ,并 与 医 师 核 对 药 品 后 执 行 , 防 止发 生 差 错 事 故 。 五 、 严 格 执 行 交 接 班 制 度 和 查 对 制 度 ,对 病 情 抢 救 经 过 及用 药 要 详 细 交 待 ,所 用 药 品 的 空 安 瓿 经 二 人 核 对 后 方 可 弃去 。 六 、 需 跨 科 抢 救 的 危 重 病 人 , 原 则 上 由 医 务 科 或 业 务 副 院长 协 调 抢 救 工 作 , 并 指 定 主 持 抢 救 工 作 者 。 参 加 跨 科 抢 救病 人 的 各 科 医 师 应 运 用 本 科 特 长 致 力 于 病 人 的 抢 救 工 作 。 七 、 抢 救 工 作 期 间 , 药 房 、 检 验 、 放 射 或 其 它 特检 科 室 , 应 满 足 临 床 抢 救 工 作 的 需 要 , 不 得 以 任何 借 口 加 以 拒 绝 或 拖 延 , 总 务 后 勤 科 室 应 保 证 水 、电 、 气 等 供 应 。 八 、 安 排 有 权 威 的 专 门 人 员 及 时 向 病 员 家 属 或 单位 讲 明 病 情 及 预 后 , 以 取 得 家 属 或 单 位 的 配 合 。 九 、 不 参 加 抢 救 工 作 的 医 护 人 员 不 得 进 入 抢 救 现场 , 但 需 做 好 抢 救 的 后 勤 工 作 。 十 、 各 种 抢 救 物 品 、 器 械 用 后 应 及 时 清 理 、 消 毒 、补 充 、 物 归 原 处 ,以 备 再 用 。 房 间 进 行 终 末 消 毒 。 患 者 坠 床 /跌 倒 报 告 与 伤 情 认 定 制 度患 者 坠 床 与 跌 倒 防 范 制 度患 者 坠 床 与 跌 倒 防 范 措 施 护 理 不 良 事 件 报 告 制 度患 者 身 份 识 别 制 度 和 程 序 ( 一 ) 严 格 执 行 查 对 制 度 , 准 确 识 别 患 者 身 份 。 ( 二 ) 在 进 行 各 项 治 疗 护 理 活 动 中 , 至 少 同 时 使用 姓 名 、 性 别 、 床 号 三 种 方 法 确 认 患 者 身 份 。 ( 三 ) 在 实 施 任 何 介 入 或 有 创 诊 疗 活 动 前 , 实 施者 应 亲 自 与 患 者 ( 或 家 属 ) 沟 通 , 作 为 最 后 确 定的 手 段 , 以 确 保 对 正 确 的 患 者 实 施 正 确 的 操 作 。 ( 四 ) 完 善 并 落 实 护 理 各 关 键 流 程 ( 急 诊 、 病 房 、手 术 室 ) 的 患 者 识 别 措 施 , 交 接 程 序 与 记 录 。 ( 五 ) 对 昏 迷 , 神 志 不 清 , 无 自 主 能 力 , 手 术 等患 者 , 使 用 “ 腕 带 ” 作 为 患 者 身 份 识 别 标 识 ; 在进 行 各 项 诊 疗 操 作 前 认 真 核 对 腕 带 信 息 , 准 确 确认 患 者 的 身 份 。 ( 六 ) 填 入 腕 带 的 识 别 信 息 必 须 经 两 名 医 务 人 员核 对 后 方 可 使 用 , 若 损 坏 需 更 新 时 , 需 要 经 两 人重 新 核 对 。 ( 七 ) 腕 带 填 写 的 信 息 字 迹 清 晰 规 范 , 准 确 无 误 。项 目 包 括 : 病 区 、 床 号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住院 号 等 信 息 。 ( 八 ) 患 者 使 用 腕 带 松 紧 适 度 , 皮 肤 完 整 无 破 损 。 ( 一 ) 门 诊 、 急 诊 患 者 : 医 务 人 员 在 进 行 各 种 操 作 前 , 必须 与 患 者 和 /或 家 属 核 对 患 者 信 息 。 ( 二 ) 昏 迷 、 神 志 不 清 及 无 自 主 能 力 的 患 者 : 入 院 后 由 病区 护 士 和 家 属 给 患 者 带 上 腕 带 , 填 写 患 者 姓 名 、 性 别 、 年龄 、 病 区 、 床 号 、 住 院 号 、 诊 断 ; 诊 疗 操 作 过 程 中 , 医 师 、护 士 必 须 核 对 以 上 项 目 。 ( 三 ) 手 术 患 者 : 手 术 前 由 病 区 护 士 给 患 者 带 上 腕 带 , 填写 患 者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病 区 、 床 号 、 住 院 号 、 诊 断 ;病 历 、 手 术 通 知 必 须 明 确 写 清 楚 手 术 部 位 包 括 左 /右 侧 ;术 前 讨 论 确 定 术 式 ; 麻 醉 前 手 术 室 护 士 、 麻 醉 医 师 分 别 核对 患 者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病 区 、 床 号 、 住 院 号 、 诊 断 ;手 术 前 手 术 医 师 核 对 患 者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病 区 、 床 号 、住 院 号 、 诊 断 、 手 术 部 位 包 括 左 /右 侧 , 确 认 即 将 采 用 的术 式 。 回 病 房 后 手 术 室 护 士 与 病 房 护 士 交 接 核 对 病 人 信 息 ,麻 醉 清 醒 后 , 病 房 护 士 再 次 核 对 病 人 信 息 。 ( 四 ) 关 键 流 程 ( 急 诊 、 病 房 、 手 术 室 、 PICU室 、 MECT室 、检 验 科 之 间 ) : 查 看 患 者 病 历 或 检 查 申 请 单 , 核 对 患 者 姓名 、 性 别 等 信 息 , 核 对 患 者 腕 带 信 息 , 确 认 无 误 后 再 进 行各 项 操 作 。 护 理 不 良 事 件 报 告 制 度 对 于 发 现 不 良 因 素 、 防 范 护 理 差 错或 事 故 、 促 进 医 院 的 发 展 和 保 护 患 者 利 益 非 常 有 利 , 也 是护 理 质 量 持 续 改 进 工 作 的 基 础 和 医 院 规 范 管 理 的 必 然 趋 势 。 1、 护 理 不 良 事 件 是 指 因 护 理 活 动 而 非 疾 病 本 身 造 成 的 损害 , 包 括 不 可 预 防 的 不 良 事 件 ( 正 确 的 护 理 造 成 的 不 可 预防 的 伤 害 ) 和 可 预 防 的 不 良 事 件 ( 护 理 工 作 中 由 未 被 阻 止的 差 错 造 成 的 伤 害 ) 。 2、 各 科 室 建 立 护 理 不 良 事 件 登 记 本 , 一 旦 发 生 护 理 不 良事 件 , 应 根 据 不 良 事 件 发 生 后 对 病 人 或 家 属 的 影 响 程 度 及时 处 理 、 上 报 和 记 录 。 3、 发 生 潜 在 或 无 伤 害 不 良 事 件 , 当 事 人 主 动 报 告 护 士 长或 护 理 部 应 给 予 奖 励 。 4、 发 生 轻 度 、 中 度 、 重 度 、 极 重 度 伤 害 不 良 事 件 , 当 事人 应 立 即 报 告 负 责 医 生 和 护 士 长 , 值 班 状 态 报 告 值 班 医 生和 值 班 护 士 长 , 护 士 长 根 据 病 人 的 伤 害 程 度 立 即 报 告 护 理部 直 至 医 院 院 长 , 并 积 极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 以 减 少 和 消 除 由于 不 良 事 件 造 成 的 不 良 后 果 。 5、 发 生 护 理 不 良 事 件 后 , 有 关 的 记 录 、 标 本 、 化 验 结 果及 相 关 药 品 、 器 械 等 均 应 妥 善 保 管 , 不 得 擅 自 涂 改 、 销 毁 。 6、 发 生 轻 度 及 以 上 不 良 事 件 后 , 当 事 人 应 及 时 认 真 填 写“ 护 理 不 良 事 件 报 告 表 ” , 由 本 人 登 记 发 生 不 良 事 件 的 经过 、 原 因 、 后 果 及 本 人 对 不 良 事 件 的 认 识 和 建 议 。 7、 不 良 事 件 发 生 后 , 按 其 性 质 与 情 节 , 护 士 长 应 组 织 本科 室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讨 论 , 提 高 认 识 , 吸 取 教 训 , 改 进 工 作 。 8、 护 理 部 定 期 组 织 护 理 不 良 事 件 的 讨 论 、 分 析 , 并 提 出改 进 措 施 。 1、 潜 在 不 良 事 件 : 由 于 及 时 发 现 错 误 , 未 形 成 事 实 。 2、 无 伤 害 不 良 事 件 : 虽 发 生 了 错 误 事 实 , 但 未 给 病 人 机体 与 功 能 造 成 任 何 损 害 。 3、 轻 度 伤 害 不 良 事 件 : 有 轻 微 后 果 而 不 需 任 何 处 理 可 完全 康 复 或 需 处 置 方 可 康 复 。 4、 中 度 伤 害 不 良 事 件 。 5、 重 度 伤 害 不 良 事 件 。 6、 极 重 度 伤 害 不 良 事 件 。 一 、 值 班 护 士 经 常 巡 视 病 区 , 及 时 发 现 不 安 全 隐患 , 如 患 者 床 单 元 、 卧 位 是 否 安 全 , 过 道 、 卫 生间 地 面 是 否 平 整 、 干 燥 , 等 , 严 防 患 者 坠 床 与 跌倒 。 二 、 严 格 入 院 评 估 , 对 有 坠 床 与 跌 倒 高 危 因 素 的患 者 , 列 入 重 点 交 班 , 加 强 防 护 , 并 对 患 者 及 家属 履 行 告 知 义 务 。 三 、 对 年 满 60岁 以 上 的 老 人 , 以 及 曾 有 跌 倒 病 史 、意 识 障 碍 、 视 力 模 糊 、 虚 弱 头 晕 、 肢 体 功 能 障 碍等 患 者 , 需 家 属 、 护 工 、 护 理 人 员 搀 扶 进 入 卫 生间 或 外 出 活 动 。 四 、 当 患 者 不 慎 跌 倒 , 护 士 应 立 即 奔 扑 到 现 场 , 同 时 报 告值 班 医 生 、 护 士 长 、 科 主 任 。 五 、 对 患 者 情 况 作 出 初 步 判 断 , 测 量 患 者 生 命 体 征 , 判 断患 者 意 识 , 检 查 患 者 受 伤 部 位 、 伤 情 程 度 等 。 六 、 医 生 到 场 后 , 为 医 生 提 供 相 关 信 息 , 协 助 医 生 进 行 检查 、 处 理 。 一 、 当 患 者 入 院 后 应 及 时 对 患 者 作 出 评 估 , 对 有 坠 床 与 跌倒 高 危 因 素 的 患 者 , 要 告 知 患 者 及 家 属 注 意 事 项 , 并 记 录 。 二 、 对 有 坠 床 高 危 因 素 的 患 者 可 在 床 头 挂 “ 预 防 坠 床 ” 的警 示 标 识 。 三 、 做 好 床 边 护 理 , 加 强 巡 视 , 向 患 者 交 代 如 需 要 协 助 ,可 使 用 呼 叫 仪 求 助 , 确 保 患 者 安 全 。 四 、 病 床 高 度 适 中 , 床 两 边 加 护 栏 , 室 内 家 具 简 洁 、 定 位放 置 , 需 要 用 的 物 品 尽 量 放 在 手 能 拿 到 的 位 置 , 拐 杖 、 助步 器 等 辅 助 器 材 放 置 于 床 边 。 五 、 楼 梯 、 浴 室 等 处 安 装 扶 手 , 高 度 适 中 ; 楼 梯 的 收 边 处有 防 滑 处 理 , 浴 室 、 洗 手 间 的 地 面 保 持 干 燥 。 六 、 协 助 生 活 护 理 及 移 动 协 助 。 一 、 一 旦 患 者 不 慎 坠 床 或 跌 倒 , 值 班 护 士 应 立 即赶 到 患 者 身 边 , 迅 速 查 看 伤 情 , 初 步 判 断 有 无 危 及 生 命 的 症 状 及 体 征 , 同 时 通 知 值 班 医 生 到场 处 理 。 二 、 医 生 到 场 后 , 配 合 医 生 对 患 者 进 行 检 查 、 处置 , 正 确 执 行 医 嘱 。 三 、 发 生 坠 床 或 跌 倒 后 , 根 据 伤 情 立 即 报 告 科 室护 士 长 及 值 班 护 士 长 , 护 士 长 再 据 具 体 情 况 上 报护 理 部 。 四 、 严 密 观 察 患 者 病 情 变 化 , 及 时 报 告 、 准 确 记录 。 一 句 关 怀 的 话 可 以 给 病 人 生 活 的 勇 气 一 份 诚 恳 的 爱 可 以 给 病 人 无 穷 的 希 望 一 个 精 细 的 护 理 可 以 给 病 人 身 心 的 舒 适 我 们 的 职 业 理 念 :关 爱 生 命 、 呵 护 生 命 、 尊 重 生 命 我的寄语: 结识你们 你们是优秀的 相识你们 你们是努力的 欣赏你们 你们是有魅力的 护理是充满朝阳的事业,朝阳的事业是由充满活力、拥有爱心的人来完成的! 珍 惜 自 己 的 工 作 ! 珍 惜 患 者 的 生 命 ! 创 造 美 好 的 明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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