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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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卫 生 法 律 法 规 与 监 督 学 教 学 内 容 模 式 图 引 子 : “ 开 胸 验 肺 ” 的 启 示 反 应 何 种 问 题 ? 法 的 基 本 思 想 自 由 、 平 等 、 博 爱 执 法 者 的 基 本 要 求 : 执 政 为 民 1、 坚 持 以 民 为 本 , 彰 显 人 文 关 怀 , 是 执 法为 民 的 基 本 价 值 取 向 。 2、 坚 持 权 为 民 所 用 、 情 为 民 所 系 、 利 为 民所 谋 , 是 实 践 执 法 为 民 思 想 的 本 质 要 求 。 3、 强 化 法 律 监 督 , 维 护 公 平 正 义 , 是 实 践执 法 为 民 思 想 的 重 要 内 容 。 4、 改 进 执 法 方 式 , 增 强 执 法 效 果 , 是 实 践执 法 为 民 思 想 的 具 体 要 求 。 6 第 一 章 卫 生 法 基 础 与 卫 生 监 督 法 律 关 系 概 念 :卫 生 法 是 国 家 制 定 或 认 可 的 , 并 以 国家 强 制 力 保 证 实 施 的 , 旨 在 调 整 保 护 人 体生 命 健 康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各 种 社 会 关 系 的 法律 规 范 的 总 和 。 讨 论 : 可 能 的 领 域 根 本 出 发 点 和 全 部 内 容 : 保 护 人 体 生 命 健康 权 益 卫 生 法 的 调 整 对 象 ( 一 ) 卫 生 组 织 关 系 ( 二 ) 卫 生 管 理 关 系 ( 三 ) 卫 生 服 务 关 系 7 8 卫 生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保 护 人 体 健 康 的 原 则 预 防 为 主 的 原 则 依 靠 科 技 进 步 的 原 则 动 员 全 社 会 参 与 的 原 则 国 家 卫 生 监 督 的 原 则 9 卫 生 法 的 渊 源就 是 卫 生 法 的 各 种 具 体 表 现 形 式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种 : 宪 法 卫 生 法 律 卫 生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性 卫 生 法 规 卫 生 自 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 、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卫 生规 范 等 部 门 卫 生 规 章 地 方 性 卫 生 规 章 卫 生 国 际 条 约 我 国 宪 法 有 关 卫 生 法 的 条 款 有 :国 家 发 展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 发 展 现 代 医 药和 我 国 传 统 医 药 ,国 家 举 办 各 种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 开 展 群 众性 卫 生 活 动 ;国 家 推 行 计 划 生 育 ;国 家 发 展 社 会 保 险 、 社 会 救 济 和 医 疗 卫生 事 业 等 等 。 食 品 卫 生 法 药 品 管 理 法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法 传 染 病 防 治法 红 十 字 会 法 母 婴 保 健 法 献 血 法 执 业 医 师 法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人 口 与 计 划 生育 法 国 务 院 :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条 例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血 液 制 品 管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 人 类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规 范 , 中 外 合 资 合 作 医疗 机 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上 海 市 艾 滋 病 防 治 办 法 、 上 海市 遗 体 捐 献 条 例 、 深 圳 经 济 特 区人 体 器 官 捐 献 移 植 条 例 国 际 卫 生 条 例 、 麻 醉 品 单 一公 约 10 举 例 第 十 一 条 严 格 把 好 食 品 的 采 购 关 。 食 堂 采 购 员 必须 到 持 有 卫 生 许 可 证 的 经 营 单 位 采 购 食 品 第 三 十 条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及 学 校 所 属 的 卫 生 保健 机 构 具 有 对 学 校 食 堂 及 学 生 集 体 用 餐 的 业 务 指导 和 检 查 督 促 的 职 责 , 应 定 期 深 入 学 校 食 堂 进 行业 务 指 导 和 检 查 督 促 。 第 三 十 一 条 各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食 品 工生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加 强 对 学 校 食 堂 与 学 生 集 体用 餐 的 卫 生 监 督 , 对 食 堂 采 购 、 贮 存 、 加 工 、 销售 中 容 易 造 成 食 物 中 毒 或 其 他 食 源 性 疾 患 的 重 要环 节 应 重 点 进 行 监 督 指 导 。 学 校 食 堂 与 学 生 集 体 用 餐 卫 生 管 理 规 定 11 卫 生 法 律 关 系 概 念 : 指 卫 生 法 所 调 整 的 当 事 人 之 间 ( 国 家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 其 他 社 会 团 体 , 公 民 及 内 部 机 构 )在 卫 生 监 督 , 医 药 卫 生 管 理 和 卫 生 预 防 保 健 服 务中 形 成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公民其他社会团体基础:卫生法律规范中心:个人社会健康利益 12 卫 生 法 律 关 系 分 类 卫 生 行 政 法 律 关 系主 体 不 可 选 择 性主 体 双 方 地 位 不 可 互 换 性内 容 法 定 性 , 不 对 等 性 , 不 可 自 由 处 分 性单 方 意 志 性 : 卫 生 行 政 主 体 对 法 律 关 系 起 决 定 作 用 卫 生 民 事 法 律 关 系主 体 平 等法 律 关 系 自 主 形 成主 体 权 利 义 务 对 等 13 卫 生 法 律 关 系 构 成 三 要 素1, 主 体卫 生 法 律 关 系 的 参 加 者 , 即 国 家 机 关 、 企 事 业 单位 、 社 会 团 体 、 公 民 , 外 国 人 资 格 :组 织 或 个 人 能 力 : 权 利 能 力 ( 享 有 ) , 行 为 能 力 ( 行 使 ) 14 卫 生 法 律 关 系 构 成 三 要 素2, 内 容卫 生 法 律 关 系 的 当 事 人 依 法 所 应 享 有 的 权 利 和 应 当承 担 的 义 务例 如 : 卫 生 监 督 机 关 : 权 利 : 对 相 对 方 公 民 ,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施以 行 政 的 , 业 务 的 管 理 或 指 导 权 , 命 令 权 , 决 定权 , 以 及 对 违 法 行 为 的 制 裁 权 义 务 : 有 责 任 依 法 行 使 上 述 职 权 , 有 接 受相 对 人 监 督 的 义 务 , 对 相 对 人 提 供 咨 询 的 义 务 。 15 卫 生 法 律 关 系 构 成 三 要 素卫 生 监 督 管 理 相 对 人 : 权 利 : 有 权 对 卫 生 监 督 机 关 的 监 督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对 其 所 做 的 处 理 决 定 及 违 法 失 职 行 为 , 有 检 举 ,起 诉 和 申 述 , 因 卫 生 监 督 机 关 侵 权 造 成 损 失 , 有获 得 赔 偿 权 利 。 义 务 : 遵 守 一 切 卫 生 法 律 法 规 的 义 务 , 接 受 卫 生监 督 机 关 管 理 , 指 导 , 监 督 , 委 托 的 义 务 , 对 自身 违 法 行 为 有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的 义 务 。 16 卫 生 法 律 关 系 构 成 三 要 素3, 客 体 :卫 生 法 律 关 系 的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所 指 向 的对 象 , 如 行 为 , 物 , 人 身 , 精 神 产 品公 民 生 命 健 康物 品 : 与 生 命 健 康 有 关 的 一 切 物 质行 为 : 法 定 的 , 主 体 有 目 的 , 有 意 识 的 活 动 :作 为 /不 作 为 , 合 法 /不 合 法p26 17 卫 生 监 督 法 律 关 系 中 监 督 主 体 特 点 : 组 织 非 个 人 , 享 有 行 政 执 法 权 , 以 自 己的 名 义 作 出 行 为 。 卫 生 监 督 主 体 的 地 位1, 法 律 地 位 不 平 等2, 法 定 的 监 督 权 利3, 垄 断 的 执 法 资 格 :同 一 类 别 事 项 监 督 的 监 督 主 体是 单 一 的4, 独 立 的 监 督 活 动5, 卫 生 监 督 主 体 的 地 位 不 可 改 变6, 有 限 的 监 督 权 力 18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卫 生 监 督 所 : 公 共 卫 生 , 医 疗 机 构 人 员 , 健 康 相关 产 品 p54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机 关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 食 品 药 品 化 妆 品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机 关 其 它 部 门 的 卫 生 监 督 机 关 19 卫 生 监 督 人 员 ( 资 格 考 试 , 依 法 聘 任 的 , 并 在 法 定 职 责范 围 内 履 行 卫 生 监 督 职 责 ) 。 卫 生 监 督 员 需 要 具 备 的 条 件 : 卫 生 专 业 知 识 熟 知 卫 生 监 督 法 律 知 识 较 高 的 职 业 道 德 水 准 20 参 加 资 格 考 试 的 条 件 : 年 满 18周 岁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 身 体 健 康 ; 品 行 端 正 ; 具 有 法 律 、 医 药 卫 生 、 工 程 等 与 卫 生 监 督 工 作相 关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学 历 。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得 参 加 卫 生 监 督 员考 试 : 曾 受 刑 事 处 分 的 ; 曾 被 开 除 公 职 的 ; 省 级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21 卫 生 法 律 关 系 的 产 生 、 变 更 和 消 灭 依 据 : 法 律 规 范 法 律 事 实法 律 事 实 : 事 件 : 与 人 的 意 志 无 关 , 不 是 由 当 事 人 的 行 为引 起 的 , 能 够 引 起 卫 生 法 律 关 系 产 生 、 变 更 、消 灭 的 客 观 事 实 。 行 为 : 与 人 的 意 志 有 关 , 由 当 事 人 的 作 为 或 不作 为 引 起 的 , 也 是 能 够 引 起 卫 生 法 律 关 系 产 生 、变 更 、 消 灭 的 客 观 事 实 。 22 卫 生 法 律 责 任 一 切 违 反 卫 生 法 律 规 范 的 行 为 主 体 , 对 其违 法 行 为 , 所 承 担 的 带 有 强 制 性 的 法 律 后果 。 特 点 : 违 法 性 , 法 律 明 确 规 定 , 强 制 性 ,专 门 机 关 追 究 23 卫 生 法 律 责 任 分 类1. 卫 生 行 政 责 任 构 成 要 件 : 违 法 作 为 主 观 过 错 明 文 规 定 法 律 责任 卫 生 行 政 责 任 形 式 : 卫 生 行 政 处 罚 , 卫 生行 政 处 分 两 者 区 别 : 主 体 不 同 性 质 不 同 法 律救 济 不 同 24 卫 生 法 律 责 任 分 类2. 卫 生 民 事 责 任构 成 要 件 : 损 害 事 实 违 法 行 为 因 果 联 系 主 观 过错3. 卫 生 刑 事 责 任 25 第 二 章 卫 生 监 督 概 述 卫 生 监 督 : health supervision是 政 府 卫生 行 政 部 门 依 据 公 共 卫 生 法 律 、 法 规 的 授权 , 对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贯 彻 执 行 卫生 法 律 、 法 规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对 违反 卫 生 法 律 、 法 规 ,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的 欣 慰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的 一 种 卫 生 执 法 行 为 。 26 卫 生 监 督 的 认 识 变 迁观 点 1: 卫 生 监 督 即 卫 生 检 查 : 针 对 相 对 人 的守 法 , 执 行 情 况观 点 2: 卫 生 监 督 是 针 对 公 共 卫 生 领 域 和 健康 相 关 产 品 的 生 产 经 营观 点 3: 卫 生 监 督 是 执 行 所 有 卫 生 法 律 法规 : 产 品 人 员 , 手 段 多 样 27 卫 生 监 督 性 质 行 政 性主 体 :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 法 律 授 权 机 关相 对 人 : 公 民 , 法 人 , 其 他 组 织 技 术 性 28 卫 生 监 督 与 相 近 概 念 辨 析 卫 生 监 督 检 查 卫 生 执 法 监 督 主 体 , 对 象 , 客 体 , 作 用 不 同 卫 生 管 理查 看 , 检 查 , 督 促 活 动 , 不 是 卫 生 行 政 主 体 适应 法 律 法 规 的 全 部 过 程 , 只 是 卫 生 监 督 的 一 种具 体 活 动 方 式 和 手 段 。卫 生 监 督 : 国 家 公 权 为 基 础 , 社 会 管 理 职 能卫 生 管 理 : 含 义 广 , 对 内 管 理 , 不 具 备 社 会 管理 职 能 和 公 共 权 力 性 质 29 卫 生 监 督 起 源 公 元 前 1800, 古 巴 比 伦 汉 谟 拉 比 法 典 :1 7内 容 公 元 前 600, 古 罗 马 十 二 铜 表 法 : 完 善 工 业 革 命 : 英 美 等 国 颁 布 专 门 卫 生 法 律 我 国 卫 生 监 督 体 制 改 革 : 2000年 初 , 卫 生监 督 体 系 建 立 , 卫 生 立 法 取 得 进 展 , 行 政审 批 制 度 改 革 30 卫 生 监 督 功 能 1制 约 功 能 。 2规 范 功 能 : 导 向 3预 防 功 能 。 4促 进 功 能 。 31 卫 生 监 督 的 分 类 过 程 :1, 预 防 性 卫 生 监 督2, 经 常 性 卫 生 监 督 行 为 方 式 :1, 羁 束 卫 生 监 督 行 为 与 自 由 裁 量 卫 生 监督 行 为2, 依 职 权 卫 生 监 督 行 为 与 依 申 请 卫 生 监督 行 为3, 要 式 卫 生 监 督 行 为 与 非 要 式 卫 生 监 督行 为 32 卫 生 监 督 行 为 的 有 效 成 立 要 件 :1, 主 体 合 法2, 权 限 内3, 内 容 合 法4, 形 式 合 法5, 程 序 合 法 33 卫 生 监 督 行 为 的 效 力 确 定 力 执 行 力 : 内 容 , 得 以 实 现 的 效 力 拘 束 力 : 实 施 后 即 具 有 , 任 何 机 关 个 人 34 卫 生 监 督 行 为 的 撤 销 , 废 止 , 变 更 和 消 灭 撤 销 : 适 用 中 , 发 现 不 符 合 要 件 , 自 始 无效 废 止 : 成 立 时 合 法 , 情 况 变 化 , 废 止 后 无效 变 更 : 部 分 不 适 用 , 部 分 更 改 或 失 效 消 灭 : 对 象 消 失 , 义 务 履 行 , 期 满 35 卫 生 监 督 应 遵 循 的 原 则 1 依 法 行 政 的 原 则 ; 2 遵 守 法 定 程 序 原 则 ; 3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的 原 则 ; 4 独 立 审 理 卫 生 违 法 案 件 的 原 则 。 36 1. 下 列 哪 些 可 以 做 为 客 体 ? 自 然 人 卫 生 局 举 办 的 健 康 生 活 方 式 的 宣 传 活 动 金 钱 阳 光2. P26: 案 例 1: 主 体 , 客 体 分 别 是 什 么 ? 37 38 某 餐 厅 不 符 合 卫 生 要 求 , 擅 自 变 更 食 品 生 产经 营 范 围 案案 情 介 绍 1995年 12月 7日 某 市 食 品 卫 生 监 督 所 前 往 王 某经 营 的 某 餐 厅 进 行 卫 生 复 查 , 在 检 查 过 程 中 发现 , 在 该 餐 厅 厨 房 内 有 一 名 操 作 人 员 未 戴 帽 子 ,一 名 洗 碗 工 未 穿 工 作 衣 帽 切 配 白 斩 鸡 ; 食 品 卫生 监 督 所 又 抽 查 了 该 餐 厅 内 备 用 的 餐 具 6件 ,其 中 4件 有 油 腻 及 小 飞 虫 ; 同 时 卫 生 监 督 所 还查 得 该 餐 厅 没 有 熟 食 专 间 而 擅 自 制 作 白 斩 鸡 等熟 食 卤 味 。 根 据 上 述 情 况 , 食 品 卫 生 监 督 所 当场 制 作 了 检 查 笔 录 。 该 餐 厅 的 帮 工 郑 某 签 名 予以 证 实 (后 该 餐 厅 由 段 某 承 包 )。 39 食 品 卫 生 监 督 所 于 1995年 12月 16日 对 王 某 做 出行 政 处 罚 , 认 定 王 某 经 营 餐 厅 个 人 卫 生 、 餐 具不 符 合 卫 生 要 求 , 擅 自 变 更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范 围 ,王 某 的 行 为 违 法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卫 生法 第 八 条 第 一 款 第 (五 )项 、 第 (八 )项 及 第 二十 七 条 的 规 定 , 根 据 该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第(四 )项 及 该 市 食 品 卫 生 行 政 处 罚 办 法 第 九条 第 一 款 第 (四 )项 的 规 定 , 对 王 某 做 出 个 人 卫生 不 符 合 卫 生 要 求 罚 款 500元 , 餐 具 不 符 合 卫生 要 求 罚 款 500元 , 擅 自 变 更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范围 罚 款 1000元 , 上 述 三 项 合 并 处 罚 款 2000元 的行 政 处 罚 决 定 , 王 某 不 服 ,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政 诉 讼 。 讨 论 提 示 题1 上 述 案 例 有 哪 些 方 面 的 违 法 事 实 ?2 上 述 案 例 中 有 哪 些 方 面 的 违 法 证 据 ?3.食 品 卫 生 监 督 所 做 出 行 政 处 罚 是 否 合 法 有 效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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