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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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一节 法律法规基本知识,一、法律法规的概念与组成,1.,法律法规的概念,(,1,)狭义的法律专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广义的法是指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和认可 ,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第一节 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法通过规范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规范人们的行为,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工具。,人们还经常使用法规一词,其含义很广泛,通常指国务院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但有时也指除狭义法律之外的所有规范性文件。,法通过规范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规,2.,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组成,法律法规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法规体系主要由以下,9,个部分组成:,2.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组成,(,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由宪法修改委员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宪法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1)宪法。,(,2,),法律。,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如,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等。,( 2)法律。,(,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利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实施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6,)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规章。,(,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和其他法律。,(,8,),生产技术标准,生产技术标准是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标准是法律的延伸,标准具有技术性法律规定的作用。,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大致分为设计规范类,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生产工艺安全卫生类,防护用品类,4,类标准。,( 7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9,)国际公约、国际条约。,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以及我国宣布承认或参加的一些已经存在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 9)国际公约、国际条约。,二、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构成,(,1,)责任主体。,(,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3,)损害结果。,(,4,)因果关系。,(,5,)主观过错。,二、法律责任,2.,法律责任的类型,(,1,)行政责任,是指实施法律、法规或企业单位规章禁止的行为引起的行政上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性质属于轻微违法失职或者违反内部纪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行政制裁。(主要分两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2.法律责任的类型,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主要是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行政处分的内容主要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派到企,(,2,)刑事责任,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即犯罪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力、没收财产。,(2)刑事责任,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多不超过,3,年。,拘役:期限为,15,日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刑期为,5,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最并罚最多不超过,20,年。,无期徒刑:只要积极劳动、努力改造,并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在执行一定时期后,可以依法减刑或者假释。,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死刑:即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可在,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或,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死刑:即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3,)民事责任,是当事人或责任人违反了民法规定的行为,对引起的后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特征,a.,当事人和责任人一方违反了合同和侵权行为;,(3)民事责任,b.,民事责任可以对自然人或法人实施;,c.,民事责任由司法或民事部门作出实施;,d.,民事责任的实施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害;返还财务;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b.民事责任可以对自然人或法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讲的民事责任大都是企业与从业人员之间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48,条规定了: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公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获得赔偿权力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4,)违宪责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由于从事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应当承担的责任。,安全生产法律讲的民事责任大都是企,第二节 安全生产方针,一、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二节 安全生产方针,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速进式,立体化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安全事故。,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原则,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局长 骆琳,二,九年四月一日,第三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第六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第六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第九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第十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第九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第十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第十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第十五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第十五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第十九条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第二十一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第二十一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章 附则,第四节 安全生产法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一)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第四节 安全生产法法律法规,(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事故隐患,(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的法律保障,1.,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赔偿权;,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3.,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6.,建议权;,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力;,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力。,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义务,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3.,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义务,二、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预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伤保险条例,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首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 到 伤害或者发生意外下落不明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部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得到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旧病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等,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等。,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三)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三)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四)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1.,无责任赔偿原则;,2.,强制实施原则;,3.,个人不缴费原则;,4.,原则;,5.,工伤补偿与事故预防及职业病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四)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9,月,3,日起执行,(一)立法目的,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二),煤矿有下列(共,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2.,瓦斯超限作业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法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二) 煤矿有下列(共15种)重大安全生,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7.,超层越界开采的;,8.,有冲击 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2.,新建煤矿边便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 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12.新建煤矿边便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 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 责,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工作面同时作业的,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2.,瓦斯超限作业的,2.瓦斯超限作业的,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未装备矿井安全检测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道的,未进行区域危险性预测的,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款项规定而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测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没有配备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矿井总风量不足的,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在有突出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探放水的,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7.,超层越界开采的,7.超层越界开采的,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超出采矿许可证裁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擅自开采保安煤拄的,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观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进行生产的,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道的,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进行生产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矿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 供电系统的,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 供电系统的,单回路供电的,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单回路供电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煤矿实行承包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承包方再次转包的,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征、矿长安全资格征进行生产的,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排查隐患,1.,每季度对照,15,种隐患进行一次排查,2.,并写出排查报告,由主要负债人签字、交上级安监部门备案。否则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查隐患1.每季度对照15种隐患进行一次排查,处理,1.,停产整顿,2.,罚款,50,200,万元,3.,并对主要负责人罚款,3,15,万元,4.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有重大隐患仍然作业的关闭矿井、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任职。,处理1.停产整顿,恢复生产的条件,经整顿合格有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方可恢复生产,恢复生产的条件 经整顿合格有安监部门主要,(三)关闭煤矿的条件,1.,非法煤矿;,2.,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3.3,个月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4.1,个月内,3,次或,3,次以上发现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煤矿。,(三)关闭煤矿的条件,第五节 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部门规章,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结合矿山行业的实际,制定了一系列部门规章。,一、,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是以安监管办字,2004,128,号文印发的。该指导意见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促进矿山救援体系建设,完善矿山救援工作机制,加强矿山救援工作管理,迅速、有效地实施救援,保障矿工生命和财产安全而提出的。,第五节 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部门规章,文件明确了,10,个方面的措施:加强矿山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建立和完善矿山救援体系,提高矿山应急救援综合能力;建立技术支撑系统,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建立国家、地方和企业共同承担的矿山救援资金保障机制;强化矿山救援队伍的管理,完善矿山救援机制;建立矿山救援装备保障和储备机制;完善预警机制,实施有效救援;对在矿山救援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在抢险救灾中为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及国家财产牺牲的指战员,队员所在单位应向当地政府民政部门申报,追认为烈士;对违章、玩忽职守、谎报灾情造成不良后果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文件明确了10个方面的措施:加强矿山,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是,2005,年,7,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以总局,2,号令发布的,,200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发布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矿山救护队管理,提高矿山救护队的战斗力,保障和促进矿山事故救援工作。该规定的适用范围是煤矿和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救护队。,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1),矿山救护队从事救援技术报务活动,必须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证书。,(2,)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实行两级发证、属地监管。,(3),根据矿山救护队的编制、人员构成与素质、技术装备、训练与培训设施和救援业绩等条件,矿山救护队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审查和管理工作。,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5),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其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的审查和管理工作。,(6,)矿山救护队资质,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救护队、矿山救护队主管部门或者矿山救护队所在企事业单位向资质认定机关提出申请。,(7),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认定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和资质证书副本。,(5)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8),未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或者被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未经审查批准晋级、延期、变更而擅自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的,由资质认定机关依法取缔。,(9),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伤亡事故的;,不具备本规定的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的;,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应招不到、畏缩不前、临阵脱逃或者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在矿山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8)未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或者被,(,10,)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或者允许他人冒用资质证书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暂扣资质证书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资质条件的。,(10)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矿山救护队资质设四个级别:,取得四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独立承担本矿(场)救援工作。,取得三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面向社会从事矿山救援及相关救援服务活动。,取得二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承担矿山救护队员的培训工作。,取得一级资质的矿山救护队可以参与国际矿山救援培训、技术考察、救援竞赛等国际交流合作工作。,矿山救护队资质设四个级别:,法律法规复习题,一、填空,1.,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是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2.,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必须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3.,行政责任是指实施法律、法规或企业单位规章禁止的行为引起的行政上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 处分,。,法律法规复习题,4.,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三大对策是:,管理对策,、,工程技术对策,和,教育培训对策,。,二、选择,1,法律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B,)的约束性。,A,特殊,B,普遍,C,重点,2,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A,原则。,A,个人不缴费,B,个人缴费,C,个人与企业共同缴费,4.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三大对策是:管理,3.,排放独头巷道积存的瓦斯时,必须保证排放风流在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瓦斯、二氧化碳都不超过,,严禁一风吹。,A,、,0.8% B,、,1% C,、,1.5% D,、,2%,4.,煤尘的爆炸下限一般为:,。,A,、,25g/m3 B,、,45 g/m3 C,、,65 g/m3,3.排放独头巷道积存的瓦斯时,必须保证,三、判断,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3,月,20,日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矿山救援队伍的设施、装备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备、检验。由于设施装备失效、差误,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不能追究救援队伍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是通过国家政权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三、判断,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1,日执行。 (,),5.,安全教育对策和安全管理对策着重解决的是人的不安全行为问题。 (,),6.,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行政处分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7.,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公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获得赔偿权力的,无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 ),8.,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7.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谢谢大家,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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