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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十六章 战争法和法律战,战争 战时中立,战争法 法律战,第一节 战争法,一、战争法的概念,(一)战争,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使用武力引起的敌对或武装冲突及由此引起的法律状态。,、战争主要是国家之间进行的行为和状态,也包括国际法其他主体之间所进行的武装冲突和相关状态。,、战争一般以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为突出的表现,但并非所有的武装冲突都是国际法上的战争;也不是所有国际法上的战争都必然以存在实际的武装冲突的事实为前提。,()作为战争的武装冲突,通常是具有一定的规模、持续一定时间、波及范围较广的武装冲突。 ()确定国际法上战争状态的存在,交战各方是否存在“交战意思”是决定性因素。 ()作为一种法律状态的战争,可能并没有实际的武装争斗发生。,二、战争法的内容,(一)武力使用法,这部分是关于使用武力的法律规定,其核心是禁止国家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这个规定,是现代战争法区别于传统的国际战争法的根本,是现代战争法赖以成立的基础。,合法使用武力和非法使用武力,根据联合国宪章,1、合法使用武力通常指两种情况:一是在遭到侵略情况下的自卫;二是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或采取的军事行动。,2、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侵略定义中明确规定: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例如,1990年老布什发动的海湾战争,得到了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是“合法”的,因而得“道”多助;而2003年小布什发动的伊拉克战争,则不具备“合法”使用武力的任何一个条件:既未经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又不符合联合国宪章第51条所规定的自卫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对一个主权国家使用武力,就违反了武力使用法,因而失“道”寡助。,内容,1、海牙规则体系,是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的规则(“海牙法”),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的法律规定:作战手段是指用于作战的武器,作战方法是指如何使用武器于作战。,目前战争法禁止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1)禁止使用化学和生物武器。,(2)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方法和手段。,(3)禁止使用过分引起伤害和不必要痛苦 性质的武器。,(4)关于禁止核武器,(2)战斗员和战俘,1864年改善伤病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1906年的同名公约、1929年的同名公约和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的日内瓦四公约、1954年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1977年的关于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等。,(三)中立法,它是调整交战(方)与非交战国(方)之间的关系,规定它们彼此间权利和义务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各国有权根据中立规则维护自己的利益。在目前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框架下,中立原则继续适用,但其适用应服从联合国宪章所拟定的相关条款。,战时中立,战争时期,非交战国不参加战争的任何一方,保持不偏不倚的立场,此地位即为战时中立。,任何非交战国都有权在交战各国之间宣布中立,不卷入战争的任何一方,这是它的自主权利,除非受条约义务约束。任何非交战国都没有义务保持中立,除非受条约义务约束。,中立地位可以明示表示(如发表声明),也可以默示表示(如事实上遵守中立),一经表示中立,在交战国和中立国之间就开始适用中立法。,中立国的义务,在战争时期,中立国和交战国都承担着自我约束、防止和容忍三种义务。,1、自我约束,就是不从事或介入交战任何一方的行为。,根据1907年陆战时中立国及中立国人民之权利和义务公约和海战时中立国之权利和义务公约的规定,中立国不得直接或间接帮助交战国的任何一方,不得提供军队、供给或担保贷款,或向交战国提供避难场所。交战国不得在中立国领土从事战争行为,不得在中立国领水或领空进行敌对行为,也不得将中立国领水或领空作为作战基地或军队远征的出发点。,2、,防止,防止就是防止违反中立义务的行为发生。,中立国有义务防止在其领土或管辖范围内为交战国准备作战行动,如招募兵员、备战、或在其领土或领水内设置军事设施。,防止任一交战国在其领土、领水或领空内或利用其资源以从事敌对行动,防止交战国在其领域内武装或改装船舶。,交战国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虐待留在交战国境内的或在其所占领的敌国领土内的中立国外交代表和人民,防止其军队及人民侵犯中立国及其人民的财产与权利。,3、容忍,就是容忍对方加于自己造成一定损害的行为。,中立国容忍交战国对其船舶临检和搜索,对其船上载运的战时禁制品加以拿捕、审判和处罚。,交战国容忍中立国与他方交战国保持外交和商务关系,容忍中立国把其港口提供给他方交战国为临时庇护或维修船舶之用。,(四)惩处战争犯罪法,它是关于严重违反合法使用武力的规定和作战行为法规,构成战争罪行以及对其惩处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根据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战争犯罪包括三种罪行,即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四、战争法的基本原则,1、遵守国际法义务原则。,2、区别待遇原则。,3、人道主义原则。,4、遵守中立义务原则。,第二节 法律战,一、法律战的概念,所谓法律战,就是依法用兵、以法为兵,运用法律武器支持军事作战行动,打击敌人,保护自己,促成战争胜利及其政治目的的实现。,二、法律战的特点,(一)法律性,表现为以法律对抗为主要战争手段,主要是交战国借助国际法及战争法基本原则、规则和制度,从而实现小战大胜、不战而胜的战争目的。,(二)辅助性,以辅助武力战为目的。,三、法律战的一些实例,(一)关于战争合法性,炮击金门,美国对阿富汗的军事打击,(二)关于作战手段的法律战,美国在战争中多次使用贫铀弹,伊拉克在两伊战争中使用化学武器,(三)关于对作战方法的限制,伊军在伊拉克战争中的假投降,第四次中东战争中以色列军队乔装埃及军人扭转败局,(四)战争法关于人道主义保护的规则,美国虐待伊拉克战俘受到国际社会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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