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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环境影响评价 相关法律法规,环境的含义,环境质量和环境容量,第二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一、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草案的报送,指导性规划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不是独立的文件,而是规划草案的一部分,非指导性规划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独立的文件,环境的含义,环境质量和环境容量,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1.,审查主体和程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成员。,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环境的含义,环境质量和环境容量,2.,审查内容,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资料、数据的真实性,(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环境的含义,环境质量和环境容量,3.,审查效力,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做出说明,并存档备查。,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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