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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九章 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 竞争法的一般理论,竞争及竞争法的概念,竞争法立法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竞争的概念,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为争取收益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采取能够争取交易机会的商业策略,争夺市场的行为,主体为两个以上交易方向相一致,行业相同或相似但经济利益上有利害关系、相互排斥的经营者,目的在于争夺市场,表现为采取一定商业策略为基础的市场手段,结果通常会导致优胜劣汰,竞争法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合称,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出现于德国,竞争法立法模式,分立式(我国、德国),合立式(我国台湾地区),综合式(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同属竞争法范畴,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规范经营者的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常常相互交织,甚至共享执法机构,二者从不同角度来保障和促进公平、有效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注重将竞争过度的状态纠正到有效竞争状态,反垄断法则为竞争不足注入竞争活力,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理论,仿冒行为及其法律规制,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规制,虚假宣传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及其法律规制,诋毁商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主体的特定性:经营者(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行为的反道德性,后果的危害性:侵害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市场机制和市场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知识产权法属于广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范畴,二者对某些行为共同予以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起着重要作用,二者的立法目的、保护方式和保护重点有所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法律责任与救济制度,监督检查与行政责任,1,、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监督检查的权力,享有询问、查询、复制、检查等职权,2,、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3,、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以复议,对复议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责任:以受害人的损失或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所获得的利润来计算赔偿数额,刑事责任,仿冒行为的概念和具体表现形式,行为人通过使用与他人商品相同或相似的标识或表征,使人将其商品或服务误认为他人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标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1,),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此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他人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标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2,),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本条规定的“装潢”。,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本条所规定的“姓名”。,法律责任,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商业贿赂行为的概念及特征,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行为具有对合性(行贿和受贿):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以排斥竞争为目的,方式灵活多样,回扣、佣金、折扣的区别,回扣:经营者为了不正当地获得利益或优惠条件而直接向缔约对方或有关方面及其工作人员暗中提供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其特点是在正常交易之外暗中进行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经营者因商业贿赂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宣传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足以引人误解,足以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专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承担刑事责任(,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商业秘密的概念与特征,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技术性商业秘密和经营性商业秘密,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正常情况下,不以获得或查明),商业性(有实用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保密性(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秘密性的界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保密性的界定,保密措施: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五)签订保密协议;(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不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 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奖销售的概念及分类,经营者为了竞争的目的,自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利益的行为,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民事责任,商业诋毁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行为人对诋毁竞争对手的故意,客体是,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行为人采取了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手段,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于成本销售行为,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串通招投标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法律责任,公用企业或者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民事责任,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于成本销售行为,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销售,给被侵害经营者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给被侵害经营者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基本理论,反垄断法实施机制,垄断协议及其法律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经营者集中及其法律规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及其法律规制,反垄断法的概念和立法宗旨,反垄断法所“反”的垄断经历了从结构主义到行为主义的演变,立法宗旨,1,、保护竞争,2,、提高经济效率,3,、提升消费者福利,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反垄断法有根据效果原则,具有域外适用效力),反垄断法的适用主体和行为类型,主体:经营者、行业协会,行为类型,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4,、行政垄断,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相关市场及其界定,相关市场的界定是界定垄断的前提,相关市场: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对于相关市场的界定,一般从商品(服务)的类别、地域和时间三个维度进行,相关商品市场及其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具有替代关系的商品范围,相关市场的界定一般要从需求可替代性和供给可替代性两方面分析和界定,从需求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商品的功能和用途、价格差异、消费者偏好,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一般要考虑:经营者的生产流程和工艺、转产的难易程度、转产需要的时间、转产的额外费用和风险、转产后所提供的商品的市场竞争力、营销渠道等,相关地域市场及其界定,相关地域市场:相同或具有替代关系的商品相互竞争的地理区域,一般来说,相关市场被界定为一国的全部或部分,有时还要跨越国界,考虑国际因素,从需求角度界定相关地域市场,须考虑:商品的运输成本、运输特征;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和主要经营者商品的销售分布;地区间的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地方性法规等;特定区域需求者偏好等其他因素,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低于市场,须考虑:其他地域供应或销售相关商品的即时性和可行性,相关时间市场,相同或具有可替代性的商品在同一区域内相互竞争的时间范围,当商品的生产周期、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或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等已构成不可忽视的特征时,界定相关市场还应考虑时间性,时间的变化可能导致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随之变化,反垄断法律责任,行政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对于垄断行为没有规定刑事责任。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反垄断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的行政机构及其他相关行政机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法的行政执法,另设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1,、国家工商局(内设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非价格垄断协议和非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支付,2,、国家发改委(内设价格监督检查司):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3,、商务部(内设反垄断局):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查封、扣押相关证据;,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调查程序,立案:依职权立案或根据举报立案,调查: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处理: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经营者承诺,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一)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二)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三)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垄断协议的概念、特征、分类,界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1,、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2,、表现形式多样化(不以明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限,只要有共同的行为即可),3,、排除、限制竞争,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多适用本身违法原则)与纵向垄断协议(多适用合理原则),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横向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纵向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价格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限制数量),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分割市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限制创新),联合抵制交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豁免的垄断协议,(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对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垄断协议的规制,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制裁,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已经实施的,尚未实施的,主动报告的,行业协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上一年度销售额,1%-10%,),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1,、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1,、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未必是“独占”,2,、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3,、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市场结构状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排挤竞争对手或不公平交易行为,1,、主体须有市场支配地位,2,、客观上实施了排挤竞争对手或不公平交易行为,3,、削弱了竞争,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4,、包括排他性滥用和剥削性滥用两种类型,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资金门槛、技术门槛、国家法令、市场中已有的市场支配地位企业所采取的特殊市场策略),(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制裁,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集中的概念和分类,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并、取得股份或资产、委托经营或联营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的控制与被控制状态,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营者集中还可以分为横向集中、纵向集中和混合集中,经营者集中的经济效果,积极效果:实现规模经济、提高经济效率;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有利于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消极效果:横向集中减少相关市场中的竞争者数量,造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纵向集中有可能产生阻碍市场进入的限制性效果,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模式,控制而不是禁止,采取强制的事前申报制度,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我国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经营者集中申报与审查程序,申报材料提交与补正,第一阶段审查,第二阶段审查,最终决定,决定的公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申报材料提交与补正,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报书;(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三)集中协议;(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第一阶段审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第二阶段审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一)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最终决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规则,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的法律责任,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并可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概念、特征、成因、危害,行政垄断,特征:,1,、行为主体特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2,、行为的表现形式多样;,3,、本质在于排除和限制竞争,成因:,1,、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2,、利益驱动;,3,、观念原因,危害: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福利,助长腐败等,反垄断法所规制的行政垄断之一:强制交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反垄断法所规制的行政垄断之二:地区封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行政垄断之三:排斥或限制招标投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反垄断法所规制的行政垄断之四:排斥或限制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反垄断法所规制的行政垄断之五: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行政垄断之六: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抽象行政垄断),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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