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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学习提纲,2013.10,开篇,提纲目录,立法过程,立法宗旨,基本结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坚持基本制度,预留改革空间,关于生产、经营、,使用,的,义务,检验、检测,关于监督管理,关于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关于法律责任,关于附则,一,、立法的过程,总体包括,酝酿、准备、起草、立项审议、,通过并颁布,5,个阶段,。,酝酿阶段,(,自,2001,2006,年,),:,代表议案,列入议事日程。,准备阶段,(,自,2006,2008,年,),:,成立起草组、境内外调研、法规研究。,起草阶段,(,自,2008,2012,年,),:,起草、征求意见、财经委会议通过。,立项审议阶段,(,自,2012,2013,年,),:,2012,年一次审议、,2013,年二次和三次审议,其中召开多次讨论会、座谈会、交流会、协调会、汇报会。,2013,年通过,并,颁布,:,2013,年,6,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以主席令第,4,号公布,,于,2014,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本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进入了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二、立法的宗旨(第一条),1.,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体现了特种设备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2.,事故预防,表述了安全工作中的一项基本方针。,3.,保障安全、促进发展,表述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目的。,三、基本结构,0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安法,)总的有七章,共计,101,条。,第一章 总则,(有,12,条),主要表述立法宗旨、调整范围、监管体制。,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一节,一般规定,(有,5,条,),,主要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共有的义务及人员要求等。,第二节,生产,(有,9,条),规定生产单位的义务。,第三节,经营,(有,5,条,),规定经营单位,(,包括进出口,),义务。,第四节,使用,(有,18,条),规定使用单位,(,包括充装,),义务。,第三章,检验、,检测,(,有,7,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的作用、义务及职责。,三、基本结构,02,第四章,监督管理,(,有,12,条,),,,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和执法工作的职责。,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有,5,条,),,,规定应急预案的制定、启动,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等。,第六章,法律责任,(,有,25,条,),,,规定本法涉及各方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第七章,附则,(,有,3,条,),对其收费以及特殊范围使用的特种设备的适用情况、施行日期的规定。,四、适用范围,特安法,第二条,在监管的环节增加了经营规定外,其余,兼顾相关要求,并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持基本一致。,1.,明确现有的八大类,并且提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第二条第二,段,),,,保留下一步调整的余地。,2.,有条件的扩大适用范围的调整,(,第一百条,),。,3.,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附注(八大类):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五,、工作原则,特安法,第三条,坚持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同时根据本身工作的特点兼顾一些相关工作。,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节能环保。,3.,综合治理。,特安法,第四条,1.,分类监管是一项具体的监管制度或者方式,。,2.,全过程监管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基本原则,,,包括监管环节和监管部门两个方面,。,六,、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特安法,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在本法中,,,确定了其法律地位,。,1.,技术规范是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的依据,,具有强制约束力。,2.,技术规范在国内法律中逐步被采用,。,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4.,特种设备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相辅相成,。,5.,形成完善的制,定,、,修定机制,,,提高质量,与世界相互交流。,七、坚持基本制度,给改革预留空间。,本法在坚持基本制度,与,原则,的同时,,提出了一些适应改革,所,预留的空间措施。,1.,没有明确规定,“,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实施方式,”,。,生产许可、检验和检测机构核准,(,第十八条、第五十条,),,,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级别,”,没有规定,。,安全管理人员、检验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第十四条、第五十一条,),,,没有明确规定由谁实施,。,2.,为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奠定,其,法律基础,,,本法,(第九条),规定了行业协会的作用,、,要求和目的。,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八、关于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义务,01,本法进一步强化了生产,、使用单位的义务,,,对经营单位增加了要求。除明确,条例,规定的相应义务外,增加了缺陷特种设备的召回制度、报废处理要求等。,进一步强化企业责任,1.,总的要求,(第二章第一节 一般规定),规定企业的总体责任,包括人员配备和教育、培训义务,(,第十三条,),。,人员资格和义务,的,要求,(,第十四条,),。,自行检测、维护保养和申报检验并接受检验的义务,(,第十五条,),。,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评审要求,(,第十六条,),。,鼓励,特种设备,投保安全责任险,(,第十七条,),。,八、关于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义务,02,进一步强化企业责任,2.,全面的规定了生产单位的主体责任,许可要求,内,,没有具体规定各类设备生产各环节的许可项目,按照分类要求实施,(,第十八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是保证特种设备本质安全的主体,(,第十九条,),。,明确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由经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第二十条,),。,规范了出厂资料和文件的表述,规定铭牌、警示标志及其说明要求,(,第二十一条,),。,规定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特殊要求,以及制造单位对安装、改造、修理的安全性能负责,(,第二十二条,),。,八、关于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义务,03,进一步强化企业责任,2.,全面的规定了生产单位的主体责任,规定向市级,“,施工告知,”,,,对应,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段,),。,关于生产过程的监督检验,,,机电类设备的制造监督检验没有给予明确规定,(,第二十五条,),。,建立缺陷召回制度,要求主动召回,否则责令召回,(,第二十六条,),。,3.,增加经营环节的要求,(,第二章第三节,),规定销售设备随机资料齐全,建立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禁止销售不符合要求的特种设备,(,第二十七条,),。,八、关于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义务,04,进一步强化企业责任,3.,增加经营环节的要求,(,第二章第三节,),明确了出租,与承租方的责任,,,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原则上是由出租方负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对进口特种设备提出要求,(,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应,符合我国规范、检验合格、进口许可,;,文件资料符合要求、采用中文;,遵守商品检验法律、法规要求;,进口告知,。,4.,进一步明确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八、关于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义务,05,进一步强化企业责任,4.,进一步明确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使用登记(第三十三条),、,建立制度(第三十四条),、,建立档案(第三十五条),、,设立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第三十六条),、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第三十九条),、定期检验,(第四十条),、问题处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水,(,介,)质处理(第四十四条),等安全使用责任,。,提出使用的安全距离和建筑物、附属设施的要求,(,第三十七条,),。,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服务的特种设备,的,特殊要求,(,第四十三条,),。,八、关于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义务,06,进一步强化企业责任,4.,进一步明确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明确电梯维护保养的承担单位,并规定负责维护保养的单位要承担应急救援工作,(,第四十五条,),。,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电梯运行情况,,应履行,跟踪和了解等义务,(,第四十六条,),。,特,种设备共有情况的责任主体,(,第三十八条,),。,产权共有人;,委托履行管理责任的单位;,实际管理人。,八、关于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义务,07,进一步强化企业责任,4.,进一步明确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使用单位的报废义务,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处理,(,第四十八条,),。,报废条件,有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有,规定,的,;,报废义务和措施,,使用单位消除,设备,功能,、,注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处理,检验或者评估。,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充装单位义务,(,第四十九,),。,取得许可;,充装前后检查,禁止充装不符合要求的移动式容器和气瓶;,气瓶充装单位义务,提供符合要求气瓶、使,用指导、办理使用登记、申报定期检验。,九、检验 检测,01,本法进一步明确了,检验,、,检测工作的性质和作用,。一方面明确了检验队伍的主导力量,,体现了政府保障安全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强化了企业责任,并利用检测这支社会力量、以市场运作方式,为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注入了第三方作用。,(,一)检验、检测工作的基本作用和做法,1.,在行政管理工作的作用。,2.,我国目前检验、检测工作的基本做法。,3.,借鉴国际的基本做法。,(,二),我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历史和现状,:,监察与检验双轨制,。,(三),存在的问题,:,监察、检验队伍,力量,与特种设备迅速增长的矛盾,。,九、检验 检测,02,(四),优化法定检验、发挥社会力量,检验,、检测机构,其活动不同,处罚也有区别,。,检验活动的强制性和法定性,申报、提出、接受,(,第十五条、第四十条,),;,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第二十条,),;,监督检验,(,第二十五条,),。,检测活动的自愿性和委托关系,(,第五十条,),。,行为规范和处罚、收费要求不同,。,不得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第五十六条,),否则受到惩罚,第九十三条,;,收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九十九条,),。,九、检验 检测,03,(四),优化法定检验、发挥社会力量,2.,优化法定检验监督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发挥检测力量的作用,。,允许委托具备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第五十条,),。,合理的设定自检和法定检验项目、周期。,创造条件进一步发展检测力量的作用。,3.,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工作行为,本法对包括取得核准,(,第五十条,),,遵守规定和要求、诚信服务,(,第五十二条,),,检验、检测结论负责和隐患报告,(,第五十三条,),,保密义务,(,第五十五条,),等做了规定,还规定了禁止性要求,并且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要求,(,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九、检验 检测,04,(四),优化法定检验、发挥社会力量,3.,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工作行为,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关于故意刁难的投诉,(,只适用于检验机构,),。,十、关于,监督管理,01,本法保持,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使用等的监管职责,包括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许可工作,(,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违法行为处理和报告,(,第六十三条,),、执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公布安全状况等,还增加了一些新的要求,。,(一),新的要求,1.,加强宣传、普及知识,增强公众安全意识,(,第十一条,),。,2.,建立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督促报废,(,第六十条,),。,(二),许可工作职责和监督检查职权,1.,许可工作职责,:,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包括单位资质、人员资格、使用登记,。,十、关于,监督管理,02,(二),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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