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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13/7/15,#,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设立的步骤:,1,、按照业务性质,报北京市商务局或国务院相关主管委、部、局批准,取得,批准证书,;,注:外国广告企业、医药类企业、贸易企业、制造企业、货运代理企业、承包企业、咨询企业、投资企业、租赁企业、铁路运输企业等不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2,、领取设立登记表格,;,3,、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4,、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缴纳登记费、公告费并领取登记证和代表证。,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设立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表,;,2,、国务院有关委、部、局或北京市商务局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批准证书,原件,;,3,、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以及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上述文件需经该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进行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4,、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5,、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该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港澳地区企业的章程或组织协议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6,、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7,、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原件)及身份证明,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附每位代表的照片三张)。代表机构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4,人。,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8,、,指定(委托)书,;,9,、,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10,、金融、保险业除提交以上文件、证件外,还应同时提交派出机构的资产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名单。,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设立特别提请注意:,1,、应在相关公证认证文件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2,、设立登记应由首席代表、代表或委托合法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3,、申请人应在,受理通知书,载明的领取登记证、代表证当日到登记大厅发照窗口缴纳公告费用、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公告联系单,、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缴纳公告费记录单,,并在领取登记证时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缴纳公告费记录单,交回发照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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