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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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管理5.1 监理合同概述(1),1、监理合同的特点,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与其他施工所涉及合同的最大区别,表现在标的性质上的差异。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监理人凭借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监督、协调、管理的服务。,监理合同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服务性合同。,2)非承包性合同。首先,监理人不向委托人承包工程造价。其次,监理合同期限也不是一个包死的概念。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监理人不仅不对委托人承担赔偿工程延误损失的责任,而且有权要求委托人对相应展延合同期内的服务工作给予额外的酬金补偿。再者,对工作质量的缺陷,监理人不负直接责任,保质、保量完成工作是其他合同承包实施者的义务,监理人仅负责质量的控制和检验。,5.1 监理合同概述(2),3)非经营性合同。监理人接受委托,不是以经营性盈利为目的,他提供相应的服务后仅是获得酬金。监理人的预期利润包括在签订合同的酬金内,不允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再从委托人或被监理人处获得经营性盈利。,4)合同内包括有授权内容。,2、对监理人的要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监理公司分为甲、乙两个级别。,3、我国的监理与国际惯例中咨询的区别,我国目前的“监理”则设定在国际咨询范围内“工程师”的工作,即主要依据合同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投资、进度和质量方面的控制管理。,5.1 监理合同概述(3),5.1.2 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范本由“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三个文件组成。,1、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除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外,还包括以下文件:,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5.1 监理合同概述(4),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11个部分,共49项条款。,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在该条款确定的原则下,专用条件的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使两个条件中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组成一条内容完备的条款。,5.2 监理合同的订立(1),5.2.1 合同适用的法律和监理依据,1、合同适用的法律,2、监理依据。,5.2.2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监理业务的范围包括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的全部监理工作或某一个阶段的监理工作。在某一阶段内,又可以委托进行投资、质量、工期的三大目标控制,以及信息、合同、安全三项管理。,5.2.3 开展正常监理工作委托人应提供的方便条件,1、委托人应提供的信息服务,2、委托人提供的物质服务。,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3、委托人提供的人员服务,5.2 监理合同的订立(2),5.2.4 监理人失职违约赔偿的计算办法,监理赔偿金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监理人的累计赔偿额不应超过扣除税金后的监理报酬总额监理报酬的支付方,对监理人的奖励办法,奖励计算办法为:,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5.2.7 解决合同争议的最终方式,最终方式:仲裁或诉讼,二者选一。如果选用仲裁,则在相应条款内约定仲裁机构。,5.3 监理合同的履行管理(1),5.3.1 监理工作,监理任务分为“正常监理工作”、“附加监理工作”和“额外监理工作”三大类。,1、附加工作,“附加工作”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但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1)增加监理工作量或工作时间。,1)委托人的原因导致施工工程竣工时间拖延。,2)工程变更。,3)施工承包人的工期索赔。,4)施工承包人原因致使施工进度滞后计划进度。,5)外界的人为或环境条件的变化等原因。,(2)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5.3 监理合同的履行管理(2),2、额外工作,“额外工作”是非监理人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的准备工作时间。,当监理工作暂停时,恢复监理工作,还应增加不超过42天的合理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5.3.2 监理合同的有效期,监理人的主要职责是监督、管理、协调工程的实施,被监理的工程竣工完成监理义务才能终止。监理合同的期限仅指完成正常监理工作预定的时间,作为监理招标和订立合同的依据,并不一定是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如果保修期间仍需监理人执行相应的监理工作,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5.3 监理合同的履行管理(3),5.3.3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委托人的权利。,(1)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标准条件中规定,监理人对设计和施工等总包单位所选定的分包单位,拥有批准权或否决权。,(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义务的监督权。,1)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2)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3)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监理人有义务按期提交月、季、年度的监理报告,委托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其对重大问题提交专项报告,这些内容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2.委托人义务,(1)外部协调,(2)与监理人做好配合工作,(3)为监理人顺利履行合同义务做好协助工作。,5.3 监理合同的履行管理(4),5.3.3 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1.监理人的权利,监理人的权利可以表现为相对于委托人享有的合同权利和监理人履行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的监理任务时可行使的权力两类。,(1)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2)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力。,1)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2)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3)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4)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相关措施的指示,随后再尽快通知委托人。,5)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5.3 监理合同的履行管理(5),2.监理人的义务,(1)尽职尽责地履行监理义务,1)提供高质量的智能服务。,2)派驻人员满足合同要求。,(2)遵守保密义务,(3)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4)公平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有关问题,3.监理人的责任限度,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因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要负监理失职的责任;监理人不对责任期以外发生的任何事情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负责,也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承担责任。,5.3 监理合同的履行管理(6),5.3.5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合同的生效,2.监理工作的开始和完成,3.变更,5.3.6 支付管理,1.正常监理工作的酬金,监理单位成本应包括:,(1)直接成本;,(2)间接成本。,2.酬金的支付,按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分期支付。,5.3.7 索赔,5.3 监理合同的履行管理(7),违约责任,1.违约赔偿,2.赔偿原则,1)委托人的违约赔偿原则。,委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监理人的赔偿原则。,因监理人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进行赔偿,但仅对造成直接损失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累计赔偿额不应超出扣除税金后的酬金总额。,3.合同解除,1)双方协商终止合同。,2)因监理人违约解除合同。,3)因委托人违约解除合同。,工程案例,中标通知书:桂财院中标【2007】065号,委托人:广西财经学院,监理人:广西品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名称:20号学生公寓楼,工程地点:南宁市明秀西路100号,工程规模:7500、6层、混合结构,工程投资:600万元,监理期限:2007年4月20日至2007年12月20日监理费用:按工程造价(施工审定价)2计取,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例),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广西财经学院,与,监理人,广西品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20号学生公寓楼,工程地点:,南宁市明秀西路100号,工程规模:,7500、6层、混合结构,总投资:,600万元,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本合同标准条件;本合同专用条件;,合同范例(2),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2007,年,4,月,20,日开始实施,至,2007,年,12,月,20,日完成。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住所:,南宁市明秀西路100号,住所:,南宁市东葛路136号,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本合同签订于:,2007,年,3,月,20,日,合同范例(3),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合同范例(4),(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合同范例(5),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合同范例(6),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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