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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标准化法规体系,标准化法规体系是国家在标准化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标准化规章制度以及纳入国家法律、法规要强制执行的各类标准之总和。,第一节 标准化法律,第二节 标准化法规,第三节 标准化规章,我国的标准化法律是在,1988,年,12,月,29,日,由第七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简称,标准化法,。,标准化法的目的,标准化法的原则,标准化法的主要内容,标准化法的主要内容:,总则,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法律,责任,附则,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第三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第四条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标准的制定,标准化法规定我国的标准体制是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为补充的标准体制。,第六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环境保护法,食品卫生法,法律规定应制定的地方环保标准、地方卫生标准等地方标准仍然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四个有利、,二个保护、一个符合和三个做到,第七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第八条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第九条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并符合使用要求,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第十条制定标准应当做到有关标准的协调配套。,第十一条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第十二条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专家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的草拟,参加标准草案的审查工作。,第十三条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标准的实施,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第十五条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证书,准许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已经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以及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第十六条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依照合同的约定执行。,第十七条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前款规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法律责任,第二十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第二十二条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四条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第二十五条本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定。第二十六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标准化法规,标准化法规包含:,行政法规,技术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发布或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标准化行政部门发布的。,一、国家标准化行政法规,1,、,标准化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2,、,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1991,年,5,月,7,日),二、地方标准化行政法规,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依据标准化法制定与发布的,共六章44条,分总则、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标准化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一)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二)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三)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四)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五)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第三十三条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第三十四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第三十六条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罚不免除由此产生的对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九条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二)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的;(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第四十条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对单位的罚款,一律从其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对责任人的罚款,不得从公款中核销。,附则,第四十一条军用标准化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制定。,第四十二条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标准化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由总则、组织管理、条件和程序、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罚则和附则,六章,28,条,1991.5.7,发布与实施,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于,发布,,2003,年,11.1,实施,同时,1991,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由总则、认证机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总则(其中第二条),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认证机构,第十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二)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四)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第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二)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设立外商投资认证机构的申请、批准和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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