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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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融资租赁业务培训,一、,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修订对比,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判解,(一)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及合同效力的认定,(二)租赁物质量抗辩的处理,(三)违约责任的处理,第一条 为促进外商投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租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外商投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租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外商投资租赁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49B租赁视界,从事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第三条 外商投资租赁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49B租赁视界,从事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49B租赁视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名称中须注明“融资租赁”字样,名称及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金融租赁”字样。,第四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商务,部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第四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49B租赁视界(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三)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三)其他用于生产经营的资产;,注,(内部):除本条第(一)、(二)项所述资产外,适合作为租赁物的其他资产是指:工业厂房、附着于不动产的其他设备(如电梯、空调系统等),商业地产。,不,适合作为租赁物的资产是指:消耗性原材料、国家特定管制物品(如金银、枪支弹药等)、收费权,如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的收费权、经营权(如采矿权、酒店运营、出租车运营等)、其他权利(如人身属性较强的著作权、商标权和时效属性较强的转播权、播映权等,)。,(四)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三分之二,。,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租赁业务;,(,二)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三)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四)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租赁业务;,(,二)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三)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四)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租赁业务;,(,三)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四)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五)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六)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租赁业务;,(,三)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五)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六)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七)融资租赁交易相关的咨询和担保;,(八)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租赁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有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融资租赁公司应当进行相关登记。,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 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第十九条 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符合以下审慎经营条件:,(,一)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二)单一客户业务额不得超过公司总资产的,30%,;,(,三)建立并完善准备金制度,资产减值准备金一般不得低于公司总资产的,1%;未提足准备金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因业务需要,确需进行股权投资的,应经主管部门批准,且所投资领域应与融资租赁业务密切相关,并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20%,。,1,、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案例:,甲租赁公司、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首付租金,250,万元。同日,甲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以,550,万元价格购买,A,机械供乙公司承租使用,并同意将乙公司已支付给丙公司的,550,万元货款作为甲应支付的货款抵扣,并由甲扣划首期租金后归还乙公司。后因乙公司拖欠租金,甲诉至法院。,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已查明乙公司使用的设备系其从他人处购买并使用多年,据此认定甲租赁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三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系虚构。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构成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法律关系。鉴于甲租赁公司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并非有权从事经营性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故依法认定其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解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应当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性质、价值、租金构成以及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综合判断。对于虚构租赁物、标的物低值高估、租金构成明显与出租人资金成本、费用及利润不符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对于不能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若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可以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有名合同(例如抵押借款合同等)所对应的法律规定认定合同效力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一)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及合同效力的认定,2,、依法认定售后回租的效力,案例:,甲租赁公司与乙学院签订融资回租合同,约定乙向甲转让教学设备一批,作价,270,万元,并回租给乙使用,乙应向甲支付租金共计,329.4,万元。后因乙拖欠租金,甲诉至法院。,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这种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法律法规并无禁止性规定。且因乙学院已实际占有租赁物,甲租赁公司与乙学院以“所有权转让协议”的形式办理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手续,故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融资回租合同有效。,解析:,售后回租这一特殊的交易模式,已被融资租赁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规章予以认可,是融资租赁行业普遍开展的一种交易模式,不能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但为防止出现以售后回租为名、行资金拆借之实的规避法律行为,应重点审查租赁物是否客观真实存在,租赁物转让价格与租赁物真实价值是否合理匹配,承租人与出租人是否办理了必要的租赁物所有权转让手续,买卖合同与租赁物之间是否有对应关系等,以此作为认定售后回租是否真实有效的判断依据。,3,、认可回购合同的效力,案例:,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回购担保合同,该合同约定:承租人累计超过,3,期未足额支付租金或累计达,60,日,回购条件成就,乙公司应向甲租赁公司支付全额回购款。甲租赁公司收到全部回购款后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书,和,债权转移证书,。后因承租人未付租金,甲租赁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回购责任。经审理查明,乙公司是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出卖人。,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回购担保合同由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共同签字盖章,应认定回购担保合同的签订系合同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乙公司作为商事主体,理应知晓其在回购担保合同中所负回购义务的含义、内容以及应当预见到签订该回购担保合同的法律后果。故本案系争回购担保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乙公司应在回购担保合同约定的回购条件成就时,依约履行回购义务,向甲租赁公司支付回购款。,解析:,回购型融资租赁业务中,设备制造商或销售商不仅是租赁物的出卖人,而且是租赁物的回购人,在承租人未付租金等违约行为发生时,按约定负有回购租赁物的义务。回购合同若不存在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应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并尊重相关行业交易惯例,应属合法有效。法院经审查认定回购合同约定的回购条件已经成就且回购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的,则回购人应当按照回购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回购款。,案例:,A,公司与甲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租赁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A,公司选定的打印器材并交付,A,公司,,A,公司签收了,租赁物件接受确认书,。后,A,公司未按期支付到期租金,甲租赁公司遂诉至法院。,A,公司辩称租赁物有质量问题,故未付租金,要求扣除其损失后再承担相应责任。,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系争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系由承租人自主选择租赁物件及租赁物件的制造和供应商。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供应商商定。承租人对上述自主选择和决定负全部责任。而出租人对上述自主选择和决定的事项无需承担责任。因此,,A,公司作为承租人就系争打印设备的质量问题应当向供应商即乙公司索赔,其无权以此对抗甲租赁公司给付租金的请求权。,解析:,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不影响承租人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存在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等法定情形的除外。承租人对此应负举证责任。若承租人无法举证证明出租人存在上述过错行为的,则在其已经受领租赁物的情况下,涉及租赁物的质量问题应由承租人与出卖人另行解决,不影响承租人向出租人履行租金支付义务。,(二)租赁物质量抗辩的处理,(三)违约责任的处理,1,、承租人支付首付款的抵扣处理,案例:,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首付款为,165000,元,租期分为,24,个月,月租金为,19058,元,租金共计,457392,元。后乙公司向甲租赁公司支付了首付款及,5,期租金后未再支付后续款项。甲租赁公司遂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所有未付租金,400218,元。,审判:,系争融资租赁合同付款明细栏已约定,合同租金总计为,457392,元,该合同同时又有首付款为,165000,元的约定,但并未明确所谓首付款是否为租金的一部分。鉴于系争融资租赁合同为甲租赁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依照合同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应作出不利于甲租赁公司的解释。现甲租赁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曾就租金总额为,622492,元达成合意,故该首付款可以冲抵租金。,解析:,承租人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之初支付所谓的首付款等款项。该款项的性质和用途应以合同的约定为准。当发生承租人违约事件时,出租人要求将首付款优先抵扣违约金、迟延利息或作为总租金之外独立的一期租金抵扣的,应当具有合同依据。合同约定了首付款的性质、抵扣方式和顺序的,在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从约定。当合同约定不明或对此未作约定的,从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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