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安全生产法规与管理体制,安全主任培训,目 录,第一章 安全生产概述,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规概述,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五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保障与义务,第六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章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第一章 安全生产概述,安全生产定义:,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安全生产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企业的生产和发展。,安全生产范围:,包括工业、商业、交通、建筑、矿山、农林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经营服务对象的人身安全和财产设备的安全,还包括铁路、公路运输及航运、民航安全、水利电力安全、消防、农药、农电安全以及工业、建筑产品的质量安全。,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状况,一、安全生产工作回顾,1、解放初期-起步阶段(1949-1956),特点:,政治上,中国人民翻身解放,在共产党领导下,通过人大制定宪法,改善劳动条件,享受劳动保护。,经济上,企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有条不紊进行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工作得到良好发展。,2、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十年受到挫折阶段,“大跃进” 期间,由于忽视科学规律,冒险蛮干,只讲生产不讲安全,大量削减安全设施,事故明显上升,形成第一次事故高峰。,3、,“文革”期间倒退阶段,“文革”期间,工业生产秩序混乱,劳动纪律涣散,安全生产工作倒退,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急升,形成建国以来的第二次事故高峰,这是安全生产工作受到严重破坏和倒退的阶段。,4、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恢复。国家领导人反复强调安全生产重要性,国务院建立安全生产监察、监督机构。这是安全生产工作恢复和迅速发展、提高的阶段。,二、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三、安全事故特点、原因分析:,1、安全事故特点,责任事故较多-人的因素,乡镇、私营企业事故较多-企业内部问题,管理、设施未跟上,农民工、临时工、容易发生事故-人的素质有关,交通、第三产业重大、特大事故增多,工程、产品质量差、违法开采引发事故,2、安全事故原因综合分析:,(1)“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及安全知识欠缺;,(2)非法经营,要钱不要命;,(3)“三违”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4)法律未跟上发展要求;,(5)安全监督不力、监督力量不足;,(6)执法不严。,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安全生产,是,国家基本国策、发展经济的重要条件、企业管理基本原则。,1、安全生产工作是我们党和国家在生产建设中一贯坚持的指导思想,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策,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2、安全生产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重要条件;,3、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是企业现代化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4、安全生产关系着社会安定和劳动者的家庭幸福。,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一、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安全第一:,(1)安全生产是政府、经济部门、企业头等大事。,(2)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首先解决安全问题。,预防为主:,(1)预防对避免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预防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工作。,(2)事故的预防,首先是防止事故的发生,其次要防止事故扩大而造成更大损失。,法律知识,法规的效力问题,级别,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法规-,称,-法律 一级,2)由国务院颁布的管理国家,事物的行为规范性条文-,称,-行政法规 二级,3)由省人大及常务委员会颁,布适用于本辖人区的法规-,称,-地方法规 三级,4)由中央各部委或省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称,-行政规章 四级,说明,:,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可以依据第1)2)3)这三个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来执行。即其具有法律效力。第4)条是行政规章,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可以作为参考。,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规概述,法律的概念,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规,一、安全生产法规概念与特征,1、安全生产法规概念:,安全生产法规是指调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与人民群众的安全与健康、以及财产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安全生产法规是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例、规范的总称。,*安全生产法规是国家和政府意志的行为准则。,*用来强制维护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2、安全生产法规特征 (1)保护对象(劳动者、从业人员、国家和集体财,产),(2)强制性,(3)政策性、科学性,(4)多层次性,二、安全生产法规作用,(1)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提供法律保障;,(2)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化建设;,(3)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企业安全生产;,(4)提高生产力,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三、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规定,(1),空间适用范围,在中国领域内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2),法律竞合,安全生产法是广义的范畴,实际操作中,按照不同领域法律来执行,如果没有,则按照安全生产法执行;,(3),调整对象,横向(政府与违法的单位、个人)、,纵向(违法的单位、个人与受害单位、个人);,(4),安全生产法的时效,2002年11月1日实施。,关于空间效力问题,由于法律空间效力范围的普遍原则,是适用于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就是说在中国领域内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调整的事项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当然按照我国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安全生产法没有列入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此,安全生产法不适用于我国已恢复行使主权的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关于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等问题:鉴于消防安全问题已有消防法调整;道路、铁路、水运、空运等交通运输的安全问题,已在交通安全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或者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专门调整,因此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公共场所集会活动中的安全问题、正在使用中的民用建筑物发生坍塌造成的安全问题等不属于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四、安全生产立法的宗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生产追求的就是经济效益好,安全效益也好。是要求把安全生产内容融化在生产经营活动各个方面中,保证安全生产一体化,解决安全、生产两张皮的弊病。,五、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安全生产法中所确认的基本原则有:,(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权责一致的原则;,(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5)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的原则;,(6)奖惩的原则。,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一 、我国安全生产法规的层次结构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据统计,建国50年来,颁布并在用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约280余项,内容包括综合类、安全卫生类、三同时类、伤亡事故类、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类、职业培训考核类、特种设备类、防护用品类和检测检验类。其中以法的形式出现,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的有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与此同时,国家还制订和颁布了数百余项安全卫生方面的国家标准。 根据我国立法体系的特点,以及安全生产法规调整的范围不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由若干层次构成。按层次由高到低为:国家根本法、国家基本法、安全生产综合性法律和专门性安全法律、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地方法规、安全生产部门行政规章、安全生产地方行政规章、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根本法,国家基本法,安全生产综合性,法律和专门性法律,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法通则。,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人民政府制,定颁布的安全生产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通告等。,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例,办法、,实例细则,规程、规定,安全生产部门行政规章,国务院部委制定的安全生产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通告,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安全生产条例,办法,规程,规定,规则。,安全生产法,劳动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安全生产政府,行政规章,二、宪法、刑法、民法关于安全生产规定,1、宪法安全生产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之相抵触。可以说是宪法是各种法律的总法律或总准则。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中的第一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就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保护以工人、农民为主体的劳动者的政治属性。,宪法中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宪法的这些条款是我国安全生产方面工作的原则性规定。,2、刑法安全生产规定: (P22),3、民法关于安全生产规定: (P22),三、安全生产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法,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1)理念认识层面 安全生产的三大目标任务: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我国安全生产的五方运行机制: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员工权益与自律(8项权益和3项义务);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 政府的两结合监管体制: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察、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表明了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四个责任对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具有责任的各方,包括如下四个具有责任的方面:政府责任方;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2)技术方法层面 三套对策体系安全生产法指明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的三大对策体系:首先是事前预防对策体系;第二是事中应急救援体系;第三是建立事后处理对策系统。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责任: 安全生产法特别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确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从业人员八大权利:合同保障权;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劳动法安全生产方面内容。,劳动法在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8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 劳动者权利和义务中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以下几种权利:(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职业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有以下几种:(1)完成劳动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3)执行职业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 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建设 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及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四)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劳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五)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 劳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劳动者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职业病防治法方面内容。 (P25),四、专门性安全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建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五、安全生产的行政性法规,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颁布的规章,如规程、规定、条例、办法。,三大规程,(56年),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规定。,五项规定,(6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规定、安全生产教育的规定、安全生产定期检查的规定、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的规定。,六、安全技术法规,:,定义:安全技术法规是指国家为搞好安全生产,防止和消除生产中的灾害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并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专业的技术特点而制定的法律规范。,我国现行的安全技术法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矿山安全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条例等。,七、职业卫生法规:,定义:工业卫生法规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预防和消除职业中毒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我国现行工业卫生方面的法规主要有:职业病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煤炭法,国务院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等,有关部门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等。,八、安全技术标准体系:,法律效力-分强制标准、推荐标准两类。,(1)强制性标准。为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保障安全生产,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减轻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建立统一协调、功能齐全、衔接配套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强化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必须强制执行。 (2)推荐性标准。从国家和企业的生产水平、经济条件、技术能力和人员素质等方面考虑,在全国、全行业强制性统一、执行有困难时,此类标准作为推荐性标准执行。如OHSMS标准是一种推荐性标准。,我国的安全技术标准化工作,是在改革开放的20世纪80年代初期起步的,至2000年国家标准局已公布了400多个标准。,九、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工会法,民法通则-两条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第三节、安全生产法所确立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我国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制度-,3、“三同时”制度-,4、安全检查制度-,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6、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制度-,7、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制度-,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9、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0、事故调查处理制度-,11、安全责任追究制度-,12、工伤保险制度-,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属国院院),地方:,省、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镇:安全生产办,2、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政府的两结合监管体制: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察、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表明了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工作基本格局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政府统一领导”,是指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要求、统一部署、统一进行;“部门依法监管”,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综合监督管理和某个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企业全面负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做好方方面面的工作,切实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支持”,是指要发挥全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以形成共同支持密切配合的联动机制。,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1)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3)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4)监察与服务相结合,(5)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安全监管部门的职权与义务,执法主体,第一执法主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二执法主体:各级政府的专门监管部门,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员具有如下三项职权:第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第二是现场处理权;第三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 安全监管部门及监督检查人员的五项义务:安全生产法除规定了安全监管部门和监督检查人员的权利外,还明确了其要求和应尽的义务:一是审查、验收禁止收取费用;二是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三是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执法原则;四是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五是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尽到保密之义务。,监督管理工作要求,1、审核验收工作:,(1)项目审批验收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审批或验收的要求-四项),(2)特种设备的审查管理要求(七项),(3)特种作业人员审查管理(八项),(4)有害作业场所的监督管理(GB5817-1986) 、 职业病防治法 (GB12331-1990 )、,(5)审查不得收费。,2、监督检查的要求(五点),(1)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应予以配合,(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忠于职守,(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做好检查记录,(4)各监督管理部门的配合,(5)建立举报制度,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安全生产社会监督的主体:社会团体、公民、群众自治组织、新闻媒体等。 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是,依法监督,。,四种监督方式:安全生产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多种监督方式:第一是工会民主监督;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第四是社区报告监督。,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作了六个方面的法律强制规范。,第二节 安全组织与制度保障,1、安全组织机构的建立: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危化品从业单位必须设置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其他从业单位:,300人以上,必须设置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00人以下,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以下规定:,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及时消除隐患;,5)组织制定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保障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1)基本内容,内容:安全态度及行为准则、安全知识技术、安全技能。,2)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3)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三级教育”。,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安全生产第二十三条规定,5)作业知情教育,安全生产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节 项目建设安全保障,1、“三同时”安全保障-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同时进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建设项目设计安全保障-设计人、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3、施工和竣工验收的安全保障-施工单位不能随便改变设计,工程未验收不能使用。,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和验收人对验收结果负责。,4、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认证和安全评价。,第四节 设备、设施的安全保障,一、设备、设施设计与制造、使用与维修的安全保障 安全生产第二十八条规定安全警示标志要符合国家标准。,安全生产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安全许可证包括三种:,设计、生产许可证;检测、检验专业资质证;安全使用许可证。,第五节 生产经营安全管理保障,1、安全检查,安全生产第三十八条规定:,2、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存储、使用危险物品,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监督管理。,五种危险物品(危险化学品)五种:爆炸性、易燃性、发射性、毒害性、腐蚀性。,严禁三合一建筑物(员工宿舍、生产车间、危险物 品仓库) 安全生产第三十四条,保证通道、出口畅通。 安全生产第三十四条,3、危险源的控制管理 安全生产第三十三条,重大危险源报告制度:,危险源的控制管理:,4、危险作业的安全监护,安全生产第三十五条规定:,危险作业特点:临时、不固定、危险性;,危险作业人员组织;作业现场监护。,5、相关单位的安全协调,安全生产第四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各方应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安全生产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注意:共同区域安全协议;项目承包安全协议。,第五章 从业人员的权力保障与义务,1、权力与义务,权力:公民按照法律规定,可做或不做的某种行为,也可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做或者不做某种行为,义务:国家要求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2、从业人员的基本权力:,平等权;政治权;宗教信仰权;人身自由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赔尝权;*社会经济权-劳动、休息、生活保障、物质帮助;文化教育权利与自由等等;,3、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力:,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是8项:合同保障权;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从业人员在行使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这项权利的时候,必须明确四点:,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除外,该项权利也不能滥用;,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撤离,而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该项权利不适用于某些从事特殊职业的从业人员,比如飞行人员、船舶驾驶人员、车辆驾驶人员等。,4、从业人员的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遵守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依法纳税等,5,、从业人员应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报告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注册安全主任的权利,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注册安全主任行使如下权利:, 参加聘用单位安全生产会议;, 查阅了解聘用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和工艺技术等档案资料;, 审核聘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审核聘用单位资金投入计划及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 进入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危及职工人身安全和重大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职工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对重大事故隐患,有权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参与聘用单位重大危险源评估,,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生产性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参与聘用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并对聘用单位组织调查事故的调查报 告提出审查意见。,注册安全主任的义务,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注册安全主任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热爱本职,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 努力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水平;, 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以权谋私和营私舞弊;, 对受聘及其他单位隐瞒事故不报的, 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 向受聘单位的负责人或安全生产责任 人汇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年度向所在地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个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第六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一节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控制事故扩大的有效方法。,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从法律上确认。,1、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一般程序与内容; (P141-142),2、区域应急救援体系; (P143-145),3、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 (P145-148),第二节 事故调查处理,主要依据:1、行政法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追究的规定2、法律安全生产法3、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事故统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制度。,(1)事故调查处理的一般程序与内容; (P148-151),(2)事故报告; (P151-153),(3)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P153-155),第六章 结束,第七章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一、违法行为,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组织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所实施的行为。,(1)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违法属一般违法,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如违反安全审批制度,给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项目给予审批;不履行安全生职责。,(2)民事违法行为 民事违法也属一般违法。是指违反民事规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其典型形态是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3)刑事违法行为:刑事违法属严重违法。也称犯罪,是指触犯刑律依法 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二、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指行为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是政府执法主体运用国家行政权力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其实施的制裁,它是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基本形式之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都对安全生产的行政责任追究和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国家安全生产行政监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或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并带有明显的补偿性质。民事责任是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重要形式之一,对于维护劳动者在安全卫生方面享有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防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于刑事违法的违法性质最为严重,故刑事责任也最为严厉。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刑事责任表现为司法机关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人员给予刑事法律制裁,刑事处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三、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安全生产法对违反本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做了详细的规定。内容从第七十七条到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五条。,38种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的38种违法行为(具体见原法第六章):其中政府及监管部门可能的违法行为有5种;生产经营单位可能的违法行为有30种;中介机构可能违法行为有1种;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可能的违法行为有2种(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13种处罚方式: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注册安全主任管理方面法,律责任,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规定:,凡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聘任注册安全主任或聘任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照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 条的 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理。,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第 二,十四条规定:,注册安全主任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取消资格;由此导致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全课程完,谢谢!再见,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