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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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中证据制度的应用,瓜州县质监局 尚红伟,证据制度简述,一、证据制度:,证据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可分为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和行政诉讼证据制度,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证据制度是典型的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二、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奴隶社会,形式上有对审宣誓、水审、火审、决斗等等,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做出判决决的一种证据制度。,口供至上,是法定证据制度的显明特征。,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有两点:一是法官的理性和良心;二是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新中国的证据制度:,我国法律赋予司法人员具有独立自主地判断证据的权力,但也受到法律的一定约束。我们称之为客观真实的证据制度。我国三大诉讼法都是对证据做了专门的规定,不仅给证据下了科学的定义,还规定了收集、审查、判断、适用证据的规则。,合法取证;无罪推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证据制度具体包括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提供、质证、,证据的审查判断等内容。相对于诉讼程序的证据制度,行政决定的证据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收集证据制度适用一些严格的原则。(1)遵守自愿供证的原则;(2)遵循收证程序的原则;(3)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二是在运用证据方面采取质证原则。三是行政决定的作出以案卷为基础。,证据概述,一、证据的概念,一般意义上的证据就是指证明的凭据,用以证明未知事实的已知事实。,诉讼证据是指,取证人,依法定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二、诉讼证据的特征:,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的事实。是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在证据制度中的具体表现。,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只能由取证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证据制度,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证据制度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二、,质监案件证据的种类,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以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1、书证: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这些物品包括:用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以符号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情的书证、用数字、图画、印章或其他方式表示的内容和意图来证明案情的书证。,在质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中常见的书证一般有以下几种:,(1)反映行政相对人身份和资质的书证: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许可证等等,(2)反映产品质量状况的书证: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产品质量认证证书、认证标志、许可证编号、标志,产品标签、标识等等,(3)反映人员资质的书证:行政执法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质量管理人员资格证,计量检定员证等等。,(4)反映设备状况的书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表、,检验报告、质量证明书、设计文件、监督检验证明等等,(5)反映企业管理状况的书证:管理制度、事故预案、各种记录等等,2、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这些物品包括:作案工具、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其他能够证明和揭露案件事实的痕迹与物品。,在质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中常见的物证一般有以下几种:,(1)违法工具:原料、包装物、生产设备、生产工具、生产场所、运输工具、添加物等等,(2)违法行为客体:产品、已安装的特种设备、已充装气瓶、正在使用的特种设备、计量器具、被涂改的证书等等,(3)证明设备状态的物品:仪表、安全附件等等,3、,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存储于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科技设备上的用来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和信息。,在质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中常见的视听资料一般有以下几种:,(1)检查中取得的录音、录像、照片等等。,(2)监控设备记录的录音、录像等等。,(3)生产设备自动记录的资料等等。,4、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的陈述。证人证言与当事人陈述相比,其客观性更强。,在质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中常见的证人证言一般来自:生产厂的工人、一般管理人员、厂区周围群众、原料供应商、产品销售商的陈述。,5、当事人陈述:指案件当事人对案件情况的陈述。包括对案件事实的说明和承认、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对证据的分析和应否采用的意见、对法律适用于的意见等等。当事人陈述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这两种证据在质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中都是是以调查笔录的形式出现的,6、现场笔录:是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检查时所做的文字记载,并由检查人员和现场见证人签名的一种书面文件。现场笔录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固定保全证据的方法和手段,其证据作用在于它固定和保全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所具有的关联性。客观、全面、准确是对现场笔录的基本要求。,7、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这样规定的:,第十九条案件调查中发现的涉嫌假冒产品,可以交由被假冒的企业进行鉴别。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证后,可以将企业出具的鉴别证明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出具证明材料的企业对其证明内容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所抽样品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复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三、质监案件证据的收集,1、证据的收集:是指在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证明的主体,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发现、采集、提取证据和固定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收集证据的主体是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为收集证据的主体有以下几方面的要求:,a、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b、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c、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2、收集证据的方法和手段必须合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3、采用上述方式收集到的仅为证据材料。这些材料必须经过审查判断才能成为证据。,四、证据的审查:,证据的审查就是案件承办人员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找出他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找出证据材料的证据力和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断的活动。,1、证据的合法性审查:,(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2、,证据的真实性,审查:,(1)证据形成的原因;,(,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3、,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4、,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5、,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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