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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第二节 国籍和住所,第三节 国家和国际组织,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概述,(一)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含义,(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三)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制度,一、国民待遇制度,二、最惠国待遇制度,三、优惠待遇制度,四、其他待遇(普惠制/不歧视/互惠),一、国民待遇制度,1、国民待遇是一种互惠的待遇。这种互惠并,非一定要在条约和法律中作出规定。,2、国民待遇制度适用范围逐渐扩大。,从自然人到法人,3、在国民待遇制度中,内国人与外国人的权,利并非完全相同。,4、对外国人的某些民事权利予以限制是世界,各国的普遍作法。,5、从法律渊源上讲,国民待遇可以是条约条款或国内法条款。,二、最惠国待遇制度,1、规定方式不同。最惠国待遇必须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为基础,但国民待遇既可规定在条约中也可规定在国内立法中。,2、目的不同。最惠国待遇使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国民待遇使外国人与内国人民事地位相等。,3、待遇标准不同。最惠国待遇以第三国的待遇为标准,国民待遇以本国国民的待遇为标准。,4、权利义务主体不同。最惠国待遇权利义务的主体是国家,但通常是通过货物、商船、自然人和法人所得到的待遇体现出来。,(三)例外(一般情况下),1、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2、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优惠。,3、有特殊关系的国家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4、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相互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在具体条约中还会有特别的例外。例如,WTO中的例外。,三、优惠待遇,优惠待遇(Preferential Treatment)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或其公民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待遇。,范围限制在具体事项上。,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给予,外国人。,普遍优惠待遇(普惠制GSP)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具有普遍性、非歧视性和非互惠性三个特点。,第二节 国籍和住所,一 自然人的国籍,二 自然人的住所,三 法人的国籍,四 法人的住所,五 外国法人的认可,一 自然人的国籍,(一)自然人的国籍,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国籍本身属于公法研究的范畴,国际私法主要研究国籍的冲突问题。,(二)国籍的冲突,1、表现形式,(1)国籍的积极冲突,(2)国籍的消极冲突,2、冲突的原因,(三)国籍冲突的解决,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1)一个人同时具有内国国籍和外国国籍,按照内国国籍优先的原则,以内国法作为当事人的本国法。,(2)当事人所具有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如何确定本国法。,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时,以其居所所在地国法为其本国法。,二、自然人的住所,(一)住所概述,住所(domicile)是指一个人以久居的意思而实际居住的某一处所。,(二)住所的冲突,1、住所的积极冲突,2、住所的消极冲突,(三)住所冲突的原因,(四)住所冲突的解决,1、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1)一个人同时具有内国住所和外国住所时,,以内国住所为优先。,(2)一个人在两个外国有住所时,,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优先。,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优先。,2、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以居所代替住所,如无居所,以当事人现在所在地作为住所地。,中国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5条:,“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法通则解释第183条:,“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三 法人的国籍,(一)法人的国籍,1、法人成立地说(登记地说、设立地说),2、法人住所地说,3、法人设立人国籍说(资本控制说、实际控制说),4、准据法说,:法人的国籍应依法人设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来确定。,5、复合标准说,:将法人的住所与法人的登记注册地结合起来确定法人的国籍。,四、法人的住所,(一)研究法人住所冲突的原因:许多国家以法人的住所地法为法人的属人法。,(二)确定原则:,1、主事务所/管理中心所在地说:,2、营业中心所在地说:,3、法人住所依章程之规定说:,(三)中国对法人住所的确定,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中国用的是第一种主张。,(四)法人住所的冲突:,五、外国法人的认可,(一)对外国法人主体资格的认可:,内国对外国法人主体资格进行认可时,首先,应审查外国法人是否存在(依法人的属人法);其次,在查明之后,再依内国法律或条约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法人在内国进行民事活动。,(二)外国法人活动范围的认可,是指内国规定的确定外国法人在内国所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外国法人的认可方式,:,(1)特别认许制:,(2)一般认许制:,(3)相互认许制:,(4)分别认可制:,中国关于对外国法人资格的认许制度,(公司法的规定),第三节 国家和国际组织,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殊性,名义/平等地位/国库财产/豁免权,国家豁免问题,A.绝对豁免论the Doctrine of Absolute Immunity,B.限制豁免论the Doctrine of Restrictive Immunity,C.我国的立场 Chinas Arg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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