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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医疗安全管理,哪些因素会影响医疗风险?,哪些因素会影响医患关系?,哪些因素会影响医疗纠纷的发生与否?,什么样的纠纷属于医疗事故?,如何减少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思考题,医疗风险,医疗活动的不确定性,医务人员的失误,患者不配合,医学技术发展所限,患者的心理状况,医患关系,病人的权利和义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医患关系,技术性关系,主动被动型,引导合作型,共同参与型,非技术性关系,病人的权利,病人的权利指病人应该行使的权利和享受的利益。,卫生部主张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医患关系中病人处于脆弱和依赖的特殊关系,医生在行医过程中可能了解病人的隐私,病人的求医行为隐含着对医生的信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挑战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而公立医疗机构是非营利机构,医患关系不应全盘适用“消法”,我国的宪法、民法规定了作为公民的病人的基本权利,而产品质量法和“消法”规定了作为产品使用者和消费者的病人的权利,有关医疗方面的法规和规章规定了病人的特定权利。,病人的基本权利,健康权和医疗权,任何病人都享有医疗权利,病人享有的医疗权应该是平等的公正的,病人有获得尊重人的医疗服务的权利,病人有权监督自己医疗权利的实现,病人有权拒绝治疗和拒绝参与医疗试验,病人拥有要求节省医疗费用并了解费用花费情况的权利,自主权,自愿决定和行动,决定是基于对各种可选方案的成熟思考和评价,决定是经过的理智的分析,不是一时感情冲动,是具有行为能力的病人作出的决定,自主权不是绝对的与其他权利、或与其他人的甚至社会的利益发生冲突,知情同意权,是病人自主权的延伸和实现基础,保密权,保护个人隐私,医务人员保守或暂时保守病情,法律权利,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医疗纠纷,发生在医患双方之间因患者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满意而与医方发生的争执,其特征是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的认定有分歧,分歧的焦点是对医疗后果产生的原因、性质和危害性的认识差距,医疗纠纷是医患纠纷的一部分,主体为医患双方,客体为患者的人身权主要是生命权或健康权,纠纷急端的焦点往往在于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存在于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纠纷增加原因,患者法律意识增强,医务人员医德、态度问题,医务人员失职,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意外:技术的局限不被患者及家属理解,社会改革矛盾的集中宣泄口之一,患者及家属另有所求,医疗纠纷,医疗过失纠纷:医疗事故,非医疗过失纠纷,医疗意外,医疗并发症,疾病自然转归,医学技术局限:不确定性,医疗事故,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判定医疗事故应具备的基本要素,在取得资格的医疗场所内、医务人员,医疗行为存在违反规定(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情况,存在过失,但不是故意,存在人身损害,并与过失有因果关系,除外情况,(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医疗事故分级,一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严重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新改变,三种选择打医疗事故官司,复印病历资料,举证责任倒置,医学会组织鉴定,取消责任和技术事故的区分,取消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区分,单独增设精神赔偿,举证责任倒置后,医院要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方面提出证据,患者要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提出证据。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倒置后,医院要向法院提供两个要件的证据,而患者也要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在那家医院就诊或手术过,而医院对自己权益造成了损害。,医疗事故争议,封存病历资料,封存输血(液)、注射和药物,死亡24小时尸检(冰冻7天),双方协商解决,人民法院调解和判决,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医学会,医,患,5日内,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10日,5日,技术鉴定书(45日内),知道健康受损1年内,上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专家库的建立,鉴定的提起,鉴定的受理,不受理情形:,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中止鉴定情形,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拒绝缴纳鉴定费的;,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鉴定程序,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双方当事人退场,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七)医疗事故等级;,(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赔偿,影响因素,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之间的关系,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事故分级,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四)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三、三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一)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二)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三)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四)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四、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4、拔除健康恒牙;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9、一拇指末节1/2缺损;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15、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对医方的影响,积极的,消极的,医疗安全,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安全问题上升,病人在医院医疗过程中,凡是由于医疗系统的低能状态或医疗管理过失等原因而给病人造成允许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障碍、缺陷或死亡,均属医疗不安全,是相对的概念:不同时期、不同的主客观条件,医疗安全的意义:,是优质医疗服务的基础,是患者选择医院的重要标准,是保障病人权利得到实现的重要条件,案例一,患者,女,21岁,未婚。因右下腹疼痛4个小时急诊入院。体验:心率为108次/分,律齐,血压90/80mmHg,腹平软,下腹压痛,以右下腹为甚。在征得患者家属同意后,立即按“急性阑尾炎”安排手术”。术中见阑尾正常,右侧输卵管妊娠破裂出血,乃行结扎止血术。术后追询患者月史,已停经40余天患者情绪焦虑不安,再三要求医生为其宫外孕保密。医务有喘行心理疏导的同时,对其母亲作了有保留的陈述,家属认为并非阑尾而进行手术选择,这是误诊误治,医生的行为应承担责任,要求赔偿,任何一种手术治疗,都会给病人带来某些损伤和痛苦,因此,选择手术治疗必须遵循有关的伦理原则。早在30年代,我国震旦大学医学教授宁国宾,在医业伦理学一书曾提出选择手术的3个必要条件:“(甲)非必要时不施手术;(乙)无希望时不施手术;(丙)病人不承诺时不施手术。”这些伦理原则在今天仍然适用。本案例急性阑尾炎收治入院,根据体片迅速手术,虽然是宫外孕的误诊,但“手术选择”是正确的、合乎道德的,在当时 情况下,这种选择是最理想的、最现实、最有希望的治疗方法。而且这一手术并非可作不作,选择手术治疗解除了患者的痛苦,甚至是保全了患者的生命。,选择手术治疗的伦理条件还有一具术式选择和知情同意问题。一切手术治疗都应从病人利益出发,作多方面的考虑,权衡处弊,选择最优化原则。尽管是误诊决定手术,术中见右侧输卵管妖娠存裂出血,果断迅即结扎止血,在治疗原则的和伦理原则上都不存在缺陷,而且符合道德要求,不隐瞒误诊,不推卸责任,敢于随后冒风险,积极救治患者。当然从医德规范上讲,每个医务人员都应钻研医术、精益求精,在观察、诊断、处理时,要有十分严谨的科学态度和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到细致周密,一丝不苟,精心诊治,尽量避免差错发生,提高医疗报务质量。,案例二,被告人张,农民成份,文盲,由某地农村流窜至市无照行医,并收待业人员黄为徒,专以“正骨”为业,吹嘘其有“神丹”“妙药”,专治大医院治不好的病,“医院治坏了七百多人,而经我们治疗的无一不好”。,经人介绍,患者王请被告人张、黄为其治疗双下肢各关节和脊柱强直性类风湿性类节炎病。被告人经过“检查”满口答应说:“一定为青年患者解痛苦”,于是开始给患者王进行手术。术前曾有人劝阻,“强行弯曲关节分发生血管和神经的断裂,有大出血的危险!”被告人和其徒弟黄拒绝劝告,再吹嘘有把握,并立字据为凭。患者见其如此“坚决”,想必有高超医术。,手术开始,为患者正骨左腿膝关节,髂并节,被告张认为徒弟黄劲大,指挥黄直接参与手术,认为这样可以让徒北从实践中学点儿真本事,该张指令黄采取极其野蛮的暴力方法,将患者膝、髋两关节生硬搬折,还说什么“如果搬、折、拽不能使关节活开的话,在必地的情况下还可以用斧子砸”。被告人张、黄仍不住手,被告黄还用自己的肩膀扛着患者的左下肢用力向上抬,目的是将患者的髋关节也“活开”,又听到多次“嗄吱”、“嗄叭”的响声。此时患者只有微弱的声音在呻吟,被告张还用毛巾堵信患者的口,示意不要泄了“元气”,患者的姐姐给予拒绝,坚决表示就此为止,不要再动第二条腿了。被告张非常不满,但又转而改口,说什么“决不能让患者再受二茬罪”。“术后患者面色苍白、呼吸困难,经请西医大夫抢救亦未能奏效,2小时后患者呼吸、心跳停止。,案例三,1984年2月8日,某医院五官科病房住院患者即将出院,在病房门口,因病房茶炉意外胀裂被蒸汽水烫伤,左上下肢烫伤面积达7 %。经治疗创面愈合,癍痕植皮成活。出院前医院进行了技术及功能鉴定,意见是出院后12个月适应后,可恢复原工作。,医院对此事故,在处理时未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又未与病员单位协商,而自行与被烫伤者本人达成协议,将被烫伤者的爱人由外市调来医院工作,并在经济上付出8000余元,但仍未结案,烫伤者继续到处上访,纠缠各级部门,要求调换工作,其单位未接受。,上诉人刘进梅、李光线(以下简称上诉人)系夫妻,1988年上诉人生育一个失聪的女孩李犁。在取得生育第二胎的指标时,为了避免再生育聋儿,上诉人于1995年12月到我国妇科遗传医学方面的权威机构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院(以下简称协和医院)遗传门诊诊疗,首诊医师孙教授是本专业最具权威的专家。协和医院在对两原告进行了血染色体、血弓形体病毒等多项检查,结果均正常的情况下,建议可以妊娠;妊娠后,上诉人多次到协和医院检查,并要求测胎儿听力,均被告知正常。上诉人于1996年11月生下双胞胎,经诊断均患有先天性神经性耳聋。为此上诉人和协和医院发生争议。,北京市东城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此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于1997年12月26日做出鉴定结论:本医案不属医疗事故。上诉人对此鉴定结论不服。1998年6月11日,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为: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院对神经性耳聋的遗传因素重视不够,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性未向孕妇及家属作明确交待,故对此二胎女婴所患神经性耳聋给病人及其家庭增加的精神和经济上的负担负有一定责任。,1998年8月5日,上诉人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起诉赔偿,要求协和医院赔偿上诉人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语言训练费等共计人民币103万余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协和医院辩称,协和医院按照咨询门诊的职责范围和要求对上诉人进行咨询,履行了医生的职责;告知了上诉人生育聋儿的风险;并对刘进梅作了血染色体等多项检查。导致上诉人生育第二胎的原因是上诉人自己的决定。因此,协和医院对上诉人生育患有先天性神经性耳聋的二胎女婴不承担任何责任。,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此案认为:根据我国目前医疗水平,对先天性神经性耳聋在产前尚缺乏可靠的诊断方法,不能进行确切产前预测。协和医院在刘进梅多次就诊咨询过程中,虽对刘进梅做了多项生理检查,检查结果未发现异常,但仍应明确告知有生育残疾儿的风险,其首诊医师简单作出可以妊娠的诊断是欠妥的,本医案虽不属医疗事故,但对上诉人因生育第二胎(双胎)先天性神经性耳聋女婴而造成的精神和经济负担负有一定责任。因此,协和医院给付上诉人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应当的。法院同时认为,导致刘进梅生育第二胎先天性神经性耳聋女婴的原因,不是由于协和医院产科遗传病门诊产前咨询直接造成的,故不支持上诉人要求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03万余元的诉讼请求。协和医院同意补偿上诉人人民币5万元,本院准许。据此,判决如下:,协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诉人人民币5万元整,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医疗事故防范,认识医疗纠纷和事故的危害性,加强对医务人员遵从诊疗规范的培训,加强医务人员医德、言行等方面的训练,医疗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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